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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剝

程傳

剝卦序: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夫物至於文飾,亨之極也,極則必反,故賁終則剝也。卦五陰而一陽,陰始自下生,漸長至於盛極,群陰湏剝於陽,故為剝也。以二體言之,山附於地,山高起地上而反附者於地,頹剝之象也。

剝:不利有攸往

本義

剝落也。五陰在下而方生一陽在上而將盡,陰盛長而陽消落,九月之卦也。陰盛陽衰,小人壯而君子病。又內坤外艮,有順時而止之象。故佔得之者,不可以有所往也。

程傳

剝者,群陰長盛,消剝於陽之時。眾小人剝喪於君子,故君子不利有所往。唯當巽言晦跡,隨時消息,以免小人之害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程傳

艮重於坤,山附於地也。山高起於地而反附著於地,圯剝之象也。上謂人君與居人上者,觀剝之象而厚固其下以安其居也。下者上之本,未有基本固而能剝者也,故上之剝必自下。下剝則上危矣,為人上者知理之如是,則安養人民以厚其本,乃所以安其居也。書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

集說

  • 虞氏翻曰 :山高絕於地,今附地者,明被剝矣。君當厚錫於下,然後得安其居。

  • 劉氏牧曰 :山以地為基,厚其地則山保其高;君以民為本,厚其下則君安於上。

  • 司馬氏光曰 :基薄則牆頹,下薄則上危。故君子厚其下者,所以自安其居也。

  • 朱子語類雲 :惟其地厚,所以山安其居而不搖。人君厚下以得民,則其位亦安而不搖,猶所謂“本固邦寧”也。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言柔進幹陽,變剛為柔也。

集說

  • 陳氏友文曰:《夬彖》曰“剛決柔”,而《剝》曰“柔變剛”,何也?君子之去小人,聲其罪與天下共棄之,名正言順,故曰“決”;小人之慾去君子,辭不順理不直,必萋斐浸潤以侵蝕之,故曰“變”。一字之閒,君子小人之情狀皦然矣。

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本義

以卦體卦徳釋卦辭。

程傳

剝,剝也,謂剝落也。柔變剛也,柔長而剛變也。夏至一陰生而漸長,一陰長則一陽消,至於建戌則極而成剝,是陰柔變剛陽也。陰小人之道方長盛而剝消於陽,故君子不利有所往也。君子當剝之時,知不可有所往,順時而止,乃能觀剝之象也。卦有順止之象,乃處剝之道,君子當觀而體之。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君子存心消息盈虛之理而能順之,乃合乎天行也。理有消衰有息長,有盈滿有虛損,順之則吉,逆之則兇。君子隨時敦尚,所以事天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本義

剝自下起,滅正則兇,故其佔如此。蔑,滅也。

程傳

陰之剝陽,自下而上。以床為象者,取身之所處也。自下而剝,漸至於身也。剝床以足,剝床之足也。剝始自下,故為剝足。陰自下進,漸消滅於貞正,兇之道也。蔑,無也,謂消亡於正道也。陰剝陽,柔變剛,是邪侵正,小人消君子,其兇可知。

集說

  • 俞氏琰曰 :陰之消陽自下而進,初在下,故為剝床而先以床足滅於下之象。當此“不利有攸往”之時,唯宜順時而止耳。貞兇,戒佔者固執而不知變,則兇也。

俞氏之說是以“蔑”字屬上句讀,蓋自象傳㓕下㸔出,亦可備一說。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程傳

取床足為象者,以陰侵沒陽於下也。滅,沒也,侵滅正道自下而上也。

集說

  • 虞氏翻曰 :床所以安人,在下故稱足。先從下剝,漸及於上,故曰“以滅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本義

辨,床幹也,進而上矣。

程傳

辨,分隔上下者,床之幹也。陰漸進而上,剝至於辨,愈滅於正也,兇益甚矣。

集說

  • 俞氏琰曰 :既滅初之足於下,又滅二之辨於中,則進而上矣。得此佔者,若猶固執而不知變,則其兇必也。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本義

言未大盛。

程傳

陰之侵剝於陽,得以益盛,至於剝辨者,以陽未有應與故也。小人侵剝君子,若君子有與,則可以勝小人,不能為害矣。唯其無與,所以被蔑而兇。當消剝之時而無徒與,豈能自存也?言未有與,剝之未盛,有與猶可勝也。示人之意深矣。

集說

  • 崔氏憬曰 :辨當在笫足之間,是床梐也。未有與者,言至三則應,故二未有與也。

  • 吳氏澄曰 :若六三之剝,之唯其有與也。

  • 龔氏煥曰 :六二陰柔中正,使上有陽剛之與,則必應之助之而不為剝矣。惟其無與,所以雜於群陰之中而為剝。若三則有與,故雖不如二之中正,而得無咎。

崔氏、吳氏、龔氏之說皆得文意。六三不中正而辭優於二,故聖人以“未有與”失上下明之。

六三:剝之無咎

本義

眾陰方剝陽,而已獨應之,去其黨而從正,無咎之道也。佔者如是,則得無咎。

程傳

眾陰剝陽之時,而三獨居剛,應剛與上下之陰異矣。志從於正,在剝之時為無咎者也。三之為可謂善矣,不言吉何也?曰:方群陰剝陽,眾小人害君子,三雖從正,其𫝑孤弱,所應在無位之地,於斯時也難乎免矣,安得吉也?其義為無咎耳。言其無咎,所以勸也。

集說

  • 荀氏爽曰:眾皆剝陽,三獨應上,無剝害意,是以無咎。

  • 王氏弼曰:與上為應,群陰剝陽,我獨協焉。雖處於剝,可以無咎。

  • 胡氏炳文曰:剝之三即復之四。復六四不許以吉,剝六三許以無咎,何也?曰:復君子之事,明道不計功,不以吉許之可也。剝小人之事,小人中獨知有君子,不以無咎許之,無以開其補過之門也。

王氏、程子皆以“剝之無咎”連讀,言此乃剝時之無咎者也。玩本義似以“剝之”為“剝去其黨”。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本義

上下謂四陰。

程傳

三居剝而無咎者,其所處與上下諸陰不同,是與其同類相失,於處剝之道為無咎,如東漢之呂強是也。

集說

  • 王氏弼曰 :三上下各有二陰,而三獨應於陽,則失上下也。

  • 丘氏富國曰 :上謂四五,下謂初二,違去四陰而獨從剛,故曰失上下也。

六四:剝床以膚,兇

本義

陰禍切身,故不復言蔑貞,而直言兇也。

程傳

始剝於床足,漸至於膚。膚,身之外也,將滅其身矣,其兇可知。陰長已盛,陽剝已甚,貞道以消,故更不言蔑貞,直言兇也。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程傳

五為君位,剝已及四,在人則剝其膚矣。剝及其膚,身垂於亡矣,切近於災禍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本義

魚陰物,宮人陰之美而受制於陽者也。五為眾陰之長,當率其類受制於陽,故有此象。而佔者如是,則無不利也。

程傳

剝及君位,剝之極也,其兇可知。故更不言剝,而別設義以開小人遷善之門。五,群陰之主也,魚陰物,故以為象。五能使群陰順序如貫魚然,反獲寵愛於在上之陽,如宮人,則無所不利也。宮人,宮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陰言且取獲寵愛之義,以一陽在上,眾陰有順從之道,故發此義。

集說

  • 張子曰:陰陽之際近必相比,六五能上附於陽,反制群陰,不使進逼,方得處剝之善。下無剝之之憂,上得陽功之庇,故曰無不利。

  • 熊氏良輔曰:卦本為陰剝陽而陽兇,爻則以剝陽而見兇。故五則以順上為無不利,三則以應上為無咎,而上則有碩果得輿之象焉。

  • 張氏振淵曰:遁陰長而猶微,可制也,則告陽以制陰之道曰畜臣妾。剝陰長已極,不可制矣,則教陰以從陽之道曰以宮人寵。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程傳

群陰消剝於陽以至於極,六五若能長率群陰,駢首順序,反獲寵愛於陽,則終無過尤也。於剝之將終,復發此義,聖人勸遷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五以陰居尊,取后妃之象,而為貫魚。以宮人寵,則豈有妒害瀆亂以剝其君之尤哉?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本義

一陽在上,剝未盡而能復生。君子在上,則為眾陰所載;小人居之,則剝極於上,自失所覆,而無復“碩果得輿”之象矣。取象既明,而君子、小人其佔不同,聖人之情益可見矣。

程傳

諸陽削剝已盡,獨有上九一爻尚存,如碩大之果,不見食,將見覆生之理。上九亦變,則純陰矣。然陽無可盡之理,變於上則生於下,無間可容息也。聖人發明此理,以見陽與君子之道不可亡也。或曰:“剝盡則為純坤,豈復有陽乎?”曰:“以卦配月,則坤當十月。以氣消息言,則陽剝為坤,陽來為復,陽未嘗盡也。剝盡於上,則復生於下矣。故十月謂之陽月,恐疑其無陽也。陰亦然,聖人不言耳。陰道盛極之時,其亂可知。亂極則自當思治,故眾心願載於君子,君子得輿也。《詩》‘匪風下泉’,所以居變風之終也。理既如此,在卦亦眾陰宗陽,為共載之象。小人剝廬,若小人則當剝之極,剝其廬矣,無所容其身也。”更不論爻之陰陽,但言小人處剝極,則及其廬矣。廬取在上之象。或曰:“陰陽之消,必待盡而後復生於下,此在上便有復生之義,何也?”《夬》之上六何以言“終有兇”?曰:“上九居剝之極,止有一陽,陽無可盡之理,故明其有復生之義,見君子之道不可亡也。《夬》者,陽消陰,陰小人之道也,故但言其消亡耳,何用更言卻有復生之理乎?”

集說

  • 程子曰 :“息訓為生者,蓋息則生矣。中無間斷,碩果不食,則便為復也。”

  • 楊氏文煥曰 :“貫魚者,眾陰在下之象也;碩果者,一陽在上之象也。”

  • 胡氏炳文曰 :“乾為木果,眾陽皆變而上獨存,有碩果不食象。果中有仁,天地生生之心存焉。碩果專以象言,得輿、剝廬兼佔而言。床上之藉,下以安者也;廬下之藉,上以安者也。始而剝床,欲上失所安;今而剝廬,自失所安矣。自古小人慾害君子,亦豈小人之利哉?”

  • 蔡氏清曰 :“《易》固為君子謀,然其為君子謀者,亦所以為小人謀也。觀小人剝廬之辭可見。蓋道理自是如此,天地間豈可一日無善類哉?不然,人之類滅矣。可見聖人非姑為是抑彼以伸此也。”

  • 喬氏中和曰 :“碩果不食,核也,仁也,生生之根也。自古無不朽之株,有相傳之果,此剝之所以復也。”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程傳

正道消剝既極,則人復思治,故陽剛君子為民所承載也。若小人處剝之極,則小人之窮耳,終不可用也。非謂九為小人,但言剝極之時,小人如是也。

集說

  • 朱子語類雲 :唯君子乃能覆蓋小人,小人必賴君子以保其身。今小人慾剝君子,則君子亡而小人亦無所容其身,如自剝其廬也。且自古小人慾害君子,到害得盡後,國破家亡,其小人曾有存活得者否?故聖人於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