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風鼎
程傳
〈鼎序卦〉:“革物者其若鼎,故受之以鼎。鼎之為用,所以革物也。變腥而為熟,易堅而為柔,水火不可同處也,能使相合為用而不相害,是能革物也。鼎所以次革也。為卦上離下巽,所以為鼎,則取其象焉,取其義焉。取其象者有二:以全體言之,則下植為足,中實為腹,受物在中之象;對峙於上者耳也,橫互乎上者鉉也,鼎之象也。以上下二體言之,則中虗在上下,有足以承之,亦鼎之象也。取其義,則木從火也。巽入也,順從之義,以木從火為然之象。火之用惟燔與烹,燔不假器,故取烹象而為鼎。以木巽火,烹飪之象也。制器取其象也,乃象器以為卦乎?曰:制器取於象也。象存乎卦,而卦不必先器。聖人制器不待見卦而後知象,以眾人之不能知象也,故設卦以示之。卦、器之先後不害於義也。或疑鼎非自然之象,乃人為也。曰:固人為也,然烹飪可以成物,形制如是則可用,此非人為自然也。在井亦然,器雖在卦先,而所取者乃卦之象,卦複用器以為義也。”
鼎:元吉亨
本義
鼎,烹飪之器。為卦,下陰為足,二三四陽為腹,五陰為耳,上陽為鉉,有鼎之象。又以巽木入離火而致烹飪,鼎之用也。故其卦為鼎。下巽,巽也;上離為目,而五為耳,有內巽順而外聰明之象。卦自巽來,陰進居五而下應九二之陽,故其佔曰“元亨吉”。衍文也。
程傳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止當雲“元亨”,文羨“吉”字。卦才可以致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復止雲“元亨”,其羨明矣。
集說
易氏祓曰 :易之諸卦,皆言象取諸物以名卦者,鼎與井而已。井以木(巽)水,鼎以木(巽)火。二卦以養人為義,故皆以實象明之。
胡氏一桂曰 :自“元亨”外無餘辭,唯大有與鼎。
案
上經頤卦言養道,曰“聖人養賢以及萬民”。然則王者之所當養,此兩端而已。下經井言養,鼎亦言養。然井在邑里之間,往來行汲,養民之象也;鼎在朝廟之中,燕饗則用之,養賢之象也。養民者存乎政,行政者存乎人,是其得失未可知也。故井之《彖》猶多戒辭。至於能養賢,則與之食天祿,治天職,而所以養民者在是矣。故其辭直曰“元亨”,與大有同。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本義
鼎,重器也,故有正位凝命之意。凝,猶至道不凝之凝,傳所謂“協於上下以承天休者也”。
程傳
木上有火,以木巽火也,烹飪之象,故為鼎。君子觀鼎之象,以正位凝命。鼎者,法象之器,其形端正,其體安重。取其端正之象,則以正其位,謂正其所居之位。君子所處必正,其小至於席不正不坐,毋跛毋倚。取其安重之象,則凝其命令,安重其命令也。凝聚止之義,謂安重也。今世俗有凝然之語,以命令而言耳。凡動為皆當安重也。
集說
房氏喬曰 :鼎者,神器,至大至重,正位凝命,法其重大不可遷移也。
李氏元量曰 :木上有火,非鼎也,鼎之用也;猶之木上有水,非井也,井之功也。
鄭氏汝諧曰 :革以改命,鼎以定命。知革而不知鼎,則天下之亂滋矣。
項氏安世曰 :存神息氣,人所以凝壽命;中心無為,以守至正,君所以凝天命。
王氏申子曰 :鼎形端而正,體鎮而重。君子取其端正之象以正其所居之位,使之愈久而愈安;取其鎮重之象以凝其所受之命,使之愈久而愈固。
胡氏炳文曰 :鼎之器正,然後可凝其所受之實;君之位正,然後可凝其所受之命。
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
本義
以卦體二象釋卦名義。因極其大而言之,享帝貴誠,用犢而已;養賢則饔飧牢禮,當極其盛,故曰大亨。
程傳
卦之為鼎,取鼎之象也。鼎之為器,法卦之象也。有象而後有器,卦複用器而為義也。鼎大器也,重寶也,故其製作形模法象尤嚴。鼎之名正也,古人訓方,方實正也。以形言,則耳對植於上,足分峙於下,周圓內外,髙卑厚薄,莫不有法,而至正。至正然後成安重之象,故鼎者法象之器。卦之為鼎,以其象也。以木巽火,以二體言鼎之用也。以木從火,所以亨飪也。鼎之為器,生人所賴至切者也。極其用之大,則聖人亨以享上帝,大亨以養聖賢。聖人古之聖王,大言其廣。
集說
- 蔡氏淵曰 :祭之大者,無出於上帝;賓客之重者,無過於聖賢。
案
釋名之後繼以“享帝養賢”兩句,指明卦義之所主也。與“井養而不窮也”對觀之,便明。蓋彼主養民,此主享帝養賢,而享帝之實,尤在於養賢也。
巽而耳目聰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
本義
以卦象、卦變、卦體釋卦辭。
程傳
上既言鼎之用矣,復以卦才言。人能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下體巽為巽順於理,離明而中虛,於上為耳目聰明之象。凡離在上者,皆雲柔進而上行。柔在下之物,乃居尊位,進而上行也。以明居尊而得中道,應乎剛,能用剛陽之道也。五居中而又以柔而應剛,為得中道,其才如是,所以能元亨也。
集說
單氏渢曰 :巽以養下,則達聰而明目者也。柔進而上行,則不為驕亢者也。得中而應剛,則能養聖賢者也。
劉氏曰 :得中而應乎剛者,以柔居中下,應九二之剛,乃能用賢也。柔得尊位,卑巽以下賢,是以致元亨。
張氏清子曰 :上體離也,離為目而兼耳。言之者,蓋以六五為鼎耳而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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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 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本義
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應九四,則顛矣。然當卦初,鼎未有實,而舊有否惡之積焉。因其顛而出之,則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佔無咎,蓋因敗以為功,因賤以致貴也。
程傳
六在鼎下,趾之象也。上應於四,趾而向上顛之象也。鼎覆則趾顛,趾顛則覆其實矣,非順道也。然有當顛之時,謂傾出敗惡以致潔取新,則可也。故顛趾利在於出否,否惡也。四近君大臣之位,初在下之人而相應,乃上求於下,下從其上也。上能用下之善,下能輔上之為,可以成事功,乃善道。如鼎之顛趾,有當顛之時,未為悖理也。得妾以其子無咎,六陰而卑,故為妾。得妾謂得其人也,若得良妾,則能輔助其主,使無過咎也。子,主也,以其子致其主於無咎也。六陰居下而卑巽,從陽,妾之象也。以六上應四為顛趾,而獲此義。初六本無才徳可取,故云得妾,言得其人則如是也。
集說
- 熊氏良輔曰:鼎顛趾,鼎之未用而傾僕也。未用而傾僕,則汙穢不能留,反以顛為利也。若九四之折足,則覆敗而兇矣。得妾以其子,又就顛趾出否上取義。得妾者,顛趾也;以其子者,出否也。疑於有咎,故曰無咎。
案
易例中,初六應九四無亨言之義,蓋以初六乃材徳之卑,應四有援上之嫌,故於義無可取者。其動於應而兇咎者,則有之矣。如鳴豫、鹹拇之類是也。惟晉有上進之義,萃有萃上之義,鼎有得養之義,此三者則初六九四之應容有取焉。然晉初則晉如摧如,萃初則乃亂乃萃,蓋主於在下者之求進、求萃而言,則居卑處初未能自達者宜也。惟鼎之義主於上之養下,上之養下也,大賢固養之矣,及其使人也,器之薄、材微、品所不遺焉。當此之時,雖其就上也如顛趾,而因得去汙穢以自濯於潔清;雖其媒鬻也如妾,而因得廣嗣續以薦身於嬪御。盛世所以無棄才,而人入於士君子之路者,此也。故觀易者,知時義之為要。
象曰:鼎顚趾,未悖也;利出否,以從貴也
本義
鼎而顚趾,悖道也;而因可出否以從貴,則未為悖也。從貴,謂應四,亦為取新之意。
程傳
鼎覆而趾顚,悖道也。然非必為悖者,蓋有傾出否惡之時也,去故而納新,㵼惡而受美,從貴之義也。應於四上,從於貴者也。
集說
陸氏希聲曰 :趾當承鼎顚而覆之,悖也。於是出其惡故,雖覆未悖,猶妾至賤不當貴,以其子故得貴焉。春秋之義,母以子貴是也。
鄭氏汝諧曰 :初居下,乃鼎之趾。必顚趾者,乃出否也,猶之妾也。其可從上以子,子貴則母貴也。凡取新之義,必舍惡而取善,舍賤而取貴,期合於義。初之應乎四,顚趾也,從貴也。柔而應於上,必有此義乃可。
案
傳於得妾之辭不釋,但以從貴之意包之。聖言之簡而盡如此。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本義
以剛居中,鼎有實之象也。我仇謂初,陰陽相求而非正則相陷於惡而為仇矣。二能以剛中自守,則初雖近,不能以就之矣。是以其象如此,而其佔為如是則吉也。
程傳
二以剛實居中,鼎中有實之象。鼎之有實,上出則為用。二陽剛有濟用之才,與五相應,上從六五之君,則得正而其道可亨。然與初密比,陰從陽者也。九二居中而應中,不至失正。已雖自守,彼必相求,故戒能逺之使不來即我,則吉也。仇,對也,陰陽相對之物,謂初也。相從則非正而害義,是有疾也。二當以正自守,使之不能來就已。人能自守以正,則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鼎諸爻與井相似,井以陽剛為泉,鼎以陽剛為實。井二無應,故其功終不上行;鼎二有應,而能以剛中自守,故吉。
案
此“疾”字是妒害之義,所謂入朝見疾是也。夫相妒害,則相遠而不相即矣。然小人之害人也,必託為親愛以伺其隙,故必不惡而嚴,使之“不我能即”,而後無隙之可乘也。此只據九二剛中能自守而取此象,不必定指一爻為“我仇”也。
象曰:鼎有實,愼所之也;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本義
有實而不謹其所往,則為仇所即而陷於惡矣。
程傳
鼎之有實,乃人之有才業也。當愼所趨向,不愼所往,則亦陷於非義。二能不暱於初,而上從六五之正應,乃是愼所之也。我仇有疾,舉上文也。我仇,對已者,謂初也。初比已而非正,是有疾也。既自守以正,則彼不能即我,所以終無過尤也。
集說
- 張子曰 :以陽居中,故有實。實而與物競,則所喪多矣,故所之不可不愼也。
案
尤者,已之過尤也,人之怨尤。能愼其所行,則雖我仇有疾害之心,無過尤之可指,而怨尤之念亦消矣。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本義
以陽居鼎腹之中,本有美實者也。然以過剛失中,越五應上,又居下之極為變革之時,故為鼎耳方革而不可舉移。雖承上爻文明之腴,有雉膏之美,而不得以為人之食。然以陽居陽,為得其正。苟能自守,則陰陽將和而失其悔矣。佔者如是,則初雖不利,而終得吉也。
程傳
鼎耳,六五也,為鼎之主。三以陽居巽之上,剛而能巽,其才足以濟務。然與五非應而不同,五中而非正,三正而非中,不同也。未得於君者,不得於君則其道何由而行?革,變革為異也。三與五異而不合也,其行塞不能亨也。不合於君,則不得其任,無以施其用。膏,甘美之物,象祿位。雉指五也,有文明之德,故謂之雉。三有才用而不得六五之祿位,是不得雉膏食之也。君子蘊其德久而必彰,守其道,其終必亨。五有聰明之象,而三終上進之物,陰陽交暢,則雨方雨且將雨也。言五與三方將和合,虧悔終吉,謂不足之悔終當獲吉也。三懷才而不偶,故有不足之悔。然其有陽剛之德,上聰明而下巽正,終必相得,故吉也。三雖不中,以巽體故無過剛之失,若過剛則豈能終吉。
集說
易氏祓曰 :九三鼎腹有實者也。耳謂六五,正所以運其腹中所容者。惟上無應,塞而不行,實在其中,美如雉膏,誰得而享之?然君子處心,要使美實備於我,而不計行之通塞。及其終也,陰陽相濟,有至和將雨之兆。此所以虧其始之悔,而終必獲吉也。
胡氏炳文曰 :井、鼎九三皆居下而未為時用。井三如清潔之泉而不見食,鼎三如鼎中有雉膏而不得以為人食。然君子能為可食,不能使人必食。六五鼎耳,三與五不相遇,如鼎耳方變革而不可舉移,故其行不通。然五文明之主,三上承文明之腴,以剛正自守,五終當求之。方且如陰陽和而為雨,始雖有不遇之悔,終當有相遇之吉。井三所謂“王明並受其福”者,亦猶是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程傳
始與鼎耳革異者,失其相求之義也。與五非應,失求合之道也。不中,非同志之象也。是以其行塞而不通,然上明而下才,終必和合,故方雨而吉也。
案
象傳凡言義者,謂卦義也。此失其義,非謂已之所行失義,蓋謂爻象無相應之義爾。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
本義
晁氏曰:“形渥”諸本作“刑剭”,謂重刑也,今從之。九四居上,任重者也,而下應初六之陰,則不勝其任矣。故其象如此,而其佔兇也。
程傳
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豈一人所能獨任,必當求天下之賢智與之協力。得其人,則天下之治可不勞而致;用非其人,則敗國家之事,貽天下之患。四下應於初,初陰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勝任而敗事,猶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則傾覆,公上之餗(注:此處應為鼎中實物),鼎實也。居大臣之位,當天下之任,而所用非人,至於覆敗,乃不勝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渥,謂赧汗也,其兇可知。《繫辭》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少而任重,鮮不及矣。”言不勝其任也。蔽於所私,德薄知小也。
集說
王氏弼曰 :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沾濡,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也。
胡氏瑗曰 :夫鼎之實,必有齊量,不可以盈溢。若遇其盈溢,則有覆餗之兇。君子之人,雖有才德,亦有分量。若職事過其才分,則有墮官之謗矣。
蘇氏軾曰 :鼎之量極於四,其上則耳矣。受實必有餘量以為溢地也,溢則覆矣。
朱氏震曰 :其形渥,羞赧之象,澤流被面,沾濡其體也。
易氏祓曰 :四亦鼎腹有實,在二陽之上,已過於溢,而又以陽剛之才下應於初。初趾已顛,故有折足之象。覆公餗,四近君為公之象。
胡氏炳文曰 :初未有鼎實,故因顛趾而出否;四已有鼎實,故折足而覆餗。案:四之得兇,諸家之說備矣。蓋三陽為實,而四適當其盈也。盈則有傾覆之象矣,又應初為無輔,故有折足覆餗之象。凡易例九四應初六,皆有損而無助,《大過》之“不橈乎下”,《解》之“解而拇”,皆是也。其形渥,從王氏說為是。《詩》曰:“渥赭”、“曰渥丹”,皆以顏貌言之,愧生於中,則顏發赤也。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本義
言失信也。
程傳
大臣當天下之任,必能成天下之治安,則不誤君上之所倚,下民之所望,與已致身任道之志,不失所期,乃所謂信也。不然,則失其職,誤上之委任,得為信乎?故曰“信如何也”。
集說
- 楊氏簡曰 :居大臣之位,是許國以大臣之事業也。而實則不稱,折足覆餗,失許國之信矣。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本義
五於象為耳,而有中德,故云黃耳。金,堅剛之物,鉉貫耳以舉鼎者也。五虛中以應九二之堅剛,故其象如此。而其佔,則利在貞固而已。或曰金鉉以上九而言,更詳之。
程傳
五在鼎上,耳之象也。鼎之舉措在耳,為鼎之主也。五有中德,故云黃耳。鉉加耳者也,二應於五,來從於耳者,鉉也。二有剛中之德,陽體剛中色黃,故為金鉉。五文明得中而應剛二,剛中巽體而上應,才無不足也。相應至善矣,所利在貞固而已。六五居中應中,不至於失正,而質本陰柔,故戒以貞固於中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 :在鼎之上,受鉉以舉鼎者,耳也,六五之象也。在鼎之外,貫耳以舉鼎者,鉉也,上九之象也。
王氏申子曰 :黃中色謂五之中也,金剛德謂上之陽也。主一鼎者在乎耳,耳不虛中,則鼎雖有鉉而無所措;耳而無鉉,則鼎雖有實而無所施。故鼎之六五虛中以納上九陽剛之助,而後一鼎之實得以利及天下。猶鼎黃耳得金鉉也。曰“利貞”,亦以陰居陽而有此戒。
胡氏一桂曰 :程傳及諸家多以六五下應九二為金鉉,本義從之。然猶舉“或曰”之說,謂金鉉以上九言。竊謂鉉所以舉鼎者也,必在耳上方可貫耳。九二在下,勢不可用。或說為優,然上九又自謂玉鉉者,金象以九爻取,玉象以爻位剛柔相濟取。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程傳
六五以得中為善,是以中為實德也。五之所以聰明應剛,為鼎之主,得鼎之道,皆由得中也。
集說
陸氏績曰 :得中承陽,故曰“中以為實”。
郭氏雍曰 :“中以為實”者,六五陰虛,以黃中之德為實也,猶坤之六五“美在其中”之道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
本義
上於象為鉉,而以陽居陰,剛而能溫,故有玉鉉之象。而其佔為大吉,無不利。蓋有是德,則如其佔也。
程傳
井與鼎,以上出為用處,終鼎功之成也。在上為鉉之象,剛而溫者,玉也。九雖剛陽而居陰,履柔不極剛而能溫者也。居成功之道,唯善處而已。剛柔適宜,動靜不過,則為大吉,無所不利矣。在上為鉉,雖居無位之地,實當用也,與它卦異矣。井亦然。
集說
易氏祓曰 :鼎與井,其用在五,而其功皆在上。井至上而後為元吉,鼎至上而後為大吉,皆所以全養人之利者也。
胡氏炳文曰 :上九一陽橫亙乎鼎耳之上,有鉉象。金剛物自六五之柔而視上九之剛,則以為金鉉;玉具剛柔之體,上九以剛居柔而又下得六五之柔,則以為玉鉉。
熊氏良輔曰 :井、鼎皆以上爻為吉。蓋水以汲而出井為用,食以烹而出鼎為用也。
案
此卦與大有隻爭初六一爻耳,餘爻皆同也。大有之彖辭直曰“元亨”,他卦所無也,惟鼎亦曰“元亨”。大有上爻曰“吉,無不利”,他爻所無也,惟鼎上爻亦曰“大吉,無不利”。以其皆為尚賢之卦故也。上九剛德為賢,六五尊而尚之,是尚賢也。在他卦有此象者,如賁、大畜、頤之類,其義皆善。其彖傳亦多發尚賢養賢之義。然以卦義言之,則大有與鼎獨為盛也。卦義之盛重於此兩爻之相得,故吉無不利皆於上爻見之,即彖所謂“元亨”者也。又易中大象言天命者,亦惟此兩卦,一曰“順天休命”,一曰“正位凝命”。《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故退不肖而進賢者,天之命也。大有以遏惡揚善為順天,此則推本於正位以凝命,所謂“君正莫不正”者,用能協於上下以承天休也。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程傳
剛而溫,乃有節也。上居成功緻用之地,而剛柔中節,所以大吉無不利也。井、鼎皆以上出為成功,而鼎不雲“元吉”,何也?曰:井之功用皆在上出,又有博施有常之德,是以元吉。鼎以烹飪為功,居上為成德,與井異,以剛柔節,故得大吉也。
集說
- 熊氏良輔曰 :上以剛居柔,故曰“剛柔節”,而比德於玉也。
總論
丘氏富國曰:初為足,故曰“顛趾”;二、三、四為腹,故曰“有實”、“曰雉膏”、“曰公餗”;五為耳,故曰“黃耳”;上為鉉,故曰“玉鉉”。此豈非全鼎之象乎?然初曰“趾”,四亦曰“足”者,以四應乎初,而四之足即初也。上曰“鉉”,而五亦曰“鉉”者,以五附乎上,五之鉉即上也。五曰“耳”,而三亦曰“耳”者,則以三無應乎五,而有“鼎耳革”之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