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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火同人

程傳

同人序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夫天地不交,則為否;上下相同,則為同人。與否義相反,故相次。又世之方否,必與人同力,乃能濟。同人所以次否也。為卦,幹上離下。以二象言之,天在上者也,火之性炎上,與天同也,故為同人。以二體言之,五居正位,為幹之主;二為離之主,二爻以中正相應,上下相同,同人之義也。又卦惟一陰,眾陽所欲同,亦同人之義也。他卦固有一陰者,在同人之時而二五相應,天火相同,故其義大。

同人: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本義

離亦三畫卦之名,一陰麗於二陽之閒,故其德為麗、為文明,其象為火、為日、為電。同人,人與人同也,以離遇幹,火上同於天。六二得位得中而上應九五,又卦惟一陰而五陽同與之,故為“同人於野”,謂曠遠而無私也。亨道矣,以健而行,故能涉川。為卦內文明而外剛健,六二中正而有應,則君子之道也。佔者能如是,則亨而又可涉險,然必其所同合於君子之道,乃為利也。

程傳

野,謂曠野,取遠與外之義。夫同人者,以天下大同之道,則聖賢大公之心也。常人之同者,以其私意所合,乃暱比之情耳。故必於野,謂不以暱近情之所私,而於郊野曠遠之地,既不繫所私,乃至公大同之道,無遠不同也。其亨可知,能與天下大同,是天下皆同之也。天下皆同,何險阻之不可濟,何艱危之不可亨?故利涉大川,利君子貞。上言於野,止謂不在暱比,此復言宜以君子正道。君子之貞,謂天下至公大同之道,故雖居千里之遠,生千歲之後,若合符節,推而行之,四海之廣,兆民之眾,莫不同。小人則惟用其私意所比者,雖非亦同,所惡者,雖是亦異。故其所同者,則為阿黨,蓋其心不正也。故同人之道,利在君子之貞正。

集說

  • 孔氏穎逹曰 :同人謂和同於人,野是廣遠之處,借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寛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乃得亨通。故云“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與人和同,易涉邪僻,故“利君子貞”也。

孔氏穎逹曰 :同人謂和同於人,野是廣遠之處,借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寛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乃得亨通。故云“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與人和同,易涉邪僻,故“利君子貞”也。

  • 胡氏炳文曰 :“同人於野”,其同也大。“利君子貞”,其同也正。與人大同,亨道也,雖大川可涉。然有所同者大,而不出於正者,故又當以正為本。

胡氏炳文曰 :“同人於野”,其同也大。“利君子貞”,其同也正。與人大同,亨道也,雖大川可涉。然有所同者大,而不出於正者,故又當以正為本。

  • 蔡氏清曰 :大人之道,豈必人人而求與之同哉?亦惟以正而已。正也者,人心之公理也。不期同而自無不同者也。若我既得其正,而彼或不我同,則彼之悖矣,吾何計哉?然同我者已億萬,而不同者僅一二,亦不害其為大同也。

蔡氏清曰 :大人之道,豈必人人而求與之同哉?亦惟以正而已。正也者,人心之公理也。不期同而自無不同者也。若我既得其正,而彼或不我同,則彼之悖矣,吾何計哉?然同我者已億萬,而不同者僅一二,亦不害其為大同也。

  • 林氏希元曰 :《序卦傳》曰:“與人同者,物必歸焉。”同人於野,則物無不應,人無不助,而事無不濟,故亨。雖大川之險,亦利於涉矣。然必所同者合於君子之正道,乃為於野而亨且利涉。使不以正,雖所同滿天下,竟是私情之合,不足謂之於野,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林氏希元曰 :《序卦傳》曰:“與人同者,物必歸焉。”同人於野,則物無不應,人無不助,而事無不濟,故亨。雖大川之險,亦利於涉矣。然必所同者合於君子之正道,乃為於野而亨且利涉。使不以正,雖所同滿天下,竟是私情之合,不足謂之於野,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象曰:天與火,同人;君子以類族辨物

本義

天在上而火炎上,其性同也。類族辨物,所以審異而致同也。

程傳

不雲“火在天下”或“天下有火”,而云天與火者,天在上,火性炎上,火與天同,故為同人之義。君子觀同人之象,而以類族辨物,各以其類族辨物之同異也。若君子小人之黨、善惡是非之理、物情之離合、事理之異同,凡異同者,君子能辨明之,故處物不失其方也。

集說

  • 虞氏翻曰 :方以類聚,物以群分。君子和而不同,故於同人以類族辨物也。

  • 朱子語類雲 :類族是就人上說,辨物是就物上說。天下有不可皆同之理,故隨他頭項去分別。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幹,曰同人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柔謂六二,幹謂九五。

程傳

言成卦之義,柔得位謂二以陰居陰,得其正位也。五中正而二以中正應之,得中而應乎幹也。五剛健中正而二以柔順中正應之,各得其正,其徳同也,故為同人。五幹之主,故云應乎乾。象取天火之象,而彖專以二言。

集說

  • 項氏安世曰:同人以一柔為主,徒柔不能以同乎人也。必以天徳行之,故雖得位得中而必應乎幹,乃可謂之同人。至於利涉大川,則又曰此乾行也,明非柔之所能辦也。凡卦之以柔為主者皆然。履之六三不能以自亨也,必曰應乎幹,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小畜之六四不能以自亨也,必曰剛中而志行乃亨。大有之六五不能以自亨也,必曰應乎天而時行,是以元亨。凡此皆柔為卦主,而其濟也必稱幹焉。此幹之所以為大與。案傳義皆以幹為專指九五,然若專指二五之應,恐不得謂之同人於野矣。蓋幹者陽爻之通稱,一陰虗中與五陽相應,此卦所以為同人。不言上下應者,蓋陰陽居上體而為卦主,則可言上下應,如比如小畜、如大有是也。若在下體,則但言應而已,蒙、師、履及此卦是也。

同人曰

本義

衍文

程傳

此三字羨文

集說

  • 孔氏穎達曰:稱“同人曰”,猶言同人卦曰也

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

本義

以卦徳、卦體釋卦辭,通天下之志乃為大同,不然則是私情之合而已,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程傳

至誠無私,可以蹈險難者,幹之行也。無私,天徳也。又以二體言其義,有文明之徳而剛健,以中正之道相應,乃君子之正道也。天下之志萬殊,理則一也。君子明理,故能通天下之志。聖人視億兆之心猶一心者,通於理而已。文明則能燭理,故能明大同之義;剛健則能克己,故能盡大同之道。然後能中正,合乎乾行也。

上專以乾行釋“於野”、“涉川”者,但取剛健無私之義也;下釋“利貞”,則兼取明健中正之義。蓋健徳但主於無私而已,必也有文明在於先,而所知無不明;有中正在於後,而所與無不當,然後可以盡無私之義,而為君子之貞也。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

本義

同人之初,未有私主,以剛在下,上無系應,可以無咎,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九居同人之初而無系應,是無偏私、同人之公者也。故為“出門同人”。出門謂在外,在外則無私暱之偏,其同博而公,如此則無過咎也。

集說

  • 王氏弼曰 :居同人之始,為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系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為咎?

王氏弼曰 :居同人之始,為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系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為咎?

  • 王氏應麟曰 :同人之初曰“出門”,隨之初亦曰“出門”。謹於出門之初,則不苟同、不詭隨。

王氏應麟曰 :同人之初曰“出門”,隨之初亦曰“出門”。謹於出門之初,則不苟同、不詭隨。

  • 胡氏炳文曰 :同人與隨皆易溺於私。隨必出門而後可以有功,同人必出門而後可以無咎。

胡氏炳文曰 :同人與隨皆易溺於私。隨必出門而後可以有功,同人必出門而後可以無咎。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程傳

出門同人於外,是其所同者廣,無所偏私,人之同也。有厚薄親疏之異,過咎所由生也。既無所偏黨,誰其咎之?

集說

  • 林氏希元曰 :出門同人是解“同人於門”,明“於門”為“出門”也。言出門外去同人,無私系而能同人者也。內不失己,外不失人,又誰得而咎之?

  • 何氏楷曰 :同人於門,傳以“出門同人”釋之,加“一”出字而意愈明。

六二:同人於宗,吝

本義

宗黨也。六二雖中且正,然有應於上,不能大同而繫於私,吝之道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二與五為正應,故曰“同人子宗”。宗謂宗黨也。同於所繫應,是有所偏與,在同人之道為私狹矣,故可吝。二若陽爻,則為剛中之德,乃以中道相同,不為私也。

集說

  • 馮氏當可曰 :以卦體言之,則有大同之義;以爻義言之,則示阿黨之戒。

馮氏當可曰 :以卦體言之,則有大同之義;以爻義言之,則示阿黨之戒。

  • 蔡氏清曰 :柔得位得中而應乎幹,曰“同人”。今乃謂“同人於宗,吝”者,蓋卦是就其全體上取其有相同之義。然同人之道貴乎廣,今二五相同,雖曰兩相與,則專然其道則狹矣。曰“於宗吝”,以見其利於野也。

蔡氏清曰 :柔得位得中而應乎幹,曰“同人”。今乃謂“同人於宗,吝”者,蓋卦是就其全體上取其有相同之義。然同人之道貴乎廣,今二五相同,雖曰兩相與,則專然其道則狹矣。曰“於宗吝”,以見其利於野也。

象曰:同人於宗,吝道也

程傳

諸卦以中正相應為善,而在同人則為可吝。故五不取君義,蓋私比非人君之道。相同以私為可吝也。

集說

  • 姜氏寶曰 :必出門然後無咎,若於宗則門內之人而已,此所以吝也。

凡《易》例,九五、六二雖正應,然於六二每有戒辭。比之不自失,萃之志未變是也。在同人之卦,其應尤專,故曰吝道。言若同於情之專而不同於理之正,則其道可吝。亦因佔設戒之辭爾,非與卦義異也。但在卦則通言應眾陽而不專指九五之應,在爻則偏言與五位相應而因以發大公之義,各不相悖。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

本義

剛而不中,上無正應,欲同於二而非其正,懼九五之見攻,故有此象。

程傳

三以陽居剛而不得中,是剛暴之人也。在同人之時,志在於同,卦惟一陰,諸陽之志皆欲同之。三又與之比,然二以中正之道與五相應,三以剛強居二五之閒,欲奪而同之,然理不直,義不勝,故不敢顯發,伏藏兵戎於林莽之中,懷惡而內負不直,故又畏懼,時升高陵以顧望。如此至於三歲之久,終不敢興。此爻深見小人之情狀,然不曰兇者,既不敢發,故未至兇也。

集說

  • 朱子語類 :問“伏戎於莽,升其高陵”如何,曰:“只是伏於高陵之草莽中,三歲不敢出。”

朱子語類 :問“伏戎於莽,升其高陵”如何,曰:“只是伏於高陵之草莽中,三歲不敢出。”

  • 胡氏炳文曰 :卦惟三四不言“同人”,三四有爭奪之象,非同者也。

胡氏炳文曰 :卦惟三四不言“同人”,三四有爭奪之象,非同者也。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

本義

言不能行。

程傳

所敵者五,既剛且正,其可奪乎?故畏憚伏藏也。至於三歲不興矣,終安能行乎?

敵者應也。若艮言“敵應”,中孚言“得敵”,皆謂應爻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本義

剛不中正,又無應與,亦欲同於六二而為三所隔,故為乘墉以攻之象。然以居柔,故有自反而不克攻之象。佔者如是,則是能改過而得吉也。

程傳

四剛而不中正,其志欲同二,亦與五為仇者也。墉垣所以限隔也,四切近於五,如隔墉耳。乘其墉欲攻之,知義不直而不克也。苟能自知義之不直而不攻,則為吉也。若肆其邪欲,不能反思義理,妄行攻奪,則其兇大矣。三以剛居剛,故終其強而不能反;四以剛居柔,故有困而能反之義。能反則吉矣,畏義而能改,其吉宜矣。

集說

  • 朱子語類 :問同人三四皆有爭奪之義,曰:“三以剛居剛,便迷而不返;四以剛居柔,便有返底道理。”繫辭雲:“近而不相得,則兇。”如初上則各在事外,不相干涉,所以無爭。

朱子語類 :問同人三四皆有爭奪之義,曰:“三以剛居剛,便迷而不返;四以剛居柔,便有返底道理。”繫辭雲:“近而不相得,則兇。”如初上則各在事外,不相干涉,所以無爭。

  • 項氏安世曰 :凡爻言“不克”者,皆陽居陰位。惟其陽,故有訟有攻;惟其陰,故不克。訟弗克攻者,九二、九四;同人之九四皆是物也。

項氏安世曰 :凡爻言“不克”者,皆陽居陰位。惟其陽,故有訟有攻;惟其陰,故不克。訟弗克攻者,九二、九四;同人之九四皆是物也。

卦名“同人”,而三四兩爻所以有乖爭之象者,蓋人情同極必異,異極乃復於同。正如治極則亂,亂極乃復於治,此人事分合之端,易道循環之理也。卦之內體自同而異,故於門、於宗同也;至三而有“伏戎”之象,則不勝其異矣。外體自異而同,故乘墉而弗克攻,大師而克相遇,漸反其異也;至上而有於郊之象,則復歸於同矣。三四兩爻正當同而異、異而同之際,故聖人因其爻位、爻德以取象。三之所謂“敵剛”者,敵上也;四之所謂“乘墉”者,攻初也。蓋既非應則不同,不同則有相敵相攻之象矣。以為爭六二之應而與九五相敵相攻,似非卦意也。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本義

乘其墉矣,則非其力之不足也,特以義之弗克而不攻耳。能以義斷,困而反於法則,故吉也。

程傳

所以乘其墉而弗克攻之者,以其義之弗克也。以邪攻正,義不勝也。其所以得吉者,由其義不勝、困窮而反於法則也。二者眾陽所同欲也。獨三四有爭奪之義者,二爻居二五之間也。初終遠,故取義別。

九五:同人,先號啕而後笑,大師克相遇

本義

五剛中正,二以柔中正相應於下,同心者也。而為三四所隔,不得其同。然義理所同,物不得而閒之,故有此象。然六二柔弱而三四剛強,故必用大師以勝之,然後得相遇也。

程傳

九五同於二,而為三四二陽所隔。五自以義直理勝,故不勝憤抑至於號啕。然邪不勝正,雖為所隔,終必得合,故後笑也。大師克相遇,五與二正應,而二陽非理隔奪,必用大師克勝之,乃得相遇也。雲“大師”、雲“克”者,見二陽之強也。九五君位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義者,蓋五專以私暱應於二而失其中正之德,人君當與天下大同而獨私一人,非君道也。又先隔則號啕,後遇則笑,是私暱之情,非大同之體也。二之在下尚以同於宗為吝,況人君乎?五既於君道無取,故更不言君道而明二人同心不可閒隔之義。繫辭雲:“君子之道,或出或處,或黙或語。二人同心,其利斷金。”中誠所同,出處語黙無不同,天下莫能閒也。同者一也,一不可分,分乃二也。一可以通金石,冒水火,無所不能入,故云“其利斷金”。其理至微,故聖人贊之曰:“同心之言,其臭如蘭。”謂其言意味深長也。

集說

  • 楊氏萬里曰 :師莫大於君心,而兵革為小;克莫難於小人,而敵國為小。

楊氏萬里曰 :師莫大於君心,而兵革為小;克莫難於小人,而敵國為小。

  • 胡氏炳文曰 :同人九五剛中正而有應,故“先號啕而後笑”。旅上九剛不中正而無應,故“先笑後號啕”。

胡氏炳文曰 :同人九五剛中正而有應,故“先號啕而後笑”。旅上九剛不中正而無應,故“先笑後號啕”。

  • 吳氏曰愼曰 :案程傳論九五非人君大同之道,本義不用此意何也?蓋六二為同人之主,著於宗之吝,所以明大同之道也。至五則取其中正而應,故未合而號啕,既遇而笑樂,非以其私也。故象傳明其中直,彖傳與其中正而應,本義謂其義理所同,豈得以私暱病之哉?

吳氏曰愼曰 :案程傳論九五非人君大同之道,本義不用此意何也?蓋六二為同人之主,著於宗之吝,所以明大同之道也。至五則取其中正而應,故未合而號啕,既遇而笑樂,非以其私也。故象傳明其中直,彖傳與其中正而應,本義謂其義理所同,豈得以私暱病之哉?

居尊位而欲下交,居下位而欲獲上,其中必多忌害閒隔之者。故此爻之號啕,鼎九二之“我仇有疾”亦論其理如此。爾說易者必欲求其爻以實之,則鑿矣。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本義

直謂理直。

程傳

先所以號啕者,以中誠理直故不勝其忿切而然也。雖其敵剛強至用大師,然義直理勝,終能克之。故言能相剋也。相剋謂能勝,見二陽之強也。

集說

  • 董氏銖曰 :雖大師相剋而後相遇,亦以義理之同,物終不得而閒之故也。

《易》凡言“號”者,皆寫心抒誠之謂,故曰“中直”。言至誠積於中也。當同人之時,二五正應,必以相剋而後相遇者,因外卦以反異歸同,取象無他旁取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

本義

居外無應,物莫與同,然亦可以無悔,故其象佔如此。郊在野之內,未至於曠遠,但荒僻無與同耳。

程傳

郊在外而遠之地,求同者必相親相與。上九居外而無應,終無與同者也。始有同則至終或有睽悔,處遠而無與,故雖無同亦無悔。雖欲同之志不遂,而其終無所悔也。

集說

  • 楊氏時曰 :同人於野則亨,上九同人於郊,止於無悔而已。何也?蓋以一卦言之,則於野無暱比之私焉,故亨。上九居卦之外而無應,不同乎人,人亦無同之者,則靜而不通乎物也,故無悔而已。

楊氏時曰 :同人於野則亨,上九同人於郊,止於無悔而已。何也?蓋以一卦言之,則於野無暱比之私焉,故亨。上九居卦之外而無應,不同乎人,人亦無同之者,則靜而不通乎物也,故無悔而已。

  • 蔡氏淵曰 :國外曰郊,郊外曰野。雖在卦上,猶未出乎卦也,故止曰郊。

蔡氏淵曰 :國外曰郊,郊外曰野。雖在卦上,猶未出乎卦也,故止曰郊。

  • 梁氏寅曰 :上無所繫應而同人於郊,則所同者遠,亦無私矣。然猶未能極乎遠,故不能吉亨,止於無悔而已。象傳言“志未得”,蓋其所同者未能周於天下,是其志之未遂也。

梁氏寅曰 :上無所繫應而同人於郊,則所同者遠,亦無私矣。然猶未能極乎遠,故不能吉亨,止於無悔而已。象傳言“志未得”,蓋其所同者未能周於天下,是其志之未遂也。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

程傳

居遠莫同,故終無所悔。然而在同人之道,求同之志不得遂,雖無悔非善處也。

集說

  • 蔡氏淵曰 :未及乎野,非盡乎大同之道者也,故曰志未得。

卦外有野象,於野曰亨,而此爻但曰無悔,則知郊去野猶一間,而大同之志未得也。孔子可謂善讀周公之文矣。

總論

  • 孔氏穎逹曰 :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去初上而言,工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禍,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師之患。是處同人之世,無大通之志,則必用師矣。

孔氏穎逹曰 :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去初上而言,工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禍,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師之患。是處同人之世,無大通之志,則必用師矣。

  • 楊氏文煥曰 :同人於野則亨,於門則無咎,於宗則吝,於郊則無悔。於宗不若於門,於門不若於郊,於郊不若於野。六爻有不能盡卦義者,同人是也。

楊氏文煥曰 :同人於野則亨,於門則無咎,於宗則吝,於郊則無悔。於宗不若於門,於門不若於郊,於郊不若於野。六爻有不能盡卦義者,同人是也。

  • 梁氏寅曰 :同人之道,以大同而不私為善。故卦之諸爻,或比或應,皆為同於所近,無大吉者。彖言“同人於野,則能絕其私與而廓然大公”,此其所以亨也。以一卦觀之,由內而至外,初為同人於門,至近也;二為同人於宗,亦近也;至上而同人於郊,則遠矣。然未如野之尤遠也。同人於野,豈非超出於家邑之外乎?二為同人之主,而不能大同,故其有應者乃所以為吝。初上雖無咎無悔,然終不若於野之亨也。聖人以四海為一家,中國為一人,而情無不孚,恩無不洽者,豈非同人於野之意哉?

梁氏寅曰 :同人之道,以大同而不私為善。故卦之諸爻,或比或應,皆為同於所近,無大吉者。彖言“同人於野,則能絕其私與而廓然大公”,此其所以亨也。以一卦觀之,由內而至外,初為同人於門,至近也;二為同人於宗,亦近也;至上而同人於郊,則遠矣。然未如野之尤遠也。同人於野,豈非超出於家邑之外乎?二為同人之主,而不能大同,故其有應者乃所以為吝。初上雖無咎無悔,然終不若於野之亨也。聖人以四海為一家,中國為一人,而情無不孚,恩無不洽者,豈非同人於野之意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