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天火同人

程传

同人序卦:物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夫天地不交,则为否;上下相同,则为同人。与否义相反,故相次。又世之方否,必与人同力,乃能济。同人所以次否也。为卦,干上离下。以二象言之,天在上者也,火之性炎上,与天同也,故为同人。以二体言之,五居正位,为干之主;二为离之主,二爻以中正相应,上下相同,同人之义也。又卦惟一阴,众阳所欲同,亦同人之义也。他卦固有一阴者,在同人之时而二五相应,天火相同,故其义大。

同人: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本义

离亦三画卦之名,一阴丽于二阳之闲,故其德为丽、为文明,其象为火、为日、为电。同人,人与人同也,以离遇干,火上同于天。六二得位得中而上应九五,又卦惟一阴而五阳同与之,故为“同人于野”,谓旷远而无私也。亨道矣,以健而行,故能涉川。为卦内文明而外刚健,六二中正而有应,则君子之道也。占者能如是,则亨而又可涉险,然必其所同合于君子之道,乃为利也。

程传

野,谓旷野,取远与外之义。夫同人者,以天下大同之道,则圣贤大公之心也。常人之同者,以其私意所合,乃昵比之情耳。故必于野,谓不以昵近情之所私,而于郊野旷远之地,既不系所私,乃至公大同之道,无远不同也。其亨可知,能与天下大同,是天下皆同之也。天下皆同,何险阻之不可济,何艰危之不可亨?故利涉大川,利君子贞。上言于野,止谓不在昵比,此复言宜以君子正道。君子之贞,谓天下至公大同之道,故虽居千里之远,生千岁之后,若合符节,推而行之,四海之广,兆民之众,莫不同。小人则惟用其私意所比者,虽非亦同,所恶者,虽是亦异。故其所同者,则为阿党,盖其心不正也。故同人之道,利在君子之贞正。

集说

  • 孔氏颖逹曰 :同人谓和同于人,野是广远之处,借其野名喻其广远。言和同于人,必须寛广无所不同,用心无私,乃得亨通。故云“同人于野,亨”。与人同心,足以涉难,故曰“利涉大川”。与人和同,易涉邪僻,故“利君子贞”也。

孔氏颖逹曰 :同人谓和同于人,野是广远之处,借其野名喻其广远。言和同于人,必须寛广无所不同,用心无私,乃得亨通。故云“同人于野,亨”。与人同心,足以涉难,故曰“利涉大川”。与人和同,易涉邪僻,故“利君子贞”也。

  • 胡氏炳文曰 :“同人于野”,其同也大。“利君子贞”,其同也正。与人大同,亨道也,虽大川可涉。然有所同者大,而不出于正者,故又当以正为本。

胡氏炳文曰 :“同人于野”,其同也大。“利君子贞”,其同也正。与人大同,亨道也,虽大川可涉。然有所同者大,而不出于正者,故又当以正为本。

  • 蔡氏清曰 :大人之道,岂必人人而求与之同哉?亦惟以正而已。正也者,人心之公理也。不期同而自无不同者也。若我既得其正,而彼或不我同,则彼之悖矣,吾何计哉?然同我者已亿万,而不同者仅一二,亦不害其为大同也。

蔡氏清曰 :大人之道,岂必人人而求与之同哉?亦惟以正而已。正也者,人心之公理也。不期同而自无不同者也。若我既得其正,而彼或不我同,则彼之悖矣,吾何计哉?然同我者已亿万,而不同者仅一二,亦不害其为大同也。

  • 林氏希元曰 :《序卦传》曰:“与人同者,物必归焉。”同人于野,则物无不应,人无不助,而事无不济,故亨。虽大川之险,亦利于涉矣。然必所同者合于君子之正道,乃为于野而亨且利涉。使不以正,虽所同满天下,竟是私情之合,不足谓之于野,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林氏希元曰 :《序卦传》曰:“与人同者,物必归焉。”同人于野,则物无不应,人无不助,而事无不济,故亨。虽大川之险,亦利于涉矣。然必所同者合于君子之正道,乃为于野而亨且利涉。使不以正,虽所同满天下,竟是私情之合,不足谓之于野,又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本义

天在上而火炎上,其性同也。类族辨物,所以审异而致同也。

程传

不云“火在天下”或“天下有火”,而云天与火者,天在上,火性炎上,火与天同,故为同人之义。君子观同人之象,而以类族辨物,各以其类族辨物之同异也。若君子小人之党、善恶是非之理、物情之离合、事理之异同,凡异同者,君子能辨明之,故处物不失其方也。

集说

  • 虞氏翻曰 :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君子和而不同,故于同人以类族辨物也。

  • 朱子语类云 :类族是就人上说,辨物是就物上说。天下有不可皆同之理,故随他头项去分别。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干,曰同人

本义

以卦体释卦名义,柔谓六二,干谓九五。

程传

言成卦之义,柔得位谓二以阴居阴,得其正位也。五中正而二以中正应之,得中而应乎干也。五刚健中正而二以柔顺中正应之,各得其正,其徳同也,故为同人。五干之主,故云应乎乾。象取天火之象,而彖专以二言。

集说

  • 项氏安世曰:同人以一柔为主,徒柔不能以同乎人也。必以天徳行之,故虽得位得中而必应乎干,乃可谓之同人。至于利涉大川,则又曰此乾行也,明非柔之所能办也。凡卦之以柔为主者皆然。履之六三不能以自亨也,必曰应乎干,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小畜之六四不能以自亨也,必曰刚中而志行乃亨。大有之六五不能以自亨也,必曰应乎天而时行,是以元亨。凡此皆柔为卦主,而其济也必称干焉。此干之所以为大与。案传义皆以干为专指九五,然若专指二五之应,恐不得谓之同人于野矣。盖干者阳爻之通称,一阴虗中与五阳相应,此卦所以为同人。不言上下应者,盖阴阳居上体而为卦主,则可言上下应,如比如小畜、如大有是也。若在下体,则但言应而已,蒙、师、履及此卦是也。

同人曰

本义

衍文

程传

此三字羡文

集说

  • 孔氏颖达曰:称“同人曰”,犹言同人卦曰也

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本义

以卦徳、卦体释卦辞,通天下之志乃为大同,不然则是私情之合而已,何以致亨而利涉哉?

程传

至诚无私,可以蹈险难者,干之行也。无私,天徳也。又以二体言其义,有文明之徳而刚健,以中正之道相应,乃君子之正道也。天下之志万殊,理则一也。君子明理,故能通天下之志。圣人视亿兆之心犹一心者,通于理而已。文明则能烛理,故能明大同之义;刚健则能克己,故能尽大同之道。然后能中正,合乎乾行也。

上专以乾行释“于野”、“涉川”者,但取刚健无私之义也;下释“利贞”,则兼取明健中正之义。盖健徳但主于无私而已,必也有文明在于先,而所知无不明;有中正在于后,而所与无不当,然后可以尽无私之义,而为君子之贞也。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本义

同人之初,未有私主,以刚在下,上无系应,可以无咎,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九居同人之初而无系应,是无偏私、同人之公者也。故为“出门同人”。出门谓在外,在外则无私昵之偏,其同博而公,如此则无过咎也。

集说

  • 王氏弼曰 :居同人之始,为同人之首者也,无应于上,心无系吝,通夫大同。出门皆同,故曰“同人于门”也。出门同人,谁与为咎?

王氏弼曰 :居同人之始,为同人之首者也,无应于上,心无系吝,通夫大同。出门皆同,故曰“同人于门”也。出门同人,谁与为咎?

  • 王氏应麟曰 :同人之初曰“出门”,随之初亦曰“出门”。谨于出门之初,则不苟同、不诡随。

王氏应麟曰 :同人之初曰“出门”,随之初亦曰“出门”。谨于出门之初,则不苟同、不诡随。

  • 胡氏炳文曰 :同人与随皆易溺于私。随必出门而后可以有功,同人必出门而后可以无咎。

胡氏炳文曰 :同人与随皆易溺于私。随必出门而后可以有功,同人必出门而后可以无咎。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程传

出门同人于外,是其所同者广,无所偏私,人之同也。有厚薄亲疏之异,过咎所由生也。既无所偏党,谁其咎之?

集说

  • 林氏希元曰 :出门同人是解“同人于门”,明“于门”为“出门”也。言出门外去同人,无私系而能同人者也。内不失己,外不失人,又谁得而咎之?

  • 何氏楷曰 :同人于门,传以“出门同人”释之,加“一”出字而意愈明。

六二:同人于宗,吝

本义

宗党也。六二虽中且正,然有应于上,不能大同而系于私,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二与五为正应,故曰“同人子宗”。宗谓宗党也。同于所系应,是有所偏与,在同人之道为私狭矣,故可吝。二若阳爻,则为刚中之德,乃以中道相同,不为私也。

集说

  • 冯氏当可曰 :以卦体言之,则有大同之义;以爻义言之,则示阿党之戒。

冯氏当可曰 :以卦体言之,则有大同之义;以爻义言之,则示阿党之戒。

  • 蔡氏清曰 :柔得位得中而应乎干,曰“同人”。今乃谓“同人于宗,吝”者,盖卦是就其全体上取其有相同之义。然同人之道贵乎广,今二五相同,虽曰两相与,则专然其道则狭矣。曰“于宗吝”,以见其利于野也。

蔡氏清曰 :柔得位得中而应乎干,曰“同人”。今乃谓“同人于宗,吝”者,盖卦是就其全体上取其有相同之义。然同人之道贵乎广,今二五相同,虽曰两相与,则专然其道则狭矣。曰“于宗吝”,以见其利于野也。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程传

诸卦以中正相应为善,而在同人则为可吝。故五不取君义,盖私比非人君之道。相同以私为可吝也。

集说

  • 姜氏宝曰 :必出门然后无咎,若于宗则门内之人而已,此所以吝也。

凡《易》例,九五、六二虽正应,然于六二每有戒辞。比之不自失,萃之志未变是也。在同人之卦,其应尤专,故曰吝道。言若同于情之专而不同于理之正,则其道可吝。亦因占设戒之辞尔,非与卦义异也。但在卦则通言应众阳而不专指九五之应,在爻则偏言与五位相应而因以发大公之义,各不相悖。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本义

刚而不中,上无正应,欲同于二而非其正,惧九五之见攻,故有此象。

程传

三以阳居刚而不得中,是刚暴之人也。在同人之时,志在于同,卦惟一阴,诸阳之志皆欲同之。三又与之比,然二以中正之道与五相应,三以刚强居二五之闲,欲夺而同之,然理不直,义不胜,故不敢显发,伏藏兵戎于林莽之中,怀恶而内负不直,故又畏惧,时升高陵以顾望。如此至于三岁之久,终不敢兴。此爻深见小人之情状,然不曰凶者,既不敢发,故未至凶也。

集说

  • 朱子语类 :问“伏戎于莽,升其高陵”如何,曰:“只是伏于高陵之草莽中,三岁不敢出。”

朱子语类 :问“伏戎于莽,升其高陵”如何,曰:“只是伏于高陵之草莽中,三岁不敢出。”

  • 胡氏炳文曰 :卦惟三四不言“同人”,三四有争夺之象,非同者也。

胡氏炳文曰 :卦惟三四不言“同人”,三四有争夺之象,非同者也。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本义

言不能行。

程传

所敌者五,既刚且正,其可夺乎?故畏惮伏藏也。至于三岁不兴矣,终安能行乎?

敌者应也。若艮言“敌应”,中孚言“得敌”,皆谓应爻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本义

刚不中正,又无应与,亦欲同于六二而为三所隔,故为乘墉以攻之象。然以居柔,故有自反而不克攻之象。占者如是,则是能改过而得吉也。

程传

四刚而不中正,其志欲同二,亦与五为仇者也。墉垣所以限隔也,四切近于五,如隔墉耳。乘其墉欲攻之,知义不直而不克也。苟能自知义之不直而不攻,则为吉也。若肆其邪欲,不能反思义理,妄行攻夺,则其凶大矣。三以刚居刚,故终其强而不能反;四以刚居柔,故有困而能反之义。能反则吉矣,畏义而能改,其吉宜矣。

集说

  • 朱子语类 :问同人三四皆有争夺之义,曰:“三以刚居刚,便迷而不返;四以刚居柔,便有返底道理。”系辞云:“近而不相得,则凶。”如初上则各在事外,不相干涉,所以无争。

朱子语类 :问同人三四皆有争夺之义,曰:“三以刚居刚,便迷而不返;四以刚居柔,便有返底道理。”系辞云:“近而不相得,则凶。”如初上则各在事外,不相干涉,所以无争。

  • 项氏安世曰 :凡爻言“不克”者,皆阳居阴位。惟其阳,故有讼有攻;惟其阴,故不克。讼弗克攻者,九二、九四;同人之九四皆是物也。

项氏安世曰 :凡爻言“不克”者,皆阳居阴位。惟其阳,故有讼有攻;惟其阴,故不克。讼弗克攻者,九二、九四;同人之九四皆是物也。

卦名“同人”,而三四两爻所以有乖争之象者,盖人情同极必异,异极乃复于同。正如治极则乱,乱极乃复于治,此人事分合之端,易道循环之理也。卦之内体自同而异,故于门、于宗同也;至三而有“伏戎”之象,则不胜其异矣。外体自异而同,故乘墉而弗克攻,大师而克相遇,渐反其异也;至上而有于郊之象,则复归于同矣。三四两爻正当同而异、异而同之际,故圣人因其爻位、爻德以取象。三之所谓“敌刚”者,敌上也;四之所谓“乘墉”者,攻初也。盖既非应则不同,不同则有相敌相攻之象矣。以为争六二之应而与九五相敌相攻,似非卦意也。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本义

乘其墉矣,则非其力之不足也,特以义之弗克而不攻耳。能以义断,困而反于法则,故吉也。

程传

所以乘其墉而弗克攻之者,以其义之弗克也。以邪攻正,义不胜也。其所以得吉者,由其义不胜、困穷而反于法则也。二者众阳所同欲也。独三四有争夺之义者,二爻居二五之间也。初终远,故取义别。

九五:同人,先号啕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本义

五刚中正,二以柔中正相应于下,同心者也。而为三四所隔,不得其同。然义理所同,物不得而闲之,故有此象。然六二柔弱而三四刚强,故必用大师以胜之,然后得相遇也。

程传

九五同于二,而为三四二阳所隔。五自以义直理胜,故不胜愤抑至于号啕。然邪不胜正,虽为所隔,终必得合,故后笑也。大师克相遇,五与二正应,而二阳非理隔夺,必用大师克胜之,乃得相遇也。云“大师”、云“克”者,见二阳之强也。九五君位而爻不取人君同人之义者,盖五专以私昵应于二而失其中正之德,人君当与天下大同而独私一人,非君道也。又先隔则号啕,后遇则笑,是私昵之情,非大同之体也。二之在下尚以同于宗为吝,况人君乎?五既于君道无取,故更不言君道而明二人同心不可闲隔之义。系辞云:“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黙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中诚所同,出处语黙无不同,天下莫能闲也。同者一也,一不可分,分乃二也。一可以通金石,冒水火,无所不能入,故云“其利断金”。其理至微,故圣人赞之曰:“同心之言,其臭如兰。”谓其言意味深长也。

集说

  • 杨氏万里曰 :师莫大于君心,而兵革为小;克莫难于小人,而敌国为小。

杨氏万里曰 :师莫大于君心,而兵革为小;克莫难于小人,而敌国为小。

  • 胡氏炳文曰 :同人九五刚中正而有应,故“先号啕而后笑”。旅上九刚不中正而无应,故“先笑后号啕”。

胡氏炳文曰 :同人九五刚中正而有应,故“先号啕而后笑”。旅上九刚不中正而无应,故“先笑后号啕”。

  • 吴氏曰愼曰 :案程传论九五非人君大同之道,本义不用此意何也?盖六二为同人之主,著于宗之吝,所以明大同之道也。至五则取其中正而应,故未合而号啕,既遇而笑乐,非以其私也。故象传明其中直,彖传与其中正而应,本义谓其义理所同,岂得以私昵病之哉?

吴氏曰愼曰 :案程传论九五非人君大同之道,本义不用此意何也?盖六二为同人之主,著于宗之吝,所以明大同之道也。至五则取其中正而应,故未合而号啕,既遇而笑乐,非以其私也。故象传明其中直,彖传与其中正而应,本义谓其义理所同,岂得以私昵病之哉?

居尊位而欲下交,居下位而欲获上,其中必多忌害闲隔之者。故此爻之号啕,鼎九二之“我仇有疾”亦论其理如此。尔说易者必欲求其爻以实之,则凿矣。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本义

直谓理直。

程传

先所以号啕者,以中诚理直故不胜其忿切而然也。虽其敌刚强至用大师,然义直理胜,终能克之。故言能相克也。相克谓能胜,见二阳之强也。

集说

  • 董氏铢曰 :虽大师相克而后相遇,亦以义理之同,物终不得而闲之故也。

《易》凡言“号”者,皆写心抒诚之谓,故曰“中直”。言至诚积于中也。当同人之时,二五正应,必以相克而后相遇者,因外卦以反异归同,取象无他旁取也。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本义

居外无应,物莫与同,然亦可以无悔,故其象占如此。郊在野之内,未至于旷远,但荒僻无与同耳。

程传

郊在外而远之地,求同者必相亲相与。上九居外而无应,终无与同者也。始有同则至终或有睽悔,处远而无与,故虽无同亦无悔。虽欲同之志不遂,而其终无所悔也。

集说

  • 杨氏时曰 :同人于野则亨,上九同人于郊,止于无悔而已。何也?盖以一卦言之,则于野无昵比之私焉,故亨。上九居卦之外而无应,不同乎人,人亦无同之者,则静而不通乎物也,故无悔而已。

杨氏时曰 :同人于野则亨,上九同人于郊,止于无悔而已。何也?盖以一卦言之,则于野无昵比之私焉,故亨。上九居卦之外而无应,不同乎人,人亦无同之者,则静而不通乎物也,故无悔而已。

  • 蔡氏渊曰 :国外曰郊,郊外曰野。虽在卦上,犹未出乎卦也,故止曰郊。

蔡氏渊曰 :国外曰郊,郊外曰野。虽在卦上,犹未出乎卦也,故止曰郊。

  • 梁氏寅曰 :上无所系应而同人于郊,则所同者远,亦无私矣。然犹未能极乎远,故不能吉亨,止于无悔而已。象传言“志未得”,盖其所同者未能周于天下,是其志之未遂也。

梁氏寅曰 :上无所系应而同人于郊,则所同者远,亦无私矣。然犹未能极乎远,故不能吉亨,止于无悔而已。象传言“志未得”,盖其所同者未能周于天下,是其志之未遂也。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程传

居远莫同,故终无所悔。然而在同人之道,求同之志不得遂,虽无悔非善处也。

集说

  • 蔡氏渊曰 :未及乎野,非尽乎大同之道者也,故曰志未得。

卦外有野象,于野曰亨,而此爻但曰无悔,则知郊去野犹一间,而大同之志未得也。孔子可谓善读周公之文矣。

总论

  • 孔氏颖逹曰 :凡处同人而不泰焉,则必用师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总论同人一卦之义。去初上而言,工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祸,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师之患。是处同人之世,无大通之志,则必用师矣。

孔氏颖逹曰 :凡处同人而不泰焉,则必用师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总论同人一卦之义。去初上而言,工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祸,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师之患。是处同人之世,无大通之志,则必用师矣。

  • 杨氏文焕曰 :同人于野则亨,于门则无咎,于宗则吝,于郊则无悔。于宗不若于门,于门不若于郊,于郊不若于野。六爻有不能尽卦义者,同人是也。

杨氏文焕曰 :同人于野则亨,于门则无咎,于宗则吝,于郊则无悔。于宗不若于门,于门不若于郊,于郊不若于野。六爻有不能尽卦义者,同人是也。

  • 梁氏寅曰 :同人之道,以大同而不私为善。故卦之诸爻,或比或应,皆为同于所近,无大吉者。彖言“同人于野,则能绝其私与而廓然大公”,此其所以亨也。以一卦观之,由内而至外,初为同人于门,至近也;二为同人于宗,亦近也;至上而同人于郊,则远矣。然未如野之尤远也。同人于野,岂非超出于家邑之外乎?二为同人之主,而不能大同,故其有应者乃所以为吝。初上虽无咎无悔,然终不若于野之亨也。圣人以四海为一家,中国为一人,而情无不孚,恩无不洽者,岂非同人于野之意哉?

梁氏寅曰 :同人之道,以大同而不私为善。故卦之诸爻,或比或应,皆为同于所近,无大吉者。彖言“同人于野,则能绝其私与而廓然大公”,此其所以亨也。以一卦观之,由内而至外,初为同人于门,至近也;二为同人于宗,亦近也;至上而同人于郊,则远矣。然未如野之尤远也。同人于野,岂非超出于家邑之外乎?二为同人之主,而不能大同,故其有应者乃所以为吝。初上虽无咎无悔,然终不若于野之亨也。圣人以四海为一家,中国为一人,而情无不孚,恩无不洽者,岂非同人于野之意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