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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讼

程传

序卦曰: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人之所需者饮食,既有所湏争讼所由起也。讼所以次需也。为卦干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阳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也。以二体言之上刚下险,刚险相接能无讼乎?又人内险阻而外刚强,所以讼也。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本义

讼,即争辨。卦象上干下坎,干代表刚健,坎代表险阻。上卦之刚用以制约下卦之险,下卦之险则伺机上攻上卦,形成内险外健、己险彼健的局面,这都是讼卦所揭示的争讼之道。九二爻居中而实,上无相应之爻,象征有诚信却被窒塞,能因此产生惕惧之心而求得中道,故为中吉之象。上九爻过刚,居讼卦之极,象征讼事终极无休,故为终凶之象。九五爻刚健中正,居尊位,有大人之象;同时,九五爻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故又有不利涉大川之象。因此,占此卦者,必有争辨之事,而吉凶则随其所处之位而定。

程传

讼卦之道,必以诚信为本。中实有信,则无虚妄,此吉道也。卦中九二爻实而有信,乃为有孚之象。然而,讼者与人争辨,须待他人决断,虽有诚信,亦可能遭遇窒塞未通之境。若不知窒塞而妄行,则易生讼事。事既未明,吉凶亦未可知,故当心怀惕惧。能中道而止,则得吉;若终极其讼,则必凶。讼者所求,在于辨明曲直,故利于见大人。大人刚明中正,能决所讼。讼非和平之事,当择安地而处,不可涉险,故不利涉大川。

集说

  • 孔氏颖达曰 :窒,塞也;惕,惧也。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止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复窒惕,亦有凶。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 胡氏瑗曰 :孚者,由中之信。人所以兴讼,必有由中之信而为他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兴讼。然虽已有信实,而为人之窒塞,亦须恐惧竞慎而不敢自安,则庶几可免于凶祸。又中道而止,则可以获吉。大川,谓大险大难也。凡历险涉难,必须物情相协,志气和同,则可得而济也。今讼之时,物情违忤而不相得,欲济涉险难,必不可得。

  • 朱子语类云 :大凡卦辞取义不一。如讼有孚窒惕中吉,盖取九二中实、坎为加忧之象;终凶,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利见大人,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刚乘险、以实履陷之象。此取义不一也。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卦辞如此,辞极齐整,盖所取诸爻义皆与爻中本辞协。亦有虽取爻义而与爻本辞不同者。

  • 项氏安世曰 :利见大人,或不与之校,如直不疑;或为之和解,如卓茂;或使其心化,如王烈;或为之辨明,如仲由,皆讼者之利也。不利涉大川,涉险之道利在同心,此岂相争之时哉?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本义

天上水下,其行相违,作事谋始,讼端绝矣。

程传

天上水下,相违而行,二体违戾,讼之由也。若上下相顺,讼何由兴?君子观象,知人情有争讼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谋其始。绝讼端于事之始,则讼无由生矣。谋始之义广矣,若慎交结、明契劵之类是也。

集说

  • 吴氏澄曰:水行而下,天行而上,其行两相背戾,是违行也。

  • 胡氏炳文曰:凡事有始有中有终,讼中吉终凶。然能谋于其始,则讼端既绝,中与终不必言矣。

  • 林氏希元曰:讼不兴于讼之日,而兴于作事之始。作事不豫谋,此讼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于其始而谋之,看事理有无违碍,人情有无违拂,终久有无祸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讼者,皆杜绝之而不为,则讼端无自起矣。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

本义

以卦徳释卦名义。

程传

讼之为卦,上刚下险,险而又健也。又为险健相接,内险外健,皆所以为讼也。若健而不险,不生讼也;险而不健,不能讼也;险而又健,是以讼也。

集说

  • 毛氏璞曰:上刚下险,以彼此言之;险而健,以一人言之。

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本义

以卦变、卦体、卦象释卦辞。

程传

讼之道固如是,又据卦才而言。九二以刚自外来而成讼,则二乃讼之主也。以刚处中,中实之象,故为有孚。处讼之时,虽有孚信,亦必艰阻窒塞而有惕惧。不窒则不成讼矣,又居险陷之中,亦为窒塞惕惧之义。二以阳刚自外来而得中为以刚来讼而不过之义,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为义者,此是也。卦义不取成卦之由,则更不言所变之爻也。据卦辞,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见其善,盖卦辞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则以自下讼上为义,所取不同也。讼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终极其事?极意于其事则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谓穷尽其事也。讼者求辩其是非也,辩之当乃中正也,故利见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听者非其人,则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与人讼者,必处其身于安平之地,若蹈危险,则陷其身矣,乃入于深渊也。卦中有中正、险陷之象。

集说

  • 孔氏颖达曰:刚来而得中,辅嗣必以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于下象者,则称来,故贲卦云“柔来而文刚”,是离下艮上而称柔来。今此云“刚来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云来者,皆据异类而来,九二在二阴之中,故称来。若于爻辞之中,亦有从下卦向上卦称来者,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来”,谓下卦三阳,然需上六阴爻,阳来诣之,亦是非类而称来也。

  • 刘氏牧曰:刚来谓二也,性本刚好胜而讼也。来居柔,能屈其性也。处中位,不失中道也。

  • 王氏安石曰:彖言乎其才也。讼有孚窒惕中吉,此言九二之才也;终凶,此言上九之才也;利见大人,言九五之才也;不利涉大川,言一卦之才也。

  • 蔡氏清曰:讼不可成,以理言之,扬人之恶也,烦上之听也,损己之徳也,増俗之偷也。又人己之间俱废其业,虽得不偿失也,此岂君子之所乐成者哉?谓之不可成,见其宜惕中也。

彖传中有言刚柔往来上下者,皆虚象也。先儒因此而卦变之说纷然,然观泰、否卦“下小往大来,大往小来”云者,文王之辞也,果从何卦而往何卦而来乎?亦云有其象而已耳。故依王、孔注疏作虚象者近是。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本义

阴柔居下,不能终讼,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终极其讼者也。故于讼之初,因六之才为之戒曰:若不长永其事,则虽小有言,终得吉也。盖讼非可长之事,以阴柔之才而讼于下,难以吉矣。以上有应援,而能不永其事故,虽小有言,终得吉也。有言,灾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于凶,乃讼之吉也。

集说

  • 王氏弼曰 :处讼之初,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处讼之初,不为讼先,虽不能不讼,而必辨明也。

  • 杨氏简曰 :讼之初不深,有不永所事之象。讼之初未深,小有言而已。既不永其事,故终吉。

  • 胡氏炳文曰 :初不曰不永讼,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犹冀其不成讼也。小有言与需不同,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程传

六以柔弱而讼于下,其义固不可长永也。永其讼则不胜而祸难及矣。又于讼之初即戒讼,非可长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讼,虽不永所事,既讼矣,必有小灾,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刚阳之正应,辩理之明,故终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讼之义,同位而相应相与者也,故初于四为获其辩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讼者也,故二与五为对敌也。

集说

  • 王氏申子曰:止讼于初者上也,故于讼之初即以讼不可长为戒。

  • 俞氏琰曰:彖传云“讼不可成”,盖言讼之通义而不欲其成;爻传云“讼不可长”,盖言初为讼端而不欲其长。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本义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得下之中而上应九五阳刚居尊,势不可敌,故其象占如此。邑人三百户,邑之小者,言自处卑约以免灾患。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程传

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之主,乃与五为敌。五以中正处君位,其可敌乎?是为讼而义不克也。若能知其义之不可,退归而逋避,以寡约自处,则得无过眚也。必逋者,避为敌之地也。三百户,邑之至小者。若处强大,是犹竞也,能无眚乎?眚,过也。处不当也,与知恶而为有分也。

集说

  • 荀氏爽曰 :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

  • 王氏弼曰 :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 项氏安世曰 :一家好讼,则百家受害。言三百户无眚,见安者之众也。

  • 俞氏琰曰 :九二以刚居柔,故不克讼逋逃也。既逋,则近已者皆无连坐之患,故曰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本义

掇,自取也。

程传

义既不敌,故不能讼,归而逋窜,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讼其上,义乖势屈,祸患之至,犹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集说

  • 项氏安世曰:上两句皆是爻辞,下两句方是象传,如需之上六象传句法。

  • 王氏申子曰:知义不克,归而逋窜,犹可免祸。若不知自反,则祸患之至,如掇拾而取之矣。彖称“二刚来而得中”,而爻义乃如此。盖彖总言一卦之体,爻则据其时之用以言之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本义

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

程传

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闲,危惧非为讼者也。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处危谓在险而承乘皆刚,与居讼之时也。柔从刚者也,下从上者也。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故曰或从王事无成。谓从上而成不在已也。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皆非能讼者也。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止为善也。

集说

  • 虞氏翻曰 :道无成而代有终,故曰无成。坤三同义也。

  • 胡氏瑗曰 :无成者,不敢居其成,但从王事,守其本位本禄而已,故获其吉也。

  • 徐氏几曰 :圣人于初三两柔爻,皆系之以终吉之辞,所以勉人之无讼也。苟知柔而不喜讼者终吉,则知刚而好讼者终凶矣。

  • 李氏简曰 :或从王事无成者,谓从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夫讼生于其行之相违,而天下之讼又起于矜功而伐善。以柔而从刚,以下而从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旧德,而终又获吉也。

  • 胡氏炳文曰 :食旧德与位乎天德语同,位必称德而居,故宁德过其位,毋位过其德。食必称德而食,故宁德浮于食,毋食浮于德。食犹食邑之食,九二邑人三百户,富之最约者也。二刚险本欲讼者,能退处于分之小仅,可无眚。三阴柔本不能讼者,能守其分之常,虽厉犹吉。

  • 杨氏启新曰 :食旧德,安其分之所当得,是不与人竞利也。或从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与人竞功也。盖不必告讦之风乃谓之讼,一有争竞之心亦讼也。

附录

  • 徐氏几曰 :王事即讼事,无成即彖之讼不可成也。

本义是戒人以不可从王事也。但此爻与坤三之文大同小异,不应其义差殊。故诸家之说,可以与本义相参。而杨氏尤为明畅也。徐氏即以讼不可成为解,亦可备一说。

象曰:食旧徳,从上吉也

本义

从上吉,谓随人则吉,明自主事则无成功也。

程传

守其素分,虽从上之所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

集说

  • 乔氏中和曰:三食旧徳,其卒也,斯谋斯猷皆我后之徳。从王事而无成,何以讼为?故从上吉。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本义

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象。以其居柔,故又为不克而复就正理,渝变其心,安处于正之象。占者知是则吉也。

程传

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承五履三而应初,五君也,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四虽刚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又居柔以应柔,亦为能止之义。既义不克讼,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复即就于命,革其心,平其气,变而为安贞,则吉矣。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圯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故不安,处非中正故不贞。不安贞,所以好讼也。若义不克讼而不讼,反就正理,变其不安贞为安贞,则吉矣。

集说

  • 龚氏原曰:二与五讼,四与初讼。其与为敌者强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盖二以下讼上,其不克者势也;四以上讼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见势之不可,故归而逋窜;四知理之不可,故复而即命。二四皆刚居柔,故能如此。

龚氏原曰:二与五讼,四与初讼。其与为敌者强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盖二以下讼上,其不克者势也;四以上讼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见势之不可,故归而逋窜;四知理之不可,故复而即命。二四皆刚居柔,故能如此。

  • 杨氏简曰:九刚四柔,有始讼终退之象。人惟不安于命,故以人力争讼。今不讼而即于命,变而安于贞吉之道也。

杨氏简曰:九刚四柔,有始讼终退之象。人惟不安于命,故以人力争讼。今不讼而即于命,变而安于贞吉之道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程传

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集说

  • 丘氏富国曰:二沮于势,四屈于理,此二之美所以止于无眚,而四之贞所以为不失也。

九五:讼元吉。

本义

阳刚中正,以居尊位,聴讼而得其平者也。占者遇之,讼而有理,必获伸矣。

程传

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集说

  • 王氏肃曰:以中正之徳,齐乖争之俗,元吉也。

  • 王氏弼曰:处得尊位,为讼之主,用其中正以㫁枉直。中则不过,正则不邪,故讼元吉。

  • 赵氏汝梅曰:大人在上,平诸侯万民之讼,至于见逊畔、逊路而息争,吉孰大焉。

  • 俞氏琰曰:九五以刚明之徳居尊而又中正,彖辞所谓大人是也。讼之有理者见之,必获伸矣。元吉,乃吉之尽善者也。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本义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

程传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集说

  • 杨氏启新曰:中正则虚心尽下而听不偏,因事求情而断合理,此之谓大人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禠之。

本义

鞶带,命服之饰。禠,夺也。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禠之象。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

程传

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䘮身,固其理也。设或使之善讼能胜,穷极不已,至于受服命之赏,是亦与人仇争所获,其能安保之乎?故终一朝而三见禠夺也。

集说

  • 王氏弼曰:处讼之极,以刚居上,讼而得胜者也。以讼受锡荣,何可保?故终朝之闲,禠带者三也。

  • 胡氏炳文曰:上九以刚极处讼终,卦所谓终凶者也,故设此以戒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程传

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又祸患随至乎。

集说

  • 蔡氏清曰:亦不足敬,且据其以讼得服言也。况终必见褫乎?犹益上九曰“莫益之”,偏辞也。

总论

邱氏富国曰:九五居尊,为聴讼之主,故讼元吉。馀五爻则皆讼者也。然天下惟刚者讼,柔者不讼。初与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终吉,三食旧徳而终吉。二、四、上刚也。二与五对,揆势不敌而不讼;四与初对,顾理不可而不讼,亦以其居柔故。二无眚而四安贞也。独上九处卦之穷,下与三对,柔不能抗,故有锡鞶带之辞焉。然一日三禠,辱亦甚矣。讼之胜者,何足敬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