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小过
程传
〈小过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人之所信,则必行;行,则过也。《小过》所以继《中孚》也。为卦,山上有雷,雷振于高,其声过常,故为《小过》。又阴居尊位,阳失位而不中,小者过其常也。葢为小者过,又为小事过,又为过之小。”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本义
小谓阴也,为卦四阴在外,二阳在内,阴多于阳,小者过也。既过于阳,可以亨矣,然必利于守贞,则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刚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体内实外虚,如鸟之飞,其声下而不上,故能致飞鸟遗音之应,则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类也。
程传
过者,过其常也。若矫枉而过正,过所以就正也。事有时而当然,有待过而后能亨者,故小过自有亨义。利贞者,过之道利于贞也,不失时宜之谓正。过所以求就中也,所过者小事也,事之大者岂可过也?于大过论之详矣。飞鸟遗之音,谓过之不远也。不宜上,宜下,谓宜顺也,顺则大吉。过以就之,葢顺理也,过而顺理,其吉必大。
集说
王氏弼曰:飞鸟遗其音,声哀以求处,上愈无所适,下则得安。愈上则愈穷,莫若飞鸟也。
孔氏颖达曰:过之小事,谓之小过,即行过乎恭、丧过乎哀之例是也。禇氏云:谓小人之行小有过差,君子为过厚之行以矫之,如晏子狐裘之比也。过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过亨,利贞者,矫世励俗,利在归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小有过差,惟可矫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飞鸟声哀以求处,上过则愈无所适,过下则不失其安。譬君子处过差之时,为过矫之行,顺则执卑守下,逆则犯君陵上,故以顺逆类鸟之上下也。
吕氏大临曰:小过,过于小者也。君子之道皆以济其不及,然后可以㑹于中。大过以济其大不及,小过以济其小不及者,济所以亨也。飞鸟不宜上宜下,上穷而下有止也。过奢过慢则凶,不宜上也;过恭过俭则吉,宜下也。
朱子语类云:小过是过于慈惠之类,大过则是刚严果毅底气象。小过是小事过,又是过于小,如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皆是过于小,退后一步自贬底意思。
俞氏琰曰:小过之时,可过者小事而已,大事则不可过也。
林氏希元曰:小过不当以人类言,当以事类言。观大象,本义曰“三者之过皆小者之过”,可过于小而不可过于大,可以小过而不可以甚过。又曰:“彖所谓可小事而宜下,其意可见矣。”小过亨者,小事过而亨也。曰“利贞”,深戒占者之辞。可小事不可大事,是申小过之义。言此卦之义可以施于小事,不可施于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贞之义。飞鸟遗之音者,卦有飞鸟之象,卦示以兆,如飞鸟之遗以音也。上下二字是借鸟飞之上下以切人事。飞鸟相呼云“不宜上宜下”,在飞鸟则上无止戾,下有栖宿;在人事则髙亢者失正而远于理,卑约者得正而近乎情,是以大吉也。
陆氏铨曰:君子虽行贵得中,事期当可,然势有极重时,须损馀以补缺。事必矫枉而后平,即夫子所谓宁俭宁戚之意。理所当过,即是时中。
案
大过者,大事过也;小过者,小事过也。大事谓关系天下国家之事,小事谓日用常行之事。道虽贵中,而有时而过者,过所以为中也。当过而过,然后可以通行,故有亨道而利于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是申小过之义,言此卦之义可以施于小事,不可施于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贞之义。飞鸟遗之音,者卦有飞鸟之象,卦示以兆,如飞鸟之遗以音也。上下二字是借鸟飞之上下以切人事。飞鸟相呼云“不宜上宜下”,在飞鸟则上无止戾,下有栖宿;在人事则髙亢者失正而远于理,卑约者得正而近乎情,是以大吉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本义
山上有雷,其声小过。三者之过,皆小者之过。可过于小而不可过于大,可以小过而不可甚过。彖所谓“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程传
雷震于山上,其声过常,故为小过。天下之事,有时当过而不可过甚,故为小过。君子观小过之象,事之宜过者则勉之。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是也。当过而过,乃其宜也;不当过而过,则过矣。
集说
孔氏颖达曰 :小人过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矫之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也。
张子曰 :过恭、哀、俭,皆宜下之义。
鼂氏说之曰 :时有举趾高之莫敖,故正考父矫之以循墙;时有短丧之宰予,故高柴矫之以泣血;时有三归反坫之管仲,故晏子矫之以敝裘。虽非中行,亦足以矫时厉俗。
赵氏彦肃曰 :恭、哀、俭多不及,过之而后中。
杨氏启新曰 :过恭、过哀、过俭,此岂不为高世绝俗之行而过乎人?但其所过者以收敛卑下为过,故但可言小过而不可言大过也。案雷出地则声方发达而大,及至山上则声渐收敛而微,故有平地风雷大作而高山之上不觉者,此小过之义也。
彖曰:小过 小者过而亨也
本义
以卦体释卦名义与其辞。
程传
阳大阴小,阴得位,刚失位而不中,是小者过也。故为小事过,过之小。小者与小事有时而当过,过之亦小,故为小过。事固有待过而后能亨者,过之所以能亨也。
集说
孔氏颖逹曰:顺时矫俗,虽过而通。
朱氏震曰:小过,小者过也。葢事有失之于偏,矫其失必待小有所过,然后偏者反于中。谓之过者,比之常理则过也,过反于中,则其用不穷而亨矣。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王氏宗传曰:言以过故亨也。天下固有越常救失之事,如象所谓“过乎恭”、“过乎哀”、“过乎俭”是也。不有所过,安能亨哉?故曰“小者过而亨也”。
案
此释义与“遁而亨也”同。遁非得已之事,然必遁而后亨;小过亦非得已之事,然必过而后亨,故其释义同也。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程传
过而利于贞,谓与时行也。时当过而过,乃非过也,时之宜也,乃所谓正也。
集说
苏氏轼曰:彖之所谓“利贞”,即象之所谓“过乎恭俭与哀”者,时当然也。
朱氏震曰:君子制事以天下之正理,所以小过者,时而已。故曰“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蔡氏渊曰:与时行,谓随小过之时而用其正也。
龚氏焕曰:道贵得中,过非所尚。然随时之宜,施当其可,则过也乃所以为中也。故曰“过以利贞,与时行也”。与时行而不失其贞,则过非过矣。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本义
以二五言。
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本义
以三四言。
程传
小过之道,于小事有过则吉者。而彖以卦才言吉义,柔得中,二五居中也。阴柔得位,能致小事吉耳,不能济大事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大事非刚阳之才不能济,三不中,四失位,是以不可大事。小过之时,自不可大事,而卦才又不堪大事,与时合也。
集说
孔氏颖逹曰:柔顺之人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时,故曰“小事吉也”。刚健之人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时,故曰“不可大事也”。
朱氏震曰:于小事有过而不失其正则吉,柔得中也。作大事非刚得位得中不能济,失位则无所用其刚,不中则才过乎刚,是以小过之时不可作大事也。
胡氏炳文曰:矫天下之枉者,以过为正。然刚过而中为大过,柔得中为小过。是则事有当过者,而皆不可外乎中也。
案
任大事贵刚,取其强毅可以遗大投艰也;处小事贵柔,取其畏慎为能矜细勤小也。二者皆因乎时,得中者适乎时之谓也。此卦柔得中,刚失位而不中,则有行小事适时而行大事则非其时之象。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本义
以卦体言。
程传
有飞鸟之象焉,此一句不类彖体,盖解者之辞误入彖中。中刚外柔,飞鸟之象,卦有此象,故就飞鸟为义。事有时而当过,所以从宜,然岂可甚过也?如过恭、过哀、过俭,大过则不可。所以在小过也,所过当如飞鸟之遗音。鸟飞迅疾,声出而身已过,然岂能相远也?事之当过者亦如是,身不能甚远于声,事不可远过其常,在得宜耳。不宜上,宜下,更就鸟音取宜顺之义。过之道当如飞鸟之遗音,夫声逆而上则难,顺而下则易。故在髙则大过,山上有雷所以为过也。过之道顺行则吉,如飞鸟之遗音,宜顺也。所以过者为顺乎宜也,能顺乎宜所以大吉。
集说
王氏弼曰:施过于不顺,凶莫大焉;施过于顺,过更变而为吉也。
胡氏瑗曰:四阴在外,二阳在内,是内实外虚,故有飞鸟之象也。飞鸟翔空无所依著,愈上则愈穷,是上则逆也;下附物则身可安,是下则顺也。犹君子之人过行其事以矫世励俗,必下附人情,亦宜下而不宜上也。
朱氏震曰:上逆也,故不宜上;下顺也,故宜下。小过之时,事有时而当过,所以从宜,不可过越已甚,不然必凶也。
俞氏琰曰:溯风而上为逆,随风而下为顺。
方氏时化曰:圣人因此卦有飞鸟之象,遂即象以戒之曰:“飞鸟有遗音。”云“遗音如何言不宜上,宜下大吉”云耳。夫鸟上飞则逆,下飞则顺,其大致也。今自谓宜下而不宜上焉,实为二阳讽也。
吴氏曰慎曰:以卦体言,阴乘阳为逆,承阳为顺。四阴分居上下,有逆顺之象。
案
四阳居中则有栋梁之象,四阴居外则有羽毛之象。君子之任大事,则为天下栋梁;修细行,则为天下羽仪。此二卦取象之意也。然以其阴阳皆过多也,故谓之大过、小过。事固有过以为中者,无嫌于过也,然必过而不失其中,乃归于无过。故栋则恶其太刚而折,太重而桡,故宜隆于上不可桡于下也;羽则恶其柔而无立,轻而不戢,故宜就于下不可飏于上也。大过之彖曰:“刚过而中,不桡乎下,斯为刚之中矣。”小过之彖曰:“柔得中,不宜上,宜下,斯为柔之中矣。”
初六:飞鸟以凶
本义
初六阴柔,上应九四,又居过时上而不下者也。飞鸟遗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占如此。郭璞《洞林》占得此者,或致羽虫之孽。
程传
初六阴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应于四。四复动体,小人躁易,而上有应,助于所当过,必至过甚。况不当过而过,其过如飞鸟之迅疾,所以凶也。躁疾如是,所以过之速且远,救止莫及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小过之义,上逆下顺。而初应在上卦,进而之逆,同于飞鸟无所错足,故曰“飞鸟以凶”。
胡氏瑗曰:小过之时不宜上位,在下而志愈上,故获凶也。
项氏安世曰:初上二爻阴过而不得中,是以凶也。以卦象观之,二爻皆当鸟翅之末。初六在艮之下,当止而反飞,以飞致凶,故曰“飞鸟以凶”。上六居震之极,其飞已高,则丽于纲罟,故曰“飞鸟离之凶”。
龚氏焕曰:大过卦辞以栋为象,而三四两爻亦以栋言;小过卦辞以鸟为象,而初上两爻亦以鸟言。大过阳过于中,而三四又阳之中也;小过阴过于外,初上又阴之外也。
胡氏炳文曰:大过有栋桡象,栋之用在中,故于三四言之。小过有飞鸟象,鸟之用在翼,故于初上言之。然初二五上皆翼也,独初上言之何耶?鸟飞不在翼而在翰,初上其翰也。
案
大过象栋者两爻,小过象飞鸟者亦两爻。然大过宜隆不宜桡,则四居上吉,三居下凶,宜矣。小过之鸟宜下不宜上,初居下应吉而反凶者,何也?盖屋之中栋惟一而已,四之象独当之;鸟之翼则有两,初与上之象皆当之也。初于时则未过,于位则处下,如鸟之正当栖宿者,乃不能自禁而飞,其凶也岂非自取乎?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程传
其过之疾如飞鸟之迅,岂容救止也?凶其宜矣,不可如何,无所用其力也。
集说
- 何氏楷曰 :以凶者自纳于凶也,孽由己作,可如何哉?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本义
六二柔顺中正,进则过三四而遇六五,是过阳而反遇阴也。如此则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适遇其臣也。皆过而不过,守正得中之意,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阳之在上者,父之象;尊于父者,祖之象。四在三上,故为祖。二与五居相应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志不从于三四,故过四而遇五,是过其祖也。五阴而尊,祖妣之象。与二同德相应,在他卦则阴阳相求,过之时必过其常,故异也。无所不过,故二从五,亦戒其过。不及其君遇其臣,谓上进而不陵及于君,适当臣道,则无咎也。遇,当也。过臣之分,则其咎可知。
集说
王氏宗传曰:六二或过或不及,皆适当其时与分,而不愆于中焉。此在过之道,为无过也,故曰无咎。
俞氏琰曰:遇妣而过于祖,虽过之,君子不以为过也。遇臣则不可过于君,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彖言“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而六二柔顺中正,故其象如此,其占无咎。
张氏振渊曰:祖妣只作阴阳象,阳亢而阴顺也。过祖遇妣,是去阳而就阴,去亢而从顺。如此则不陵及于君,适当臣道之常矣。不及其君遇其臣,宜下宜顺也。
吴氏曰愼曰:六二中正而爻辞以过不及言之,葢当过而过,当不及而不及,此权之所以取中,而卒无过不及之偏矣。
案
古者重昭穆,故孙则祔于祖,孙妇则袝于祖姑。晋之王母,此爻之“妣”,皆谓祖姑也。两阴相应,故取妣妇相配之象。凡《易》之义,阴阳有应者则为君臣、为夫妇,取其耦配也;无应者则或为父子、或为等夷、或为嫡媵、或为妣妇,取其同类也。此爻二五皆柔,有妣妇之配,无君臣之交,故取“遇妣不及其君”为义。孙行而附于祖列,疑其过矣,然礼所当然是适得其分也。无应于君者,不敢仰干于君之象,然守柔居下,是臣节不失也。以人事类之,则事之可过者,过而得其恭顺之体;事之必不可过者,不及而安于名分之常。夫子之言“麻冕拜下”,意正如此也。小过之义主于过恭过俭,妻道也,臣道也。二当其位而有中正之德,故能权衡于过不及而得其中。于六爻中,为最善。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本义
所以不及君而还遇臣者,以臣不可过故也。
程传
过之时,事无不过其常。故于上进,则戒及其君臣,不可过臣之分也。
集说
- 胡氏炳文曰 :小者有时而可过,臣之于君,不可过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本义
小过之时,事每当过然后得中。九三以刚居正,众阴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刚,不肯过为之备,故其象占如此。若占者能过防之,则可以免矣。
程传
小过,阴过阳失位之时,三独居正。然在下无所能为,而为阴所忌恶。故有当过者,在过防于小人。若弗过防之,则或从而戕害之矣,如是则凶也。三于阴过之时,以阳居刚,过于刚也。既戒之过防,则过刚亦在所戒矣。防小人之道,正己为先。三不失正,故无必凶之义。能过防则免矣。三居下之上,居上为下,皆如是也。
集说
杨氏启新曰:此言当过于防,而九三不知时也。
案
小过者,小事过也。小事过者,敬小慎微之义也。九三过刚,违于斯义矣,故为“不过于周防而或遇戕害”之象。《传》曰:“君子能勤小物,故无大患。”此爻之义也。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程传
阴过之时,必害于阳。小人道盛,必害君子。当过为之防,防之不至,则为其所戕矣。故曰凶,如何也?言其甚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本义
当过之时,以刚处柔,过乎恭矣。无咎之道也。弗过遇之,言弗过于刚而适合其宜也。往则过矣,故有厉而当戒。阳性坚刚,故又戒以勿用永贞。言当随时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过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则当如此说;若依九三爻例,则过遇当如过防之义。未详孰是,当阙以俟知者。
程传
四当小过之时,以刚处柔,刚不过也是以无咎。既弗过,则合其宜矣,故云遇之,谓得其道也。若往则有危,必当戒惧也,往去柔而以刚进也。勿用永贞,阳性坚刚,故戒以随宜不可固守也。方阴过之时,阳刚失位,则君子当随时顺处,不可固守其常也。四居高位而无上下之交,虽比五应初,方阴过之时,彼岂肯从阳也,故往则有厉。
集说
- 朱子语类云:过遇犹言加意待之也,与九三“弗过防之”文体正同。
案
彖传三四皆刚失位而不中,然九三纯刚故凶,九四居柔故有无咎之义。然质本刚也,故又戒以当过遇之为善。遇者,合人情就事理。过遇,朱子所谓加意待之者是也。若不能过遇之,则往而有危,所当以为戒而不可固执而不变者,是小过之时义也。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本义
爻义未明,此亦当阙。
程传
位不当,谓处柔。九四当过之时,不过刚而反居柔,乃得其宜,故曰遇之,遇其宜也。以九居四位不当也,居柔乃遇其宜也。当阴过之时,阳退缩自保足矣,终岂能长而盛也?故往则有危,必当戒也。“长”上声作平声,则大失易意,以夬与剥观之可见。与夬之象文同而音异也。
集说
- 钱氏一本曰 :三四皆失位,故特明其位不当。三防,四遇,亦皆宜下。三从或戕,四往必戒,亦皆不宜上。
案
位不当,即所谓刚失位而不中者。惟刚失位而不中,故戒以当过遇之,不然则有危矣。岂可长执此而不知变乎?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本义
以阴居尊,又当阴过之时,不能有为。而弋取六二以为助,故有此象。在穴,阴物也。两阴相得,其不能济大事可知。
程传
五以阴柔居尊位,虽欲过为,岂能成功?如宻云而不能成雨,所以不能成雨自西郊故也。阴不能成雨,小畜卦中已解。公弋取彼在穴,弋射取之也。射止是射,弋有取义。穴,山中之空,中虚乃空也。在穴,指六二也。五与二本非相应,乃弋而取之。五当位,故云公,谓公上也。同类相取,虽得之,两阴岂能济大事乎?犹密云之不能成雨也。
集说
张子曰:小过有飞鸟之象,故因曰“取彼在穴”。
胡氏瑗曰:弋者,所以射高也;穴者,所以隐伏而在下也。公以弋缴而取穴中之物,犹圣贤虽过行其事,意在矫下也。
姚氏舜牧曰:时值小过,宜下不宜上。阴至于五,过甚矣。其所居者尊位也,挟势自亢,泽不下究。云虽密而不雨,自我西郊故耳。当此之时,欲沛膏泽于生民,必湏下求岩穴之士以为辅,乃可也。故又戒之以求助,抑之以下贤。
钱氏志立曰:小过所恶者,飞鸟也。鸟在穴而不飞,所谓不宜上而宜下者也。故公弋取以为助。
案
小过有飞鸟之象,而所恶者飞,盖飞则上而不下,违乎不宜上宜下之义也。云亦飞物也,下而降则为雨。密云不雨,是犹飞而未下也。五在上体,又居尊位,当小过之时,上而未下者也。故取宻云不雨为象。云而不雨,则膏泽不下于民矣。以其虚中也,故能降心以从道,抑志以下交,如弋鸟然。不弋其飞者而弋其在穴者,如此则合乎宜下之义,而云之飞者不崇朝而为雨之润矣。此爻变鸟之象而为云者,以居尊位故也。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本义
已上,太高也。
程传
阳降阴升,合则和而成雨。阴已在上,云虽密岂能成雨乎?阴过不能成大之义也。
集说
- 龚氏焕曰 :密云不雨,小畜谓其尚往者,阴不足以畜阳而阳尚往也;小过谓其已上者,阴过乎阳而阴已上也。一为阳之过,一为阴之过,皆阴阳不和之象,所以不能为雨也。案两卦密云不雨,龚氏谓皆阴阳不和之象是已然。小畜所谓尚往者,亦是阴气上行,与此爻已上同,非两义也。但小畜卦义喻在下者,则尚往者当积厚而自雨;此爻之义喻在上者,则已上者当下交而乃雨,意义不同尔。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本义
六以阴居动体之上,处阴过之极,过之已高而甚远者也,故其象占如此。或曰“遇过”恐亦只当作“过遇”,义同九四,未知是否。
程传
六阴而动体,处过之极,不与理遇,动皆过之。其违理过常,如飞鸟之迅速,所以凶也。离过之远,是谓灾眚,是当有灾眚也。灾者,天殃;眚者,人为。既过之极,岂惟人眚,天灾亦至,其凶可知。天理人事皆然也。
集说
王氏弼曰:小人之过,遂至上极。过而不知限,至于亢也。过至于亢,将何所遇?飞而不将,何所托?灾已自致,复何言哉。
孔氏颖达曰:以小人之身,过而弗遇,必遭罗网。其犹鸟飞而无托,必离缯缴,故曰“飞鸟离之凶也”。过亢离凶,是谓自灾而致眚。
胡氏瑗曰:上六过而不已,若鸟之高翔,不知所止,以至穷极而离于凶祸,不能反于下以图其所安。犹人之不近人情,亢已而行,故外来之灾自招之,损皆有之也。
余氏芑舒曰:飞鸟离之,如鸿则离之之离。
俞氏琰曰:彖辞言“不宜上而上”,乃震动之体,动极而忘返,如飞鸟离于缯缴,不亦凶乎?是天灾也,亦人眚也,故曰“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案
复之上曰“迷复凶,有灾眚”,此曰“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辞意不同,凶由己作,灾眚外至。迷复则因凶而致灾眚者也,此则凶即其灾眚也。盖时当过极,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于此。与初六当时未过而自飞以致凶者稍别。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程传
居过之终,弗遇于理,而过之,过已亢,极其凶宜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 :释所以弗遇过之,以其已在亢极之地故也。
赵氏汝梅曰 :已上未为极,已亢则极矣。
俞氏琰曰 :六五曰已上,谓其已过也;上六又过甚,故曰已亢。
总论
项氏安世曰:坎离者,乾坤之用也。故上经终于坎离,下经终于既未济。颐中孚肖离,大小过肖坎。故上经以颐大过附坎离,下经以中孚小过附既未济。二阳函四阴则谓之颐,四阳函二阴则谓之中孚,二阴函四阳则谓之大过,四阴函二阳则谓之小过。离之为丽,坎之为陷,意亦类此。
吴氏曰:以二阳言,九三过刚居上,不能自下,故或戕之;九四居柔能下,故无咎。五上皆以阴乘阳,上彖传所谓“上逆”者也。曰已上,曰已亢,然上凶而五不然者,以其柔中也。六二柔顺中正而承乎阳,所谓“下顺”者也,故无咎。初以柔居下而凶者,位虽卑而志则上而不下,是以与上六同为飞鸟之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