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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山小過

程傳

〈小過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人之所信,則必行;行,則過也。《小過》所以繼《中孚》也。為卦,山上有雷,雷振於高,其聲過常,故為《小過》。又陰居尊位,陽失位而不中,小者過其常也。葢為小者過,又為小事過,又為過之小。”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本義

小謂陰也,為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既過於陽,可以亨矣,然必利於守貞,則又不可以不戒也。卦之二五皆以柔而得中,故可小事;三四皆以剛失位而不中,故不可大事。卦體內實外虛,如鳥之飛,其聲下而不上,故能致飛鳥遺音之應,則宜下而大吉,亦不可大事之類也。

程傳

過者,過其常也。若矯枉而過正,過所以就正也。事有時而當然,有待過而後能亨者,故小過自有亨義。利貞者,過之道利於貞也,不失時宜之謂正。過所以求就中也,所過者小事也,事之大者豈可過也?於大過論之詳矣。飛鳥遺之音,謂過之不遠也。不宜上,宜下,謂宜順也,順則大吉。過以就之,葢順理也,過而順理,其吉必大。

集說

  • 王氏弼曰: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

  • 孔氏穎達曰:過之小事,謂之小過,即行過乎恭、喪過乎哀之例是也。禇氏雲:謂小人之行小有過差,君子為過厚之行以矯之,如晏子狐裘之比也。過為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者,小有過差,惟可矯以小事,不可正以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者,飛鳥聲哀以求處,上過則愈無所適,過下則不失其安。譬君子處過差之時,為過矯之行,順則執卑守下,逆則犯君陵上,故以順逆類鳥之上下也。

  • 呂氏大臨曰:小過,過於小者也。君子之道皆以濟其不及,然後可以㑹於中。大過以濟其大不及,小過以濟其小不及者,濟所以亨也。飛鳥不宜上宜下,上窮而下有止也。過奢過慢則兇,不宜上也;過恭過儉則吉,宜下也。

  • 朱子語類雲:小過是過於慈惠之類,大過則是剛嚴果毅底氣象。小過是小事過,又是過於小,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皆是過於小,退後一步自貶底意思。

  • 俞氏琰曰:小過之時,可過者小事而已,大事則不可過也。

  • 林氏希元曰:小過不當以人類言,當以事類言。觀大象,本義曰“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以甚過。又曰:“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其意可見矣。”小過亨者,小事過而亨也。曰“利貞”,深戒佔者之辭。可小事不可大事,是申小過之義。言此卦之義可以施於小事,不可施於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貞之義。飛鳥遺之音者,卦有飛鳥之象,卦示以兆,如飛鳥之遺以音也。上下二字是借鳥飛之上下以切人事。飛鳥相呼雲“不宜上宜下”,在飛鳥則上無止戾,下有棲宿;在人事則髙亢者失正而遠於理,卑約者得正而近乎情,是以大吉也。

  • 陸氏銓曰:君子雖行貴得中,事期當可,然勢有極重時,須損餘以補缺。事必矯枉而後平,即夫子所謂寧儉甯戚之意。理所當過,即是時中。

大過者,大事過也;小過者,小事過也。大事謂關係天下國家之事,小事謂日用常行之事。道雖貴中,而有時而過者,過所以為中也。當過而過,然後可以通行,故有亨道而利於正也。可小事不可大事,是申小過之義,言此卦之義可以施於小事,不可施於大事。不宜上宜下,又是申利貞之義。飛鳥遺之音,者卦有飛鳥之象,卦示以兆,如飛鳥之遺以音也。上下二字是借鳥飛之上下以切人事。飛鳥相呼雲“不宜上宜下”,在飛鳥則上無止戾,下有棲宿;在人事則髙亢者失正而遠於理,卑約者得正而近乎情,是以大吉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本義

山上有雷,其聲小過。三者之過,皆小者之過。可過於小而不可過於大,可以小過而不可甚過。彖所謂“可小事而宜下者也”。

程傳

雷震於山上,其聲過常,故為小過。天下之事,有時當過而不可過甚,故為小過。君子觀小過之象,事之宜過者則勉之。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是也。當過而過,乃其宜也;不當過而過,則過矣。

集說

  • 孔氏穎達曰 :小人過差,失在慢易奢侈,故君子矯之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也。

  • 張子曰 :過恭、哀、儉,皆宜下之義。

  • 鼂氏說之曰 :時有舉趾高之莫敖,故正考父矯之以循牆;時有短喪之宰予,故高柴矯之以泣血;時有三歸反坫之管仲,故晏子矯之以敝裘。雖非中行,亦足以矯時厲俗。

  • 趙氏彥肅曰 :恭、哀、儉多不及,過之而後中。

  • 楊氏啟新曰 :過恭、過哀、過儉,此豈不為高世絕俗之行而過乎人?但其所過者以收斂卑下為過,故但可言小過而不可言大過也。案雷出地則聲方發達而大,及至山上則聲漸收斂而微,故有平地風雷大作而高山之上不覺者,此小過之義也。

彖曰:小過 小者過而亨也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與其辭。

程傳

陽大陰小,陰得位,剛失位而不中,是小者過也。故為小事過,過之小。小者與小事有時而當過,過之亦小,故為小過。事固有待過而後能亨者,過之所以能亨也。

集說

  • 孔氏穎逹曰:順時矯俗,雖過而通。

  • 朱氏震曰:小過,小者過也。葢事有失之於偏,矯其失必待小有所過,然後偏者反於中。謂之過者,比之常理則過也,過反於中,則其用不窮而亨矣。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 王氏宗傳曰:言以過故亨也。天下固有越常救失之事,如象所謂“過乎恭”、“過乎哀”、“過乎儉”是也。不有所過,安能亨哉?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此釋義與“遁而亨也”同。遁非得已之事,然必遁而後亨;小過亦非得已之事,然必過而後亨,故其釋義同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程傳

過而利於貞,謂與時行也。時當過而過,乃非過也,時之宜也,乃所謂正也。

集說

  • 蘇氏軾曰:彖之所謂“利貞”,即象之所謂“過乎恭儉與哀”者,時當然也。

  • 朱氏震曰:君子制事以天下之正理,所以小過者,時而已。故曰“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 蔡氏淵曰:與時行,謂隨小過之時而用其正也。

  • 龔氏煥曰:道貴得中,過非所尚。然隨時之宜,施當其可,則過也乃所以為中也。故曰“過以利貞,與時行也”。與時行而不失其貞,則過非過矣。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本義

以二五言。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本義

以三四言。

程傳

小過之道,於小事有過則吉者。而彖以卦才言吉義,柔得中,二五居中也。陰柔得位,能致小事吉耳,不能濟大事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大事非剛陽之才不能濟,三不中,四失位,是以不可大事。小過之時,自不可大事,而卦才又不堪大事,與時合也。

集說

  • 孔氏穎逹曰:柔順之人能行小事,柔而得中是行小中時,故曰“小事吉也”。剛健之人能行大事,失位不中是行大不中時,故曰“不可大事也”。

  • 朱氏震曰:於小事有過而不失其正則吉,柔得中也。作大事非剛得位得中不能濟,失位則無所用其剛,不中則才過乎剛,是以小過之時不可作大事也。

  • 胡氏炳文曰:矯天下之枉者,以過為正。然剛過而中為大過,柔得中為小過。是則事有當過者,而皆不可外乎中也。

任大事貴剛,取其強毅可以遺大投艱也;處小事貴柔,取其畏慎為能矜細勤小也。二者皆因乎時,得中者適乎時之謂也。此卦柔得中,剛失位而不中,則有行小事適時而行大事則非其時之象。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本義

以卦體言。

程傳

有飛鳥之象焉,此一句不類彖體,蓋解者之辭誤入彖中。中剛外柔,飛鳥之象,卦有此象,故就飛鳥為義。事有時而當過,所以從宜,然豈可甚過也?如過恭、過哀、過儉,大過則不可。所以在小過也,所過當如飛鳥之遺音。鳥飛迅疾,聲出而身已過,然豈能相遠也?事之當過者亦如是,身不能甚遠於聲,事不可遠過其常,在得宜耳。不宜上,宜下,更就鳥音取宜順之義。過之道當如飛鳥之遺音,夫聲逆而上則難,順而下則易。故在髙則大過,山上有雷所以為過也。過之道順行則吉,如飛鳥之遺音,宜順也。所以過者為順乎宜也,能順乎宜所以大吉。

集說

  • 王氏弼曰:施過於不順,兇莫大焉;施過於順,過更變而為吉也。

  • 胡氏瑗曰:四陰在外,二陽在內,是內實外虛,故有飛鳥之象也。飛鳥翔空無所依著,愈上則愈窮,是上則逆也;下附物則身可安,是下則順也。猶君子之人過行其事以矯世勵俗,必下附人情,亦宜下而不宜上也。

  • 朱氏震曰:上逆也,故不宜上;下順也,故宜下。小過之時,事有時而當過,所以從宜,不可過越已甚,不然必兇也。

  • 俞氏琰曰:溯風而上為逆,隨風而下為順。

  • 方氏時化曰:聖人因此卦有飛鳥之象,遂即象以戒之曰:“飛鳥有遺音。”雲“遺音如何言不宜上,宜下大吉”雲耳。夫鳥上飛則逆,下飛則順,其大致也。今自謂宜下而不宜上焉,實為二陽諷也。

  • 吳氏曰慎曰:以卦體言,陰乘陽為逆,承陽為順。四陰分居上下,有逆順之象。

四陽居中則有棟樑之象,四陰居外則有羽毛之象。君子之任大事,則為天下棟樑;修細行,則為天下羽儀。此二卦取象之意也。然以其陰陽皆過多也,故謂之大過、小過。事固有過以為中者,無嫌於過也,然必過而不失其中,乃歸於無過。故棟則惡其太剛而折,太重而橈,故宜隆於上不可橈於下也;羽則惡其柔而無立,輕而不戢,故宜就於下不可颺於上也。大過之彖曰:“剛過而中,不橈乎下,斯為剛之中矣。”小過之彖曰:“柔得中,不宜上,宜下,斯為柔之中矣。”

初六:飛鳥以兇

本義

初六陰柔,上應九四,又居過時上而不下者也。飛鳥遺音,不宜上宜下,故其象佔如此。郭璞《洞林》佔得此者,或致羽蟲之孽。

程傳

初六陰柔在下,小人之象,又上應於四。四復動體,小人躁易,而上有應,助於所當過,必至過甚。況不當過而過,其過如飛鳥之迅疾,所以兇也。躁疾如是,所以過之速且遠,救止莫及也。

集說

  • 孔氏穎達曰:小過之義,上逆下順。而初應在上卦,進而之逆,同於飛鳥無所錯足,故曰“飛鳥以兇”。

  • 胡氏瑗曰:小過之時不宜上位,在下而志愈上,故獲兇也。

  • 項氏安世曰:初上二爻陰過而不得中,是以兇也。以卦象觀之,二爻皆當鳥翅之末。初六在艮之下,當止而反飛,以飛致兇,故曰“飛鳥以兇”。上六居震之極,其飛已高,則麗於綱罟,故曰“飛鳥離之兇”。

  • 龔氏煥曰:大過卦辭以棟為象,而三四兩爻亦以棟言;小過卦辭以鳥為象,而初上兩爻亦以鳥言。大過陽過於中,而三四又陽之中也;小過陰過於外,初上又陰之外也。

  • 胡氏炳文曰:大過有棟橈象,棟之用在中,故於三四言之。小過有飛鳥象,鳥之用在翼,故於初上言之。然初二五上皆翼也,獨初上言之何耶?鳥飛不在翼而在翰,初上其翰也。

大過象棟者兩爻,小過象飛鳥者亦兩爻。然大過宜隆不宜橈,則四居上吉,三居下兇,宜矣。小過之鳥宜下不宜上,初居下應吉而反兇者,何也?蓋屋之中棟惟一而已,四之象獨當之;鳥之翼則有兩,初與上之象皆當之也。初於時則未過,於位則處下,如鳥之正當棲宿者,乃不能自禁而飛,其兇也豈非自取乎?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程傳

其過之疾如飛鳥之迅,豈容救止也?兇其宜矣,不可如何,無所用其力也。

集說

  • 何氏楷曰 :以兇者自納於兇也,孽由己作,可如何哉?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本義

六二柔順中正,進則過三四而遇六五,是過陽而反遇陰也。如此則不及六五而自得其分,是不及君而適遇其臣也。皆過而不過,守正得中之意,無咎之道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陽之在上者,父之象;尊於父者,祖之象。四在三上,故為祖。二與五居相應之地,同有柔中之德,志不從於三四,故過四而遇五,是過其祖也。五陰而尊,祖妣之象。與二同德相應,在他卦則陰陽相求,過之時必過其常,故異也。無所不過,故二從五,亦戒其過。不及其君遇其臣,謂上進而不陵及於君,適當臣道,則無咎也。遇,當也。過臣之分,則其咎可知。

集說

  • 王氏宗傳曰:六二或過或不及,皆適當其時與分,而不愆於中焉。此在過之道,為無過也,故曰無咎。

  • 俞氏琰曰:遇妣而過於祖,雖過之,君子不以為過也。遇臣則不可過於君,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彖言“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而六二柔順中正,故其象如此,其佔無咎。

  • 張氏振淵曰:祖妣只作陰陽象,陽亢而陰順也。過祖遇妣,是去陽而就陰,去亢而從順。如此則不陵及於君,適當臣道之常矣。不及其君遇其臣,宜下宜順也。

  • 吳氏曰愼曰:六二中正而爻辭以過不及言之,葢當過而過,當不及而不及,此權之所以取中,而卒無過不及之偏矣。

古者重昭穆,故孫則祔於祖,孫婦則袝於祖姑。晉之王母,此爻之“妣”,皆謂祖姑也。兩陰相應,故取妣婦相配之象。凡《易》之義,陰陽有應者則為君臣、為夫婦,取其耦配也;無應者則或為父子、或為等夷、或為嫡媵、或為妣婦,取其同類也。此爻二五皆柔,有妣婦之配,無君臣之交,故取“遇妣不及其君”為義。孫行而附於祖列,疑其過矣,然禮所當然是適得其分也。無應於君者,不敢仰幹於君之象,然守柔居下,是臣節不失也。以人事類之,則事之可過者,過而得其恭順之體;事之必不可過者,不及而安於名分之常。夫子之言“麻冕拜下”,意正如此也。小過之義主於過恭過儉,妻道也,臣道也。二當其位而有中正之德,故能權衡於過不及而得其中。於六爻中,為最善。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本義

所以不及君而還遇臣者,以臣不可過故也。

程傳

過之時,事無不過其常。故於上進,則戒及其君臣,不可過臣之分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 :小者有時而可過,臣之於君,不可過也。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

本義

小過之時,事每當過然後得中。九三以剛居正,眾陰所欲害者也。而自恃其剛,不肯過為之備,故其象佔如此。若佔者能過防之,則可以免矣。

程傳

小過,陰過陽失位之時,三獨居正。然在下無所能為,而為陰所忌惡。故有當過者,在過防於小人。若弗過防之,則或從而戕害之矣,如是則兇也。三於陰過之時,以陽居剛,過於剛也。既戒之過防,則過剛亦在所戒矣。防小人之道,正己為先。三不失正,故無必兇之義。能過防則免矣。三居下之上,居上為下,皆如是也。

集說

楊氏啟新曰:此言當過於防,而九三不知時也。

小過者,小事過也。小事過者,敬小慎微之義也。九三過剛,違於斯義矣,故為“不過於周防而或遇戕害”之象。《傳》曰:“君子能勤小物,故無大患。”此爻之義也。

象曰:從或戕之,兇,如何也

程傳

陰過之時,必害於陽。小人道盛,必害君子。當過為之防,防之不至,則為其所戕矣。故曰兇,如何也?言其甚也。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本義

當過之時,以剛處柔,過乎恭矣。無咎之道也。弗過遇之,言弗過於剛而適合其宜也。往則過矣,故有厲而當戒。陽性堅剛,故又戒以勿用永貞。言當隨時之宜,不可固守也。或曰:弗過遇之,若以六二爻例,則當如此說;若依九三爻例,則過遇當如過防之義。未詳孰是,當闕以俟知者。

程傳

四當小過之時,以剛處柔,剛不過也是以無咎。既弗過,則合其宜矣,故云遇之,謂得其道也。若往則有危,必當戒懼也,往去柔而以剛進也。勿用永貞,陽性堅剛,故戒以隨宜不可固守也。方陰過之時,陽剛失位,則君子當隨時順處,不可固守其常也。四居高位而無上下之交,雖比五應初,方陰過之時,彼豈肯從陽也,故往則有厲。

集說

  • 朱子語類雲:過遇猶言加意待之也,與九三“弗過防之”文體正同。

彖傳三四皆剛失位而不中,然九三純剛故兇,九四居柔故有無咎之義。然質本剛也,故又戒以當過遇之為善。遇者,合人情就事理。過遇,朱子所謂加意待之者是也。若不能過遇之,則往而有危,所當以為戒而不可固執而不變者,是小過之時義也。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本義

爻義未明,此亦當闕。

程傳

位不當,謂處柔。九四當過之時,不過剛而反居柔,乃得其宜,故曰遇之,遇其宜也。以九居四位不當也,居柔乃遇其宜也。當陰過之時,陽退縮自保足矣,終豈能長而盛也?故往則有危,必當戒也。“長”上聲作平聲,則大失易意,以夬與剝觀之可見。與夬之象文同而音異也。

集說

  • 錢氏一本曰 :三四皆失位,故特明其位不當。三防,四遇,亦皆宜下。三從或戕,四往必戒,亦皆不宜上。

位不當,即所謂剛失位而不中者。惟剛失位而不中,故戒以當過遇之,不然則有危矣。豈可長執此而不知變乎?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本義

以陰居尊,又當陰過之時,不能有為。而弋取六二以為助,故有此象。在穴,陰物也。兩陰相得,其不能濟大事可知。

程傳

五以陰柔居尊位,雖欲過為,豈能成功?如宻雲而不能成雨,所以不能成雨自西郊故也。陰不能成雨,小畜卦中已解。公弋取彼在穴,弋射取之也。射止是射,弋有取義。穴,山中之空,中虛乃空也。在穴,指六二也。五與二本非相應,乃弋而取之。五當位,故云公,謂公上也。同類相取,雖得之,兩陰豈能濟大事乎?猶密雲之不能成雨也。

集說

  • 張子曰:小過有飛鳥之象,故因曰“取彼在穴”。

  • 胡氏瑗曰:弋者,所以射高也;穴者,所以隱伏而在下也。公以弋繳而取穴中之物,猶聖賢雖過行其事,意在矯下也。

  • 姚氏舜牧曰:時值小過,宜下不宜上。陰至於五,過甚矣。其所居者尊位也,挾勢自亢,澤不下究。雲雖密而不雨,自我西郊故耳。當此之時,欲沛膏澤於生民,必湏下求巖穴之士以為輔,乃可也。故又戒之以求助,抑之以下賢。

  • 錢氏志立曰:小過所惡者,飛鳥也。鳥在穴而不飛,所謂不宜上而宜下者也。故公弋取以為助。

小過有飛鳥之象,而所惡者飛,蓋飛則上而不下,違乎不宜上宜下之義也。雲亦飛物也,下而降則為雨。密雲不雨,是猶飛而未下也。五在上體,又居尊位,當小過之時,上而未下者也。故取宻雲不雨為象。雲而不雨,則膏澤不下於民矣。以其虛中也,故能降心以從道,抑志以下交,如弋鳥然。不弋其飛者而弋其在穴者,如此則合乎宜下之義,而云之飛者不崇朝而為雨之潤矣。此爻變鳥之象而為雲者,以居尊位故也。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本義

已上,太高也。

程傳

陽降陰升,合則和而成雨。陰已在上,雲雖密豈能成雨乎?陰過不能成大之義也。

集說

  • 龔氏煥曰 :密雲不雨,小畜謂其尚往者,陰不足以畜陽而陽尚往也;小過謂其已上者,陰過乎陽而陰已上也。一為陽之過,一為陰之過,皆陰陽不和之象,所以不能為雨也。案兩卦密雲不雨,龔氏謂皆陰陽不和之象是已然。小畜所謂尚往者,亦是陰氣上行,與此爻已上同,非兩義也。但小畜卦義喻在下者,則尚往者當積厚而自雨;此爻之義喻在上者,則已上者當下交而乃雨,意義不同爾。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本義

六以陰居動體之上,處陰過之極,過之已高而甚遠者也,故其象佔如此。或曰“遇過”恐亦只當作“過遇”,義同九四,未知是否。

程傳

六陰而動體,處過之極,不與理遇,動皆過之。其違理過常,如飛鳥之迅速,所以兇也。離過之遠,是謂災眚,是當有災眚也。災者,天殃;眚者,人為。既過之極,豈惟人眚,天災亦至,其兇可知。天理人事皆然也。

集說

  • 王氏弼曰:小人之過,遂至上極。過而不知限,至於亢也。過至於亢,將何所遇?飛而不將,何所託?災已自致,復何言哉。

  • 孔氏穎達曰:以小人之身,過而弗遇,必遭羅網。其猶鳥飛而無託,必離繒繳,故曰“飛鳥離之兇也”。過亢離兇,是謂自災而致眚。

  • 胡氏瑗曰:上六過而不已,若鳥之高翔,不知所止,以至窮極而離於兇禍,不能反於下以圖其所安。猶人之不近人情,亢已而行,故外來之災自招之,損皆有之也。

  • 餘氏芑舒曰:飛鳥離之,如鴻則離之之離。

  • 俞氏琰曰:彖辭言“不宜上而上”,乃震動之體,動極而忘返,如飛鳥離於繒繳,不亦兇乎?是天災也,亦人眚也,故曰“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復之上曰“迷復兇,有災眚”,此曰“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辭意不同,兇由己作,災眚外至。迷復則因兇而致災眚者也,此則兇即其災眚也。蓋時當過極,不能自守而徇俗,以至於此。與初六當時未過而自飛以致兇者稍別。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程傳

居過之終,弗遇於理,而過之,過已亢,極其兇宜也。

集說

  • 孔氏穎達曰 :釋所以弗遇過之,以其已在亢極之地故也。

  • 趙氏汝梅曰 :已上未為極,已亢則極矣。

  • 俞氏琰曰 :六五曰已上,謂其已過也;上六又過甚,故曰已亢。

總論

  • 項氏安世曰:坎離者,乾坤之用也。故上經終於坎離,下經終於既未濟。頤中孚肖離,大小過肖坎。故上經以頤大過附坎離,下經以中孚小過附既未濟。二陽函四陰則謂之頤,四陽函二陰則謂之中孚,二陰函四陽則謂之大過,四陰函二陽則謂之小過。離之為麗,坎之為陷,意亦類此。

  • 吳氏曰:以二陽言,九三過剛居上,不能自下,故或戕之;九四居柔能下,故無咎。五上皆以陰乘陽,上彖傳所謂“上逆”者也。曰已上,曰已亢,然上兇而五不然者,以其柔中也。六二柔順中正而承乎陽,所謂“下順”者也,故無咎。初以柔居下而兇者,位雖卑而志則上而不下,是以與上六同為飛鳥之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