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雷噬嗑
程传
噬嗑序卦: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既有可观,然后有来合之者也。噬嗑所以次观也。噬,啮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闲之,啮而后合之也。卦上下二刚爻而中柔,外刚中虚,人颐口之象也。中虚之中又一刚爻,为颐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则隔其上下,不得嗑,必啮之则得嗑,故为噬嗑。
圣人以卦之象推之于天下之事:在口则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则为有强梗或谗邪闲隔于其间,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当用刑法,小则惩戒,大则诛戮,以除去之,然后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于一国一家,至于万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闲也。无闲则合矣,以至天地之生,万物之成,皆合而后能遂。凡未合者,皆有闲也。
若君臣父子、亲戚朋友之间,有离贰怨隙者,盖谗邪闲于其间也。除去之则和合矣。故闲隔者,天下之大害也。圣人观噬嗑之象,推之于天下万事,皆使去其闲隔而合之,则无不和且洽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闲,在任刑罚,故卦取用刑为义。在二体明照而威震,乃用刑之象也。
噬嗑:亨,利用狱
本义
噬,啮也;嗑,合也。物有闲者,啮而合之也。为卦上下两阳而中虚,颐口之象。九四一阳闲于其中,必啮之而后合,故为噬嗑。其占当得亨通者,有闲故不通,啮之而合则亨通矣。又三阴三阳,刚柔中半,下动上明,下雷上电,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于五而得其中,是知以阴居阳虽不当位,而利用狱。盖治狱之道,惟威与明而得其中之为贵,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则应其占也。
程传
噬嗑亨,卦自有亨义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闲也。噬而嗑之,则亨通矣。利用狱,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狱也。天下之闲,非刑狱何以去之?不云利用刑而云利用狱者,卦有明照之象,利于察狱也。狱者,所以究治情伪,得其情则知为闲之道,然后可以设防与致刑也。
集说
- 李氏舜臣曰 :噬嗑,震下离上,天地生物,有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电击搏之。圣人治天下,有为民之梗者,必用刑狱断制之。故噬嗑以去颐中之梗,雷电以去天地之梗,刑狱以去天下之梗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本义
雷电当作电雷。
程传
象无倒置者,疑此文互也。雷电相须并见之物,亦有嗑象。电明而雷威,先王观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以明其刑罚,饬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
集说
侯氏行果曰 :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物。雷电震照,则万物不能懐邪。故先王则之,明罚敕法,以示万物也。
项氏安世曰 :阴阳相噬而有声则为雷,有光则为电。二物因噬而嗑,故曰雷电噬嗑。
徐氏几曰 :明罚者,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敕法者,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此先王忠厚之意也。未至折狱致刑处,故与丰象异。
张氏清子曰 :蔡邕石经本作电雷。
蔡氏清曰 :先王以明罚敕法,此以立法言,故曰先王。若丰折狱致刑,以用法言,则曰君子矣。
薛氏瑄曰 :噬嗑、贲、丰、旅四卦论用刑,皆离火之用。以是见用法贵乎明,噬嗑、丰以火雷、雷火交互为体,用法贵乎威明并济;贲、旅以山火、火山交互为体,用法贵乎明慎并用。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本义
以卦体释卦名义。
集说
- 王氏宗传曰:《易》之立卦,其命名立象各有所指。鼎、井、大过(栋桡)、小过(飞鸟),若此类者,远取诸物也;艮背、颐(颐噬嗑)、颐中有物,若此类者,近取诸身也。
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本义
又以卦名、卦体、卦德、二象、卦变释卦辞。
程传
颐中有物,故为噬嗑。有物间于颐中,则为害;噬而嗑之,则其害亡,乃亨通也。故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以卦才言也。刚爻与柔爻相闲,刚柔分而不相杂,为明辨之象,明辨察狱之本也。动而明,下震上离,其动而明也。雷电合而章,雷震而电耀,相须并见,合而章也。照与威并行,用狱之道也。能照则无所隐情,有威则莫敢不畏。上既以二象言其动而明,故复言威照并用之意。六五以柔居中为用,柔得中之义。上行谓居尊位,虽不当位,谓以柔居五为不当,而利于用狱者,治狱之道全刚则伤于严暴,过柔则失于宽纵。五为用狱之主,以柔处刚而得中,得用狱之宜也。以柔居刚为利用狱,以刚居柔为利否。曰刚柔质也,居用也,用柔非治狱之宜也。
集说
崔氏憬曰:物在颐中,隔其上下,因啮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于上下之闲有乱群者,当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狱”。
石氏介曰:大凡柔则言上行,刚则言来。柔下刚上,定体也。刚来如讼、无妄、涣等,刚体本在上而来下;上行如晋、睽、鼎、噬嗑等,柔体本在下,今居五位为上行。
朱氏震曰:六五柔中不当位也,施于用狱无若柔中之为利。盖人君止于仁,不以明断称。以皋陶“宁失不经”,曾子“哀矜而勿喜”之言观之,则不在明断审矣。
赵氏汝梅曰:体卦之画则宽严胥济,体卦之德则明清善听,体卦之象则狱不淹宿。噬以刚动而能嗑,《彖》言“利用狱”,疑当以刚能断制,而圣人归之六五之柔,其哀矜惟良之义乎?大君在上,三宥而后制刑,德虽柔于狱,则利。
俞氏琰曰:噬嗑倒转为贲,亦有颐中有物之象,而以为贲何耶?曰:凡噬者必下动,贲无震,故不得为噬嗑也。夫颐而中虚,则无事于噬而自可合;今有物焉,则窒塞矣。苟不以齿决之,乌得而合?故噬已则嗑,嗑则窒者去而上下亨通。故文王曰“噬嗑亨”,孔子添一“而”字,盖谓噬而嗑之则亨,不噬则不嗑,不嗑则不亨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本义
初上无位,为受刑之象。中四爻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过小,又在卦下,故为“屦校灭趾”之象。止恶于初,故得无咎。占者小伤而无咎也。
程传
九居初最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为受刑之人。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校,木械也。其过小,故屦之于足,以灭伤其趾。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则当惩惧,不敢进于恶矣,故得无咎。系辞云:“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言惩之于小与初,故得无咎也。初与上无位,为受刑之人。馀四爻皆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无位者也,上处尊位之上,过于尊位亦无位者也。王弼以为无阴阳之位,阴阳系于奇偶,岂容无也?然诸卦初上不言当位不当位者,盖初终之义为大。临之初九则以位为正,若需上六云不当位,干上九云无位,爵位之位非阴阳之位也。
集说
王氏弼曰 :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
俞氏琰曰 :校,狱具也;初在下,趾象也;灭,没而不见也。以刚物加于著屦之足而没其趾,故曰“屦校灭趾”。惩之于小,戒之于初,则不进于恶,故无咎。
姜氏宝曰 :灭,没也。言屦校于足而遮没其趾,非伤灭其趾之谓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本义
灭趾,又有不进于恶之象。
程传
屦校而灭伤其趾,则知惩诫而不敢长其恶,故云不行也。古人制刑,有小罪则校其趾,盖取禁止其行使,不进于恶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 :下卦为震,灭趾使其不敢如震之动也,动则进于恶矣。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本义
祭有肤鼎,盖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肤之易然。以柔乘刚,故虽甚易亦不免于伤,灭其鼻。占者虽伤而终无咎也。
程传
二应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为义。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用刑得其中正,则罪恶者易服,故取噬肤为象,噬啮人之肌肤为易入也。灭,没也,深入至没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刚,是用刑于刚强之人,刑刚强之人必须深痛,故至灭鼻而无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与严刑以待刚强,义不相妨。
集说
孔氏颖达曰 :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太深也,刑中其理,故无咎。
胡氏炳文曰 :噬而言肤、腊、胏、肉者,取颐中有物之象也。各爻虽取所噬之难易而言,然因各爻自有此象,故其所噬者因而为之象耳。六二柔而中正,故所治如噬肤之易入。初刚未服,不能无伤,然始虽有伤,终可服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程传
深至灭鼻者,乘刚故也。乘刚乃用刑于刚强之人,不得不深严也。深严则得宜,乃所谓中也。
集说
孔氏颖达曰 :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本义
腊肉谓兽腊,全体骨而为之者,坚韧之物也。阴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为“噬腊肉遇毒”之象。占虽小吝,然时当噬嗑,于义为无咎也。
程传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处不当位,自处不得其当而刑于人,则人不服而怨怼悖犯之,如噬啮干腊(坚韧之物)而遇毒恶之味,反伤于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伤,是可鄙吝也。然当噬嗑之时,大要噬闲而嗑之,虽其身处位不当而强梗难服,至于遇毒,然用刑非为不当也,故虽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集说
- 胡氏炳文曰 :肉因六柔取象,腊因三刚取象。六二柔居柔,故所噬象肤之柔;六三柔居刚,故所噬象腊肉,柔中有刚,比之二难矣。二三皆无咎而三小吝者,中正不中正之分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程传
六三以阴居阳处,位不当,自处不当,故所刑者难服而反毒之也。
案
此亦借爻位之不当以明其所处之难尔,非其所行有不当也。若所行有不当,则施之刑狱,其失大矣,安得无咎,又岂独小吝而已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本义
胏,肉之带骨者,与胾通。《周礼》狱讼入钧金束矢而后听之。九四以刚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坚而得听讼之宜也。然必利于艰难正固,则吉。戒占者宜如是也。
程传
九四居近君之位,当噬嗑之任者也。四已过中,是其间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干胏。胏,肉之有聮骨者,干肉而兼骨,至坚难噬者也。噬至坚而得金矢,金取刚,矢取直。九四阳德刚直,为得刚直之道。虽用刚直之道,利在克艰其事而贞固其守则吉也。九四刚而明,体阳而居柔,刚明则伤于果,故戒以知难;居柔则守不固,故戒以坚贞。刚而不贞者有矣,凡失刚者皆不贞也。在噬嗑,四最为善。
集说
陆氏绩曰 :金矢者,刚直也。噬胏虽难,终得申其刚直也。
杨氏时曰 :九四合一卦言之,则为间者;以爻言,则居近君之位,任除闲之责者也。易之取象不同类如此。
王氏宗传曰 :以一卦言之,则九四颐中之物也,所以为强梗者也;以六爻言之,则九四刚直之才也,所以去强梗者也。肉之附骨者谓之胏,而又干焉,亦最难噬者也。然三之于腊肉,则遇毒;而四之于干胏,则无是患者,刚柔之才异也。
丘氏富国曰 :噬嗑惟四五两爻能尽治狱之道。彖以五之柔为主,故曰“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利用之言独归之五,而他爻不与焉。爻以四之刚为主,故曰“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吉之言独归之四,而他爻谓之无咎也。主柔而言,以仁为治狱之本;主刚而言,以威为治狱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惩其奸慝。刚柔迭用,畏爱兼施,治狱之道得矣。
胡氏炳文曰 :离为乾卦,故为干胏(腊肉)。肉藏骨,柔中有刚。六三柔居刚,故所噬如之(干胏)。骨连肉,刚中有柔。九四刚居柔,故所噬如之三(腊肉)。遇毒所治之人不服也,四得金矢,其人服矣。然必艰难正固,乃无咎。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程传
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戒于利艰贞,盖其所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集说
方氏应祥曰 :虑听讼者之心有所未光,故以利艰贞为戒。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本义
噬干肉,难于肤而易于腊胏者也。黄,中色;金,亦谓钧金。六五柔顺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贞厉乃得无咎,亦戒占者之辞也。
程传
五在卦愈上而为噬干肉,反易于四之干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势以刑于下,其势易也。在卦将极矣,其为间甚大,非易嗑也,故为噬干肉也。得黄金,黄中色,金刚物。五居中为得中道,处刚而四辅以刚,得黄金也。五无应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贞厉无咎,六五虽处中刚,然实柔体,故戒以必正固而怀危厉,则得无咎也。以柔居尊而当噬嗑之时,岂可不贞固而怀危惧哉?
集说
朱子语类问 :九四“利艰贞”,六五“贞厉”,皆有艰难正固、危惧之意,故皆为戒占者之辞。曰:“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大抵才是治人,彼必为敌,不是易事。故虽是时位卦德得用刑之宜,亦须以艰难正固处之。”
李氏过曰 :九四以刚噬,六五以柔噬。以刚噬者,有司执法之公;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
胡氏炳文曰 :噬肤、噬腊肉、噬干胏,一节难于一节。六五噬干肉则易矣。五君位也,以柔居刚,柔而得中,用狱之道也,何难之有?讼则出矢,狱则出金。讼为小,狱为大。四于讼狱兼得,大小兼理之也。五君也,非大狱不敢以闻。《书》所谓“罔攸兼于庶狱”是也。
谷氏家杰曰 :四先艰而后贞者,先以艰难存心,而后出入罔不得其正。此狱未成之前详审之法,人臣以执法为道也。五先贞而后厉者,虽出入无不得正,而犹以危厉惕其心。此狱既成之后钦恤之仁,人君以好生为德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程传
所以能无咎者,以所为得其当也。所谓当,居中用刚而能守正虑危也。
集说
赵氏汝梅曰 :释彖言不当位,此言得当者,释彖以位言,此以事言。六五以柔用狱,行以正厉,其无咎者,得用狱之当者也。 林氏希元曰 :得当即是得用刑之道,不就爻位说。若果是说位得中当,以解得黄金不宜,以解贞厉无咎矣。
上九:何校灭耳,凶
本义
何,负也。过极之阳在卦之上,恶极罪大,凶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程传
上,过乎尊位,无位者也,故为受刑者。居卦之终,是其闲太噬之极也。《系辞》所谓“恶积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何,负也,谓在颈也。
集说
- 郭氏雍曰 :初上“灭”字,或以为刑。独孔氏训“没”,屦校桎其足,桎大而灭趾;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没耳也。或以灭耳为刵(割耳),灭鼻为劓(割鼻),灭趾为剕(断足)。《书注》劓、刵轻刑,《吕刑》剕辟为重,故汉斩趾同于弃市。方初九小刑,固不当断趾;上九罪大,复不当轻刑。以是知三者言“灭”,皆非刑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本义
灭耳,盖罪其听之不聪也。若能审听而早图之,则无此凶矣。
程传
人之聋暗不悟,积其罪恶以至于极。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为其无所闻知,积成其恶,故以校而灭伤其耳,诫聪之不明也。
集说
胡氏炳文曰 :上卦为离,灭耳言其不能如离之明也。
林氏希元曰 :聪字单言则包明与,明并言则聪又为体而明为用。
总论
- 李氏过曰 :以六爻之位言之,五君位也,为治狱之主;四大臣位也,为治狱之卿;三二又其下也,为治狱之吏。上九则已处卦之极,过乎大臣之位,故为受刑者。其象占显示其恶极罪大,终受重刑,凶之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