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火雷噬嗑

程傳

噬嗑序卦: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既有可觀,然後有來合之者也。噬嗑所以次觀也。噬,齧也;嗑,合也。口中有物閒之,齧而後合之也。卦上下二剛爻而中柔,外剛中虛,人頤口之象也。中虛之中又一剛爻,為頤中有物之象。口中有物則隔其上下,不得嗑,必齧之則得嗑,故為噬嗑。

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閒隔於其間,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當用刑法,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凡天下至於一國一家,至於萬事,所以不和合者,皆由有閒也。無閒則合矣,以至天地之生,萬物之成,皆合而後能遂。凡未合者,皆有閒也。

若君臣父子、親戚朋友之間,有離貳怨隙者,蓋讒邪閒於其間也。除去之則和合矣。故閒隔者,天下之大害也。聖人觀噬嗑之象,推之於天下萬事,皆使去其閒隔而合之,則無不和且洽矣。噬嗑者,治天下之大用也。去天下之閒,在任刑罰,故卦取用刑為義。在二體明照而威震,乃用刑之象也。

噬嗑:亨,利用獄

本義

噬,齧也;嗑,合也。物有閒者,齧而合之也。為卦上下兩陽而中虛,頤口之象。九四一陽閒於其中,必齧之而後合,故為噬嗑。其佔當得亨通者,有閒故不通,齧之而合則亨通矣。又三陰三陽,剛柔中半,下動上明,下雷上電,本自益卦六四之柔上行以至於五而得其中,是知以陰居陽雖不當位,而利用獄。蓋治獄之道,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故筮得之者,有其德則應其佔也。

程傳

噬嗑亨,卦自有亨義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有閒也。噬而嗑之,則亨通矣。利用獄,噬而嗑之之道,宜用刑獄也。天下之閒,非刑獄何以去之?不雲利用刑而云利用獄者,卦有明照之象,利於察獄也。獄者,所以究治情偽,得其情則知為閒之道,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

集說

  • 李氏舜臣曰 :噬嗑,震下離上,天地生物,有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電擊搏之。聖人治天下,有為民之梗者,必用刑獄斷制之。故噬嗑以去頤中之梗,雷電以去天地之梗,刑獄以去天下之梗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本義

雷電當作電雷。

程傳

象無倒置者,疑此文互也。雷電相須並見之物,亦有嗑象。電明而雷威,先王觀雷電之象,法其明與威,以明其刑罰,飭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

集說

  • 侯氏行果曰 :雷所以動物,電所以照物。雷電震照,則萬物不能懐邪。故先王則之,明罰敕法,以示萬物也。

  • 項氏安世曰 :陰陽相噬而有聲則為雷,有光則為電。二物因噬而嗑,故曰雷電噬嗑。

  • 徐氏幾曰 :明罰者,所以示民而使之知所避;敕法者,所以防民而使之知所畏。此先王忠厚之意也。未至折獄致刑處,故與豐象異。

  • 張氏清子曰 :蔡邕石經本作電雷。

  • 蔡氏清曰 :先王以明罰敕法,此以立法言,故曰先王。若豐折獄致刑,以用法言,則曰君子矣。

  • 薛氏瑄曰 :噬嗑、賁、豐、旅四卦論用刑,皆離火之用。以是見用法貴乎明,噬嗑、豐以火雷、雷火交互為體,用法貴乎威明並濟;賁、旅以山火、火山交互為體,用法貴乎明慎並用。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

集說

  • 王氏宗傳曰:《易》之立卦,其命名立象各有所指。鼎、井、大過(棟橈)、小過(飛鳥),若此類者,遠取諸物也;艮背、頤(頤噬嗑)、頤中有物,若此類者,近取諸身也。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本義

又以卦名、卦體、卦德、二象、卦變釋卦辭。

程傳

頤中有物,故為噬嗑。有物間於頤中,則為害;噬而嗑之,則其害亡,乃亨通也。故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以卦才言也。剛爻與柔爻相閒,剛柔分而不相雜,為明辨之象,明辨察獄之本也。動而明,下震上離,其動而明也。雷電合而章,雷震而電耀,相須並見,合而章也。照與威並行,用獄之道也。能照則無所隱情,有威則莫敢不畏。上既以二象言其動而明,故復言威照並用之意。六五以柔居中為用,柔得中之義。上行謂居尊位,雖不當位,謂以柔居五為不當,而利於用獄者,治獄之道全剛則傷於嚴暴,過柔則失於寬縱。五為用獄之主,以柔處剛而得中,得用獄之宜也。以柔居剛為利用獄,以剛居柔為利否。曰剛柔質也,居用也,用柔非治獄之宜也。

集說

  • 崔氏憬曰:物在頤中,隔其上下,因齧而合,乃得其亨焉。以喻人於上下之閒有亂群者,當用刑去之,故言“利用獄”。

  • 石氏介曰:大凡柔則言上行,剛則言來。柔下剛上,定體也。剛來如訟、無妄、渙等,剛體本在上而來下;上行如晉、睽、鼎、噬嗑等,柔體本在下,今居五位為上行。

  • 朱氏震曰:六五柔中不當位也,施於用獄無若柔中之為利。蓋人君止於仁,不以明斷稱。以皋陶“寧失不經”,曾子“哀矜而勿喜”之言觀之,則不在明斷審矣。

  • 趙氏汝梅曰:體卦之畫則寬嚴胥濟,體卦之德則明清善聽,體卦之象則獄不淹宿。噬以剛動而能嗑,《彖》言“利用獄”,疑當以剛能斷制,而聖人歸之六五之柔,其哀矜惟良之義乎?大君在上,三宥而後制刑,德雖柔於獄,則利。

  • 俞氏琰曰:噬嗑倒轉為賁,亦有頤中有物之象,而以為賁何耶?曰:凡噬者必下動,賁無震,故不得為噬嗑也。夫頤而中虛,則無事於噬而自可合;今有物焉,則窒塞矣。苟不以齒決之,烏得而合?故噬已則嗑,嗑則窒者去而上下亨通。故文王曰“噬嗑亨”,孔子添一“而”字,蓋謂噬而嗑之則亨,不噬則不嗑,不嗑則不亨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本義

初上無位,為受刑之象。中四爻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罪薄過小,又在卦下,故為“屨校滅趾”之象。止惡於初,故得無咎。佔者小傷而無咎也。

程傳

九居初最下,無位者也,下民之象,為受刑之人。當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輕。校,木械也。其過小,故屨之於足,以滅傷其趾。人有小過,校而滅其趾,則當懲懼,不敢進於惡矣,故得無咎。繫辭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言懲之於小與初,故得無咎也。初與上無位,為受刑之人。餘四爻皆為用刑之人。初居最下無位者也,上處尊位之上,過於尊位亦無位者也。王弼以為無陰陽之位,陰陽繫於奇偶,豈容無也?然諸卦初上不言當位不當位者,蓋初終之義為大。臨之初九則以位為正,若需上六雲不當位,幹上九雲無位,爵位之位非陰陽之位也。

集說

  • 王氏弼曰 :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

  • 俞氏琰曰 :校,獄具也;初在下,趾象也;滅,沒而不見也。以剛物加於著屨之足而沒其趾,故曰“屨校滅趾”。懲之於小,戒之於初,則不進於惡,故無咎。

  • 姜氏寶曰 :滅,沒也。言屨校於足而遮沒其趾,非傷滅其趾之謂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本義

滅趾,又有不進於惡之象。

程傳

屨校而滅傷其趾,則知懲誡而不敢長其惡,故云不行也。古人制刑,有小罪則校其趾,蓋取禁止其行使,不進於惡也。

集說

胡氏炳文曰 :下卦為震,滅趾使其不敢如震之動也,動則進於惡矣。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本義

祭有膚鼎,蓋肉之柔脆,噬而易嗑者。六二中正,故其所治如噬膚之易然。以柔乘剛,故雖甚易亦不免於傷,滅其鼻。佔者雖傷而終無咎也。

程傳

二應五之位,用刑者也。四爻皆取噬為義。二居中得正,是用刑得其中正也。用刑得其中正,則罪惡者易服,故取噬膚為象,噬齧人之肌膚為易入也。滅,沒也,深入至沒其鼻也。二以中正之道,其刑易服,然乘初剛,是用刑于剛強之人,刑剛強之人必須深痛,故至滅鼻而無咎也。中正之道易以服人與嚴刑以待剛強,義不相妨。

集說

  • 孔氏穎達曰 :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剛而刑,未盡順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太深也,刑中其理,故無咎。

  • 胡氏炳文曰 :噬而言膚、臘、胏、肉者,取頤中有物之象也。各爻雖取所噬之難易而言,然因各爻自有此象,故其所噬者因而為之象耳。六二柔而中正,故所治如噬膚之易入。初剛未服,不能無傷,然始雖有傷,終可服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程傳

深至滅鼻者,乘剛故也。乘剛乃用刑于剛強之人,不得不深嚴也。深嚴則得宜,乃所謂中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 :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本義

臘肉謂獸臘,全體骨而為之者,堅韌之物也。陰柔不中正,治人而人不服,為“噬臘肉遇毒”之象。佔雖小吝,然時當噬嗑,於義為無咎也。

程傳

三居下之上,用刑者也。六居三處不當位,自處不得其當而刑于人,則人不服而怨懟悖犯之,如噬齧幹臘(堅韌之物)而遇毒惡之味,反傷於口也。用刑而人不服,反致怨傷,是可鄙吝也。然當噬嗑之時,大要噬閒而嗑之,雖其身處位不當而強梗難服,至於遇毒,然用刑非為不當也,故雖可吝而亦小。噬而嗑之,非有咎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 :肉因六柔取象,臘因三剛取象。六二柔居柔,故所噬象膚之柔;六三柔居剛,故所噬象臘肉,柔中有剛,比之二難矣。二三皆無咎而三小吝者,中正不中正之分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程傳

六三以陰居陽處,位不當,自處不當,故所刑者難服而反毒之也。

此亦借爻位之不當以明其所處之難爾,非其所行有不當也。若所行有不當,則施之刑獄,其失大矣,安得無咎,又豈獨小吝而已乎?

九四:噬幹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本義

胏,肉之帶骨者,與胾通。《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戒佔者宜如是也。

程傳

九四居近君之位,當噬嗑之任者也。四已過中,是其間愈大而用刑愈深也。故云噬幹胏。胏,肉之有聮骨者,乾肉而兼骨,至堅難噬者也。噬至堅而得金矢,金取剛,矢取直。九四陽德剛直,為得剛直之道。雖用剛直之道,利在克艱其事而貞固其守則吉也。九四剛而明,體陽而居柔,剛明則傷於果,故戒以知難;居柔則守不固,故戒以堅貞。剛而不貞者有矣,凡失剛者皆不貞也。在噬嗑,四最為善。

集說

  • 陸氏績曰 :金矢者,剛直也。噬胏雖難,終得申其剛直也。

  • 楊氏時曰 :九四合一卦言之,則為間者;以爻言,則居近君之位,任除閒之責者也。易之取象不同類如此。

  • 王氏宗傳曰 :以一卦言之,則九四頤中之物也,所以為強梗者也;以六爻言之,則九四剛直之才也,所以去強梗者也。肉之附骨者謂之胏,而又幹焉,亦最難噬者也。然三之於臘肉,則遇毒;而四之於幹胏,則無是患者,剛柔之才異也。

  • 丘氏富國曰 :噬嗑惟四五兩爻能盡治獄之道。彖以五之柔為主,故曰“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利用之言獨歸之五,而他爻不與焉。爻以四之剛為主,故曰“噬幹胏得金矢,利艱貞吉”。吉之言獨歸之四,而他爻謂之無咎也。主柔而言,以仁為治獄之本;主剛而言,以威為治獄之用。仁以寓其哀矜,威以懲其奸慝。剛柔迭用,畏愛兼施,治獄之道得矣。

  • 胡氏炳文曰 :離為乾卦,故為幹胏(臘肉)。肉藏骨,柔中有剛。六三柔居剛,故所噬如之(幹胏)。骨連肉,剛中有柔。九四剛居柔,故所噬如之三(臘肉)。遇毒所治之人不服也,四得金矢,其人服矣。然必艱難正固,乃無咎。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程傳

凡言未光,其道未光大也。戒於利艱貞,蓋其所不足也,不得中正故也。

集說

方氏應祥曰 :慮聽訟者之心有所未光,故以利艱貞為戒。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本義

噬乾肉,難於膚而易於臘胏者也。黃,中色;金,亦謂鈞金。六五柔順而中,以居尊位,用刑于人,人無不服,故有此象。然必貞厲乃得無咎,亦戒佔者之辭也。

程傳

五在卦愈上而為噬乾肉,反易於四之幹胏者,五居尊位,乘在上之勢以刑于下,其勢易也。在卦將極矣,其為間甚大,非易嗑也,故為噬乾肉也。得黃金,黃中色,金剛物。五居中為得中道,處剛而四輔以剛,得黃金也。五無應而四居大臣之位,得其助也。貞厲無咎,六五雖處中剛,然實柔體,故戒以必正固而懷危厲,則得無咎也。以柔居尊而當噬嗑之時,豈可不貞固而懷危懼哉?

集說

  • 朱子語類問 :九四“利艱貞”,六五“貞厲”,皆有艱難正固、危懼之意,故皆為戒佔者之辭。曰:“亦是爻中元自有此道理。大抵才是治人,彼必為敵,不是易事。故雖是時位卦德得用刑之宜,亦須以艱難正固處之。”

  • 李氏過曰 :九四以剛噬,六五以柔噬。以剛噬者,有司執法之公;以柔噬者,人君不忍之仁也。

  • 胡氏炳文曰 :噬膚、噬臘肉、噬幹胏,一節難於一節。六五噬乾肉則易矣。五君位也,以柔居剛,柔而得中,用獄之道也,何難之有?訟則出矢,獄則出金。訟為小,獄為大。四於訟獄兼得,大小兼理之也。五君也,非大獄不敢以聞。《書》所謂“罔攸兼於庶獄”是也。

  • 谷氏家傑曰 :四先艱而後貞者,先以艱難存心,而後出入罔不得其正。此獄未成之前詳審之法,人臣以執法為道也。五先貞而後厲者,雖出入無不得正,而猶以危厲惕其心。此獄既成之後欽恤之仁,人君以好生為德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程傳

所以能無咎者,以所為得其當也。所謂當,居中用剛而能守正慮危也。

集說

趙氏汝梅曰 :釋彖言不當位,此言得當者,釋彖以位言,此以事言。六五以柔用獄,行以正厲,其無咎者,得用獄之當者也。 林氏希元曰 :得當即是得用刑之道,不就爻位說。若果是說位得中當,以解得黃金不宜,以解貞厲無咎矣。

上九:何校滅耳,兇

本義

何,負也。過極之陽在卦之上,惡極罪大,兇之道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上,過乎尊位,無位者也,故為受刑者。居卦之終,是其閒太噬之極也。《繫辭》所謂“惡積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滅其耳,兇可知矣。何,負也,謂在頸也。

集說

  • 郭氏雍曰 :初上“滅”字,或以為刑。獨孔氏訓“沒”,屨校桎其足,桎大而滅趾;何校械其首,械大而沒耳也。或以滅耳為刵(割耳),滅鼻為劓(割鼻),滅趾為剕(斷足)。《書注》劓、刵輕刑,《呂刑》剕闢為重,故漢斬趾同於棄市。方初九小刑,固不當斷趾;上九罪大,復不當輕刑。以是知三者言“滅”,皆非刑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本義

滅耳,蓋罪其聽之不聰也。若能審聽而早圖之,則無此兇矣。

程傳

人之聾暗不悟,積其罪惡以至於極。古人制法,罪之大者何之以校,為其無所聞知,積成其惡,故以校而滅傷其耳,誡聰之不明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 :上卦為離,滅耳言其不能如離之明也。

  • 林氏希元曰 :聰字單言則包明與,明並言則聰又為體而明為用。

總論

  • 李氏過曰 :以六爻之位言之,五君位也,為治獄之主;四大臣位也,為治獄之卿;三二又其下也,為治獄之吏。上九則已處卦之極,過乎大臣之位,故為受刑者。其象佔顯示其惡極罪大,終受重刑,兇之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