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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訟

程傳

序卦曰: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人之所需者飲食,既有所湏爭訟所由起也。訟所以次需也。為卦幹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所以成訟也。以二體言之上剛下險,剛險相接能無訟乎?又人內險阻而外剛強,所以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本義

訟,即爭辨。卦象上幹下坎,幹代表剛健,坎代表險阻。上卦之剛用以制約下卦之險,下卦之險則伺機上攻上卦,形成內險外健、己險彼健的局面,這都是訟卦所揭示的爭訟之道。九二爻居中而實,上無相應之爻,象徵有誠信卻被窒塞,能因此產生惕懼之心而求得中道,故為中吉之象。上九爻過剛,居訟卦之極,象徵訟事終極無休,故為終兇之象。九五爻剛健中正,居尊位,有大人之象;同時,九五爻以剛乘險,以實履陷,故又有不利涉大川之象。因此,佔此卦者,必有爭辨之事,而吉凶則隨其所處之位而定。

程傳

訟卦之道,必以誠信為本。中實有信,則無虛妄,此吉道也。卦中九二爻實而有信,乃為有孚之象。然而,訟者與人爭辨,須待他人決斷,雖有誠信,亦可能遭遇窒塞未通之境。若不知窒塞而妄行,則易生訟事。事既未明,吉凶亦未可知,故當心懷惕懼。能中道而止,則得吉;若終極其訟,則必兇。訟者所求,在於辨明曲直,故利於見大人。大人剛明中正,能決所訟。訟非和平之事,當擇安地而處,不可涉險,故不利涉大川。

集說

  • 孔氏穎達曰 :窒,塞也;惕,懼也。凡訟之體,不可妄興,必有信實。被物止塞而能惕懼,中道而止,乃得吉。終兇者,訟不可長,若終竟訟事,雖復窒惕,亦有兇。物既有訟,須大人決之,故利見大人。若以訟而往涉危難,必有禍患,故不利涉大川。

  • 胡氏瑗曰 :孚者,由中之信。人所以興訟,必有由中之信而為他人之所窒塞,不得已而興訟。然雖已有信實,而為人之窒塞,亦須恐懼競慎而不敢自安,則庶幾可免於兇禍。又中道而止,則可以獲吉。大川,謂大險大難也。凡歷險涉難,必須物情相協,志氣和同,則可得而濟也。今訟之時,物情違忤而不相得,欲濟涉險難,必不可得。

  • 朱子語類雲 :大凡卦辭取義不一。如訟有孚窒惕中吉,蓋取九二中實、坎為加憂之象;終兇,蓋取上九終極於訟之象;利見大人,蓋取九五剛健中正居尊之象;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剛乘險、以實履陷之象。此取義不一也。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卦辭如此,辭極齊整,蓋所取諸爻義皆與爻中本辭協。亦有雖取爻義而與爻本辭不同者。

  • 項氏安世曰 :利見大人,或不與之校,如直不疑;或為之和解,如卓茂;或使其心化,如王烈;或為之辨明,如仲由,皆訟者之利也。不利涉大川,涉險之道利在同心,此豈相爭之時哉?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本義

天上水下,其行相違,作事謀始,訟端絕矣。

程傳

天上水下,相違而行,二體違戾,訟之由也。若上下相順,訟何由興?君子觀象,知人情有爭訟之道,故凡所作事必謀其始。絕訟端於事之始,則訟無由生矣。謀始之義廣矣,若慎交結、明契劵之類是也。

集說

  • 吳氏澄曰:水行而下,天行而上,其行兩相背戾,是違行也。

  • 胡氏炳文曰:凡事有始有中有終,訟中吉終兇。然能謀於其始,則訟端既絕,中與終不必言矣。

  • 林氏希元曰:訟不興於訟之日,而興於作事之始。作事不豫謀,此訟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於其始而謀之,看事理有無違礙,人情有無違拂,終久有無禍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訟者,皆杜絕之而不為,則訟端無自起矣。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本義

以卦徳釋卦名義。

程傳

訟之為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為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為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

集說

  • 毛氏璞曰:上剛下險,以彼此言之;險而健,以一人言之。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本義

以卦變、卦體、卦象釋卦辭。

程傳

訟之道固如是,又據卦才而言。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則二乃訟之主也。以剛處中,中實之象,故為有孚。處訟之時,雖有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不窒則不成訟矣,又居險陷之中,亦為窒塞惕懼之義。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此是也。卦義不取成卦之由,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據卦辭,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見其善,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所取不同也。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極意於其事則兇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謂窮盡其事也。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與人訟者,必處其身於安平之地,若蹈危險,則陷其身矣,乃入於深淵也。卦中有中正、險陷之象。

集說

  • 孔氏穎達曰:剛來而得中,輔嗣必以為九二者,凡上下二象在於下象者,則稱來,故賁卦雲“柔來而文剛”,是離下艮上而稱柔來。今此雲“剛來而得中”,故知九二也。且凡雲來者,皆據異類而來,九二在二陰之中,故稱來。若於爻辭之中,亦有從下卦向上卦稱來者,故需上六有“不速之客三人來”,謂下卦三陽,然需上六陰爻,陽來詣之,亦是非類而稱來也。

  • 劉氏牧曰:剛來謂二也,性本剛好勝而訟也。來居柔,能屈其性也。處中位,不失中道也。

  • 王氏安石曰:彖言乎其才也。訟有孚窒惕中吉,此言九二之才也;終兇,此言上九之才也;利見大人,言九五之才也;不利涉大川,言一卦之才也。

  • 蔡氏清曰:訟不可成,以理言之,揚人之惡也,煩上之聽也,損己之徳也,増俗之偷也。又人己之間俱廢其業,雖得不償失也,此豈君子之所樂成者哉?謂之不可成,見其宜惕中也。

彖傳中有言剛柔往來上下者,皆虛象也。先儒因此而卦變之說紛然,然觀泰、否卦“下小往大來,大往小來”雲者,文王之辭也,果從何卦而往何卦而來乎?亦云有其象而已耳。故依王、孔註疏作虛象者近是。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本義

陰柔居下,不能終訟,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六以柔弱居下,不能終極其訟者也。故於訟之初,因六之才為之戒曰:若不長永其事,則雖小有言,終得吉也。蓋訟非可長之事,以陰柔之才而訟於下,難以吉矣。以上有應援,而能不永其事故,雖小有言,終得吉也。有言,災之小者也。不永其事,而不至於兇,乃訟之吉也。

集說

  • 王氏弼曰 :處訟之初,訟不可終,故不永所事,然後乃吉。凡陽唱而陰和,陰非先唱者也。處訟之初,不為訟先,雖不能不訟,而必辨明也。

  • 楊氏簡曰 :訟之初不深,有不永所事之象。訟之初未深,小有言而已。既不永其事,故終吉。

  • 胡氏炳文曰 :初不曰不永訟,而曰不永所事。事之初,猶冀其不成訟也。小有言與需不同,需小有言,人不能不小有言也。此之小有言,我不能已而小有言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程傳

六以柔弱而訟於下,其義固不可長永也。永其訟則不勝而禍難及矣。又於訟之初即戒訟,非可長之事也。柔弱居下,才不能訟,雖不永所事,既訟矣,必有小災,故“小有言”也。既不永其事,又上有剛陽之正應,辯理之明,故終得其吉也。不然,其能免乎?在訟之義,同位而相應相與者也,故初於四為獲其辯明;同位而不相得,相訟者也,故二與五為對敵也。

集說

  • 王氏申子曰:止訟於初者上也,故於訟之初即以訟不可長為戒。

  • 俞氏琰曰:彖傳雲“訟不可成”,蓋言訟之通義而不欲其成;爻傳雲“訟不可長”,蓋言初為訟端而不欲其長。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本義

九二陽剛為險之主,本欲訟者也。然以剛居柔,得下之中而上應九五陽剛居尊,勢不可敵,故其象佔如此。邑人三百戶,邑之小者,言自處卑約以免災患。佔者如是,則無眚矣。

程傳

二五相應之地,而兩剛不相與相訟者也。九二自外來,以剛處險為訟之主,乃與五為敵。五以中正處君位,其可敵乎?是為訟而義不克也。若能知其義之不可,退歸而逋避,以寡約自處,則得無過眚也。必逋者,避為敵之地也。三百戶,邑之至小者。若處強大,是猶競也,能無眚乎?眚,過也。處不當也,與知惡而為有分也。

集說

  • 荀氏爽曰 :二者下體之君,君不爭則百姓無害也。

  • 王氏弼曰 :以剛處訟,不能下物。自下訟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懼歸竄其邑,乃可以免災。邑過三百,竄而據強,災未免也。

  • 項氏安世曰 :一家好訟,則百家受害。言三百戶無眚,見安者之眾也。

  • 俞氏琰曰 :九二以剛居柔,故不克訟逋逃也。既逋,則近已者皆無連坐之患,故曰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本義

掇,自取也。

程傳

義既不敵,故不能訟,歸而逋竄,避去其所也。自下而訟其上,義乖勢屈,禍患之至,猶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集說

  • 項氏安世曰:上兩句皆是爻辭,下兩句方是象傳,如需之上六象傳句法。

  • 王氏申子曰:知義不克,歸而逋竄,猶可免禍。若不知自反,則禍患之至,如掇拾而取之矣。彖稱“二剛來而得中”,而爻義乃如此。蓋彖總言一卦之體,爻則據其時之用以言之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本義

食猶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陰柔,非能訟者,故守舊居正則雖危而終吉。然或出而從上之事,則亦必無成功。佔者守常而不出,則善也。

程傳

三雖居剛而應上,然質本陰柔,處險而介二剛之閒,危懼非為訟者也。祿者稱德而受,食舊德謂處其素分。貞謂堅固自守,厲終吉謂雖處危地,能知危懼,則終必獲吉也。守素分而無求,則不訟矣。處危謂在險而承乘皆剛,與居訟之時也。柔從剛者也,下從上者也。三不為訟而從上九所為,故曰或從王事無成。謂從上而成不在已也。訟者剛健之事故,初則不永,三則從上,皆非能訟者也。二爻皆以陰柔不終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訟以能止為善也。

集說

  • 虞氏翻曰 :道無成而代有終,故曰無成。坤三同義也。

  • 胡氏瑗曰 :無成者,不敢居其成,但從王事,守其本位本祿而已,故獲其吉也。

  • 徐氏幾曰 :聖人於初三兩柔爻,皆系之以終吉之辭,所以勉人之無訟也。苟知柔而不喜訟者終吉,則知剛而好訟者終兇矣。

  • 李氏簡曰 :或從王事無成者,謂從王事而不以成功自居也。夫訟生於其行之相違,而天下之訟又起於矜功而伐善。以柔而從剛,以下而從上,有功而不自居,故能不失舊德,而終又獲吉也。

  • 胡氏炳文曰 :食舊德與位乎天德語同,位必稱德而居,故寧德過其位,毋位過其德。食必稱德而食,故寧德浮於食,毋食浮於德。食猶食邑之食,九二邑人三百戶,富之最約者也。二剛險本欲訟者,能退處於分之小僅,可無眚。三陰柔本不能訟者,能守其分之常,雖厲猶吉。

  • 楊氏啟新曰 :食舊德,安其分之所當得,是不與人競利也。或從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與人競功也。蓋不必告訐之風乃謂之訟,一有爭競之心亦訟也。

附錄

  • 徐氏幾曰 :王事即訟事,無成即彖之訟不可成也。

本義是戒人以不可從王事也。但此爻與坤三之文大同小異,不應其義差殊。故諸家之說,可以與本義相參。而楊氏尤為明暢也。徐氏即以訟不可成為解,亦可備一說。

象曰:食舊徳,從上吉也

本義

從上吉,謂隨人則吉,明自主事則無成功也。

程傳

守其素分,雖從上之所為,非由己也,故無成而終得其吉也。

集說

  • 喬氏中和曰:三食舊徳,其卒也,斯謀斯猷皆我後之徳。從王事而無成,何以訟為?故從上吉。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本義

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九四剛而不中,故有訟象。以其居柔,故又為不克而復就正理,渝變其心,安處於正之象。佔者知是則吉也。

程傳

四以陽剛而居健體,不得中正,本為訟者也。承五履三而應初,五君也,義不克訟;三居下而柔,不與之訟;初正應而順從,非與訟者也。四雖剛健欲訟,無與對敵,其訟無由而興,故不克訟也。又居柔以應柔,亦為能止之義。既義不克訟,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復即就於命,革其心,平其氣,變而為安貞,則吉矣。命謂正理,失正理為方命,故以即命為復也。方不順也,書雲:“方命圯族”。孟子曰:“方命虐民”。夫剛健而不中正,則躁動故不安,處非中正故不貞。不安貞,所以好訟也。若義不克訟而不訟,反就正理,變其不安貞為安貞,則吉矣。

集說

  • 龔氏原曰:二與五訟,四與初訟。其與為敵者強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蓋二以下訟上,其不克者勢也;四以上訟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見勢之不可,故歸而逋竄;四知理之不可,故復而即命。二四皆剛居柔,故能如此。

龔氏原曰:二與五訟,四與初訟。其與為敵者強弱不同,而皆曰不克者,蓋二以下訟上,其不克者勢也;四以上訟下,其不克者理也。二見勢之不可,故歸而逋竄;四知理之不可,故復而即命。二四皆剛居柔,故能如此。

  • 楊氏簡曰:九剛四柔,有始訟終退之象。人惟不安於命,故以人力爭訟。今不訟而即於命,變而安於貞吉之道也。

楊氏簡曰:九剛四柔,有始訟終退之象。人惟不安於命,故以人力爭訟。今不訟而即於命,變而安於貞吉之道也。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程傳

能如是則為無失矣,所以吉也。

集說

  • 丘氏富國曰:二沮於勢,四屈於理,此二之美所以止於無眚,而四之貞所以為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

本義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聴訟而得其平者也。佔者遇之,訟而有理,必獲伸矣。

程傳

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吉大而不盡善者有矣。

集說

  • 王氏肅曰:以中正之徳,齊乖爭之俗,元吉也。

  • 王氏弼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㫁枉直。中則不過,正則不邪,故訟元吉。

  • 趙氏汝梅曰:大人在上,平諸侯萬民之訟,至於見遜畔、遜路而息爭,吉孰大焉。

  • 俞氏琰曰:九五以剛明之徳居尊而又中正,彖辭所謂大人是也。訟之有理者見之,必獲伸矣。元吉,乃吉之盡善者也。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本義

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

程傳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集說

  • 楊氏啟新曰:中正則虛心盡下而聽不偏,因事求情而斷合理,此之謂大人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禠之。

本義

鞶帶,命服之飾。禠,奪也。以剛居訟極,終訟而能勝之,故有錫命受服之象。然以訟得之,豈能安久?故又有終朝三禠之象。其佔為終訟無理而或取勝,然其所得終必失之。聖人為戒之意深矣。

程傳

九以陽居上,剛健之極,又處訟之終,極其訟者也。人之肆其剛強,窮極於訟,取禍䘮身,固其理也。設或使之善訟能勝,窮極不已,至於受服命之賞,是亦與人仇爭所獲,其能安保之乎?故終一朝而三見禠奪也。

集說

  • 王氏弼曰:處訟之極,以剛居上,訟而得勝者也。以訟受錫榮,何可保?故終朝之閒,禠帶者三也。

  • 胡氏炳文曰:上九以剛極處訟終,卦所謂終兇者也,故設此以戒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程傳

窮極訟事,設使受服命之寵,亦且不足敬而可賤惡,況又禍患隨至乎。

集說

  • 蔡氏清曰:亦不足敬,且據其以訟得服言也。況終必見褫乎?猶益上九曰“莫益之”,偏辭也。

總論

邱氏富國曰:九五居尊,為聴訟之主,故訟元吉。餘五爻則皆訟者也。然天下惟剛者訟,柔者不訟。初與三柔也,故初不永所事而終吉,三食舊徳而終吉。二、四、上剛也。二與五對,揆勢不敵而不訟;四與初對,顧理不可而不訟,亦以其居柔故。二無眚而四安貞也。獨上九處卦之窮,下與三對,柔不能抗,故有錫鞶帶之辭焉。然一日三禠,辱亦甚矣。訟之勝者,何足敬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