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地比
程傳
比序卦: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親輔也,人之類必相親輔然後能安。故既有眾,則必有所比。比所以次師也,為卦上坎下坤。以二體言之,水在地上,物之相切比無閒,莫如水之在地上,故為比也。又眾爻皆陰,獨五以陽剛居君位,眾所親附,而上亦親下,故為比也。
比:吉。原筮,元永貞,無咎。不寧方來,後夫兇。
本義
比,親輔也。九五以陽剛居上之中而得其正,上下五陰比而從之。以一人而橅萬邦,以四海而仰一人之象。故筮者得之,則當為人所親輔。然必再筮以自審,有元善長、永正固之德,然後可以當眾之歸而無咎。其未比而有所不安者,亦將皆來歸之。若又遲而後至,則此交已固,彼來已晚,而得兇矣。若欲比人,則亦以是而反觀之耳。
程傳
比吉,道也。人相親比,自為吉道。故雜卦雲:“比樂師憂。”人相親比,必有其道。苟非其道,則有悔咎。故必推原佔決,其可比者而比之。筮謂佔決卜度,非謂以蓍龜也。所比得元永貞,則無咎。元謂有君長之道,永謂可以常久,貞謂得正道。上之比下,必有此三者。下之從上,必求此三者,則無咎也。人之不能自保其安寧,方且來求親比。得所比,則能保其安。當其不寧之時,固宜汲汲以求比。若獨立自恃,求比之志不速,而後則雖夫亦兇矣。夫猶兇,況柔弱者乎?夫,剛立之稱。傳曰:“子南夫也。”又曰:“是謂我非夫。”凡生天地之間者,未有不相親比而能自存者也。雖剛強之至,未有能獨立者也。比之道,由兩志相求。兩志不相求,則睽矣。君懷撫其下,下親輔於上。親戚朋友鄉黨皆然,故當上下合志以相從。苟無相求之意,則離而兇矣。大抵人情相求則合,相持則睽。相持相待,莫先也。人之相親固有道,然而欲比之志不可緩也。
集說
郭氏雍曰:一陽之卦,得位者師、比而已。得君位者為比,得臣位者為師。
馮氏椅曰:萃與比下體坤順,同上體水澤不相逺。惟九四一爻有分權之象,故元永貞言於五。比下無分權者,故元永貞言於卦。義各有在也。
胡氏一桂曰:六十四卦,惟䝉、比以筮言。䝉貴初,而比貴原者,蓋發䝉之道,當視其初筮之專誠;顯比之道,當致其原筮而謹審。所以不同也。
胡氏炳文曰:原筮,本義讀如原蠶、原廟、原田之原,義皆訓再。曰吉,曰無咎,曰兇,皆佔辭。吉,上下相比之佔,統言也。無咎,所比者之佔;兇,比人者之佔,分言也。䝉、比卦辭特發兩筮字,以示佔者之通例。筮得䝉卦辭,䝉求亨者與亨䝉者皆可用;筮得此卦辭,為人所比與求比者皆可用。顧其所處所存者何如耳。䝉之筮問之人者,不一則不專;比之筮問其在我者,不再則不審。不寜方來,指下四陰而言。來者自來,後者自後,吾惟問我之可比不可比,彼之來比不來比,吾不問也。此固王者大公之道,而為九五之顯比者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
本義
地上有水,水比於地,不容有間。建國親侯,亦先王所以比於天下而無間者也。彖意人來比我,此取我往比人。
程傳
夫物相親比而無間者,莫如水在地上,所以為比也。先王觀比之象,以建萬國,親諸侯。建立萬國,所以比民也;親撫諸侯,所以比天下也。
集說
張氏浚曰:水行地上,小大相比,率以歸東。先王法之,建萬國以下比其民,親諸侯以上比其君,若身使臂,臂使指,小大相維,順以聽命,製得其道也。
朱子語類雲:伊川言建萬國以比民,民不可盡得而比,故建諸侯使比民,而天子所親者諸侯而已,這便是比天下之道。
馮氏當可曰:地上之水,異源同流,畎澮相比以比於川,九川相比以比於海,如萬國諸侯大小相比,而方伯連帥率之以比於天子也。
胡氏炳文曰:師之容民畜眾,井田法也,可以使民自相合而無間;比之建國親侯,封建法也,可使君與民相合而無間。
彖曰:比,吉也。
本義
此三字疑衍文
比,輔也;下順從也。
本義
此以卦體釋卦名義。
程傳
比吉也。比者,吉之道也。物相親比乃吉道也。比輔也,釋比之義。比者相親附也,下順從也,解卦所以為比也。五以陽居尊位,群下順從以親輔之,之所以為比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比吉也者”,言相親比而得吉也。“比輔也者”,釋比所以得吉。“下順從者”,謂眾陰順從九五也。
朱子語類雲:“比吉也”也字羨,當雲“比吉”。“比輔也,下順從也”,比輔也解“比”字,下順從也解“吉”字。
楊氏啟新曰:“下順從”以卦體言,實則兼上下。眾陰不曰“上下”而曰“下”者,以九五為主也。至“不寧方來”則曰“上下應”,前是尊上之辭,後是舉眾之辭。
原筮元永貞,無咎。以剛中也,不寧方來,上下應也。後夫兇,其道窮也。
本義
亦以卦體釋卦辭。剛中謂五,上下謂五陰。
程傳
推原筮決相比之道,得元永貞而後可以無咎。所謂元永貞,如五是也。以陽剛居中正,盡比道之善者也。以陽剛當尊位為君德元也,居中得正,能永而貞也。卦辭本泛言比道,彖言元永貞者,九五以剛處中正是也。人之生不能保其安寧,方且來求附比。民不能自保,故戴君以求寧。君不能獨立,故保民以為安。不寧而來比者,上下相應也。以聖人之公言之,固至誠求天下之比以安民也;以後王之私言之,不求下民之附則危亡至矣。故上下之志必相應也。在卦言之,上下群陰比於五,五比其眾,乃上下應也。眾必相比而後能遂其生,天地之間,未有不相親比而能遂者也。若相從之志不疾,後則不能成比,雖夫亦兇矣。無所親比,困屈以致兇窮之道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凡應字多謂剛柔兩爻相應,此則謂上下。五陰應乎五之剛,又一例也。師、比皆一陽五陰,師之應謂五應二,將之任專也;比之應則謂上下應五,君之分嚴也。
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
本義
有孚比之,無咎;若其充實,則又有它吉也。
程傳
初六,比之始也。相比之道,以誠信為本。中心不信而親人,人誰與之?故比之始,必有孚誠,乃無咎也。孚,信之在中也。誠信充實於內,若物之盈滿於缶中也。缶,質素之器。言若缶之盈實其中,外不加文餙,則終能來有它吉也。它,非此也,外也。若誠實充於內,物無不信,豈用餙外以求比乎?誠信中實,雖它外皆當感而來從。孚信,比之本也。
集說
鄭氏汝諧曰:五為比之主,初最遠而非其應,何以有吉義?蓋幾生於應物之先,而誠出於志之未變,故以信求比,何咎之有?盈,充也。缶,素器也。居下而位卑,擴吾之信以充之,雖逺而非其應,終必應而有它吉矣。有它吉者,非期於必得而得之也。
胡氏炳文曰:與人交,止於信。親比之初,能有誠信,所以比之無咎。及其誠信充實,則非特無咎,又有它吉。初六不與五應,故曰有它。大過九四、中孚初九皆曰有它,彼則戒其有它向之心,此則許其有它至之吉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孚比之,無咎。有孚盈缶,終來有它吉
程傳
言比之初六者,比之道在乎始也。始能有孚,則終致有它之吉。其始不誠,終焉得吉?上六之兇,由無首也。
集說
- 蔣氏悌生曰:爻辭有孚,凡兩更端及盈缶等語,象傳皆略之,直舉初六為言,可見比之要道在乎始。先此義與卦辭“後夫兇”之意相發明。
六二:比之自內,貞吉。
本義
柔順中正,上應九五,自內比外而得其正,吉之道也。佔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程傳
二與五為正應,皆得中正,以中正之道相比者也。二處於內,自內謂由已也。擇才而用,雖在乎上,而以身許國,必由於己。已以得君,道合而進,乃得正而吉也。以中正之道應上之求,乃自內也,不自失也。汲汲以求比者,非君子自重之道,乃自失也。
集說
梁氏寅曰:二與五為比,由內而比外者也。凡貞吉,有爻之本善者,有爻非貞而為之戒者。此曰貞吉,爻之本善也。言自內比外而得其正,是以吉也。
谷氏家傑曰:自內之所有者,以比之逹不變塞也。即此是正,故吉。
象曰:比之自內,貞吉
本義
得正則不自失矣。
程傳
守己中正之道以待上之求,乃不自失也。易之為戒嚴密,二雖中正質柔體順,故有貞吉自失之戒。戒之自守以待上之求,無乃渉後兇乎?曰:士之脩己乃求上之道,降志辱身非自重之道也,故伊尹、武侯救天下之心非不切,必待禮至然後出也。
集說
- 朱氏震曰:六二柔也,恐其自失也。二處乎內,待上之求然後應之,比之自內者也,故曰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
本義
陰柔不中正,承乘應皆陰,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佔大兇,不言可知。
程傳
三不中正,而所比皆不中正。四陰柔而不中,二存應而比初,皆不中正,匪人也。比於匪人,其失可知,悔吝不假言也,故可傷。二之中正而謂之匪人,隨時取義,各不同也。
集說
王氏弼曰:四自外比二,為五應近不相得,遠則無應,所與比者皆非已親,故曰“比之匪人”。
朱子語類雲:初應四為比得其人,二應五亦為比得其人,惟三乃應上,上為比之無首者,故為“比之匪人”也。
趙氏彥肅曰:初比於五,先也;二應也;四承也;六三無是三者之義,將不能比五矣。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傷乎
程傳
人之相比,求安吉也。乃比於匪人,必將反得悔吝,其亦可傷矣。深戒失所比也。
六四:外比之,貞吉。
本義
以柔居柔,外比九五,為得其正,吉之道也。佔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程傳
四與初不相應,而五比之外,比於五乃得貞正而吉也。君臣相比,正也。相比相與,宜也。五剛陽中正,賢也,居尊位在上也。親賢從上,比之正也,故為貞吉。以六居四,亦為得正之義。又陰柔不中之人,能比於剛明中正之賢,乃得正而吉也。又比賢從上,必以正道,則吉也。數說相須,其義始備。
集說
易氏祓曰:易以上卦為外,下卦為內。而二體亦各有內外,四與五同體而言外比者,亦所以比五也。
李氏過曰:二與四皆比於五,二應五在卦之內,故言“比之自內”;四承五在卦之外,故言“外比”。之外內雖異,而得其所比,其義一也,故皆言貞吉。
象曰:外比於賢,以從上也
程傳
外比謂從五也。五剛明中正之賢,又居君位,四比之,是比賢且從上,所以吉也。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本義
一陽居尊,剛健中正,卦之群陰皆來比已,顯其比而無私,如天子不合圍,開一面之網,來者不拒,去者不追,故為用三驅失前禽而邑人不誡之象。蓋雖私屬亦喻上意,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也。凡此皆吉之道,佔者如是則吉也。
程傳
五居君位,處中得正,盡比道之善者也。人君比天下之道,當顯明其比道而已。如誠意以待物,恕己以及人,發政施仁,使天下蒙其惠澤,是人君親比天下之道也。如是,天下孰不親比於上?若乃暴其小仁,違道幹譽,欲以求下之比,其道亦狹矣,其能得天下之比乎?故聖人以九五盡比道之正,取三驅為喻曰: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先王以四時之畋不可廢也,故推其仁心為三驅之禮,乃禮所謂天子不合圍也。成湯祝網是其義也。天子之畋,圍合其三面,前開一路,使之可去,不忍盡物,好生之仁也。只取其不用命者,不出而反入者也。禽獸前去者皆免矣,故曰失前禽也。王者顯明其比道,天下自然來比,來者撫之,固不煦煦然求比於物,若田之三驅,禽之去者從而不追,來者則取之也。此王道之大,所以其民皡皡而莫知為之者也。邑人不誡,吉言其至公不私,無遠邇親踈之別也。邑者,居邑,易中所言邑皆同。王者所都,諸侯國中也。誡,期約也。待物之一,不期誡於居邑,如是則吉也。聖人以大公無私治天下,於顯比見之矣。非惟人君比天下之道如此,大率人之相比莫不然。以臣於君言之,竭其忠誠,致其才力,乃顯其比君之道也。用之與否在君而已,不可阿諛逢迎求其比已也。在朋友亦然,修身誠意以待之,親已與否在人而已,不可巧言令色曲從苟合以求人之比己也。於鄉黨親戚於眾人莫不皆然,三驅失前禽之義也。
集說
朱子語類 問:伊川解“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所謂“來者撫之,去者不追”與“失前禽而殺不去者”所譬頗不相類,如何? 曰:田獵之禮,置旃以為門,刈草以為長圍。田獵者自門驅而入,禽獸向我而出者皆免,惟被驅而入者皆獲。故以前禽比去者不追,獲者比來則取之。大意如此,無緣得一一相似。伊川解此句不須疑,但“邑人不誡吉”一句似可疑,恐易之文義不如此耳。 又云:邑人不誡,如有聞無聲,言其自不消相告誡。又如歸市者不止,耕者不變相似。
問:伊川解“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所謂“來者撫之,去者不追”與“失前禽而殺不去者”所譬頗不相類,如何? 曰:田獵之禮,置旃以為門,刈草以為長圍。田獵者自門驅而入,禽獸向我而出者皆免,惟被驅而入者皆獲。故以前禽比去者不追,獲者比來則取之。大意如此,無緣得一一相似。伊川解此句不須疑,但“邑人不誡吉”一句似可疑,恐易之文義不如此耳。
又云:邑人不誡,如有聞無聲,言其自不消相告誡。又如歸市者不止,耕者不變相似。
胡氏炳文曰 :諸陰爻皆言比,陰比陽也。五言顯比,陽為陰所比也。師比之五皆取田象,師之田有禽,害物之禽也;比之失前禽,背已之禽也。在師則執之,王者之義也;在比能失之,王者之仁也。
梁氏寅曰 :九五陽剛中正,為比之主。陽剛則明而不暗,中正則公而不私,此其所以為顯比也。以象言之,如田狩而用三驅,失前禽,來者不拒,去者不追,此上之比下也,固顯比也;比下既得其道,則雖私屬亦喻上意而不待告誡,此下之比上也,亦顯比也。上下之相比,同一顯明之道,又安有不吉乎?
林氏希元曰 :顯與隱對,光明正大而無隱伏回曲闇昧褊窄者顯也,隱伏回曲闇昧褊窄而不光明正大者隱也。王者以父母天下為職,生養教誨,但知吾分所當為,盡其道而為之,至於民之感恩與否則聽其在彼,初不屑屑焉。暴其私恩小惠,違道幹譽,以求百姓之我親,此其施為舉措何等光明正大,而豈有隱伏回曲闇昧褊窄之病?故謂之顯比。譬如王者解一面之網,用三驅之田,禽獸向我而入者取之,揹我而前去者則失之,初不求於必得。至於私屬亦喻上意,不相警備以求必得焉。夫王用三驅,失前禽者,王道之得;邑人不誡者,王化之行。凡此皆吉之道也。王者能如九五之顯比,則亦王道得而王化行矣。
陸氏振奇曰 :三驅失禽,置失得於勿恤者,狀蕩平之王心;邑人不誡,泯知識於大順者,狀熙皥之王化。
案
本義解“邑人不誡”謂不相警備以求必得,似以為求所失之前禽也。然語類只作“冇聞無聲”之意,尤為精切。蓋言王者田獵而近郊之處略不驚擾耳。本義系朱子未脩改之書,故其後來講論每有不同者皆此類也。大抵爻意是以田獵喻王者皥皥之氣象,前禽失而不追,邑人居而不誡。遠去者若不知有王者之親,乃所以為親之至也;近附者若不知有王者之尊,乃所以為尊之至也。顯比之世,凡有血氣莫不尊親,而所謂大順大化不見其跡者又如此。
象曰:顯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順,失前禽也。邑人不誡,上使中也
本義
由上之德使不偏也。
程傳
顯比所以吉者,以其所居之位得正中也。處正中之地,乃由正中之道。比以不偏為善,故云正中。凡言正中者,其處正得中也。比與隨是也。言中正者,得中與正也,訟與需是也。禮取不用命者,乃是舍順取逆也。順命而去者皆免矣。比以向背而言,謂去者為逆,來者為順也。故所失者前去之禽也。言來者撫之,去者不追也。不期誡於親近,上之使下中平不偏,遠近如一也。
集說
丘氏富國曰:舍逆謂舍上一陰,陰以乘陽為逆也;取順謂取下四陰,陰以承陽為順也。失上一陰,故曰失前禽。
胡氏炳文曰:師之使不當,誰使之?五也。比之使中,誰使之?亦五也。
上六:比之無首,兇。
本義
陰柔居上,無以比下,兇之道也,故為無首之象,而其佔則兇也。
程傳
六居上,比之終也。首,謂始也。凡比之道,其始善,則其終善矣。有其始而無其終者或有矣,未有無其始而有終者也。故比之無首,至終則兇也。此據比終而言,然上六陰柔不中,處險之極,固非克終者也。始比不以道,隙於終者,天下多矣。
集說
王氏弼曰:無首,後也。處卦之終,是後夫也。為時所棄,宜其兇也。
王氏申子曰:五以一陽居尊,四陰比之於下,故彖傳曰“下順從也”。而上六孤立於外而不從,豈非後夫之象?
象曰:比之無首,無所終也
本義
以上下之象言之,則為無首;以終始之象言之,則為無終。無首則無終矣。
程傳
比既無首,何所終乎?相比有首,猶或終違。始不以道終,復何保?故曰無所終也。
集說
楊氏簡曰:由初而比之,其比也誠。比不於其初及終而始求比,不忠不信,人所不與,兇之道也。首,初也。有始則有終,無始何以能終?故曰無所終也。
蔣氏悌生曰:即卦辭“後夫兇”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