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地豫
程傳
豫序卦:“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承二卦之義而為次也。有既大而能謙,則有豫樂也。豫者,安和悅樂之義。為卦震上坤下,順動之象,動而和順,是以豫也。九四為動之主,上下群陰所共應也,坤又承之以順,是以動而上下順應,故為和豫之義。以二象言之,雷出於地上,陽始濳閉於地中,及其動而出地,奮發其聲,通暢和豫,故為豫也。
豫:利建侯行師
本義
豫,和樂也。人心和樂以應其上,九四一陽上下應之,其志得行。又以坤遇震,為順以動,故其卦為豫,而其佔利以立君用師也。
程傳
豫,順而動也。豫之義所利,在於建侯行師。夫建侯樹屏,所以共安天下,諸侯和順,則萬民悅服。兵師之興,眾心和悅,則順從而有功。故悅豫之道,利於建侯行師也。又上動而下順,諸侯從王,師眾順令之象,君萬邦聚大眾,非和悅不能使之服從也。
集說
孔氏穎達曰 :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眾,眾皆悅豫,故謂之豫也。動而眾悅,故利建侯;以順而動,故可以行師也。
邱氏富國曰 :屯有震無坤,則言建侯而不言行師;謙有坤無震,則言行師而不言建侯。此合震坤成卦,故兼之。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本義
雷出地奮,和之至也。先王作樂,既象其聲,又取其義,殷盛也。
程傳
雷者,陽氣奮發,陰陽相薄而成聲也。陽始潛閉地中,及其動則出地奮震也。始閉鬱及奮發則通暢和豫,故為豫也。坤順震發,和順積中而發於聲樂之象也。先王觀雷出地而奮,和暢發於聲之象,作聲樂以褒崇功德,其殷盛至於薦之上帝,推配之以祖考,殷盛也。禮有殷奠,謂盛也。薦上帝配祖考,盛之至也。
集說
荀氏爽曰 :樂者,聖人因人之豫而節之,所以養其正而閒其邪。其和可以感鬼神,而況於人乎?
鄭氏康成曰 :奮動也。雷動於地上,萬物乃豫也。人至樂,則手欲鼓之,足欲舞之。王者功成作樂,以文得之者作龠舞,以武得之者作萬舞,各充其德而為制。祀天帝以配祖考者,使與天同饗其功也。故《孝經》雲:“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也。
胡氏炳文曰 :本義雲“象其聲者”,樂之聲法雷之聲;“又取其義者”,豫以和為義。雷所以發揚化功而鼓天地之和,樂所以發揚功德而召神人之和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
本義
以卦體卦德釋卦名義。
程傳
剛應謂四為群陰所應,剛得眾應也。志行謂陽志上行動,而上下順從其志,得行也。順以動豫,震動而坤順,為動而順,順理而動,又為動而眾順,所以豫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建萬國,聚大眾,非順理而動,使人心皆和樂而從,不可也。故二者皆系之豫。案彖傳中凡稱卦德,皆先內而後外,而其文義又各不同。其曰“而”者,兩字並重,如訟之“險而健”,既險又健也;小畜之“健而巽”,既健又巽也;大有“剛健而文明”,既剛健而又文明也。其曰“以”者,則重在上一字,如同人“文明以健”,重在“文明”字。此卦“順以動”,重在“順”字。其或以下一字為重者,則又變其文法,如復卦“動而以順行”之類。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
本義
以卦德釋卦辭。
程傳
以豫順而動,則天地如之而弗違,況建侯行師,豈有不順乎?天地之道,萬物之理,惟至順而已。大人所以先天后天而不違者,亦順乎理而已。
集說
- 呉氏曰愼曰:順以動,所謂行其所無事也。天地如之,猶雲天且弗違。得其民者得其心也,故豫利建侯。多助之至,天下順之,故豫利行師。
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本義
極言之而贊其大也。
程傳
復詳言順動之道。天地之運,以其順動,所以日月之度不過差,四時之行不愆忒。聖人以順動,故經正而民興於善,刑罰清簡而萬民服也。既言豫順之道矣,然其旨味淵永,言盡而意有餘也,故復贊之雲:“豫之時義大矣哉”,欲人研味其理,優柔涵泳而識之也。時義謂豫之時義,諸卦之時與義用大者,皆贊其大矣哉。豫以下十一卦是也。豫、遁、姤、旅言時義,坎、睽、蹇言時用,頤、大過、解、革言時,各以其大者也。
集說
項氏安世曰:豫、隨、遁、姤、旅皆若淺事而有深意,故曰時義大矣哉,欲人之思之也。坎、睽、蹇皆非美事,而聖人有時而用之,故曰時用大矣哉,欲人之別之也。頤、大過、解、革皆大事大變也,故曰時大矣哉,欲人之謹之也。
呉氏澄曰:專言時者,重在時字;時義,重在義字;時用,重在用字。
蔡氏清曰:時之一字,貫六十四卦皆有,不止豫等諸卦耳。有時則有義,有義則有用。單言時,則義與用在其中矣。言義未嘗無用,言用未嘗無義,各就所切而言。
初六:鳴豫兇。
本義
陰柔小人上有強援,得時主事,故不勝其豫而以自鳴兇之道也。故其佔如此卦之得名本為和樂,然卦辭為眾樂之義。爻辭除九四與卦同外,皆為自樂,所以有吉凶之異。
程傳
初六以陰柔居下,四豫之主也,而應之是不中正之小人處,豫而為上所寵,其志意滿極不勝其豫,至發於聲音輕淺,如是必至於兇也。鳴發於聲也。
集說
石氏介曰:四為豫之主,初與之相應,小人得志必極其情慾以至於兇,形於聲鳴,豫之甚也。
蘇氏軾曰:所以為豫者四也,而初和之,故曰鳴已無以自樂,而恃其配以為樂,不得不兇。
王氏應麟曰:鳴謙則吉,鳴豫則兇,鳴者心聲之發也。
龔氏煥曰:豫之初六即謙上六之反對,故謙上六曰鳴謙,豫初六曰鳴豫,謙之上六應九三,故鳴其謙豫之初六,應九四,故不勝其豫以自鳴,謙而鳴則吉,豫而鳴則兇。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本義
窮謂滿極。
程傳
初六謂其以陰柔處下而志意窮極,不勝其豫,至於鳴也,必驕肆而致兇矣。
集說
楊氏簡曰 :位之在下,未為窮也。豫而鳴,其志窮矣。
趙氏汝梅曰 :位方在初,時勢未窮而競躁如此,是志已先窮,自取其兇者也。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
本義
豫雖主樂,然易以溺人,溺則反而憂矣。卦獨此爻中而得正,是上下皆溺於豫,而獨能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也。其德安靜而堅確,故其思慮明審,不俟終日而見凡事之幾微也。大學曰,安而後能慮,慮而後能得意,正如此佔者如是則正而吉矣。
程傳
逸豫之道放則失正,故豫之諸爻多不得正才與時合也。惟六二一爻處中正,又無應為自守之象,當豫之時獨能以中正自守,可謂特立之操,是其節介如石之堅也。介於石,其介如石也。人之於豫樂心悅之故,遲遲遂至於耽戀,不能已也。二以中正自守,其介如石,其去之速,不俟終日,故貞正而吉也。處豫不可安且久也,久則溺矣。如二可謂見幾而作者也。夫子因二之見幾而極言知幾之道,曰,知幾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諂,下交不瀆,其知幾乎。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剛,萬夫之望。夫見事之幾微者,其神妙矣乎。君子上交不至於諂,下交不至於瀆者,蓋知幾也。不知幾則至於過而不已,交於上以恭巽,故過則為諂,交於下以和易,故過則為瀆。君子見於幾微,故不至於過也。所謂幾者,始動之微也,吉凶之端可先見而未著者也。獨言吉者,見之於先,豈復至有兇也。君子明哲,見事之幾微,故能其介如石,其守既堅,則不惑而明,見幾而動,豈俟終日也,斷別也,其判別可見矣。微與彰,柔與剛,相對者也。君子見微則知彰矣,見柔則知剛矣。知幾如是,眾所仰也,故贊之曰,萬夫之望。
集說
王氏宗傳曰:凡人之情於逸豫之事,心焉悅之,必至於耽戀而不捨,何者有所溺故也。惟知幾之君子,其視樂豫之事,如將浼已,斷而識之速而去之,又豈俟終日也哉。此其所以當豫之時而獲吉也。
丘氏富國曰:豫諸爻以無所繫應者為吉,豫初應四而三五比四皆有系者也,是以為兇,為悔,為疾。獨六二陰靜而中正,與四無系,特立於眾陰之中,而無遲遲耽戀之意,方其靜也則確然自守,而介於石。及其動也則見幾而作,不俟終日,蓋其所居得正,故動靜之閒不失其正,吉可知矣。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程傳
能不終日而貞且吉者,以有中正之德也。中正故其守堅而能辨之早,去之速。爻言六二處豫之道,為教之意深矣。
集說
- 黃氏淳耀曰 :中正即介石意,是推明所以不終日之故。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本義
盱上視也,陰不中正而近於四,四為卦主,故六三上視於四而下溺於豫,宜有悔者也。故其象如此,而其佔為事當速悔,若悔之遲,則必有悔也。
程傳
六三陰而居陽,不中不正之人也,以不中正而處豫,動皆有悔。盱上視也,上瞻望於四,則以不中正不為四所取,故有悔也。四豫之主與之切近,苟遲遲而不前,則見棄絕,亦有悔也。蓋處身不正,進退皆有悔吝,當如之何,在正身而已。君子處已有道以禮制心,雖處豫時不失中正,故無悔也。
集說
郭氏忠孝曰:處豫之道,戒在不能自立而優遊無斷,睢盱上視而悅之,非介於石者也,遲疑而有待,非不終日者也。
胡氏炳文曰:二中而得正,三陰不中正,故盱豫與介石相反,遲與不終日相反,中正與不中正故也。六三雖柔其位,陽猶有能悔之意,然悔之速可也,悔之遲則又必有悔矣。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程傳
自處不當,失中正也,是以進退有悔。
集說
- 王氏申子曰 :此爻與六二相反,盱則不能介於石,遲則不能不終日,中正與不中正故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本義
九四卦之所由以為豫者也,故其象如此,而其佔為大有得。然又當至誠不疑,則朋類合而從之矣。故又因而戒之,簪聚也,又速也。
程傳
豫之所以為豫者由九四也,為動之主,動而眾陰悅順,為豫之義。四大臣之位,六五之君順從之以陽剛而任上之事,豫之所由也。故云由豫大有得,言得大行其志以致天下之豫也。勿疑朋盍簪,四居大臣之位,承柔弱之君而當天下之任,危疑之地也。獨當上之倚任,而下無同德之助,所以疑也。唯當盡其至誠,勿有疑慮,則朋類自當盍聚。欲上下之信,唯至誠而已。苟盡其至誠,則何患乎其無助也。簪聚也,簪之名簪取聚發也。或曰,卦唯一陽,安得同德之助。曰,居上位而至誠求助,理必得之。姤之九五曰,有隕自天,是也。四以陽剛迫近君位,而專主乎豫,聖人宜為之戒,而不然者,豫和順之道也。由和順之道,不失為臣之正也。如此而專主於豫,乃是任天下之事,而致時於豫者也。故唯戒以至誠,勿疑。
集說
侯氏行果曰:為豫之主,眾陰所宗,莫不由之以得其逸體,剛心直志,不懷疑,故得群物依歸,朋從大合,若以簪篸之固括也。
耿氏南仲曰:九四為震之主,以象言之,萬物莫不由雷以豫,以爻言之,五陰莫不由陽以豫,是以大有得也。大有得而勿疑,乃能協眾力以安其上,猶簪之總眾發以安其冠,若自疑則眾斯睽矣,未聞疑事而有功者也。
梁氏寅曰:由豫者,言人心之和豫由四而致也,處近君之地以剛而能柔,眾陰之所順附,此所謂大有得也。然人既樂從,則當開誠心布公道,待以曠大之度,不為物我之私,然後有以致人心之皆服,故曰勿疑朋盍簪。
蔡氏清曰:九四由豫大有得矣,又必戒以勿疑朋盍簪,者誠以由豫任大責重,難以獨力,必得同德者以自輔。自古以聖哲之資而居元臣之任者如舜,則舉八元八凱,伊尹周公,皆有俊乂吉人之助。諸葛孔明亦必開誠心以來諸賢之益,聖人命辭之意深矣哉。
何氏楷曰:簪聚也,簪之名簪取聚髪也。或謂古冠服無簪,按鹽鐵論神禹治水遺簪不顧,非簪而何,即弁服之笄是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程傳
由己而致天下於樂豫,故為大有得,謂其志得大行也。
集說
- 喬氏中和曰 :剛應而志行,蓋由四以陽剛為群陰所應,故其志得以大行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
本義
當豫之時以柔居尊,沈溺於豫,又乘九四之剛,眾不附而處勢危,故為貞疾之象。然以其得中,故又為常不死之象,即象而觀佔在其中矣。
程傳
六五以陰柔居君位,當豫之時沈溺於豫,不能自立者也。權之所主,眾之所歸,皆在於四,四之陽剛得眾,非耽惑柔弱之君所能制也。乃柔弱不能自立之君,受制於專權之臣也。居得君位貞也,受制於下有疾苦也。六五尊位權雖失,而位未亡也,故云貞疾恆不死,言貞而有疾,常疾而不死,如漢魏末世之君也。人君致危亡之道非一,而以豫為多,在四不言失正,而於五乃見其強逼者。四本無失故,在四言大臣任天下之事之義,在五則言柔弱居尊不能自立,威權去巳之義,各據爻以取義,故不同也。若五不失君道而四主於豫,乃是任得其人,安享其功如太甲成王也。䝉亦以陰居尊位,二以陽為䝉之主,然彼吉而此疾者時不同也。童蒙而資之於人宜也,耽豫而失之於人危亡之道也。故蒙相應則倚任者也,豫相逼則失權者也,又上下之心專歸於四也。
集說
王氏宗傳曰:當逸豫之時恣驕侈之慾,宜其死於安樂有餘也。然乘九四之剛,恃以拂弼於巳,故得恆不死也。孟子曰,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然後知生於憂患而死於安樂也。則六五之得九四得法家拂士也,故雖當豫之時不得以縱其所樂,唯不得以縱其所樂則恆不死宜也。夫當豫之時而不為豫者以正自守也,六二是也。當豫之時而不得豫者,見正於人也,六五是也。此豫之六爻惟六二六五所以不言豫焉。
何氏楷曰:六五以柔居尊,當豫之時易於沈溺,必戰兢畏惕,常如疾病在身,乃得恆而不死,所謂生於憂患者也。
案
王民何氏說深得爻義。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程傳
貞而疾,由乘剛為剛所逼也;恆不死,中之尊位未亡也。
集說
楊氏時曰 :居豫之時,無剛健之才,逸於豫者也。孟子曰:“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常亡。”六五之乘剛,有法家拂士、敵國外患之謂也。左右救正之故,以正為疾,雖未能執其中而中未亡,則不死於安樂矣。故常不死。
鄭氏汝諧曰 :二與五皆不言豫,二靜晦不為豫也,五乘剛不敢豫也。若人得一固疾,雖不快於己,亦足以久其生者,有戒心也。是以終未亡而常存。
胡氏炳文曰 :豫最易以溺人。六二柔中且正,能不終日而去之;六五陰柔不正,未免溺於豫矣。猶得不死者,中未亡也。人莫不生於憂患而死於逸樂,以六五之中僅得不死,然則初之鳴、三之盱、上之冥,其不中者皆非生道矣。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本義
以陰柔居豫極,為昏冥於豫之象。以其動體,故又為其事雖成而能有渝之象。戒佔者如是則能補過而無咎,所以廣遷善之門也。
程傳
上六陰柔非有中正之德,以陰居上不正也。而當豫極之時,以君子居斯時,亦當戒懼。況陰柔乎,乃耽肆於豫,昏迷不知反者也。在豫之終,故為昏冥已成也。若能有渝變,則可以無咎矣。在豫之終有變之義,人之失若能自變皆可以無咎。故冥豫雖已成,能變則善也。聖人發此義,所以勸善也,故更不言冥之兇,專言渝之無咎。
集說
- 王氏應麟曰:冥於豫而勉其有渝,開遷善之門也。冥於升而勉其不息,回進善之機也。
案
貞疾與成有渝兩爻之義亦相為首尾,如人之耽於逸樂而不能節其飲食起居者,是致死之道也。苟使縱其欲而無病,則將一病不支而亡也無日矣。惟其常有疾也,故常能憂懼儆戒而得不死也。然所貴乎憂懼儆戒者,以其能改變爾向也。耽於逸樂昏冥而不悟,殆將習與性成矣。今乃一變所為,而節飲食愼起居,則可以復得其性命之理。豈獨不死而已乎,故於五不言無咎,而於上言之所以終卦義而垂至戒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程傳
昏冥於豫,至於終極,災咎行及矣,其可長然乎?當速渝也。
集說
胡氏瑗曰 :何可長者,言其悅豫過甚,至於情蕩性冥而不知所止,是何可長如此乎?言能渝變則可以無咎也。
王氏申子曰 :豫至於上極矣,極則不可以久,速渝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