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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風大過

程傳

大過序卦:“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凡物養而後能成,成則能動,動則有過。大過所以次頤也。為卦上兌下巽,澤在木上,滅木也。澤者,潤養於木,乃至滅沒於木,為大過之義。大過者,陽過也,故為大者過,過之大與大事過也。聖賢道德功業大過於人,凡事之大過於常者皆是也。夫聖人盡人道,非過於理也。其制事以天下之正理,矯時之用小過於中者,則有之,如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是也。蓋矯之小過,而後能及於中,乃求中之用也。所謂大過者,常事之大者耳,非有過於理也。惟其大,故不常見,以其比常所見者大,故謂之大過。如堯舜之禪讓,湯武之放伐,皆由道也,道無不中,無不常,以世人所不常見,故謂之大過於常也。”

大過:棟橈,利有攸往,亨

本義

大陽也,四陽居中過盛,故為大過。上下二陰不勝其重,故有棟橈之象。又以四陽雖過,而二五得中,內巽外說,有可行之道,故利有所往而得亨也。

程傳

小過陰過於上下,大過陽過於中。陽過於中而上下弱矣,故為棟橈之象。棟取其勝重,四陽聚於中可謂重矣。九三、九四皆取棟象,謂任重也。橈取其本末弱,中強而本末弱,是以橈也。陰弱而陽強,君子盛而小人衰,故利有攸往而亨也。棟,今人謂之檁。

集說

  • 王氏宗傳曰 :天下之事固有正理,豈可過耶?然古今固有所謂非常之事者,以理而論,亦無非君子之時中。特其事大𫝑重,不常見爾。

  • 朱子語類 :問大過、小過,先生與伊川之說不同。曰然,伊川此論正如以反經合道為非相似。殊不知大過自有大過時節,小過自有小過時節。處大過之時,則當為大過之事;處小過之時,則當為小過之事。在事雖是過,然適當其時,合當如此作,便是合義。

  • 胡氏一桂曰 :或疑頤與大過對者也,何不名為小過?中孚與小過對者也,何不名為大過?蓋大過以四陽在中言,小過以四陰在外言。此是聖人內陽外陰之意。

  • 胡氏炳文曰 :既曰棟橈,又曰利有攸往亨,何也?曰:棟橈以卦象言也,利往而後亨,是不可無大有為之才。而天下亦無不可為之事,以佔言也。

  • 何氏楷曰 :棟,《說文》謂之極,《爾雅》謂之桴,其義皆訓中也。即屋之脊檁。惟大過是以棟橈,是以利有攸往,惟有攸往,是以亨。翼傳乃字當玩。卦辭言棟,概指二三四五言也;爻辭專及三四者,舉中樞也。

象曰:澤滅木,大過;君子以獨立不懼,遁世無悶

本義

澤滅於木,大過之象也。不懼無悶,大過之行也。

程傳

澤潤養於木者也,乃至滅沒於木,則過甚矣,故為大過。君子觀大過之象,以立其大過人之行。君子所以大過人者,以其能獨立不懼,遁世無悶也。天下非之而不顧,獨立不懼也;舉世不見知而不悔,遁世無悶也。如此然後能自守,所以為大過人也。

集說

  • 劉氏牧曰 :用之則獨立不懼,舍之則遁世無悶。

  • 趙氏汝梅曰 :獨立如巽木,無悶如兌說。

  • 李氏簡曰 :君子進則大有為,獨立不懼可也;或退而窮居,則堅貞不移,遁世無悶可也。皆大過之事。

彖曰:大過,大者過也

本義

以卦體釋卦名義。

程傳

大者過,謂陽過也。在事為事之大者過,與其過之大。

集說

  • 俞氏琰曰:大過謂陽之過也。在人事,則泛言萬事大者之過,凡大者皆是非一端也。

棟橈,本末弱也

本義

復以卦體釋卦辭。本謂初,末謂上,弱謂陰柔。

程傳

謂上下二陰衰弱,陽盛則陰衰,故為大者過。在小過則曰小者過,陰過也。

集說

  • 何氏楷曰:剛過始致本末之弱。本末既弱,剛亦不能獨支。本末弱即大過之象,乃棟所由橈也。

剛過而中巽而說,行利有攸往,乃亨

本義

又以卦體、卦德釋卦辭。

程傳

言卦才之善也。剛雖過而二五皆得中,是處不失中道也。下巽上兌,是以巽順和說之道而行也。在大過之時,以中道巽說而行,故利有攸往,乃所以能亨也。

集說

  • 朱氏震曰:剛過而中,所謂時中也。過非過於理也,以過為中也。猶之治疾,疾勢沈痼,必攻之以瞑眩之藥。自其治微疾之道視之,則謂之過;自藥病相對言之,則謂之中。大過之時,君子過越常分以濟弱,能達乎時中矣。

  • 項氏安世曰:“棟橈”二字以六爻之象言之,中四爻強,初上二爻弱,有棟橈之象,此禍變之大者也。“利有攸往亨”以六爻之才言之,中四爻剛雖大過,而得時措之中,初上二爻又能巽而說,不失人心,故利於有行,雖遇大變而可以亨。此才略之大者也。“巽而說”之下加“行”字者,能以巽說而行,是以利有攸往也。又曰:先言亨後言利有攸往者,亨自亨利,自利也。今先言利有攸往後言亨者,明亨因於往也。故彖曰“利有攸往乃亨”,言往乃亨,不往則不亨也。

大過之時大矣哉

本義

大過之時,非有大過人之材不能濟也,故嘆其大。

程傳

大過之時,其事甚大,故贊之曰大矣哉。如立非常之大事,興不世之大功,成絕俗之大德,皆大過之事也。

集說

  • 胡氏炳文曰:大過之事甚大,無其時不可過,有其時無其才愈不可過。

  • 蔡氏清曰:大過之時,非時大過也,人當大過之時也。以其時事宜於大過也,其理正小過所謂過以利貞與時行者也。大過二字屬人。

初六:藉用白茅,無咎

本義

當大過之時,以陰柔居巽下,過於畏慎而無咎者也。故其象佔如此。白茅,物之潔者。

程傳

初以陰柔巽體而處下,過於畏慎者也。以柔在下,用茅藉物之象,不錯諸地而藉以茅,過於慎也,是以無咎。茅之為物,雖薄而用可重,以用之能成敬慎之道也。慎守斯術而行,豈冇失乎大過之用也?繫辭雲:“苟錯諸地而可矣,藉之用茅,何咎之有?”慎之至也。夫茅之為物,薄而用可重也。慎斯術也以往,其無所失矣。言敬慎之至也。茅雖至薄之物,然用之可甚重,以之藉薦則為重慎之道,是用之重也。人之過於敬慎,為之非難,而可以保其安而無過。苟能慎斯道,推而行之於事,其無所失矣。

集說

  • 胡氏瑗曰 :為事之始,不可輕易,必須恭慎,然後可以免咎。況居大過之時,是其事至重,功業至大,尤不易於有為,必當過分而慎重,然後可也。苟於事始慎之如此,則可以立天下之大功,興天下之大利,又何咎之有哉?

  • 朱氏震曰 :茅之為物,薄而用重,過慎也。過慎者,慎之至也。大過君子將有事焉,以任至大之事,過而無咎者,其惟過於慎乎?過非正也,初六執柔處下,不犯乎剛,於此而過,其誰咎之?

  • 趙氏玉泉曰 :當過時而陰居巽下,是以過慎之心任事,謹始慮終,無所不至。如物措諸地,又藉之以白茅焉。如是,則視天下無可忽之事者,舉天下無不可為之事,身無過動,行無敗謀,何咎之有?

胡氏、朱氏、趙氏說極於卦義相關。蓋大過者,大事之卦也。自古任大事者,必以小心為基。故聖人於初爻發義,任重大者棟也,基細微者茅也。棟支於上,茅藉於下,故系傳雲:“茅之為物,薄而用可重也。”正對棟為重物、重任而言。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程傳

以陰柔處卑下之道,唯當過於敬慎而已。以柔在下為以茅藉物之象,敬慎之道也。

集說

  • 錢氏志立曰 :以卦象論之,初與四應而在下,初者四之本也。本弱而藉茅,則敬慎之至,以善處者,故四之棟不至於傾也。

高以下為基,剛以柔為本,柔在下對剛在上。

九二:枯楊生稊,老夫得其女妻,無不利

本義

陽過之始而比初陰,故其象佔如此。稊,根也,榮於下者也。榮於下則生於上矣。夫雖老而得女妻,猶能成生育之功也。

程傳

陽之大過比陰,則合,故二與五皆有生象。九二當大過之初,得中而居柔,與初密比而相與。初既切比於二,二復無應於上,其相與可知。是剛過之人而能以中自處,用柔相濟者也。過剛則不能有所為,九三是也;得中用柔,則能成大過之功,九二是也。楊者,陽氣易感之物,陽過則枯矣。楊枯槁而復生稊,陽過而未至於極也。九二陽過而與初,老夫得女妻之象。老夫而得女妻,則能成生育之功。二得中居柔而與初,故能復生稊而無過極之失,無所不利也。在大過,陽爻居陰則善,二與四是也。二不言吉,方言無所不利,未遽至吉也。稊,根也。劉琨《勸進表》雲:“生繁華於枯荑。”謂枯根也。鄭康成《易》亦作“荑”字,與稊同。

集說

  • 司馬氏光曰 :大過,剛已過矣,止可濟之以柔,不可濟之以剛也。故大過之時,皆以居陰為吉,不以得位為美。

  • 楊氏時曰 :聞之蜀僧雲,四爻之剛雖同為木,然或為楊,或為棟。棟負眾榱,則木之強者也;楊為早凋,則木之弱者也。此卦本末皆弱,二近於本,五近於末,故均為木之弱也。

  • 項氏安世曰 :二五皆濱於澤,楊,澤木也。當大過之時,故稱枯焉。過則木枯也。

  • 王氏申子曰 :大過諸爻,以剛柔適中者為善。初以柔居剛,二以剛居柔而比之,是剛柔適中,相濟而有功者也。其陽過也,如楊之枯,如夫之老;其相濟而有功也,如枯楊而生稊,如老夫得女妻。言陽雖過矣,九二處之得中,故無不利。

  • 胡氏炳文曰 :巽為木,兌為澤,楊近澤之木,故以取象。枯楊,大過象;稊,初在下象;老夫,九象;女妻,初柔在下象。九二陽雖過,而下比於陰,如枯楊雖過於老,稊榮於下則復生於上矣。老夫而得女妻,雖過以相與,終能成生育之功。無他,以陽從陰,過而不過生道也。

象曰:老夫女妻,過以相與也

程傳

老夫之說少女,少女之順老夫,其相與過於常分,謂九二初六陰陽相與之和過於常也。

集說

  • 王氏申子曰 :老夫而女妻,雖過乎常,然陰陽相與以成生育之功,則無不利也。

九三:棟橈,兇

本義

三四二爻居卦之中,棟之象也。九三以剛居剛,不勝其重,故象橈而佔兇。

程傳

夫居大過之時,興大過之功,立大過之事,非剛柔得中,取於人以自輔,則不能也。既過於剛強,則不能與人同常,常之功尚不能獨立,況大過之事乎?以聖人之才,雖小事必取於人,當天下之大任,則可知矣。九三以大過之陽,復以剛自居而不得中,剛過之甚者也。以過甚之剛動,則違於中和而拂於眾心,安能當大過之任乎?故不勝其任,如棟之橈,傾敗其室,是以兇也。取棟為象者,以其無輔而不能勝重任也。或曰:“三巽體而應於上,豈無用柔之象乎?”曰:“言易者貴乎識𫝑之重輕,時之變易。三居過而用剛,巽既終而且變,豈復有用柔之義?應者,謂志相從也。三方過剛,上能系其志乎?”

集說

  • 俞氏琰曰 :卦有四剛爻,而九三過剛特甚,故以卦之棟橈屬之。

  • 呉氏曰 :九三棟橈,自橈也。所謂“太剛則折”,故彖有取於“剛過而中,巽而說行”也。

象曰:棟橈之兇,不可以有輔也

程傳

剛強之過則不能取於人,人亦不能親輔之,如棟橈折不可支輔也。棟當室之中,不可加助,是不可以有輔也。

集說

  • 楊氏時曰 :棟居中而眾材輔之者也。九三以剛居剛,過而不中,剛過而不中則不可以有輔,此棟之所以橈也。

  • 項氏安世曰 :全卦有棟橈之象,而九三乃獨有之;全卦有利往之象,而九二乃獨有之。蓋九二當剛過之時,獨能居柔而用中,在六爻之中獨此一爻不過,故無不利也。卦體本以中太強而本末弱,是以為橈。九三以剛居剛,在六爻之中獨此一爻為過,故棟愈橈而不可輔也。

九四:棟隆,吉;有它吝

本義

以陽居陰,過而不過,故其象隆而佔吉。然下應初六,以柔濟之,則過於柔矣,故又戒以有它則吝也。

程傳

四居近君之位,當大過之任者也。居柔為能用柔相濟,既不過剛,則能勝其任,如棟之隆起,是以吉也。隆起取不下橈之義。大過之時,非陽剛不能濟,以剛處柔為得宜矣。若又與初六之陰相應,則過也。既剛柔得宜而志復應陰,是有它也,有它則有累於剛,雖未至於大害,亦可吝也。蓋大過之時,動則過也。有它,謂更有他志。吝,為不足之義,謂可少也。或曰:“二比初則無不利,四若應初則為吝,何也?”曰:“二得中而比於初,為以柔相濟之義;四與初為正應,志相系者也。九既居四,剛柔得宜矣,復牽繫於陰以害其剛,則可吝也。”

集說

  • 劉氏牧曰 :大過之時,陽爻皆以居陰為美。有應,則有它吝。

  • 李氏過曰 :下卦上實而下弱,下弱則上傾。故三居下卦之上而曰棟橈兇,言下弱而無助也。上卦上弱而下實,下實則可載。故四居上卦之下而曰棟隆吉,言下實而不橈也。此二爻當分上下體㸔。

  • 胡氏炳文曰 :屋以棟為中,三視四則在下,棟橈於下之象;四在上,棟隆於上之象。

  • 呉氏曰 :三四居卦之中,皆有棟象。三橈而四隆者,三以剛居剛,四以剛居柔也;三在下,四在上也;三於下卦為上實下虛,四於上卦為下實上虛也。

象曰:棟隆之吉,不橈乎下也

程傳

棟隆起則吉,不橈曲以就下也,謂不下繫於初也。

九五:枯楊生華,老婦得其士夫,無咎無譽

本義

九五陽過之極,又比過極之陰,故其象佔皆與二反。

程傳

九五當大過之時,本以中正居尊位,然下尢應助,固不能成大過之功;而上比過極之陰,其所相濟者如枯楊之生華。枯楊下生根稊,則能復生,如大過之陽興成事功也;上生華秀,雖冇所發,無益於枯也。上六過極之陰,老婦也;五雖非少,比老婦則為壯矣,於五無所賴也。故反稱婦,得過極之陰得陽之相濟,不為無益也。以士夫而得老婦,雖無罪咎,殊非美也,故云“無咎無譽”。象復言其可醜也。

集說

  • 沈氏該曰 :九二比於初,近本也,生稊之象也;九五承於上,近未也,生華之象也。

  • 何氏楷曰 :生稊則生機方長,生華則洩且竭矣。二所與者初,初本也,又巽之主爻,為木、為長、為髙木。已過而復芽,又長且高,故有往亨之理。五所與者上,上末也,又兌之主爻,為毀折、為附決,皆非木之所宜。木已過而生華,又毀且折,理無久生已。

象曰:枯楊生華,何可久也;老婦士夫,亦可醜也

程傳

枯楊不生根而生華,旋復枯矣,安能久乎?老婦而得士夫,豈能成生育之功,亦為可醜也。

集說

  • 蘇氏軾曰 :稊者顚而復櫱,反其始也;華者盈而畢發,速其終也。

  • 項氏安世曰 :二五皆無正應而過以與陰者也。二所與者初,初本也,故為稊。稊者,木根新生之芽也,過而復芽,故有往亨之理。五所與者上,上末也,故為華。木已過而生華,故無久生之理也。

  • 王氏申子曰 :木枯而華,是速其枯;老婦士夫,是過乎常而為柔邪所惑。

  • 何氏楷曰 :盛極將枯而又生華,以自秏竭,不能久矣。二以剛居柔,初以柔居剛,此未甚過者也,又在卦初,故過以相與可成生育之功。五以剛居剛,上以柔居柔,皆過者也,又在卦終,故陰陽相比祇以為醜。其相反如此。

上六:過涉滅頂,兇;無咎

本義

處過極之地,才弱不足以濟,然於義為無咎矣。蓋段身成仁之事故,其象佔如此。

程傳

上六以陰柔處過極,是小人過常之極者也。小人之所謂大過,非能為大過人之事也,直過常越理,不恤危亡,履險蹈禍而已。如過涉於水,至滅沒其頂,其兇可知。小人狂躁以自禍,蓋其宜也,復將何尤?故曰無咎,言自為之無所怨咎也。因澤之象而取涉義。

集說

  • 錢氏志立曰 :澤之滅木,上之所以㓕頂也。雖至㓕頂,然有不容不涉,即不得不過者。孔子所以觀卦象而有獨立不懼之思也。

此爻程傳以為履險蹈禍之小人,本義以為殺身成仁之君子。本義之說固比程傳為長,然又有一說以為大過之極,事無可為者。上六柔為說主,則是能從容隨順而不為剛激,以益重其𫝑,故雖處過涉滅頂之兇而無咎也。如東京之季,範李之徒,適足以推波助瀾,非救時之道。況上六居無位之地,委蛇和順,如申屠蟠、郭泰者,君子弗非也。此說亦可並存。

象曰:過涉之兇,不可咎也

程傳

過涉至溺乃自為之,不可以有咎也,言無所怨咎。

集說

  • 蘇氏軾曰 :過涉至於滅頂,將有所救也,勢不可救而徒犯其害,故兇。然其義則不可咎也。

總論

  • 馮氏椅曰 :易大抵上下畫停者,從中分反對為象,非他卦相應之例也。頤、中孚、小過皆然,而此卦尤明。三與四對,皆為棟象,上隆下橈也;二與五對,皆為枮楊之象,上革下稊也;初與上對,初為藉用白茅之慎,上為過涉滅頂之兇也。

  • 龔氏煥曰 :大過本為陽過,若復以陽居陽,則愈過矣。故諸爻以陽居陰者皆吉,以陽居陽者皆兇,與大壯諸爻取義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