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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集說卷十

欽定四庫全書

宋俞琰撰

䷹ 兌下兌上 「兌」:亨,利貞。

「兌」,說也。兩剛在下,而一柔見於外,有和說之色見於面之象。以「兌」遇「兌」,則上下皆和說,有亨通之道焉。然說之不以道,則流入於邪佞,故戒之曰「利貞」。初九:和兌,吉。

初九剛正而處卑,謙和而不妄說。所比者九二剛中之君子,則其說也和而不流,故「吉」。九二:孚兌,吉,悔亡。

九二切比六三之小人,本當有「悔」,然剛而得中,能下與初九同德相孚,則其說也以道,故「吉」而「悔亡」。六三:來兌,兇。六三陰柔不中不正,犯分而妄說者也。以九二不與之比,乃來致九四以為「說」。「來」,與豐六五「來章」之「來」同。彼以上而致下,故「吉」;此以下而致上,故「兇」。

九四:商兌未寧,介疾有喜。

「商」,度也。「未寧」,未定也。九四上承九五,下比六三,故不能決而商度,所說未之定。以九居四爻,剛位柔,半動半靜,故其象如此。「介」,如地之疆介,各有分限,不可侵越也。人有節守,亦謂之「介」,與豫六二「介於石」之「介」相似。「疾」,指六三之柔邪。四雖與三相近,然三居下體,四居上體,各分上下,非若豫六二與初六、六三同體也。四也介然自守,不與之比,則三雖柔邪,安能為吾疾害?如此,則四之從五也專,而有君臣相說之喜也。九五:孚於剝,有厲。

剝,謂陰剝陽,小人害君子也。上六,陰柔小人,處說之極,妄說以剝陽者也。九五與之同體而相孚,則有危厲必矣。諸爻稱「兌」,五獨不稱「兌」。五,君也。君道當威嚴尊重,不可妄說也。上六:引兌。

上六,兌之主爻,居兌之終,說極則可以已矣。九五引之,遂恣其所說而不已,與萃六五「引吉」之「引」同。彼引於上,此引於下也。䷺ 坎下巽上

渙,亨,王假有廟,利涉大川,利貞。

渙者,水之融液而流散也,與詩溱洧「方渙渙兮」之「渙」同。箋雲:仲春之時,冰以釋水,則渙渙然。渙之為卦,下坎水之流,上巽風之散,有巽風解凍而渙然冰釋之象。坎為險,為加憂。人之氣,憂則結,喜則散。結則如冰之凝沍,散則如水之泮渙。憂患渙散而亨通,故曰「渙亨」。假,大也。渙之時,憂患既散,天下無事,王者乃大立宗廟,以奉祖考之祭祀,故曰「王假有廟」。人之所信服者,唯鬼神為甚。王者有定居,則有廟,所以收天下之心,系天下之望也。坎水,大川也。巽木以為舟楫,故「利涉」。貞者,君子之常,況處渙之時乎?是宜固守以正也。初六,用拯馬壯,吉。

「拯」,救也。「馬壯」,指九二。馬者,人之所託。遇險難而託以壯馬,則無不濟矣。初雖無應,能變而通之,用拯救之道,以自拔於險難中,而得壯馬馳驟以速行,是以轉兇而為「吉」。處渙之初,陷於坎險之底,而憂患猶未散,故其象佔如此,而不言「渙」。

九二,渙奔其機,悔亡。「機」,尊者所憑之物。渙之時,九五尊居正位,在下者所賴以為安,是為機之象。九二奔而從之,去危而就安也。夫以九居二,又陷於險,何以「悔亡」?蓋剛而得中,互震則有動,而出險之道,不至於困窮,是以「悔亡」。六三,渙其躬,無悔。

三居坎體之上,險將脫而憂患散矣。雖與初六同體,而同在險中,同受憂患,然欲自脫其身而逃,則它不暇顧,故曰「渙其躬」。夫六三不中不正,而所為如此,豈能「無悔」?蓋居渙之時,它爻皆無應,獨三有應於上,三能求援而出離乎險,故「無悔」。

六四,渙其群,元吉,渙有丘,匪夷所思。

陰柔本在下之物,今也上同於五,則不與在下二陰為黨矣。既不應初,又不比三,是離散其群也。如此則吉之最大而盡善者也,故曰「渙其群,元吉」。丘,「小山」,六四自謂也。「夷」,亦指初與三。初唯知順承九二而已,三則志在外四也又能散其所有,而上與五同,蓋其所思在公,而非初與三所能及也,故曰「渙有丘,匪夷所思」。「群」,以其眾言;「夷」,以其等類言。

九五,渙汗其大號,渙王居,無咎。

散人之疾,而使之愈者,「汗」也;散天下之難,而使之安者,號令也。「汗」,心液也。國家有大號令,當出於人君之心,而周浹乎四海,猶汗出於人之心,而周浹乎四體。「王居」,謂王者所居之位。彖言「王假有廟」,此言「王居」,蓋相發也。難既散而「王假有廟」,則王有定居矣。九五之位,王位也。王者居之則「無咎」。居之者非行王道,則不稱其位,不能「無咎」也。「王居」上多一「渙」字,觀爻、傳可見。

上九,渙其血,去逖出,無咎。

「血」,指六三之傷害也。「坎」為血,六三坎體,血也。「去逖出」三字疑羨,當依爻傳作「渙其血」。上居渙終,去坎甚遠,而無傷害,故其象為「渙其血」,其佔曰「無咎」。「渙」諸爻,唯三與上應。然三可以應上,上不可以應三。何則?易爻凡在險中者,貴乎出險;在險外者,戒乎入險。三在險而欲脫險,必賴剛陽之援,故不可不應上。上而下應於三,則又入於「坎」而有傷害矣,能「無咎」乎?䷻ 兌下坎上 節,亨,苦節,不可,貞。

「節」,乃「渙」之倒體,以兌下坎上取義。坎水凝沍於下,得巽風而流散,是為「渙」。坎水流動於上,得兌澤而砥定,故為「節」。「節」者,約也,有限而止之之謂,非但訓「止」也。澤上有水,平則瀦,滿則洩,是澤有常限而不可過,所以謂之「節」。人之於事,酌其深淺,制其長短,得中而無過,為有定限,而不至於失節,則其道可通行於世,故曰:「節,亨。」節之過,則為吝嗇,非通行之道也。聖人又恐其以「苦節」為常,固執而不知變,故戒之曰:「苦節,不可貞。」

初九:不出戶庭,無咎。

「戶庭」,戶內之庭也。「戶」,指九二奇畫。「庭」,初自謂也。在上雖有六四之應,而九二塞於其前,故「不出」也。初九以剛正自守,而謹畏如此,故「無咎」。九二:不出門庭,兇。

「門庭」,門內之庭也。「門」,指六三偶畫;「庭」,二自謂也。初不出,二亦不出,初「無咎」而二「兇」,何也?初為幾事未成之時,雖言語亦不可妄出,況戶庭乎?是以不出則「無咎」。至二,則可以出矣,當出而不出則兇。夫「不出門庭」,不失為謹願之士,亦何至乎兇?蓋當出不出,則上之人疑其叛己,烏得不出?出處之節,各有攸當,故九二與初九兇咎不同。六三:不節若,則嗟若,無咎。

六三陰柔不中,當節而不節,則說極而悲至矣,故曰:「不節若,則嗟若」。「嗟」者,自知其過而悲嘆也。「若」,語辭。如是而曰「無咎」者,聖人喜其能悔過,而又開其遷善之門也。爻辭釋之曰:

「不節之嗟,又誰咎也。」蓋發明文王言外之意,謂六三自取其咎,無尤於人也。六四:安節,亨。

六三失位而處兌澤之極,是乃溢而不節。六四當位,而順承九五之君,故為安節。安者,順而無所勉強之謂。安分守節,以輔成其君之甘節,故「亨」。

九五:甘節,吉。往有尚。

甘,乃五行之中味。書洪範:「土爰稼穡,稼穡作甘」是也。禮之用,和為貴。節得其中則和,和則人皆甘之,吉之道也。九五,制節之主也,中正以通,無往不可。蓋不傷財,不害民,往則有功而可嘉尚也。

上六:苦節,貞兇,悔亡。居節之極,儉不中禮,故曰「苦節」。甘與苦,中與不中而已矣。節而苦,唯可施於己,不可施於人。固執以為常,則「兇」也。即兇矣,何以「悔亡」?蓋禮奢寧儉,節雖苦,不猶愈於縱慾而至於敗度敗禮者乎?戒之以「兇」,以其過於中也。許之以「悔亡」,以其正也。䷼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中孚」,謂信之由衷。信不由衷,非「中孚」也。「中孚」之為卦,下兌說,上巽順。在下者,說以向上;在上者,巽以向下。而二陰兩兩相向於其間,此「中孚」之象也。剛居二五,信存於中,此「中孚」之義也。「豚魚」,江豚也。「兌」為澤,「巽」為風。澤上之風,來必有兆。江豚出而吹浪,乃澤上有風之兆。人之行事,信如豚魚,則「吉」也。兌澤亦大川也。巽木為舟楫,動於兌澤之上,故其象佔又曰「利涉大川」。中孚之道,宜固守以正而不變,故又戒之曰「利貞」。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居中孚之初,乃與人結交之始也。初應四而比二,從二乎?從四乎?能虞度其所從,而不失其正,則吉。故曰「虞吉」。「它」,指九二。中孚之道,出乎誠心相與。今既與六四為正應,則雖近有九二之相比,而其志亦不變也。若其志變,舍正而適它,背四而從二,則不誠矣。豈「中孚」「利貞」之道哉?「燕」,安也。「有它不燕」,謂有它則志不定也。金君卿曰:「燕當為變字之誤也。」

九二,

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鶴」,澤鳥。二陰位。三與二同是「兌」體,二鳴而三和之,故曰:

「鳴鶴在陰,其子和之。」二有「好爵」,而與三共之,此皆出於中心之相孚也。「好爵」,謂其位得中。「靡」與「縻」同。「爾」指三。「吾」,「我」,九二自謂也。三乃「兌」之主爻,二稱「吾」「我」,而呼三為「爾」。易道崇陽而抑陰,貴中而賤不中也。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敵」,匹敵也。六三與六四,兩陰相併而成匹,故曰「得敵」。與「艮敵應」之「敵」同。彼以應言,此以比言也。「中孚」之道近乎誠,誠則一。今六三本與上九相應,又近附六四,是其心之二而不一也。既與上應,又欲比四,中無所主,而動止悲喜皆不常,故曰:「或鼓或罷,或泣或歌」。「罷」,如字。以六居三,爻柔位剛,半動半靜,而又不中不正,故其象如此。

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六四之陰在上,而下與初九之陽正應,其德柔順而不自滿,假如月之將望,故曰「月幾望」。「匹」,並也。古者駕車用四馬,不能用純馬,則兩服兩驂各一色,又小大必相稱,故兩馬為匹。六三、六四同德而又相併,是為「馬匹」。三與四比,自以為得敵,四守正而不與三比,則馬匹亡矣。六四,近君之正人也,當「中孚」「利貞」之時,與不正之人相比,能「無咎」乎?絕去之,則「無咎」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有孚攣如」,謂近與六四同體而相孚也。與小畜九五同為中孚之主,當化及萬邦,而萬邦作孚,不當專取六四之近臣。今若此,豈能無咎?然而六四亦正人也,誠心相與,皆以其正,何「咎」之有?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兇。

「翰音」,羽蟲。曲禮雲:「雞曰翰音。」雞之鳴,必先振其羽,如詩七月雲「莎雞振羽」,皆翰音之類也。翰音不能登天,乃欲效鳴鶴之登天,徒自勞耳。上九窮而不知變,固執而自信如此,兇之道也。䷽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過」者,事之過常也。陽大陰小,四陰過於二陽,是為「小過」。小者雖過,而二、五當權用事者皆得其中,不至於過甚,則亦有「亨」道焉。蓋時當小過,不容不稍有所過。過所以矯一時之失,而求就其中也。然小者之過,似非常分,要當固守以正。若徒欲隨時而苟通,則害事悖理,故戒之曰「利貞」。「可小事」,指二五。「不可大事」,指三四。處小過之時,可過者「小事」而已,「大事」則不可過也。「飛鳥遺之音」,謂過之不遠也。小過繼中孚之後,中孚肖離,離有飛鳥之象。變為「小過」,則肖「坎」,「坎」見「離」,伏見坎不見「離」,則鳥已飛過,但聞其遺音也。陰本在下之物,唯宜居下。若居上則僭,非所宜也。為卦震上艮下,唯可過於止,不可過於動,故曰「不宜上宜下」。夫小過以柔過剛,義不當大吉。但二五以柔得中,故「小事」粗吉。三兇四「厲」,初上又以不得中而「兇」,未見其為吉之大也。「大」字疑衍。初六:飛鳥以兇。

彖辭言「不宜上,宜下」,彖傳釋之曰:「上逆而下順也。」今初六以柔處下,其道順也,而言「兇」,何耶?以其上應於四則逆也。夫以六居初,不中不正之小人,奚足以任大事?乃不安艮止之分,而妄徼震動之舉,如小鳥高飛,力盡必墮。以此致兇,捄止莫及,故曰:「飛鳥以兇。」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祖」,指九四。「妣」,指六五。「妣」者,母沒之稱。既沒矣,何以謂之「遇」?「遇」也者,母雖沒,祭則母子之精神相接於祖廟中也。妣乃己之所自出,蓋其思慕之心又親於祖,故曰:過其祖,遇其妣。遇妣而過於祖,此母子之私恩也。雖過之,君子不以為過也。遇臣則不可過於其君,故曰:「不及其君,遇其臣」。「君」,指五,「臣」指初。初居二下,故為臣也。彖言「可小事,不可大事,不宜上宜下」。而六二柔順中正,不為過甚,故其象如此,其佔「無咎」。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

小過之時,陰眾而陽寡,陰過於陽,陽弗能過於陰也。九三雖剛,豈能敵上六之柔?故曰「弗過」。弗過則當思所以為之防,故曰「防之」。既防之矣,又曰「從或戕之」,何也?謂眾陰用事之時,君子不幸處群小之中,與上六小人為應,君子於此,唯當止而防之,不可往從之也。從之則禍自外至,必遭或者,殘害之兇也。「或戕之」,指五,五與三非正應,故稱「或」。「戕」,殘也。書梓材雲:「無胥戕。」詩十月之交雲:「曰予不戕。」皆訓「殘」。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九四剛失位而不中,曷能無咎?蓋當不可大事之時,剛而居柔,非過剛而敢為大事者也,故「無咎」。卦名小過,謂小者過,大者不過,故九三、九四皆曰「弗過」。九四與初六為正應,而陰陽相遇,故曰「遇之」。「遇」者,不期而自會,乃出於不意,往則自此而往彼,蓋有不容已者。今既與之遇,則其勢又不可不往。往與小人交,危厲之道也,故「往厲」。既知其往厲,則必須戒備,故曰「必戒」。既知其往厲必戒,則不可任其事,故又戒之曰「勿用」。既勿用矣,終身以正道固守而不變,可也,故又勉之曰「永貞」。此爻皆以兩字為句。

六三: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其象與小畜同。小畜以小畜大,而諸陽不為六四用。小過則以小過大,而二陽不為六五用也。易中大事稱「王」,小事稱「公」。小過之六五,可小事,不可大事,故不稱「王」而稱「公」。「弋」,小器,僅可射近,非遠到之物。「取彼在穴」,此亦可小事不可大事之謂。陰爻之虛為穴,「在穴」謂九三、九四兩陽爻,在六二、六五兩陰爻之間也。六五雖陰,乃「小過」之君,故稱「我」。自陰言之,既以西郊陰方為我,故以陽為彼。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上六之陰,與九三之陽正應,本相遇也,而三以上為小人,遂為之防,而不肯相從,上亦不肯以禮下之,故曰「弗遇」。上處小過之極,超乎六爻之上,故曰「過之」。彖辭言「不宜上」,而上乃震動之體,動極而忘返,如飛鳥離於矰繳,不亦兇乎?是天災也,亦人眚也,故曰「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離」,與詩新臺「鴻則離之」之「離」同。上六過甚而不中,故其象佔如此。䷾ 離下坎上

既濟,亨小,利貞。初吉終亂。

「濟」,渡也。書說命:「若濟巨川。」亦訓渡。「既濟」,已濟也。為卦下離火、上坎水,水火相交而致用,則「既濟」者,事之已成也。「亨小」,當依紫陽朱子作「小亨」。六二之柔爻為卦主,是以僅能「小亨」。時雖「既濟」,唯能以正道固守則利,故戒之曰「利貞」。「初吉」,謂離明在內,思患而豫防之,則「吉」也。「終亂」,謂坎難在外,正而無變通之道,則亂也。

初九:曳其輪,濡其尾,無咎。

「曳」,拖也。與「睽」六三「見輿曳」之「曳」同。曳輪而尾濡,用力之甚也。古者舟車皆用以濟。衛國風氓詩云:「淇水湯湯,漸車帷裳。」蓋用車也。「輪」,指四;曳之者,初也。初九爻位皆剛,有濟險之才,上與四應,四猶在險中,初也竭力救之,輪雖曳而不敗,尾雖濡而不溺,何「咎」之有?

六二:婦喪其茀,勿逐,七日得。

「婦」,六二,本爻自謂。「茀」,指初。爾雅雲:「輿革,前謂之鞎,後謂之茀;竹,前謂之御,後謂之蔽。」詩碩人之「翟茀」,載驅、採芭、韓奕之「簟茀」,皆是也。初往應四,則二喪其茀矣,而曰「勿逐,七日得」,何哉?四方陷於重險中,雖與初應,何暇顧初?初之往也,勢亦不容久留,必當復還也。初復還,則二之所喪將復得,雖不追逐可也。所以戒之曰「勿逐」,「七日得」者,六二以中道自守,又何患乎喪?若急往追逐,則失其所守之正也。其義與震六二同。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高宗,武丁廟號,商家中興之賢王也。高宗征伐之事,於詩殷武見之。「伐鬼方」,則經傳皆未之見。大雅蕩詩云:「覃及鬼方。」注云:「鬼方,遠方也。」九三以剛居剛,正當二體之間,有高宗中興而征伐之象。三與上應,上六陰爻,遠而在險,「鬼方」之象也。三至上,凡歷三爻,故曰「三年克之」。小人得此佔,則勿宜變動而用事,故曰「小人勿用」。

六四,繻有衣袽,終日戒。

「繻」,程子、朱子皆依王弼作「濡」。「衣袽」,衣之縕也。「繻有衣袽」,所以防滲溼也。「有」之為言,有備則無患,不至乎旋求而無之之窘也。「戒」,備也。六四才位俱柔,心小而慮事細密,故能終日為之戒備。

九五:

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礿祭,實受其福。

「東鄰」指二。二離體,離正南,而鄰於東也。「西鄰」,五自謂;五,坎體,坎正北,而鄰於西也。離之陰爻為牛,坎之陽爻為水。礿祭以水,雖不如殺牛之盛,然九五以陽實居中,其心誠實,有以感格乎鬼神,而祭則受福。彼六二之祭雖盛,蓋不如九五以誠實而受福也。上六:濡其首,厲。卦以在下為尾,在上為首。上六至既濟之終,已出坎水之上矣。下應九三,則又沒入於坎水之中,豈不危厲?或謂「既濟」倒轉為「未濟」,則首反向下而濡溼,危厲孰甚焉?其說亦通。䷿ 坎下離上

未濟,亨。小狐汔濟,濡其尾,無攸利。

「未濟」,謂事之未成,它日必成,今則未也。為卦坎下「離」上,二者各不相交,是「未濟」之象也。「濟」之名,由「坎」而得。「既濟」,「坎」在上而難在五,「亨」之者二也,故「既濟」之「亨」主二。「未濟」,「坎」在下而難在二,「亨」之者五也,故「未濟」之「亨」主五。陽大陰小,六五陰爻,而陰性多疑,故以為「小狐」。「汔」,幾也,與井卦之「汔」同。井到九二,然後得水。「汔至」,謂自上而下,幾及乎九二,而猶未至也。「未濟」到上九,然後脫險。「汔濟」,謂自內而外,幾及乎上九,而猶未濟也。狐之渡水,其尾必揭,用力蓋在尾。今「小狐汔濟」而「濡其尾」,弱而不能用力,又安能「濟」?故其佔為「無攸利」。初六:濡其尾,吝。

「既濟」初九既登岸矣,雖「濡其尾」,又誰咎之?「未濟」初六方將涉險而尾即濡,是其志雖急於濟,而其才柔弱不能濟也。豈不可羞吝乎?九二:曳其輪,貞吉。

「輪」,九二自謂;「曳」之者,六五也。「貞吉」,謂九二處未濟之時,以陽居陰,其位不當,唯以正道自守,以待上之人曳之而後行,則吉。蓋不可妄動也。夫「曳其輪」,一也。「既濟」初九僅「無咎」,「未濟」九二乃「吉」,初不中而二中也。

六三:未濟,徵兇,利涉大川。

居下「坎」之上,似亦「濟」矣。而又有互坎在前,蓋亦「未濟」也。六三位不當,「徵」行且「兇」,況「涉大川」乎?紫陽朱子曰:「利字上當有不字。」

九四: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賞於大國。

以九居四,其位不當,故戒之曰「貞吉,悔亡」。蓋妄動則有悔,貞則吉而其「悔亡」也。「鬼方」,指初。「震用伐鬼方」者,震動而使之驚畏也。詩時邁雲:「薄言震之,莫不震疊。」與此震同。自四至初,凡歷三爻,故曰「三年」。三年之久,厥亦勞矣。功成有賞,故封以「大國」也。

六五,貞吉,無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五與二四,皆當權用事者也。在「未濟」之時,能以正道固守則吉,故三爻皆戒之以「貞吉」。六五所以「無悔」者,柔得中而無用剛之悔也。「光」謂六五文明之德著見也。不曰「天子之光」,而曰「君子之光」,謂承、乘應皆剛陽,君子相助以為明也。「有孚吉」,謂五與眾陽相孚,是以吉也。

上九,有孚於飲酒,無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此爻凡兩言「有孚」,當分為兩說,不可渾而為一也。「有孚於飲酒」,謂所乘有六五之孚也。「濡其首,有孚」,謂所應有六三之孚也。上居未濟之極,極則濟矣。六五飲之以酒,是天下無事,而君臣宴樂,何咎之有?故曰「有孚於飲酒,無咎」。卦之上為首,濡之者三也。卦至上,則已脫重坎之險矣,不必與三應也。與三應,則又沒入於坎水中,豈不濡其首乎?「失是」,謂失六五。六五近而在是,而上又下孚於三,則近失五也,故曰:「濡其首,有孚失是。」周易集說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