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辨畫卷三十二
欽定四庫全書
潁川連斗山撰中孚䷼ 兌下巽上
「中孚」:豚魚吉,利涉大川,利貞。 豚,徒尊切。
序卦曰:「節而信之。」節者,苻節也,所以合信也。此卦上巽下兌,四陽二陰,合而並之,儼若節然。 節以竹為之,二、五反覆皆震,震為竹,故象之。 上下反覆,二、五中爻不變,故名為「中孚」。然是「中孚」也,存之於中為實理,考之於外則無實象,何以徵之?試仍於上風下澤中徵之。蓋巽風吹於澤上,其受之者,澤中之魚也。然魚之象屬陰, 卦中如「貫魚」、「包有魚」,皆謂陰也。 而二在澤中,雖陰而實陽,魚不足以象之。求其可象者,其唯豚魚乎?蓋豚魚,柔物而剛質,生於大澤中,風起則迎之,乘乎波而拜乎浪,一似物之相信不移者。五之「中孚」能若是,則物無不孚而吉矣。然五以「中孚」於二,而二亦當以「中孚」於五。卦中上為「坎」, 上卦本體為「坎」, 是大川也。二互五為「離」,則大舟也。以舟涉川,何往不利?二所當邁,震足以從之者也。第二五之外,初四皆以正而孚於中,而上三各居一卦之上而不正,雖位亦相應,而不正之孚,亦非「中孚」之道也,是又不可不利於貞也。
彖曰:中孚,柔在內而剛得中,說而巽,孚, 句。 乃化邦也。「豚魚吉」,信及豚魚也。「利涉大川」,乘木舟虛也。中孚以「利貞」,乃應乎天也。 說,音悅。 卦名「中孚」者,以卦體觀之,二柔在內,四剛在外,而二五之剛獨得中,故謂之「中」。以卦德觀之,下為「說」,上為「巽」,既和說而又巽順,故謂之「孚」。 王氏肅本「孚」字連上, 是「中孚」也,豈特如尋常之相孚而已?乃舉人之不孚者,亦化之而使孚,有如一邦也。 二變互「坤」,有邦之象,故曰「化邦」。 「豚魚吉」者,非豚魚之吉,乃言五之感二,二之應五,其信如豚魚之應風,無有不及也。 「及」,如也,不作「至」字解。 「利涉大川」者,上卦坎為川,震為木,離為舟之虛,二以震足乘其上,既有涉之具,又有風之吹,以此往應於五,甚利也。「利貞」者,孚以中為本,而孚於中者,尤以正為先。初九、六四既以正孚於二五之中矣,而六三、上九雖各孚於二五之中而不正,不正之孚,反有害於理,故「中孚」又「利」於「貞」。蓋「中孚」以「利貞」,乃合乎九五之「中孚」,以九五之「中孚」即天也。 五為天位,為卦主,故諸爻皆當應乎五。 不然,孚而不中,固非相孚之理,孚於中而不正,亦豈相孚之道哉? 「利涉大川」,與渙不同。彼以全卦言,釋「利涉」,即所以釋「利貞」。此祇以九二言,故釋「利涉」,又釋「利貞」。 象曰:澤上有風,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不曰「風下有澤」,而曰「澤上有風」,主在風也。澤至虛而風能入之,猶心至虛而信能感之,故象「中孚」。君子觀象,知人心之最難孚者,莫大於「獄」,而獄之最難孚者,尤莫重於死。於是「取小大」之「獄」,法「兌」之「口舌」以議之,而必求得其情。所議中有罪大惡極而當死者,又法「巽」之「進退」以緩之,而不輕置於法。如此,則我之心孚於民,而民之心亦孚於我,所謂「好生之德洽於民心」也。此君子之「中孚」也。 「兌」為「口舌」,象「議獄」;「巽」為「進退」,象「緩死」。
初九:虞吉,有他不燕。
卦之所以得名者,以五之「孚」二也。故諸爻皆不言「孚」,以其不中也。唯其不中,故諸爻之所當孚者,皆以其近於中者為「孚」,而不以其相應者為「孚」也。然近於中者,又有正不正之異,故其所以為孚者,有得與失之殊焉。初九陽剛得正,切近於九二,其所當孚者,應在二也。乃以說體而應於四,應四則失其中,而所為孚者匪孚矣。故於其初而戒之,言初九有剛正之德,豈至誤於所孚?然適介於二與四之間,亦不可以不審。若能以倒巽之權,取二與四而虞度之, 初居倒巽之位,巽以行權,故有虞象。 孰為中而當孚,孰為不中而不當孚,則必決然知在中之當孚而吉。若昧焉不虞,二三其見而有他,則孚不於中,雖相應以正,能燕然安之於心乎?然則居孚之始者,誠不可以不審也。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變也。「志」字屬九二,九二居中,有志之象。「初九虞吉」者,以初當相孚之始,二尚未變故也。二若已變,則居中得正,初何須虞哉?
九二,
鳴鶴在陰,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與爾靡之。 鶴,戶各切。和,胡臥切。靡、縻通。
九二剛中居下,亦中孚之主也。上與九五剛陽,中孚之主為正應。但九二以剛處柔,同其中而不同其正,不同則似不相應矣。然天下唯誠能動物,五果積其誠信而中孚,二亦必因中求正而相應。彼巽雞之高股而白者,鶴也。兌口之向下而開者,鳴也。居艮山巽木之間者,在陰也。其所以鳴於在陰者,非以期其子之和之也。然其互震之子,已以互震之足,履於兌澤之內,仰其口而和之矣。蓋物類之相感,有可信者。 巽為雞,為股,為高,又為白。股高而白,有鶴之象。鶴應秋而鳴,「兌」為正秋,震為善鳴,有「鳴鶴」之象。「艮」為山,「巽」為木,木在山上,有在陰之象。上為「巽」,「兌」倒之亦為「巽」,一母一子之象。下為「兌」,「巽」倒之亦為「兌」,一鳴一和之象。 為想其感之之辭。若曰我之所有者中也,是天之「好爵」也。爾之所有者中也,亦天之「好爵」也。好爵相同,吾與爾相維相系以靡之可也。 我與吾皆五自謂。五,卦主也。「巽」為繩,有靡之象,與五爻「攣如」正相對。 略君臣之分而言母子,又通母子之情而稱我爾。五之以中孚二者如此,為二者可不涉大川以從之哉?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願也。
初謂二曰「志」,二曰「中心願」,皆以其中也。爻中所言,獨此句為重,故單釋此句,言二之和五,乃出於中心之願,非有強也。蓋至此而二已化之矣。
六三,得敵,或鼓或罷,或泣或歌。
六三切近九二之中,所應「孚」者九二也。但以柔居剛,德既不中,位又不正,欲孚於二,而又見九五之中而欲孚之,是欲得其孚而反得其敵也。就其本體觀之,內「兌」外「巽」,反覆相敵也。就其互體觀之,內「震」外「艮」,亦反覆相敵也。而一為上之中,一為下之中,則尤其均敵而兩持之者。故時或上孚於五,而震動以鼓之;時或下孚於二,而艮止以罷之;時或孚五,又欲孚於二,而以巽之白眼而泣之;時或孚二,又欲孚於五,而以兌之巫口而歌之。夫孚也者,專壹而不他者也。今於二五之間,持兩端以求孚,安能望其有孚哉? 向謂得敵為上九,上九與六三為正應,豈相敵者?至以三、四兩爻為相敵,雖於理亦通,然於「中孚」之義,亦毫無可取。
象曰:「或鼓或罷」,位不當也。 當,得浪切。
當鼓則鼓,當罷則罷,專一不二,所謂「孚」也。今乃或鼓而或罷者,由其位不當,故其情不一也。六四,月幾望,馬匹亡,無咎。 幾,音機。
六四柔順得正,上承九五之中,宜相孚者也。但下有初九之應,若一心以承五,又一心以應初,則其中既失,孚亦不專矣。故為六四者,居大臣之位,承天子之尊,其所處之盛,如「坎」月一輪,已居其半而幾望。 「震」屬東,「坎」為半月,月在東方,幾望之象。 自宜致其誠,一以上孚於五。若下應於初,則下為「坎」之馬,上又為「乾」之馬,馬有匹,而已之正失矣。唯壹志於上,而不顧其下,則「坎」之馬不見,「乾」之馬亦不見,有亡去而不自知者,是乃公而忘私,國而忘家,得孚於中之道者也。二、三之咎,更何有矣? 初曰「有他不燕」,四曰「馬匹亡無咎」,正相對。
象曰:「馬匹亡」,絕類上也。 上,時掌切。
「馬匹亡」者,言四絕初之類。 四、初相應,故曰類 以上於五也。「中孚」之道,最忌二、三絕初,乃能上,五不絕,不能上也。
九五,有孚攣如,無咎。 攣,力圓切。
此中孚之主,故獨稱「有孚」。
九五陽剛中正,以居尊位,下應九二,固「有孚」矣。但九二中而不正,孚之必使化之,非如剛柔本應者,可以投之而即契也。必也精誠之至,固結不解,有似於兩手之「攣如」,則縶之也固,入之也深,斯「無孚」而不化之咎矣。「有孚」必言於九五者,以「孚」之為字,上「爪」下「子」,有以爪包子之象。五為鶴,三五互艮為手,即其爪也。九二互震為長子,即其子也。艮以兩手抱之,非徒抱也,以其中之「有孚」者化之也。化則變剛而為柔矣。「化邦」「化」字,正從此生出。象曰:「有孚攣如」,位正當也。 當,如字。
爻言「有孚攣如」,何也?以九五居中,既「有孚」象;互艮為手,又有「爪」象;二互震子,又有「子」象;以五孚二,又有「攣如」之象,其位正與相當,此所以曰「有孚攣如」也。
上九,翰音登於天,貞兇。 翰,胡旦切。
上九與九五之中相近,宜相孚者也。但上九以剛居柔,其位不正,又自處過高,以孚自信,而不孚於五,猶之雞本卑棲,乃欲以羽翰之音登天也。 巽為雞,雞嗚必振羽,其音自翰而出,故為翰音。上為天位,故曰「登天」。 夫翰音應時不爽,非不為信,然以此為信,乃小信耳。即使剛柔易位,各得其正,而孚不由中,亦虛聲而非實德也,能無兇乎? 豚魚知風,鶴知夜半,雞知旦,皆物之有信者,故卦中取此為象。所以然者,豚魚於卦象最切,雞鶴又於巽象最切;中孚有育卵之義,又於卦義最切。唯其最切,所以小過即接曰「有飛鳥之象」焉,此亦卦中之精密處也。
象曰:「翰音登於天」,何可長也。
翰音登於天,其音雖高,過時輒息,何可久長?言當易位於下也。此亦「利貞」之義。小過䷽ 艮下震上
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過,古窩切。上,時掌切。下,遐嫁切。下俱同。
此卦諸家皆以四陰二陽,陰盛於陽,為小者之過,猶大過四陽二陰,陽盛於陰,為大者之過,前於大過卦辨之已悉。且大過中所取以為據者,祗有序卦一「動」字,雜卦一「顛」字,彖辭、爻辭尚渾而未露。此卦序卦曰:「有其信者必行之。」所謂行者,非過往之意乎?雜卦曰「小過,過也」。可以曰過盛,亦可以曰過往也。至於彖辭,則明曰「不宜上宜下」,爻辭又明曰「飛」、曰「過」、曰「遇」、曰「從」、曰「往」、曰「弋取」,無非過往之意矣。況伏羲圓圖,艮、震相對,中隔一坤,今艮之小,反過而從乎震,是又小過之明證也。為卦上震下艮,與中孚旁通。中孚以爪覆子,有鳥抱卵之象,至此則羽翮已成,鳥出而飛矣。其中二陽爻,則鳥之身也。其上下四陰爻,則鳥之翼也。其中爻反覆兩兌口,則鳥之音也。鳥飛而過,其力在翼不在身,故曰小過。小者既過,則主其事者在小矣。卦中六二正而能中,尚可以得亨。若初、四、五爻皆不當,則不過各利於正而已。何也?陰柔雖得位,其德小,其才弱,僅可試之於舒徐轉移之小事。陽剛雖有為,而德不足,位不屬,不可任宏濟艱難之大事也。然則處此者宜何如?吾觀卦體,中陽外陰,象鳥之飛;上下互口,象音之遺。其遺音若曰「不宜上」,上則無所棲;「宜下」,下則得所止。人能如此,則謙謹足以全身,退讓可以免禍,小者安而大者亦吉矣。此卦上互恆、互歸妹,下互鹹、互漸。上則動而非恆,若歸妹之「徵兇」;下則止而能鹹,若漸之「女歸吉」。此亦不宜上宜下之一證也。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卦名小過,而又曰「亨」者,為卦上震下「艮」,上下四陰,中含二陽,反之覆之,而二陽居中不變,是小者過乎大者也。小者既過,是陰柔用事,亦有亨理也。既過而又「利貞」者,陰陽往來,唯其時而已。小者之過,順時而行;則小者之貞,亦與時而行也。所以然者,卦位所最重者中,而二五兩位皆以柔據之,中而柔,則其才亦柔,故卦止曰「小事吉」也。若宏濟艱難之大事,應讓於三四之剛,無如四之剛以陽居陰而失位;三之剛雖不失位,而居下之上亦失中,失不同,而其失相等。天下有無權無勢,而可以任大事者乎?然而其中有「飛鳥」之象焉,乘乎「巽」之風, 「互巽」之象。 而鳴以「兌」之口, 「互兌」之象。 其遺我以「不宜上宜下」之音者,以親上而薄天之陽,則為逆;親下而依地之陰,則為順。順逆之勢,吉凶之理也。 六爻皆不出此二句意。
象曰:山上有雷,小過,君子以行過乎恭,喪過乎哀,用過乎儉。 行,下孟反。
或疑「小過」為過往之過,與此三句不合。不知此三句愈當作此解。若依舊說為過盛之過,是過恭為諂媚,過哀為滅性,過儉為慳吝矣。夫君子之道,時中而已。若時果當過,則過即中也,豈得複名為「過」乎?此「過」字乃「由」字義,即經「過」之意也。卦下「艮」為山,上震為雷,雷自山上而過,去而不留,小過之象也。 雷非小,山非大,以形而論,則雷似小耳。 君子觀象,知「艮」手之止,如吾心之恭也。 手容曰恭,「艮」為手,故曰「恭」。 重坎之憂,如吾心之哀也。 心病為哀,坎為心病,故曰「哀」。 陰性之吝,如吾心之儉也。 吝嗇為儉,坤吝嗇,故曰「儉」。 於是凡有行,行皆由恭而出,不敢慢也。凡有喪,喪皆由哀而出,不敢易也。凡有用,用皆由儉而出,不敢奢也。蓋恭、哀、儉者,行、喪、用之體;行、喪、用者,恭、哀、儉之用。用由體而出,猶小從大而過也。 下截是艮止象,上截是震動象。 初六,飛鳥以兇。
卦有飛鳥之象,故初、上皆言「飛鳥」。其所以言於初、上者,鳥之飛在翼,而初、上則翼之翰也。初六以陰處下,又在「艮」止之初,守其下以待四之應,正其分也,乃挾其陰盛之勢,不為鴻之「漸於磐」,而為鳶之「戾於天」,過九三以合於九四,輕躁妄動,宜下而不安於下,不宜上而反急於上,迷於順逆之理,而乖於進退之宜,其兇必矣。然其兇也,非人予之以兇也,飛者自以之而已矣。
象曰:「飛鳥以兇」,不可如何也。
初六之「飛鳥以兇」者,以其不審夫上下順逆之理,而冒然以飛,不可與之籌度也。「如何」者,籌度之辭,反覆兩兌之象也。
六二,過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無咎。 妣,必履切。 此爻註解千百,竟無一瞭然明白者,以爻中有「過」字、「不及」字,勢不得不作「太過」、「不及」講。而「過」、「不及」中,又夾一「遇」字,又雜以「祖」「妣」、「君」「臣」字,幾於亂如棼絲,莫可安頓。其弊總由於「過」字認差。又不知卦繫上下,反覆以明「不宜上」、「宜下」之義,所以千年如漆也。蓋此卦除初上兩爻飛而不下外,中四爻皆以「不宜上」、「宜下」兩義兼言。如此爻,上二句乃言其自下而過上,下二句乃言其自上而過下也。六二以柔居柔,所謂「柔得中」者也。以當小過之時,初飛而二不能止,不能止則「艮」反為「震」,「震」覆為「艮」矣。六二歷三四而進於五,四為祖,五為妣,是不為「過其祖,遇其妣」乎? 六二居下,九三為下卦之主,猶父也。九四又在九三之上,猶祖也。四為祖,則五四相比,應為祖妣矣。晉二曰「受茲介福,於其王母」,亦指五言,蓋「王母」即祖妣也。二過四而適與五值,故曰「過其祖,遇其妣」。 夫一家之中,祖為最尊,次乃及妣。今過其祖而遇其妣,是失其尊卑之序矣。二歷三、四以進於五,五必歷四、三以降於二。五為君,二為臣,是為以君遇臣。以君遇臣,乃尊賢禮士之典。二之過祖以遇妣,豈能及五之屈尊以臨卑哉?雖然,二守中者也,二之過其祖,非二過之,因初之過而過之也,於二乎何咎? 過其祖,遇其妣,失尊卑之序,此二之不宜上也。不及其君,遇其臣,得尊賢之典,此二之宜下也。「不及」字猶言「不如」,非太過、不及之謂,自來誤解。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過也。
二之「不及其君」者,君至尊,可以過諸陽以遇其臣。臣猶人子也,豈可過祖以遇其妣乎?此二之上所以不及五之下也。 此「臣」字因「君」字而類及之,猶孫不可過祖之意。向以臣不可過君,以不可過解「不及」,是以聖傳為訓詁矣。
九三,弗過防之,從或戕之,兇。 戕,在良切。
此卦上下反覆,四陰往來,皆經於三四之位。獨三四兩爻,三上則居四,四下則居三,於陰小之位,皆以中陷而弗能過,故兩爻皆曰「弗過」。九三以剛居剛,彖傳之所謂「不中而不可大事」者也。今以居於四陰之間而弗過,是固自守以正,而不犯於陰邪之牽矣。然下有飛鳥之兇,彼將挾之以俱往,可奈何?是不可不以艮手之止,預為之防也。第人當戒備之時,每思援其黨以自助。彼上六之飛鳥,乃三之應也。倘以防之之故,欲往而從上,則飛鳥之兇,將有不在於下,而反在於上者。吾恐其應我者,或即其戕我者矣。 飛鳥之兇處,即其戕處, 不有與上而俱兇者哉? 「弗過防之」,宜下也;「從或戕之」,不宜上也。
象曰:「從或戕之」,「兇」如何也。小過之時,居下尚須防備,奈之何猶欲從上乎?倘從之而至於戕之,其兇當如何也?蓋有不可得而測者矣。
九四,無咎,弗過遇之,往厲必戒,勿用永貞。
九四以剛居柔,彖傳所謂「剛失位而不可大事」者,宜有咎也。然吾觀九四之所處,猶可以無咎,何也?四與三均當小過而弗過者也,而其相應之飛鳥,則有上下焉。彼鳥之自下而上也,三與初不相應,但防之而已足。若四則與初為正應,不期遇而已遇之焉。然使以遇初為可慮,而負其震動之性,欲上而有所往,而上無與應,其危厲又有甚於初六者,是不可不凜然以為戒也。當斯時者,雖有震動之才,亦禁止而勿用。 震反為艮止,故勿用。 惟下應於初,以永守其正可耳。 上二句不宜上,下一句宜下。
象曰:「弗過遇之」,位不當也;「往厲必戒」,終不可長也。 當,得浪切。 「弗過遇之」者,以四位不當,故初得以相遇也。「往厲必戒」者,以上無正應,不可久長也。上不可以久長,則安得不永貞於下哉?
六五,密雲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弋,餘職切。
六五以柔居剛,中而不正,彖傳所謂「柔得中而小事吉」者也。但以陰柔之才,居上而無應,雖有膏澤,不足以布之於天下,猶以艮山坎川之出雲,而又加以層山大川之雲之密,宜可以互兌之澤,降而為雨矣。而無如以艮止之阻,有雨而不得下。所以然者,以雲自我西郊而起,陰倡而陽未應也。 兌位西,在艮門之外,故象「西郊」。 當斯時也,亦復何所為彼?上體本坎,是鳥也。坎中之陷,是穴也。上體未變,鳥本在穴外,今以陰之覆,鳥匿於穴中,公惟以反艮之手,執坎弓巽絲而弋之,取彼在穴之鳥,使之躍然而畢出,則坎位依然,其體如故。雲之密者,雖未必遽降而為雨,而有陽以倡,即有陰以和,不雨者,亦豈終於不雨也?優遊以俟之而已。此卦辭之「利貞」,所謂「小事吉」者也。 公弋取彼在穴,是在上卦本體坎上取象,言六五之柔變為剛也。諸家謂取二取初,皆與卦義無干。上二句不宜上,下一句宜下也。
象曰:「密雲不雨」,已上也。 已,於起切,下同。上,時掌切。
密雲所以不雨者,以其自山而出,太上而不下,陰盛之極,無陽以為之和也。然則在穴之取,誠不容已矣。
上六,弗遇過之,飛鳥離之,兇,是謂災眚。 離、麗同
上。初兩爻皆上而不下者,故初曰「飛鳥以兇」,而此直曰「弗遇過之」。夫兩相值者謂之遇,上處卦極,前無所進,更何所遇?「過之」而已。然初之過猶遇於四,而上之過並不遇於三,彼其得意遠颺,豈不謂可以安然無患哉?而不知當止弗止,彼下有密佈之網罟, 下卦本離,初四易位,又變成離,離有網罟之象。 有離於其中而不自知者,其兇必矣。夫人第謂坎為災眚,若此之不宜上而上者,乃真謂之災眚也。 坎為災眚,上卦本體為坎,全卦又屬重坎,故有此象, 則奈何不審於順逆之理哉?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弗遇過之」者,以上六位至於窮,進至於極,如飛鳥之翔於千仞,已亢而更甚於已上也。已亢而猶不止,有不離於網罟者幾希。周易辨畫卷三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