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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辨畫卷四

欽定四庫全書

潁川連斗山撰需䷄ 乾下坎上

「需」:有孚,光亨,貞吉,利涉大川。

此卦五爻皆當位,唯九二一爻居位不當,不當則二、五不相應,是上有陽剛中正之君,而下無柔順中正之臣,有君無臣,屯誰與為濟,蒙誰與為發?其相需真不啻飢者之於食,渴者之於飲,故名為「需」。 「需」,向皆訓作「待」。玩序卦曰:「物稚不可不養。需者,飲食之道。」人於飲食,蓋一日不可離者,豈可待邪?竊按,此「需」字當作急需之「需」,如韓文所謂「相需殷」是也。 但相需之道,先貴於相信,如為君者莫不求賢以自輔,然或徒務虛名,而不出於中心之實意,則我本不足以感人,人孰肯變其守以從我?今觀九五以坎體中實而居尊,已既至誠有孚矣。 凡坎體皆為有孚, 有孚則誠足以動物,而物自無不為所動。吾知居其下者,自必翻然相應,明良相際而庶事康,光明而亨。 九二變柔成離,為日,應五,故曰「光亨」。 上下一德,而天心亨,貞正而吉也。 九二變柔得正,二五交應,故吉。 顧五既殷勤以求二,二亦不可不勇往以應五。無論從容而定太平,即或時當險阻,運值艱難,如大川者,亦宜踴躍以涉之,而不可視為緩圖也。 二之正為離,中虛象舟,互坎象。大川,二往應五,象「涉大川」。

彖曰:「需」,須也。險在前也。剛健而不陷,其義不困窮矣。需 句。 「有孚,光亨,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卦名「需」者,即人意有所欲相須之須也。九五居尊而無應,急欲二之變而應之也。五於二何如此之須?以此卦坎上乾下,險在二之前,而二有剛健之德,能不陷於險,君臣之義不至於困窮,五所以須之也。 「險在前」三句,乃是釋二之所以可須,故下以「需」字足之,觀諸傳可見。 「有孚,光亨貞吉」者,言九五位乎天位之上,有其德,又有其勢,以己之正中,需二之正中也。五正中,則「有孚」;二正中,則「光亨」而「貞吉」矣。「利涉大川」者,言五以中正須乎二,二亦以中正應乎五,雖大險大阻,往必有相濟之功,所以利也。 二變正為既濟,故曰「有功」。五多功,二之功皆五之功也。

象曰:雲上於天,需,君子以飲食宴樂。 上,時掌切。樂,音洛。

火在天上,有大旱望雨之意。 自初至五,互為「大有」。 「雲上於天」,正將雨望雨之情,故名為「需」。君子體需之象,知國家最要者,莫如賢才,而賢才所最重者,莫如禮意。於是好爵以縻之,大烹以養之,而以舵杜之飲食,明其中心之好;鹿鳴之燕樂,將其尚賓之心。蓋其所需者殷矣。 二四互兌為口,有飲食之象;又為悅,有宴樂之象。

初九,需於郊,利用恆,無咎。

此卦以上下相須取義,君「需」臣以共治,臣亦需君以行道。但上之「需」下,不可不急,而下之「需」上,則不可躁。故三乾皆以險之遠近,為爻象之善否。初九陽剛得正,當需之時,亦欲得君以濟險,而身居下位,去險尚遠,為「需於郊」之象。郊在關之外,未入於水之地,蓋躬耕田野之民也。夫時勢既未可圖,豈可躁進以取咎?惟利於用其素履之恆以自守,乃可以無咎。蓋君子雖不潔身以亂倫,而亦不忘身以狥世也。

象曰:「需於郊」,不犯難行也。「利用恆,無咎」,未失常也。 難,乃旦切。 「需於郊」,則去坎遠而守得正,自不犯險而行也。「利用恆,無咎」,蓋恐其輕動不正,或失其素履之常耳,而其實非也。

九二,需於沙,小有言,終吉。

二,正九五之所急「需」者,因二以剛居柔,陰陽之位尚未應,猶君臣之志尚未通其象焉。「需」於近水之沙, 兌為剛滷,故象「沙」, 較之「郊」而已近矣。然君子出處之道,自有妙用,豈常人之所識?故人見其未應乎五,或疑其有高尚之志,或疑其無濟險之才,不免於小者之有言。 二四五兌為口舌, 而不知其抱道自重,必待人君致敬盡禮而後往, 六四之「出自穴」是已。 其始雖不合,而其後則吉也。 此「終吉」即上六之「終吉」。

象曰:「需於沙」,衍在中也。雖「小有言」,以吉終也。九二居位不當,不變則失其正,遽變則躁而害於理,二者交戰於心,胸次何以能裕?二居下而能得中,故「需於沙」而衍在其中也。雖當時不免於「小有言」,而迨其相需既殷,必易剛為柔,以君臣相遇而終言,亦何患焉?

九三,需於泥,致寇至。

九三重剛不中,健體好動,亦志欲得君以行道,而適處於上下相交之地,是國家之艱難險阻,本不已屬,而冒險犯難,自罹其患也,有「需於泥,致寇至」之象。 坎為水,四為土。水下之土,泥之象。坎為盜,寇之象。 夫泥乃水土相交,將陷之地也。水雖溺人之物,我不逼於其所,水奈我何?唯我輕於蹈險,則其覆舟濡軌也,豈水之過哉?曰「致寇至,需於泥」者,致之也。

象曰:「需於泥」,災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敗也。

三之「需泥」,雖近於險,而尚未陷於險,災猶在外也。 坎為外卦,故曰「外」。 乃在外而我進而迫之,是害未及身而自致之矣。為佔者計,險難已加於身,萬無可逃之義,惟有敬以存心,慎以處事,雖不敢必其有功,亦可不至於覆敗也。此聖人發明佔外之意。

六四,需於血,出自穴。

六四以柔居柔,在大臣之位,當險難之世,承需賢之君,自知才弱不足以濟險,又切見下有得中之賢,足以副延攬之盛典,故積其至誠,如利害之切於身,有「需於血」之象。 坎為血卦,血乃人身所最切者,有之則生,無之則死,故誠曰血誠,心曰血心。忠孝所感曰飲血,曰泣血,非災傷之謂。 猶恐內盡其誠,而外未盡其禮,賢者未必肯來也,於是幹旌以聘之,良馬以迎之,不憚屈,已而造於其廬焉。又有「出自穴」之象。 坎為陷,象穴。 夫穴乃四之所安,出其穴以迓賢,好賢之篤也。心誠而禮卑如此,所需焉有不至者哉?不言吉者,引賢為國,大臣之本分,吉非所論也。

象曰:「需於血」,順以聽也。

六居四,故曰順。坎為耳,故曰「聽」。言需賢者五,四之需血,乃順以聽五之命也。此善則歸君之意。

九五,需於酒食,貞吉。 食,音嗣。

九五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而身在險中,非得人共理,則不能以有濟。而九二剛中之賢,又以敵應而不相與,此時需賢之急,不啻渴者之於酒,飢者之於食,有需於酒食之象。 按,序卦曰:「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之於人,乃需之最急者。卦之名「需」,即人需飲食之道。故大象既以此明一卦之義,而此爻即以此為一卦之主。蓋坎為水,五互離為火,水在火上,本有酒食之象。 夫需賢如此之殷,非彖中之所云「有孚」乎?有君如此,何忍負之?吾知為九二者,自必感其誠意,變剛為柔而貞,上下相交而吉矣。此爻備彖辭之義。 「貞吉」二字,屬二不屬五,以五貞而二未貞也。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此即彖傳之「以正中」也,特變文而為「中正」耳。言「酒食貞吉」,乃五以已之中正,需二之中正,是以德相需,非酒食之虛文也。

上六,入於穴,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此爻乃總言「需終」之義,所謂卒成之終也。 後諸卦多如此。 卦辭。「有孚,光亨,貞吉」,義已見於五爻中。「利涉大川」,義應見於二爻。而二爻以時方抱道,未可以遽及,故於上六需道已成後,補申其旨。因上六身在事外,又居位得正,本爻義無可取故也。言卦名「需」者,五需二也。今「需」已成矣,可勿言「需」矣。向之出自穴者,今「入於穴」矣。何也?向惟客之不來,故出。今則客有三人來,故入也。 詩曰:「我客戾止。」古人以賢為客。「三人」者,二為人位,二變離,應五,數屬三,故曰「三人」,猶雲居三之人云爾。觀「終吉」與九二同佔,可證。如謂指下三陽言,將以象傳所云「雖不當位」者,亦謂三陽邪?卦例自下而上為往,自上而下為來。二應五而曰「來」者,彖傳乃統論一卦之辭,此則據五而言,以為往則不順,故不曰「往」而曰「來」。蓋三人之來,即「涉大川」之「涉」也。 其在禮曰「主人須」矣。凡以雲「速」也。而茲之客,則有不待速而自來者。第酒以成禮,禮成於敬。五惟以「需」於酒食者,更行之以敬,則上下交而志同矣。前於二爻曰「終吉」,終以此,吉以此耳。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當,去聲。 此爻乃需道之終當,總言全卦之義。而全卦五爻皆當位,唯九二以剛居柔,不當位。不當,則與五不相應,不相應,則不能成濟險之功矣。乃爻又謂其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故釋之曰:「二雖以剛居柔,疑於不當位,然剛而得中,亦士君子守身之道,未大失也。」況其變柔應五,其位亦當,有涉川之利,成濟險之功,其吉又何疑焉? 凡剛居柔,柔居剛,皆為不當位。此「不當位」,向指為上六。夫上六固當位矣,以當位而必欲解為「不當位」,此千載所以迄無定論也。 訟,䷅ 坎下乾上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窒,張栗切。 序卦:「飲食必有訟。」飲食所包至廣,一切功名富貴皆是。是人之所必需,即人之所必訟也,故需後為訟。卦中九二,剛中不正,居下無應,是內懷誠信,不得通達者,有「有孚」而見「窒」之象。夫孚而見「窒」,久將自明,惟當反已自思,惕然恐懼於中,使爭訟之端,自我而泯,乃「吉」。 九二剛中,「有孚」之象。陽陷陰中,「窒」之象。坎為加憂,「惕中」之象。 若如上九負過剛之性,懷必勝之心,欲終與之相爭,相爭不已,必有禍患,則「兇」矣。 上九居一卦之後,「終」之象。 九五剛健中正,有「大人」之象,能使民無訟者也。六三、九四與五最近,祇利於往見之。 二、三四互離,為目見之象, 以正其是非曲直之私,亦不必訟也。至初六,則在事之初,原可以不訟,即使不得已而有爭,亦當得正而輒止,不宜如涉大川者之輕身於危險之中也。 下卦坎為水,大川之象。初在其下,涉之象。徒步無舟,不利之象。 文王彖辭所以發六畫之蘊,字字皆與六畫相關,此尤其彰明較著者。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卦名「訟」者,此卦下坎為險,上乾為健,二者有一,尚未必訟。唯一健一險,險而又健,所以成訟也。「訟,有孚,窒惕中吉」者,此以覆卦而言,需五之剛來訟二,而得下卦之中也。需卦坎在上,為有孚。此卦坎在下,故亦曰「有孚」。但彼以「孚」而在上為「亨」,此以「孚」而在下為「窒」;彼以九五得正為「吉」,此以自已惕中為「吉」耳。「終兇」者,謂訟不可以成,成則禍害已定,而不可挽,故「兇」也。「利見大人」者,九五陽剛中正,明己德以新民者也。見之,則不正者皆化之而歸於正,乃尊尚其中正也。均之涉大川耳,需何以「利」,訟何以不利?需川在前,二以剛而在其後,前有離舟,涉之而不陷,故利。訟川在下,初以柔而居其後,前又無舟,涉之則入於淵,故「不利」也。 涉者,濟渡之謂。初居坎前,前進,故為「涉」。若如舊說,以剛履險,是川已涉矣,尚何利不利之有?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天自西轉,水自東流,相違而行。人之有訟,亦猶是也。君子觀象,知人之有訟,不生於訟之日,而生於作事之始。於未事之先,預為謀畫。凡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訟者,皆力守之而不為,則訟端無由而開矣。此君子清訟之源也。 坎水周流,作事之象。乾知大始,謀始之象。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初六以柔居剛,其位不正,正應九四,亦不正。本有訟者,幸在訟初,猶可及止,況險阻在前,舉足即陷,所謂「不利涉大川」者是也。故周公預為之戒曰:人生不能無事,即不能無爭。若當其始,即變而之正,則兩不相應,其訟事亦止而不永。 此爻變為兌悅,故「不永所事」。 雖變正之初,不無小有言語之傷。 兌為口舌,言之象。兌口屬陰,小之象。 而事過言息,各得其正,其終則吉也。 此卦與需相反對,爻中俱本此以立言。需初曰「利用恆」,訟初曰「不永所事」。需初得正,故「利用恆」。訟初不正,故不宜永。此反對也。需上曰「敬之終吉」,訟上曰「亦不足敬」,需上得正,故足敬;訟上不正,故不足敬,此亦反對也。中四爻純以反對言,細較之自知。後放此。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爻言「不永所事」者,以訟不可以長也。若知其不可長而改之,雖當其時,反似小有相爭之言,而不知其有言者,正其一辯而明者也,何至成訟哉? 變正為「兌」,為口舌,故「小有言」。然互得離明,故其辯明。但「需」互「兌」在外卦,言為人之言;此變「兌」在本卦,言為己之言。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 句。 無眚。 逋,補吳切。眚,生領切。 此卦之二,即需卦之五。五統率群陰以下於「乾」,是來而得中也。但以剛居柔,中而失正,又當上下違行之時,不能與五相應,是為忠而見疑、信而被謗者。斯時惕然恐懼之不暇,尚克與之相爭乎? 「不克」與「執輕如不克」之「不克」同,乃形容其惕中之象,非真訟而不能也。 且不但不克與之訟而已,吾思其自上而下之情,殆有如人之憂危慮患,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以去者。 此「歸」字即彖傳「來」字。彖以上下常例言,爻以兩卦大義言。天水在上,水木在下。「坎」在「需」,如人之出外。「坎」在「訟」,如人之四家。此「歸而逋」之象也。二變「坤」為「邑」,為人位,此「邑人」之象。「坤」三偶,為合戶,此「三百戶」之象也。 如此則必能反剛壯為柔和,以求合於五。將向之所謂「坎有眚」者,今化為坤而「無」矣。 坎為眚,變剛為柔,坎象不見,故「無」也。 此即彖所謂「有孚窒惕,中吉」之義。 此爻向主以二訟五,知義之不可,而逃遁小邑以避禍。如此則是昭公伐季氏,季氏請囚於費。齊君疏田文,田文就國於薛矣。試思九五乃使民無訟者,九二「乃孚」而能「惕」者,而如此可乎?荀氏以「邑人三百戶無眚」為句,見君不爭,則百姓亦因以無害。雖文義甚通,而揆之惕中之旨不相合,亦不敢從也。

象曰:「不克訟」,歸逋, 句。 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竄,七亂切。掇,都活切。

首句總舉爻辭。「竄也」,當為句,釋「歸逋」也。下二句皆申說所以竄之意,總是就九二惕中推原,言九二「不克訟」,歸而逋者,乃逃竄於下,化剛為柔,隱匿而不現也。 竄,從穴、從鼠。鼠藏於地下,不見有鼠。如二來於下卦,變剛為柔,不見有剛也。 所以然者,其心以為尊卑定位,天澤凜然,若自下而訟於上,則幹名犯義,禍害之來,乃自取耳。 二四互離為戈兵,故曰「患」。二變互艮為手,故曰「掇」。 此所以不但一身歸而逋,並其邑人三百戶,亦不敢留也,可謂惕之至者矣。

六三,食舊德, 句。 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九二,彖傳既以為「剛來而得中」,爻辭又以為「逋其邑人三百戶」,是剛來而柔亦與之俱來矣。來則六三以柔居剛,不正,上應上九,亦不正,是亦為一「訟」者矣。然二在「需」五也,「需於酒食」;三在「需」四也,順以聽之,不既醉酒飽德乎?今隨五而居於下卦,三五互兌之倒體,其口向下,依然醉二之酒,飽二之德,其象不如食其舊德乎?但二既以剛變柔而得正,三亦必以柔變剛而居正,始為能食舊德者,貞固其宜。然惟以重剛處爭訟之時,似乎貞中有厲耳。然要其終而計之,陰陽各正,胥歸於吉,而厲亦何有?即以未終而論,三或不得已而從王於訟事, 王謂五 亦不過如虞芮之質成,一見之而即化,亦不至於成訟,若之何而不食其舊德哉?此即彖辭「利見大人」之義。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從上」,以覆卦言。三本需之四,其在「需」曰「順以聽」,是從上也。今曰「食舊德」,故直曰「從上吉」也。「上」字指二,乃需卦之上,非本卦之上也。若以為本卦之上,試思上九為何如,從之而可以得吉乎?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九四以剛居柔,失位不正,下應初六,亦不正,是亦一欲訟者。以近承九五陽剛中正之君,大畏民志,能使不中正者感之而俱化,故四不待訟而自服其「不克訟」,與九二有同象焉。 此爻以近五取象,二以應五,曰「不克訟」,此以近五,亦曰「不克訟」。但二以「窒」而「惕」者,如不克,此以「觀」而化者,如不克耳。 是何也?此卦之四即需卦之三,二本乾體,宜在上者也。反以「需泥」而致寇之至,是失其天命矣。 乾為天,倒巽為命, 今反而居四,離下體而在上體,是復就其天命也。 互巽為正命,反而在上,故曰「復即命」。 顧「即命」,雖己知其理之不可為,而以剛居柔,身之所處猶未正,則其觀感於上者,尚未神也。是必渝變其剛,使吾身之所為柔順和平,無一不安於至正,乃為釋回,乃為增美,乃「吉」也。此亦「利見大人」之義。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命與貞皆已之所固有,與已之所當然,即之安之,不過不失其在已者而已,吉非所論也。九五,訟,元吉。

此卦覆需。天道上升,雲氣下降,需二進居五位,飛龍在天,大人之象也。卦中五爻皆不得正,唯九五宅中表正,道立於已,而可為民表。且位居離上,明而能通,內無私應,公而能溥,明通公溥,自有以平天下之情,消天下之爭。故二以歸逋而無眚,三以從事而無成,四以即命而安貞。胥天下之訟者,皆化於至善,而元 此「元」字祇作「善」字解。 君道若此,吉孰大焉? 向以「元吉」屬聽訟者,既與大人之德未稱;即以「元吉」屬興訟者,亦與道理未精。唯以「元」屬於民,正合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茲用不犯於有司之意。或以「元」字乃「無」字之誤,以「訟元」為「訟無」,甚似有理,存參。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訟者兇惡,元者良善,二者正相反。今爻言訟者元,非訟者能元也,以九五中正之德有以使之也。所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褫,敕紙切。 此卦既以初上為始終,則中四爻皆人也。五為聽訟之主,二應五,三、四承五,皆有位而訟者。故上九釋「終訟」之兇,祇就有位者上取象。蓋有位者之爭命服,其大者也。人之有訟,不永則吉,永之必兇,其理甚明。乃人每訟之不已者,豈真好訟哉?恩榮之念動於中,止知其錫,未思其褫耳。不知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原非爭訟所能致。即使以訟之故,或錫之以鞶帶之異數。 巽為命錫之象,又為繩帶之象。 然得之不正,失之必速,恐終一朝之間,必三見褫奪矣。 離在地上,終朝之象。離為三,坎為盜,三褫之象。 況斷斷乎其不能錫也。上九居位不正,又在一卦之終,故於此發「終兇」之義,則上九之當變剛為柔可知矣。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服即鞶帶,命服以彰有德,原是可敬之事。今以爭訟之故而受之,且無論攘奪之必至也,即使得之可久,亦不足敬,況乎其不能得哉!夫子言此,又深一層,總是訟不可終之義。周易辨畫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