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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火同人

卦辭: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剛,曰同人。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

同人

正義曰:“同人”,謂和同於人。“於野,亨”者,野是廣遠之處,借其野名,喻其廣遠,言和同於人,必須寬廣,無所不同。用心無私,處非近狹,遠至於野,乃得亨進,故云“同人於野亨”。與人同心,足以涉難,故曰“利涉大川”也。與人和同,義涉邪僻,故“利君子貞”也。此“利涉大川”,假物象以明人事。

《彖》曰: ​

同人,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 ​

王弼:二為同人之主。

正義曰:此釋所以能同於人之義。“柔得位得中”者,謂六二也,上應九五,是“應於乾”也。

《同人》曰:“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 ​

王弼:所以乃能“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非二之所能也,是乾之所行,故特曰“同人曰”。

“同人曰”至“乾行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之義。所以能如此者,由乾之所行也。言乾能行此德,非六二之所能也,故特雲“同人曰”,乃雲“同人於野,亨”,與諸卦別也。○注“故特曰同人曰”。○正義曰:“故特曰同人曰”者,謂卦之《彖》辭,發首即疊卦名,以釋其義,則以例言之,此發首應雲“同人於野亨”,今此“同人於野亨”之上別雲“同人曰”者,是其義有異。此同人卦名,以六二為主,故同人卦名系屬六二,故稱“同人曰”,猶言“同人卦曰”也。“同人於野,亨,利涉大川”,雖是《同人》卦下之辭,不關六二之義,故更疊“同人於野亨”之文,乃是乾之所行也。

文明以健,中正而應,君子正也。 ​

王弼:行健不以武,而以文明用之,相應不以邪,而以中正應之,君子正也,故曰“利君子貞”。

正義曰:此釋“君子貞”也。此以二象明之,故云“文明以健”。“中正而應”,謂六二、九五,皆居中得正,而又相應,是君子之正道也,故云“君子正”也。若以威武而為健,邪僻而相應,則非君子之正也。

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 ​

王弼:君子以文明為德。

“唯君子為能通天下之志”。○正義曰:此更贊明君子貞正之義。唯君子之人於“同人”之時,能以正道通達天下之志,故利君子之貞。○注“君子以文明為德”。○正義曰:若非君子,則用威武。今卦之下體為離,故《彖》雲“文明”,又云“唯君子能通天下之志”,是君子用文明為德也。謂文理通明也。

《象》曰:天與火,同人。 ​

王弼:天體在上,而火炎上,同人之義也。

正義曰:天體在上,火又炎上,取其性同,故云“天與火,同人”。

君子以類族辨物。 ​

王弼:君子小人,各得所同。

正義曰:族,聚也。言君子法此同人,以類而聚也。“辨物”謂分辨事物,各同其黨,使自相同,不間雜也。

初九:同人於門,無咎。 ​

王弼:居同人之始,為同人之首者也。無應於上,心無系吝,通夫大同,出門皆同。故曰“同人於門”也。出門同人,誰與為咎?

正義曰:“同人於門”者,居同人之首,無應於上,心無系吝,含弘光大,和同於人,在於門外,出門皆同,故云“無咎”也。

《象》曰:出門同人,又誰咎也? ​

正義曰:“又誰咎”者,釋“出門同人無咎”之義。言既心無系吝,出門逢人皆同,則誰與為過咎?

六二:同人於宗,吝。 ​

王弼:應在乎五,唯同於主,過主則否。用心扁狹,鄙吝之道。

正義曰:系應在五,而和同於人在於宗族,不能弘闊,是鄙吝之道,故《象》雲“吝道”也。

《象》曰:“同人於宗”,吝道也。 ​

九三:伏戎於莽,升其高陵,三歲不興。 ​

王弼:居同人之際,履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物黨相分,欲乖其道,貧於所比,據上之應;其敵剛健,非力所當,故“伏戎於莽”,不敢顯亢也。“升其高陵”,望不敢進,量斯勢也,三歲不能興者也。三歲不能興,則五道亦以成矣,安所行焉?

“九三伏戎於莽”至“三歲不興”。○正義曰:“伏戎於莽”者,九三處下卦之極,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欲下據六二,上與九五相爭也。但九五剛健,九三力不能敵,故伏潛兵戎於草莽之中,升其高陵。“三歲不興”者,唯升高陵以望前敵,量斯勢也,縱令更經三歲,亦不能興起也。○注“不能包弘上下”至“安所行焉”。○正義曰:“不能包弘上下,通夫大同”者,初九出門皆同,無所繫著,是包弘上下,通夫大同。今九三欲下據六二,奪上之應,是不能包弘也。“物黨相分”者,謂同人之時,物各有黨類而相分別也;二則與五相親,與三相分別也。“欲乖其道,貪於所比,據上之應”者,言此九三欲乖其同人之道,不以類相從,不知二之從五,直以苟貪,與二之比近而欲取之,據上九五之應也。

《象》曰:“伏戎於莽”,敵剛也。“三歲不興”,安行也。 ​

王弼:安,辭也。

正義曰:“伏戎於莽敵剛”者,釋“伏戎於莽”之義。以其當九五之剛,不敢顯亢,故“伏戎於莽”,“三歲不興”,“安行”者,釋“三歲不興”之義,雖經三歲,猶不能興起也。安,語辭也,猶言何也。既三歲不興,五道亦已成矣,何可行也?故云“安行也”。此假外物以明人事。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 ​

王弼:處上攻下,力能乘墉者也。履非其位,以與人爭,二自五應,三非犯己,攻三求二,尢而效之,違義傷理,無所不與,故雖乘墉而不克也。不克則反,反則得吉也。不克乃反,其所以得吉,“困而反則”者也。

正義曰:“乘其墉”者,履非其位,與人鬥爭,與三爭二,欲攻於三。既是上體,力能顯亢,故乘上高墉,欲攻三也。“弗克攻吉”者,三欲求二,其事已非。四又效之,以求其二,違義傷理,無所不與,雖復乘墉,不能攻三也。“吉”者,既不能攻三,能反自思愆,以從法則,故得吉也。此爻亦假物象也。

《象》曰:“乘其墉”,義弗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也。 ​

正義曰:“乘其墉義弗克也”者,釋不克之義。所以乘墉攻三不能克者,以其違義,眾所不從,故云“義不克”也。“其吉則困而反則”者,釋“其吉”之義。所以得“其吉”者,九四則以不克,困苦而反歸其法則,故得吉也。

九五:同人先號咷,而後笑,大師克相遇。 ​

王弼:《彖》曰:“柔得位得中,而應乎乾,曰同人。”然則體柔居中,眾之所與;執剛用直,無所未從,故近隔乎二剛,未獲厥志,是以“先號咷”也。居中處尊,戰必克勝,故“後笑”也。不能使物自歸而用其強直,故必須大師克之,然後相遇也。

正義曰:“同人先號咷”者,五與二應,用其剛直,無所未從,故九五共二,欲相和同,九三、九四,與之競二也。五未得二,故志未和同於二,故“先號咷”也。“而後笑”者,處得尊位,戰必克勝,故“後笑”也。“大師克相遇”者,不能使物自歸己,用其剛直,必以大師與三、四戰克,乃得與二相遇。此爻假物象以明人事。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也。 ​

正義曰:“同人之先以中直”者,解“先號咷”之意,以其用中正剛直之道,物所未從,故“先號咷”也。但《象》略“號咷”之字,故直雲“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師相遇言相剋”者,釋“相遇”之義,所以必用大師,乃能相遇也。以其用大師與三四相伐而得克勝,乃與二相遇,故言“相剋”也。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 ​

王弼:郊者,外之極也。處“同人”之時,最在於外,不獲同志,而遠於內爭,故雖無悔吝,亦未得其志。

“上九同人於郊無悔”。○正義曰:“同人於郊”者,處同人之極,最在於外,雖欲“同人”,人必疏己,不獲所同,其志未得。然雖陽在於外,遠於內之爭訟,故無悔吝也。○注“不獲同志”至“未得其志”。○正義曰:“不獲同志”者,若彼此在內相同,則獲其同志意也。若已為郊境之人,而與相同,人未親己,是“不獲同志”也。“遠於內爭”者,以外而同,不於室家之內,是遠於內爭也。以遠內爭,故無悔吝。以在外郊,故未得志也。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 ​

王弼: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不能大通,則各私其黨而求利焉。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是以同人不弘剛健之爻,皆至用師也。

“《象》曰同人於郊志未得也”。正義曰:釋“同人於郊”之義。同人在郊境遠處,與人疏遠,和同之志,猶未得也。○注“凡處同人”至“用師也”。○正義曰:“凡處同人而不泰焉則必用師矣”者,王氏注意非止上九一爻,乃總論同人一卦之義。去初上而言,二有同宗之吝,三有“伏戎”之禍,四有不克之困,五有“大師”之患,是處“同人”之世,無大通之志,則必用師矣。“楚人亡弓,不能亡楚。愛國愈甚,益為它災”者,案《孔子家語·弟子好生篇》雲:“楚昭王出遊,亡烏號之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楚人亡弓,楚得之,又何求焉。’孔子聞之曰:‘惜乎!其志不大也。不曰人亡弓,人得之,何必楚也。’”昭王名軫,哀六年,吳伐陳,楚救陳,在城父卒。此愛國而致它災也。引此者,證同人不弘皆至用師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