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火風鼎

卦辭:元吉,亨。

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巽而耳目聰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

王弼: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當其人,易故而法制齊明,吉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亨”也。鼎者,成變之卦也。革既變矣,則制器立法以成之焉。變而無制,亂可待也。法制應時,然後乃吉;賢愚有別,尊卑有序,然後乃亨,故先“元吉”而後乃“亨”。

正義曰:鼎者,器之名也。自火化之後鑄金,而為此器以供烹飪之用,謂之為鼎。亨飪成新,能成新法。然則鼎之為器,且有二義:一有亨飪之用,二有物象之法,故《彖》曰“鼎,象也,明其有法象也”。《雜卦》曰“革去故”而“鼎取新”,明其亨飪有成新之用。此卦明聖人革命,示物法象,惟新其制,有“鼎”之義,“以木巽火”,有“鼎”之象,故名為《鼎》焉。變故成新,必須當理,故先元吉而後乃亨,故曰“鼎,元吉,亨”也。

《彖》曰: ​

鼎,象也。 ​

王弼:法象也。

正義曰:明鼎有亨飪成新之法象也。

以木巽火,亨飪也。 ​

王弼:“亨飪”,鼎之用也。

正義曰:此明上下二象有亨飪之用,此就用釋卦名也。

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 ​

王弼:亨者,鼎之所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為亨飪調和之器也。去故取新,聖賢不可失也。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聖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養聖賢也。

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美。亨飪所須,不出二種,一供祭祀,二當賓客。若祭祀則天神為大,賓客則聖賢為重,故舉其重大,則輕小可知。享帝直言“亨”,養人則言“大亨”者,享帝尚質,特性而已,故直言“亨”。聖賢既多,養須飽飫,故“亨”上加“大”字也。

巽而耳目聰明。 ​

王弼:聖賢獲養,則巳不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聰明”也。

正義曰:此明鼎用之益。言聖人既能謙巽大養聖賢,聖賢獲養,則憂其事而助於巳,明目達聰,不勞己之聰明,則“不為而成矣”。

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 ​

王弼:謂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獲“大亨”也。

正義曰:此就六五釋“元吉亨”,以柔進上行,體巳獲通,得中應剛,所通者大,故能製法成新,而獲“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

王弼:凝者,嚴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變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嚴也。

正義曰:“木上有火”,即是“以木巽火”,有亨飪之象,所以為鼎也。“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者,嚴整之貌也。鼎既成新,即須製法。製法之美,莫若上下有序,正尊卑之位,輕而難犯,布嚴凝之命,故君子象此以“正位凝命”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

王弼: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而今陰在下,則是為覆鼎也,鼎覆則趾倒矣。否謂不善之物也。取妾以為室主,亦“顛趾”之義也。處鼎之初,將在納新,施顛以出穢,得妾以為子,故“無咎”也。

正義曰:“鼎顛趾”,趾,足也。凡陽為實而陰為虛,鼎之為物,下實而上虛。初六居鼎之始,以陰處下,則是下虛上實,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顛趾”也。“利出否”者,否者不善之物,鼎之倒趾,失其所利,鼎覆而不失其利,在於寫出否穢之物也,故曰“利出否也”。“得妾以其子,無咎”者,妾者側媵,非正室也。施之於人,正室雖亡,妾猶不得為室主。妾為室主,亦猶鼎之顛趾,而有咎過。妾若有賢子,則母以子貴,以之繼室,則得“無咎”,故曰“得妾以其子,無咎”也。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 ​

王弼:倒以寫否,故未悖也。

正義曰:“未悖也”者,倒趾以出否,未為悖逆也。

“利出否”,以從貴也。 ​

王弼:棄穢以納新也。

正義曰:“以從貴”者,舊,穢也。新,貴也。棄穢納新,所以“從貴”也。然是去妾之賤名而為室主,亦從子貴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

王弼:以陽之質,處鼎之中,有實者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益之則溢,反傷其實。“我仇”,謂五也。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正義曰:實謂陽也。仇是匹也。即,就也。九二以陽之質,居鼎之中,“有實”者也,故曰“鼎有實”也。有實之物,不可復加也。加之則溢,而傷其實矣。六五我之仇匹,欲來應我,“困於乘剛之疾不能就我,則我不溢”而“全其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 ​

王弼:有實之鼎,不可復有所取。才任巳極,不可復有所加。

正義曰:“慎所之”者,之,往也。自此巳往,所宜慎之也。

“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

正義曰:“終無尤也”者,五既有乘剛之疾,不能加我,則我“終無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

王弼:“鼎”之為義,虛中以待物者也。而三處下體之上,以陽居陽,守實無應,無所納受。耳宜空以待鉉,而反全其實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雖有雉膏,而終不能食也。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雨”則悔虧,終則吉也。

“九三鼎耳革”至“終吉”。○正義曰:“鼎耳革其行塞”者,“鼎”之為義,下實上虛,是空以待物者也。“鼎耳”之用,亦宜空以待鉉。今九三處下體之上,當此鼎之耳,宜居空之地,而以陽居陽,是以實處實者也。既實而不虛,則變革鼎耳之常義也。常所納物受鉉之處,今則塞矣,故曰“鼎耳革,其行塞”也。“雉膏不食”者,非有體實不受,又上九不應於己,亦無所納,雖有其器,而無所用,雖有雉膏,而不能見食也,故曰:“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者,“雨者,陰陽交和,不偏亢者也。雖體陽爻,而統屬陰卦。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欲為此和通,則悔虧而終獲吉,故曰“方雨虧悔,終吉”也。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

正義曰:“失其義也”者,失其虛中納受之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 ​

王弼: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巳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則巳絜矣,故曰“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為渥沾,知小謀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也。

“九四鼎折足”至“其形渥兇“。○正義曰:“鼎折足,覆公餗”者,餗,糝也。八珍之膳,鼎之實也。初以“出否”,至四所盛,故當馨絜矣,故以“餗”言之。初處下體之下,九四處上體之下,上有所承而又應初,下有所施,既承且施,非己所堪,故曰“鼎折足”。鼎足既折,則“覆公餗”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餗”,體則渥霑也。施之於人,知小而謀大,力薄而任重,如此必受其至辱,災及其身也,故曰“其形渥,兇”。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

王弼:不量其力,果致兇災,信之如何?

正義曰:“信如何也”者,言不能治之於未亂,既敗之後,乃責之雲:不量其力,果致兇災,災既及矣,信如之何也?言信有此不可如何之事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

王弼: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納乎剛正,故曰“黃耳金鉉,利貞”也。耳黃,則能納剛正以自舉也。

正義曰:黃,中也。金,剛也。鉉所以貫鼎而舉之也。五為中位,故曰“黃耳”。應在九二,以柔納剛,故曰“金鉉”。所納剛正,故曰“利貞”也。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

王弼: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正義曰:“中為實也”者,言六五“以中為實,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 ​

王弼:處鼎之終,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體剛履柔,用勁施鉉,以斯處上,高不誡亢,得夫剛柔之節,能舉其任者也。應不在一,則應所不舉,故曰“大吉,無不利”也。

正義曰:“鼎玉鉉”者,玉者,堅剛而有潤者也。上九居鼎之終,鼎道之成,體剛處柔,則是用玉鉉以自舉者也,故曰“鼎玉鉉”也。“大吉,無不利”者,應不在一,即靡所不舉,故得“大吉”而“無不利”。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

正義曰“剛柔節”者,以剛履柔,雖覆在上,不為《乾》之“亢龍”,故曰“剛柔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