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地豫
卦辭:利建侯行師。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豫
疏
正義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眾,眾皆說豫,故謂之豫也。動而眾說,故可利建侯也。以順而動,不加無罪,故可以行師也。無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時有所為也。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故無元亨也。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雲“利貞”也。莊氏雲:“建侯,即元亨也。行師,即利貞也。”案:《屯卦》“元亨利貞”之後,別雲“利建侯”,則“建侯”非“元亨”也。恐莊氏說非也。
《彖》曰:
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豫之時義大矣哉!
疏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至“大矣哉”。
○正義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者,“剛”謂九四也;“應”謂初六也。既陰陽相應,故“志行”也。此就爻明豫義。順以動,坤在下,是順也。震在上,是動也。以順而動,故豫也。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自此巳上,釋豫卦之理也。“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者,此釋“利建侯行師”也。若聖人和順而動,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為之也。天地尊大而遠,神之難者猶尚如之,況於封建諸侯、行師征伐乎?難者既從,易者可知。若“建侯”能順動,則人從之。“行師”能順動,則眾從之。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自此以下,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若天地以順而動,則日月不有過差,依其晷度,四時不有忒變,寒暑以時。“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者,聖人能以理順而動,則不赦有罪,不濫無辜,故“刑罰清”也。刑罰當理,故人服也。
“豫之時義大矣哉”者,嘆美為豫之善,言於逸豫之時,其義大矣。此嘆卦也。凡言不盡意者,不可煩文其說,且嘆之以示情,使後生思其餘蘊,得意而忘言也。然嘆卦有三體:一直嘆時,如“大過之時大矣哉”之例是也;二嘆時並用,如“險之時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嘆時並義,“豫之時義大矣哉”之例是也。夫立卦之體,各象其時,時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來適時,有兇有吉。人之生世,亦復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亂時,出處存身,此道豈小?故曰“大矣哉”也。然時運雖多,大體不出四種者:一者治時,“頤養”之世是也;二者亂時,“大過”之世是也;三者離散之時,“解緩”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時,“革變”之世是也。故舉此四卦之時為嘆,餘皆可知。言“用”者,謂適時之用也。雖知居時之難,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故坎、睽、蹇之時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險取濟,不可為常,斟酌得宜,是用時之大略。舉險難等三卦,餘從可知矣。又言“義”者,《姤卦》注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是其時皆有義也。略明佚樂之世,相隨相遇之日,隱遯羈旅之時,凡五卦,其義不小,則餘卦亦可知也。今所嘆者十二卦,足以發明大義,恢弘妙理者也。凡於《彖》之末嘆雲“大哉”者,凡一十二卦。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雲“時義”。案:《姤卦》注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以此言之,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其中更有餘意,不可盡申,故總雲“義”也。《隨》之一卦亦言“義”,但與四卦其文稍別。四卦皆雲“時義”,《隨卦》則“隨時之義”者,非但其中別有義意,又取隨逐其時,故變雲“隨時之義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雲“時用”。
案:《睽卦》注云:“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亦云“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則是大人能用,故云:“大矣哉”!其中更無餘義,唯大人能用,故云“用”不雲“義”也。《坎卦》“時用”,則與《睽》、《蹇》稍別,故注云“非用之常,用有時也”。謂《坎》險之事,時之須用,利益乃大,與《睽》、《蹇》“時用”文同而義異也。《解》之“時”,《革》之“時”,《頤》之“時”,《大過》之“時”,此四卦直雲“時”,不雲“義”與“用”也。案:《解卦》注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以此注言之,直雲“時”者,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中間更無餘義,故不言“義”,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須別有所用,故《解》、《革》及《頤》事巳行了,不須言“用”。唯《大過》稱“時”,注云:“君子有為之時。”與《解》、《革》、《頤》其理稍別。《大過》是有用之時,亦直稱“時”者,取“大過”之名,其意即盡,更無餘意,故直稱“時”,不雲“義”,又略不雲“用”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
正義曰:案諸卦之象,或雲“雲上於天”,或雲“風行天上”,以類言之,今此應雲“雷出地上”,乃雲“雷出地奮豫”者,雷是陽氣之聲,奮是震動之狀。雷既出地,震動萬物,被陽氣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奮,豫”也。“先王以作樂崇德”者,雷是鼓動,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崇盛德業,樂以發揚盛德故也。“殷薦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樂,薦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向天也。“以配祖考”者,謂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以祖后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鳴豫,兇。
王弼: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兇,豫何可鳴?
疏
正義曰:“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於四,逸豫之甚,是聲鳴於豫。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獨得於樂,所以“兇”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疏
正義曰:釋“鳴豫”之義。而初時鳴豫,後則樂志窮盡,故為“兇”也。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
王弼: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終日”明矣。
疏
正義曰:“介於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諂,下交不瀆,知幾事之初始,明禍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於石。然見幾之速,不待終竟一日,去惡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疏
正義曰:釋“貞吉”之義,所以見其惡事,即能離去,不待終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王弼: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疏
正義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動豫”之主。“盱”謂睢盱。睢盱者,喜說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則悔吝也。“遲有悔”者,居豫之時,若遲停不求於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疏
正義曰:解其“盱豫有悔”之義,以六三居不當位,進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載經文,多從省略。經有“盱豫有悔”、“遲有悔”,兩文具載,《象》唯雲“盱豫有悔”,不言“遲”者,略其文也。故直雲“盱豫”。舉其欲進,略雲“有悔”,舉其遲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王弼: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眾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
疏
正義曰:“由豫大有得”者,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為眾陰之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云“由豫”也。“大有得”者,眾陰皆歸,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簪,疾也。若能不疑於物,以信待之,則眾陰群朋合聚而疾來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
正義曰:“釋由豫大有”之意。眾陰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
王弼: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巳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不死”而巳。
疏
正義曰: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專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滅之,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恆不死”,中未亡也。
疏
正義曰:“六五貞疾乘剛”者,解“貞疾”之義。以乘九四之剛,故正得其疾,恆不死也。“中未亡”者,以其居中處尊,未可亡滅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王弼: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過豫不巳,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疏
正義曰:“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如俾晝作夜,不能休巳,滅亡在近。“有渝無咎”者,渝,變也。若能自思改變,不為“冥豫”,乃得“無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