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水師
卦辭:貞,丈人吉,無咎。
彖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
師
王弼:丈人,嚴莊之稱也。為師之正,丈人乃吉也。興役動眾無功,罪也,故吉乃無咎也。
疏
“師:貞,丈人吉,無咎”。○正義曰:“師”,眾也。貞,正也。丈人謂嚴莊尊重之人,言為師之正,唯得嚴莊丈人監臨主領,乃得“吉無咎”。若不得丈人監臨之,無不畏懼,不能齊眾,必有咎害。○注“丈人嚴戒之稱也”至“乃無咎也”。○正義曰:“興役動眾無功,罪”者,監臨師旅,當以威嚴,則有功勞,乃得無咎;若其不以威嚴,師必無功而獲其罪,故云“興役動眾無功,罪”也。
《彖》曰:
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行險而順,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
王弼:毒猶役也。
疏
“彖曰”至“又何咎矣”。○正義曰:“師,眾也。貞,正也。能以眾正,可以王矣”者,此釋師卦之名,並明用師有功之義。但師訓既多,或訓為法,或訓為長,恐此師名取法之與長,故特明之師訓為眾也。貞為正也。貞之為正,其義已見於此,復雲““貞,正”者,欲見齊眾必須以正,故訓貞為正也。與下文為首引之勢,故云“能以眾正,可以王矣”。“剛中而應”者,“剛中”謂九二,而“應”謂六五。“行險而順”者,“行險”謂下體坎也,而“順”謂上體坤也。若剛中而無應,或有應而不剛中,或行險而不柔順,皆不可行師得吉也。“以此毒天下而民從之,吉又何咎矣”者,毒猶役也,若用此諸德使役天下之眾,人必從之以得其吉,又何無功而咎責乎?自“剛中”以下釋“丈人吉,無咎”也,言丈人能備此諸德也。
《象》曰:地中有水,師。君子以容民畜眾。
疏
正義曰:“君子以容民畜眾”者,言君子法此師卦,容納其民,畜養其眾。若為人除害,使眾得寧,此則“容民畜眾”也。又為師之,主雖尚威嚴,當赦其小過,不可純用威猛於軍師之中,亦是容民畜眾之義。所以《象》稱“地中有水”,欲見地能包水,水又眾大,是容民畜眾之象。若其不然,或當雲“地在水上”,或雲“上地下水”,或雲“水上有地”。今雲“地中有水”,蓋取容、畜之義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兇。
王弼:為師之始,齊師者也。齊眾以律,失律則散。故師出以律,律不可失。失律而臧,何異於否?失令有功,法所不赦。故師出不以律,否臧皆兇。
疏
“初六師出”至“否臧兇”。○正義曰:“初六師出以律”者,律,法也。初六為師之始,是整齊師眾者也。既齊整師眾,使師出之時,當須以其法制整齊之,故云“師出以律”也。“否臧兇”者,若其失律行師,無問否之與臧,皆為兇也。“否”謂破敗,“臧”謂有功。然“否”為破敗,即是兇也。何須更雲“否臧兇”者,本意所明,雖臧亦兇。“臧”文既單,故以“否”配之,欲盛言臧兇,不可單言,故云否之與臧,皆為兇也。○注“為師之始”至“否臧皆兇”。○正義曰:“為師之始,齊師者也”者,以師之初爻,故云“為師之始”。在師之首,先唱發始,是齊整師眾者也。“失律而臧,何異於否”者,若棄失法律,不奉法而行,雖有功而臧,何異於否也?“失令有功,法所不赦”者,解“何異於否”之義。令則法律也。若失此法令,雖有功勞,軍法所不容赦,故云“何異於否”。然閫外之事,將軍所載,臨事制宜,不必皆依君命,何得有功“法所不赦”者:凡為師之體,理非一端,量事制宜,隨時進退,此則將軍所制,隨時施行。若苟順私情,故違君命,犯律觸法,則事不可赦耳。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兇也。
疏
正義曰“失律兇”者,釋“師出以律”之義。言所以必須以律者,以其失律則兇。反經之文,以明經義。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
王弼:以剛居中,而應於上,在師而得其中者也。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也。行師得吉,莫善懷邦,邦懷眾服,錫莫重焉,故乃得成命。
疏
“九二”至“王三錫命”。○正義曰:“在師中吉”者,以剛居中而應於五,是“在師中吉”也。“無咎”者,承上之寵,為師之主,任大役重,無功則兇,故吉乃無咎。“王三錫命”者,以其有功,故王三加錫命。○注“以剛居中”至“故乃得成命”。○正義曰:“在師而得中”者,觀注之意,以“在師中”為句,其“吉”字屬下;觀《象》之文,“在師中吉,承天寵”者,則似“吉”字屬上。此“吉”之一字上下兼該,故註文屬下,《象》文屬上,但《象》略其“無咎”之字,故“吉”屬“師中”也。“故乃得成命”者,案《曲禮》雲:“三賜不及車馬。”一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車馬。三賜三命,而尊之得成,故“乃得成命”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疏
正義曰:“承天寵”者,釋“在師中吉”之義也。正謂承受五之恩寵,故“中吉”也。“懷萬邦也”者,以其有功,能招懷萬邦,故被“王三錫命”也。
六三:師或輿尸,兇。
王弼: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則無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宜獲“輿尸”之兇。
疏
“六三師或輿尸兇”。○正義曰:以陰處陽,以柔乘剛,進無所應,退無所守,以此用師,或有輿尸之兇。○注“以陰處陽”至“輿尸之兇”。○正義曰:“退無所守”者,倒退而下,乘二之剛,已又以陰居陽,是“退無所守”。
《象》曰:“師或輿尸”,大無功也。
疏
正義曰:“大無功也”者,釋“輿尸”之義,以其輿尸,則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
王弼: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左次之,而無咎也。行師之法,欲右背高,故左次之。
疏
“六四,師左次,無咎”。○正義曰:六四得位而無應,無應不可以行,得位則可以處,故云“師左次,無咎”。故師在高險之左,以次止則無兇咎也。○注“行師之法”至“故左次之”。○正義曰:“行師之法,欲右背高”者,此兵法也。故《漢書》韓信雲:“兵法欲右背山陵,前左水澤。”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雖不能有獲,足以不失其常也。
疏
正義曰:“未失常”者,釋“無咎”之義,以其雖未有功,未失常道。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兇。
王弼:處師之時,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田有禽”也。物先犯己,故可以執言而無咎也。柔非軍帥,陰非剛武,故不躬行,必以授也。授不得王,則眾不從,故“長子帥師”可也。弟子之兇,故其宜也。
疏
“六五田有禽”至“輿尸貞兇”。○正義曰:“田有禽,利執言”者,柔得尊位,陰不先唱,柔不犯物,犯而後應,往必得直,故往即有功。猶如田中有禽而來犯苗,若往獵之,則無咎過也。人之修田,非禽之所犯。王者守國,非叛者所亂。禽之犯苗,則可獵取。叛人亂國,則可誅之。此假他象以喻人事,故“利執言,無咎”,已不直則有咎。己今得直,故可以執此言往問之而無咎也。“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兇”者,以已是柔,不可為軍帥。已又是陰,身非剛武,不可以親行,故須役任長子、弟子之等。若任役長子,則可以帥師。若任用弟子,則軍必破敗而輿尸,是為正之兇。莊氏雲:“‘長子’謂九二,德長於人。‘弟子’謂六三,德劣於物。”今案:《象》辭雲“長子帥師,以中行也”,是九二居中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謂六三失位也。○注至“往必得直”。○正義曰:“往必得直”者,見犯乃得欲往徵之,則於理正直,故云“往必得直”。
《象》曰:“長子帥師”,以中行也。“弟子輿尸”,使不當也。
上六:大君有命,開國承家,小人勿用。
王弼:處師之極,師之終也。大君之命,不失功也。開國承家,以寧邦也。小人勿用,非其道也。
疏
“上六大君有命”至“小人勿用”。○正義曰:“大君有命”者,上六處師之極,是師之終竟也。“大君”謂天子也,言天子爵命此上六,若其功大,使之開國為諸侯;若其功小,使之承家為卿大夫。“小人勿用”者,言開國承家,須用君子,勿用小人也。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
疏
正義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者,正此上六之功也。“小人勿用,必亂邦也”者,若用小人,必亂邦國,故不得用小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