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山風蠱

卦辭: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後甲三日。

彖曰:蠱,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蠱,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

“蠱元亨”至“後甲三日”。○正義曰:蠱者事也。有事營為,則大得亨通。有為之時,利在拯難,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者,甲者創制之令,既在有為之時,不可因仍舊令。今用創制之令以治於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罰,以民未習,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語之,又如此宣令之後三日,更丁寧而語之,其人不從,乃加刑罰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並同鄭義,以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過自新,故用辛也。甲後三日,取丁寧之義,故用丁也。今案輔嗣《注》,“甲者,創制之令”,不雲創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後庚三日”,輔嗣《注》:“申命令謂之庚”。輔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謂”。則輔嗣不以甲為創制之日,而諸儒不顧輔嗣《注》旨,妄作異端,非也。

《彖》曰: ​

蠱,剛上而柔下, ​

王弼:上剛可以斷制,下柔可以施令。

巽而止。蠱。 ​

王弼:既巽又止,不競爭也。有事而無競爭之患,故可以有為也。

“《彖》曰”至“止蠱”。○正義曰:“剛上而柔下,巽而止蠱”者,此釋蠱卦之名,並明稱蠱之義也。以上剛能制斷,下柔能施令,巽順止靜,故可以有為也。褚氏雲:“蠱者惑也。物既惑亂,終致損壞,當須有事也,有為治理也。故《序卦》雲:‘蠱者事也。’”謂物蠱必有事,非謂訓蠱為事義當然也。

蠱,元亨而天下治也。 ​

王弼:有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

正義曰:釋“元亨”之義。以有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

“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也。 ​

王弼: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可以有為,其在此時矣。物巳說隨,則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進德修業,往則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創制之令也。創制不可責之以舊,故先之三日,後之三日,使令治而後乃誅也。因事申令,終則復始,若天之行用四時也。

正義曰:“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釋“利涉大川”也。蠱者有為之時,拔拯危難,往當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則假外象以喻危難也。“先甲三日,後甲三日,終則有始天行”者,釋“先甲三日,後甲三日”之義也。民之犯令,告之巳終,更復從始,告之殷勤不巳,若天之行,四時既終,更復從春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注“蠱者”至“四時也”。○正義曰:“蠱者有事待能之時”者,物既蠱壞,須有事營為,所作之事,非賢能不可。故《經》雲“幹父之蠱”,幹則能也。“甲者創制之令”者。甲為十日之首,創造之令為在後諸令之首,故以創造之令謂之為甲。故漢時謂令之重者謂之“甲令”,則此義也。“創制不可責之以舊”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責之舊法,有犯則刑。故須先後三日,殷勤語之,使曉知新令,而後乃誅,誅謂兼通責讓之罪,非專謂誅殺也。

《象》曰:山下有風,蠱。君子以振民育德。 ​

王弼:蠱者,有事而待能之時也,故君子以濟民養德也。

正義曰:必雲“山下有風”者,風能搖動,散佈潤澤。今“山下有風”,取君子能以恩澤下振於民,育養以德。“振民”,象“山下有風”;“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幹父之蠱,有子,考無咎,厲終吉。 ​

王弼:處事之首,始見任者也。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能承先軌,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無咎也,故曰“有子考無咎”也。當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終吉”。

“初六”至“厲終吉”。○正義曰:“幹父之蠱”者,處事之首,以柔巽之質幹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無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無咎”也。以其處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則“考”有咎也。“厲終吉”者,厲,危也。既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終吉”也。

《象》曰:“幹父之蠱”,意承“考”也。 ​

王弼:幹事之首,時有損益,不可盡承,故意承而已。

正義曰:釋“幹父之蠱”義。凡堪幹父事,不可小大損益一依父命,當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對文父沒稱“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稱“考”。若《康誥》雲:“大傷厥考心。”是父在稱考。此避幹父之文,故變雲“考也”。

九二:幹母之蠱,不可貞。 ​

王弼:居於內中,宜幹母事,故曰“幹母之蠱”也。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已剛。既幹且順,故曰“不可貞”也。幹不失中,得中道也。

正義曰:居內處中,是幹母事也。“不可貞”者,婦人之性難可全正,宜屈己剛,不可固守貞正,故云“不可貞”也。

《象》曰:“幹母之蠱”,得中道也。 ​

正義曰:“得中道”者,釋“幹母之蠱”義。雖不能全正,猶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幹父之蠱,小有悔,無大咎。 ​

王弼:以剛幹事,而無其應,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幹父,雖“小有悔”,終無大咎。

正義曰:“幹父之蠱小有悔”者,以剛幹事而無其應,故“小有悔”也。“無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終無大咎也。

《象》曰:“幹父之蠱”,終無咎也。 ​

六四:裕父之蠱,往見吝。 ​

王弼: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無其應,往必不合,故曰“往見吝”。

“《象》曰”至“見吝”。○正義曰:“裕父之蠱”者,體柔當位,幹不以剛,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見吝”者,以其無應,所往之處,見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象》曰:“裕父之蠱”,往未得也。 ​

六五:幹父之蠱,用譽。 ​

王弼:以柔處尊,用中而應,承先以斯,用譽之道也。

“《象》曰”至“用譽”。○正義曰:“幹父之蠱用譽”者,以柔處尊,用中而應,以此承父,用有聲譽。

《象》曰:“幹父用譽”,承以德也。 ​

王弼:以柔處中,不任威力也。

正義曰:釋“幹父用譽”之義。奉承父事,唯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

王弼:最處事上而不累於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

正義曰:最處事上,不復以世事為心,不繫累於職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虛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則也。 ​

正義曰:釋“不事王侯”之義。身既不事王侯,志則清虛高尚,可法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