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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雷噬嗑

卦辭:亨,利用獄。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噬嗑

王弼:噬,齧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齧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剋以通,獄之利也。 [疏]正義曰:“噬嗑亨”者,噬,齧也;嗑,合也。物在於口,則隔其上下,若齧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為義,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間,有物間隔,當須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獄”者,以刑除間隔之物,故“利用獄”也。

《彖》曰: ​

頤中有物,曰“噬嗑”。 ​

王弼:頤中有物,齧而合之,“噬嗑”之義也。

正義曰:此釋“噬嗑”名也。案:諸卦之《彖》,先標卦名,乃復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類是也。此發首不疊卦名者,若義幽隱者,先出卦名,後更以卦名結之,若具義顯露,則不先出卦名,則此“頤中有物曰噬嗑”之類,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義理文勢,隨義而發,不為例也。

噬嗑而亨。 ​

王弼:有物有間,不齧不合,無由“亨”也。

正義曰:釋“亨”義,由“噬嗑”而得“亨”也。

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

王弼:剛柔分動,不溷乃明,雷電併合,不亂乃章,皆“利用獄”之義。

“剛柔分動”至“合而章”。正義曰:釋“利用獄”之義。剛柔既分,不相溷雜,故動而顯明也。雷電既合,而不錯亂,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斷獄。剛柔分謂震剛在下,離柔在上。“剛柔”雲“分”,“雷電”雲“合”者,欲見“明”之與“動”,各是一事,故“剛柔”雲“分”也。明、動雖各一事,相須而用,故“雷電”雲“合”。但易之為體,取象既多。若取分義,則雲“震下離上”。若取合義,則雲離、震合體,共成一卦也。此釋二象“利用獄”之義也。○注“剛柔分動”至“用獄之義”。○正義曰:“雷電併合,不亂乃章”者,《彖》文唯雲“雷電合”,注云“不亂乃章”者,不亂之文,以其上雲“剛柔分”。“剛柔分”則是不亂,故云“雷電併合,不亂乃章”也。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

王弼:謂五也。能為齧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則是也。“上行”謂所之在進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也。雖不當位,不害用獄也。

“柔得中”至“用獄也”。○正義曰:此釋爻有“利用獄”之義。陰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進,故云“上行”。其德如此,雖不當位者,所居陰位,猶“利用獄”也。○注“謂五也”至“不害用獄也”。正義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貴者,輔嗣此注,恐畏之適五位則是上行,故於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進,皆曰“上行”,不是唯向五位,乃稱“上行”也。故《謙卦》序《彖》雲:“地道卑而上行”,坤道體在上,故總雲“上行”,不止也。又《損卦·彖》雲:“損下益上曰上行。”是減下卦益上卦,謂之“上行”,是亦不據五也。然則此雲“上行”,及《晉卦·彖》雲“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稱上行,則似若王者,雖見在尊位,猶意在欲進,仰慕三皇五帝可貴之道,故稱“上行”者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

正義曰:“雷電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電非噬嗑之體,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電之體,則雷電欲取明罰敕法,可畏之義,故連雲“雷電”也。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

王弼: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巳,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初九”至“無咎”。○正義曰:“屨校滅趾”者,屨謂著而履踐也,校謂所施之械也。處刑之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積而不已,遂至於著。“罰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巳,遂至於誅。在刑之初,過輕戮薄,必校之在足,足為懲誡,故不復重犯。故校之在足,巳沒其趾,桎其小過,誡其大惡,過而能改,乃是其福。雖復“滅趾”,可謂“無咎”,故言“屨校滅趾無咎”也。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

王弼:過止於此。

正義曰:釋“屨校滅趾”之義,猶著校滅沒其趾也。小懲大誡,故罪過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

王弼:噬,齧也。齧者,刑剋之謂也。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膚”者,柔脆之物也。

正義曰: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當,故曰“噬膚”。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大深也。“無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謂刑中其理,故“無咎”也。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

正義曰:“乘剛”者,釋“噬膚滅鼻”之義,以其乘剛,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

王弼:處下體之極,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堅。豈唯堅乎?將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臘”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於四而不乘剛,雖失其正,刑不侵順,故雖“遇毒,小吝無咎”。

正義曰:“噬臘肉”者,“臘”是堅剛之肉也。“毒”者,苦惡之物也。三處下體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齧其“臘肉”,非但難齧,亦更生怨咎,猶噬臘而難入,復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剛,刑不侵順道,雖有遇毒之吝,於德亦無大咎,故曰:“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

正義曰:“位不當”者,謂處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

王弼:雖體陽爻,為陰之主,履不獲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剛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剛直,可以利於艱貞之吉,未足以盡通理之道也。

正義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臠肉之乾者,履不獲中,居其非位,以斯治物,物亦不服,猶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剛也。矢,直也。雖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剛直也。“利艱貞吉”者,既得剛直,利益艱難,守貞正之吉,猶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雲“未光”也。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

王弼:乾肉,堅也。黃,中也。金,剛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噬於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處得尊位,以柔乘剛而居於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剛勝者也。噬雖不服,得中而勝,故曰“噬乾肉得黃金”也。己雖不正,而刑戮得當,故雖“貞厲”而“無咎”也。

“《象》曰”至“貞厲無咎”。○正義曰:“噬乾肉”者,乾肉,堅也。以陰處陽,以柔乘剛,以此治罪於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黃金”者,黃,中也。金,剛也。以居於中是黃也,“以柔乘剛”是金也。既中而行剛,“能行其戮,剛勝者”也。故曰“得黃金”也。“貞厲無咎”者,巳雖不正,刑戮得當,故雖貞正自危而無咎害。位雖不當,而用刑得當,故《象》雲“得當”也。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

上九:何校滅耳,兇。 ​

王弼:處罰之極,惡積不改者也。罪非所懲,故刑及其首,至於“滅耳”,及首非誡,“滅耳”非懲,兇莫甚焉。

“《象》曰”至“滅耳兇”。正義曰:“何校滅耳兇”者,“何”謂簷何,處罰之極,惡積不改,故罪及其首,何簷枷械,滅沒於耳,以至誥沒。以其聰之不明,積惡致此,故《象》雲“聰不明”也。○注“處罰之極”至“兇莫甚焉”。○正義曰:“罪非所懲”者,言其惡積既深,尋常刑罪,非能懲誡,故云“罪非所懲”也。“及首非誡,滅耳非懲”者,若罪未及首,猶可誡懼歸善也。罪巳“及首”,性命將盡,非復可誡,故云“及首非誡”也。校既“滅耳”,將欲刑殺,非可懲改,故云“滅耳非懲”也。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

王弼:聰不明,故不慮惡積,至於不可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