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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附錄纂注卷十

欽定四庫全書

元胡一桂撰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幽贊於神明而生蓍。 幽贊神明」,猶言贊化育。龜爽傳曰:「天下和平,王道得,而蓍莖長丈,其叢生滿百莖。」 附錄。 蓍便是大衍之數五十,能贊化育,和氣充塞,所以生出這物事。淵。 「參天兩地而倚數, 天圓地方。」圓者一,而圍三,三各一奇,故參天而為三。方者一,而圍四,四合二偶,故兩地而為二。數皆倚此而起。故揲蓍三變之末,其餘三奇,則三三而九;三偶,則三二而六;兩二一三,則為七;兩三一二,則為八。 附錄。 問:「參天兩地,舊說以為五生數中,天參地兩,不知其說如何?」曰:「如此卻只是三天二地,不見參兩之意。」又曰:「這卻是積數,不是倚數。參天者,參之以三;兩地者,兩之以二也。以方圓而言參兩,如天之圓徑一,則以圍三而參之;地之方徑一,則以圍四而兩之否?」曰:「是。」道夫。天一而圍三,地一而圍四。然天全用而地半用,如參天為三,而兩地為二也。銖。天圓,得數之三;地方,得數之四。又曰:「一個天,參之而為三;一個地,兩之而為二。三三為九,三二為六。兩其三,一其二,為八;兩其二,一其三,為七。」高。「參天兩地而倚數」,此在揲蓍上說。三者,元是個三數底物事,自家從而三之;兩者,元是個兩底物事,自家從而兩之。雖然,卻只是說得個三兩在,未見得成何數。「倚數」雲者,似把幾件物事挨放這裡。且如先得個三,再得個三,只成六;又得個三,方成九;若得個二,卻成八,恁地倚得數出來。淵。 「觀變於陰陽而立卦,發揮於剛柔而生爻。」附錄。 問:「陰陽剛柔一也,而別言之,何也?」曰:「觀變於陰陽,近於造化而言;發揮剛柔,近於人事而言。且如泰卦,以卦言之,只見得小往大來,陰陽消長之意,爻裡面便有包荒之類。」道夫。分奇偶,便是畫;積畫,便成卦。卦中看畫,便是爻。學蒙。問:「既有卦,則有爻矣。先言卦而後言爻,何也?」曰:「自作易而言之,則有爻而後有卦,此卻是以後人觀易而言。方其立卦時,只見得是卦;及細別之,則有六爻。」道夫。 纂注。 蔡氏曰:「陰陽,七八九六也。觀七八九六之變,則卦可得而立矣。」陰陽之變,即所以為爻。後言發揮剛柔而生爻者,蓋未入用則謂之陰陽;已入用則謂之剛柔也。 「和順於道德而理於義,窮理盡性以至於命。」 「和順,從容無所乖逆,統言之也。理」,謂隨事得其條理,析言之也。窮天下之理,盡人物之性,而合於天道,此聖人作易之極功也。 此第一章 附錄。 問:「和順道德而理於義,是就聖人上說?是就易上說?」曰:「是說易。」又問:「和順,是聖人和順否?」曰:「是易之和順道德而理於義,如吉凶消長之道,順而無逆,是和順道德也。理於義,則又極其細而言,隨事各得其宜之謂也。」學蒙。「和順道德而理於義」,是統說底;「窮理、儘性、至命」,是分說底。上一句是離合言之,下一句以淺深言之。淵。「和順道德」,是默契本原處;「理於義」,是應變合宜處。物物皆有理,須一一推窮。性則是理之極處,故云「盡」;命則性之所自來處,故云「至」。答許升。「窮理」,是理會得道理窮盡;「儘性」,是做到盡處。如能事父,然後盡仁之性;能事君,然後盡義之性。閎祖。窮理是知,儘性是行。如「為子知所以為孝,為臣知所以為忠」,此窮理也;為子能孝,為臣能忠,此儘性也。能窮其理而充其性之所有,方謂之「盡」。「以至於命」,是拖腳說。「得於天」者,蓋性是我之所至者,命是天之所以與我者也。昔嘗與人論舜事,舜盡事親之道,至天下之為父子者定。知此者,窮理者也;能此者,儘性者也。必大。窮理、儘性、至命,本是就易上說。易上皆說物理,便是「窮理盡性」,即此便是「至命」也。淳。互論。上傳。窮理是知上說,儘性是仁上說,言能造其極也。至於「範圍天地」,是至命事,言與造化一般。淵。

昔者聖人之作易也,將以順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兼三才而兩之,故易六畫而成卦;分陰分陽,迭用剛柔,故易六位而成章。 「兼三才而兩之」,總言六畫。又細分之,則陰陽之位間雜而成文章也。 此第二章。 附錄。 「昔者聖人之作易,將以順性命之理。」聖人作易,只是要發揮性命之理,摹寫每個物事。下文所說陰陽、剛柔、仁義,便是性中有這個物事。淵。問:「道,理也;陰陽,氣也。何故以陰陽為道?」曰:「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明道以為須著如此說。然器亦道,道亦器也。道未嘗離乎器,道只是器之理。如這交椅是器,可坐便是交椅之理;如這人身是器,語言動作便是人之理。理只在器上,所以一陰一陽之謂道。」淳。問:「陰陽以氣言,剛柔則有形質可見矣。」至仁與義,則又合氣與形而理具焉,然亦一而已矣。蓋陰陽者,陽中之陰陽;柔剛者,陰中之陰陽也。仁義者,陰陽合氣,剛柔成質,而是理始為人道之極也。然仁為陽剛,義為陰柔;仁主發生,義主收斂,故其分屬如此。或謂揚子云說君子於仁也柔,於義也剛,蓋取其相濟而相為用之意,曰:「仁體剛而用柔,義體柔而用剛。」銖。「陰陽」、「剛柔」、「仁義」,看來當曰「義與仁」,當以仁對陽。仁若不是陽剛,如何做得許多造化!義雖剛,卻主於收斂;仁卻主發舒。這也是陽中之陰,陰中之陽,互藏其根之意。且如今人用賞罰,到賜與人,自是無疑,便做將去,若是刑殺時便遲。義屬陰。袁機仲卻說義是剛底物,合屬陽;仁是柔底物,合屬陰。殊不知舒暢發達,便是每剛底意思;收斂藏縮,便是每柔底意思。又云:以氣之呼吸言之,則呼為陽,吸為陰,吸便是收斂底意。鄉飲酒義雲:「溫厚之氣盛於東南,此天地之仁氣也;嚴凝之氣盛於西北,此天地之義氣也。」僩。蓋嘗論之,陽主進而陰主退;陽主息,而陰主消。進而息者其氣強,退而消者其氣弱,此陰陽之所以為柔剛也。陽剛溫厚居東南,主春夏,而以作長為事;陰柔嚴凝居西北,主秋冬,而以斂藏為事。作長為生,斂藏為殺,此剛柔之所以為仁義也。以此觀之,則陰陽、剛柔、仁義之位,豈不曉然?而揚子云之所謂「於仁也柔,於義也剛」者,乃自其用處之末流言之。蓋亦所謂陽中之陰,陰中之陽,固不妨自為一義,但不可以雜乎此而論之耳。答袁樞。仁義禮知,既知得界限分曉,又須知四者之中,仁義是個對立底關鍵。蓋仁,仁也,而禮則仁之著;義,義也,而知則義之藏。春夏秋冬雖為四時,然春夏皆陽之屬也,秋冬皆陰之屬也。故曰:「立天之道,曰陰與陽;立地之道,曰柔與剛;立人之道,曰仁與義。」是知天地之道,不兩則不能以立,故端雖有四,而立之者則兩耳。埴。問:「兼三才如何分?」曰:「以一卦言之,上兩畫是天,中兩畫是人,下兩畫是地。初剛而二柔,三仁而四義,五陽而上陰。兩卦各自看,則上與三為天,五與二為人,四與初為地。」問:「以八卦言之,則九三者,天之陽;六三者,天之陰;九二者,人之仁;六二者,人之義;初九者,地之剛;初六者,地之柔。不知是否?」曰:「恁地看,也得。」如上便是天之陰,三便是天之陽,五便是人之仁,二是人之義,四是地之柔,初是地之剛。道夫。天下道理,只是一個包兩個。五行五個,便是十個:甲乙便是兩個木,丙丁便是兩個火,戊己便是兩個土。金水亦然。所謂「兼三才而兩之」,便都是如此。義剛。 「天地定位,山澤通氣,雷風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錯。」 邵子曰:「此伏羲八卦之位:乾南、坤北,離東、坎西,兌居東南,震居東北,巽居西南,艮居西北。於是八卦相交而成六十四卦,所謂先天之學也。」 附錄。 問:「山澤通氣,只為兩卦相對,所以氣通。」曰:「澤氣升于山,為雲,為兩,是山通澤之氣;山之泉脈流於澤,為泉,為水,是澤通山之氣。」道夫。「山澤通氣,水火不相射。」山澤一高一下,而水脈相為灌輸也;水火下然上沸,而不相滅息也。淵。問:「水火不相射,或音石,或音亦,孰是?」曰:音石。水火與雷風山澤不相類,本是相剋底物事,今卻相應而不相害。問:「若以不相厭射而言,則與上文相類,如何?」曰:「不相射,乃下文不相悖之意。不相悖,乃不相害也。水火本相害之物,便如未濟之水火,亦是中間有物隔之。若無物隔之,則相害矣。」此乃以其不相害,而明其相應也。道夫。問「八卦相錯」。曰:「乾坤自是個不動底物事,動是陰陽,如一陰對一陽,一陽對一陰。六十四卦圓轉,皆如此相錯。」煇。總論一章,說卦「天地定位」一章。先天圖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之序,皆本於此。若自八卦之上,又放此而生之,至六畫,則八卦相重而成六十四卦矣;六十四卦之上又放此而生之,至十二畫,則六十四卦相重而成四千九十六卦矣。焦貢易林是也。答虞大中。 「數往者順,知來者逆」,是故易逆數也。 起震而歷離兌,以至於乾,數已生之卦也;自巽而歷坎艮,以至於坤,推未生之卦也。易之生卦,則以乾兌離震巽坎艮坤為次,故皆逆數也。 此第三章 附錄。 「數往者順」這一段,是從卦氣上看來,也是從卦畫生處看來。淵。 「雷以動之,風以散之,雨以潤之,日以晅之,艮以止之,兌以說之,乾以君之,坤以藏之。」 此卦位相對,與上章同。 此第四章。 附錄。 「雷以動之」四句,取象義多,故以象言。「艮以止之」四句,取卦義多,故以卦言。學蒙。 纂注。 蔡氏曰:「動則物萌,散則物具,二者言生物之功也;潤則物滋,晅則物舒,二者言長物之功也;止則物成,說則物遂,二者言收物之功也。君則物有所歸,藏則物有所息,二者言藏物之功也。」又曰:「此章卦位相對,與上章同。而上章則言卦象自相為用,此章則言八卦造物流行,有生長收藏之事也。」 帝出乎震,齊乎巽,相見乎離,致役乎坤,說言乎兌,戰乎乾,勞乎坎,成言乎艮。 帝者,天之主宰。邵子曰:「此卦位乃文王所定,所謂後天之學也。」 附錄。 「帝出乎震」,萬物發生,便是他主宰從這裡出。問「戰乎乾」。曰:「是個肅殺收成底時節,故曰戰。勞乎坎,恐是萬物有所歸,有個勞徠安定他之義。」又曰:「似乎慰勞之意,言萬物皆歸藏於此,用慰勞他。」並道夫。潘時舉問:「據下文萬物之所歸也,故曰勞乎坎,意勞字當作去聲。」曰:「恐如此。」 纂注。 蔡氏曰:「帝者,以主宰乎物為言也。出者,發露之謂,震居東方,於時為春。齊者,畢達之謂,巽居東南,於時為春夏之交也。相見,物形明盛,皆相見也。離居南方,於時為夏。致,猶委也,委役於萬物,無不養也。坤居西南,於時為秋夏之交也。」說言者,物形至此,充足而說也。兌居西方,於時為秋。戰者,陽氣始萌,陰凝而戰也。乾居西北,於時為秋冬之交也。勞者,陽方脫乎戰,故勞。坎居北方,於時為冬。成言者,陽氣至此,物之所成終而成始也。艮居東北,於時為冬春之交也。愚謂:自巽至兌皆陰卦,忽與乾遇,陰疑於陽必戰,故曰「戰乎乾」。 萬物出乎震,震,東方也。齊乎巽,巽,東南也,齊也者,言萬物之潔齊也。離也者,明也,萬物皆相見,南方之卦也。聖人南面而聽天下,嚮明而治,蓋取諸此也。坤也者,地也,萬物皆致養焉,故曰「致役乎坤」。兌,正秋也,萬物之所說也,故曰「說言乎兌」。「戰乎乾」,乾,西北之卦也,言陰陽相薄也。坎者,水也,正北方之卦也,勞卦也,萬物之所歸也,故曰「勞乎坎」。艮,東北之卦也,萬物之所成終而所成始也,故曰:「成言乎艮。」 上言帝,此言萬物之隨帝以出入也。此第五章所推卦位之說,多未詳者。 附錄。 離中虛明,可以為南方之卦。道夫。乾,陽也,乃居西北,故曰陰陽相薄。道夫。論文王八卦。「帝出乎震」與「萬物出乎震」,這兩段說文王卦。問:「何以知為文王卦?」曰:「邵子說如此。」道夫。論羲、文卦位。問:「仔。細看此數段,前兩段,第三第四章,說伏羲卦位;後兩段,自帝出乎震以下說文王卦位。自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下,有兩段共第六章,前一段乃文王卦位,後一段乃伏羲底。恐夫子之意,以為伏羲、文王所定方位不同如此。然生育萬物,既如文王所次,則其方位非如伏羲所定,亦不能變化。既成萬物,無伏羲底,則做文王底不出。竊恐文義如此說較分明。」曰:「如是,則其歸卻在伏羲上,恁地說也好。但後兩段第六章卻除了乾、坤,何也?」答曰:「竊恐著一句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引起,則乾、坤在其中矣。」曰:「恐是如此。」並道夫。 纂注。 蔡氏曰:帝之出入不可見,而為物者可見,故又以物言焉。氣無物不行,物無氣不生。然氣之生也有漸,不能遽遍乎物。自「帝出乎震」至「成言乎艮」,一氣流行之漸,生成之功也。震巽離乾坎艮,皆以方言,兌以時言,坤以地言。所以然者,夫子欲備三者之義,互言之耳。是雖有三,又足以見其未嘗相離之義也。徐氏曰:坎、離,天地之大用也,得乾、坤之中氣,故離火居南,坎水居北也。震,動也,物生之初也,故居東;兌,說也,物成之後也,故居西。此四者各居正位也。震屬木,巽亦屬木,震,陽木也,巽陰木也,故巽居東南,巳之位也。兌屬金,乾亦屬金,兌,陰金也,乾陽金也,故乾居西北,亥之方也。坤、艮皆土也,坤陰土,艮陽土,坤居西南,艮居東北者,所以均旺乎四時也。此四者分居四隅也。後天八卦以震、巽、離、坤、兌、乾、坎、艮為次者,震巽屬木,木生火,故離次之;離火生土,故坤次之;坤土生金,故兌、乾次之;金生水,故坎次之;水非土亦不能以生木,故艮次之。水土又生木,木又生火,八卦之用,五行之生,循環無窮,此所以為造化流行之序也。愚謂邵子以此兩段屬之文王八卦,意其本之文王卦辭。坤「西南得朋,東北喪朋」,正此兩段之方位也。蹇、解卦辭亦然。 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者也。動萬物者,莫疾乎雷;撓萬物者,莫疾乎風;燥萬物者,莫熯乎火;說萬物者,莫說乎澤;潤萬物者,莫潤乎水;終萬物、始萬物者,莫盛乎艮。故水火相逮,雷風不相悖,山澤通氣,然後能變化,既成萬物也。 此去乾坤而專言六子,以見神之所為。然其位序,亦用上章之說,未詳其義。 此第六章 附錄。 此兩段卻除了乾坤,著一句「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引起,則乾坤在其中矣。且如雷風水火山澤,自不可便喚做「神」。神者,乃其所以動,所以撓者是也。道夫。「水火不相逮」一段,又似與上面「水火不相射」同義,又自是伏羲卦。竊謂上言六子用文王八卦之位者,以六子之主時成用而言,故以四時為序,而用文王后天之序。下言「六子」用伏羲八卦之位者,推六子之所以主時成用而言,故以陰陽交合為義,而用伏羲八卦之序。蓋陰陽各以其偶合,而六子之用行,所以能變化盡成萬物也。文王八卦,則兌震以長男而合少女,艮巽以長女而合少男,皆非其偶。故自「動萬物者,莫疾乎雷,至終萬物始萬物者,莫盛乎艮」,皆別言六子之用,故以四時之次言之,而用文王八卦之序。下則推其所以成用於陰陽,各得其偶,故用伏羲八卦。若上用伏羲卦次,則四時失其序;下用文王八卦,則兌震艮巽皆非其偶矣。伏羲卦序與今卦序不同,不知孔子創為之而作序卦邪?抑自文王、周公繫辭之後,已更伏羲之序如此,而孔子特以序卦明義邪?銖。 纂注 徐氏曰:伏羲八卦方位,主造化對待之體而言。文王八卦方位,主造化流行之用而言。對待非流行,則不能變化;流行非對待,則不能自行。 乾,健也。坤,順也。震,動也;巽,入也;坎,陷也;離,麗也;艮,止也;兌,說也。 此言八卦之性情。 此第七章 附錄。 八卦謂之「性」者,言其本性如此;謂之「情」者,言其發用亦如此。淵。萬物之情,盡於八卦,而震、巽、坎、離、艮、兌,又總於乾、坤。曰「動」,曰「陷」,曰「止」,皆健底意思;曰「麗」,曰「說」,曰「入」,皆順底意思。聖人下此八字,極狀得八卦性情盡。必大。伏羲八卦,只此數畫,該盡天下萬物之理。陽在下為震,震,動也;在上為艮,艮,止也。陽在下自動,在上自止。廣。 纂注。 蔡氏曰:「乾純陽,剛,故健;坤純陰,柔,故順。震、坎、艮,陽卦。陽生乎二陰之下,則剛而進,故動;在二陰之中,則剛為陰所溺,故陷;出二陰之上,雖剛則亦無所往矣,故止。巽、離、兌,陰卦。陰成乎二陽之下,以順而伏,故入;在二陽之中,以順而附,故麗;在二陽之上,以順而見,故說。」愚謂自第七章至篇末,皆言先天對待之易。 「乾為馬,坤為牛,震為龍,巽為

雞,坎為豕,離為雉,艮為狗,兌為羊。」 遠取諸物如此。 此第八章 附錄。 「乾為馬」,而乾之象卻說龍。恪。說象牽合不得。如「坤為牛」,遍求諸卦,必要尋個牛。或以一體取,或以一爻取。如坤牛不可見,便於離一畫是牛。顯子。取象亦有來歷,不是假說譬喻。但今以說卦求之,多所不通,故不得已而闕之,或且從先儒之說耳。可學。易象也須有此理,但恁地零零碎碎去牽合附會得來,不濟事。須是見一個大原,許多名物件數,皆貫通在裡面,方是。顯子。 纂注。 蔡氏曰:「馬善行而健,牛能載而順,龍變而動,雞知時而伏,豕內剛,雉外文明,狗外剛內柔也。」愚嘗妄論夫子於八羊內很外說,此以八卦取諸物。 卦取象,有括文王周公彖爻之例者,有自括大象之例者,又有於說卦別取者。如上章天地山澤雷風水火,是括大象之例。如此章乾馬、兌羊,巽雞、離雉,是括周公爻例。周公於大畜乾爻稱馬,大壯似兌稱羊,中孚巽爻稱雞,睽互坎卦稱豕。至若坤牛、震龍、艮狗,實夫子於說卦又有所取,而前聖未有其例者也。下章皆然。數聖人取象,本各不同,如必欲執彖、爻之象,盡求合於說卦,則多不通矣。嘗作易象圖並說附於五贊後,庶幾於數聖人取象,各有所得,不至滯而不通也。 乾為首,坤為腹,震為足,巽為股,坎為耳,離為目,艮為手,兌為口。 近取諸身如此。 此第九章 附錄。 問艮何以為手?曰:「手去捉定每物便是艮。」義剛 纂注 蔡氏曰:「首實而居上,腹虛而容物,足居下而善動,股居下而善隨。耳以陽在內而聰,目以陽在外而明,手在上而止物,口在上而能說。」愚謂夫子於此章取象,「坤為腹」,與明夷六四同;「巽為股」,與鹹九三「互體」同;「兌為口」,與鹹上六「輔頰舌」同。外餘皆自取。 乾,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震一索而得男,故謂之長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謂之中男;離再索而得女,故謂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謂之少男;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 索,求也,謂揲蓍以求爻也。男女,指卦中一陰一陽之爻而言。 此第十章。 附錄。 「震一索而得男」,是一索得陽爻而後成震,故謂之長男。又曰:「一說是就變體上說,是就坤上求到一陽爻,而成震卦。」一說乃是揲蓍求卦,求到一陽,後面二陰,便是震卦;求得一陰,後面二陽,便是巽卦。學蒙看來不當專作揲蓍看。揲蓍有依不得這序時,便說不通。大槩只是坤求於乾,而得震、坎、艮;乾求於坤,而得巽、離、兌。一二三者,以其畫之次序言也。顯子初間畫卦時,也不恁地,只是畫成八卦後,便見有此象耳。義剛又曰:是已有此卦了,就此卦生出此義,所謂後天之學。 纂注。 蔡氏曰:乾、坤交而生震、巽、坎、離、艮、兌,故以能生者為父母,而生者為子。一索、再索、三索者,以初、中、終三畫而取,此長、中、少之序也。震、坎、艮皆陽,故曰男;巽、離、兌皆陰,故曰女。愚謂父母六子之象,亦夫子所自取。參之伏羲八卦,乾居南而稱父;坤居北而稱母。乾一索於坤,得坤初爻而生巽;坤一索於乾,得乾初爻而生震。即邵子所謂「母孕長男而為復,父生長女而為姤」之義。乾再索於坤,得坤中爻而生離;三索於坤,得坤上爻而生兌;坤再索於乾,得乾中爻而生坎;三索於乾,得乾上爻而生艮;巽、離、兌雖各得坤一爻而生,然本乾體,故皆從父於東南。震、坎、艮雖各得乾一爻而生,然本坤體,故皆從母於西北。至若文王八卦,乾統三男於西北,坤統三女於東南,是既生之後,男皆從父,女皆從母,又自不同也。先天卦配父母六子之義,夫子觀伏羲對待之卦,推其未明之象以為說,實先儒所未發,而愚偶有見焉耳。 乾為天,為圜,為君,為父,為玉,為金,為寒,為冰,為大赤,為良馬,為老馬,為瘠馬,為駁馬,為木果。 荀九家此下有為龍,為直,「為衣,為言」。 纂注:韓康伯注曰:「荀爽有九家。」集解。蔡氏曰:「積陽,故為天。陽體動,故為圜。尊而上,故為君。性剛,故為玉、為金。純陽,故色為大赤。健,故為良馬。陽之極,故又為老馬,為瘠馬。圜而在上,故為木果。寒、冰、駁未詳。或曰純陽之反,又曰駁馬,其色中正相半也。」愚謂夫子取乾卦象稱馬,本之大畜爻外,餘皆所自取。如乾天坤地之類,亦皆夫子大象也。 坤為地,為母,為布,為釜,為吝嗇,為均,為子母牛,為大輿,為文,為眾,為柄。其於地也為黑。 荀九家有「為牝」,「為迷」,「為方」,「為囊」,「為裳」,「為黃」,「為帛」,「為漿」。 纂注:蔡氏曰:「積陰,故為地動闢而廣,故為布、為均。」虛而聚物,故為釜。靜而翕,故為吝嗇。性順,故為子母牛。載物,故為大輿。有形而柔順,故為文。數偶,故為眾。有形可執,故為柄。純陰,故其色為黑。愚謂夫子取坤卦象,稱輿本之剝上九之爻,稱眾本之晉六三之爻,餘皆所自取。 震為雷,為龍,為玄黃,為敷,為大塗,為長子,為決躁,為蒼筤竹,為萑葦。其於馬也,為善鳴,為馵足,為作足,為的顙。其於稼也,為反生。其究為健,為蕃鮮。 荀九家有「為玉,為鵠,為鼓」。 纂注 蔡氏曰:「陽動於陰下,故為雷。陰陽始交,故為玄黃。陽氣始施,故為敷。萬物畢出,故為大塗。動,故為決躁。氣始亨,故於馬為善鳴。陽在下,故又為馵足,為作足。陰在上,故為的顙。的,白色,而顙在上也。剛反動,故於稼為反生長,必終於乾,故其究為健」。「蒼筤竹、萑葦」、蕃鮮,未詳舉。徐氏曰:「馵,馬後左足白也。作,謂雙 也。」愚謂夫子取震卦象稱雷,本彖辭「震驚百里」稱長子,本師五爻;互體稱馬,本屯卦諸爻,餘皆所自取。 巽為木,為風,為長女,為繩直,為工,為白,為長,為高,為進退,為不果,為臭。其於人也,為寡發,為廣顙,為多白眼,為近利市三倍;其究為躁卦。 荀九家有「為楊,為鸛」。 纂注 蔡氏曰:下入而上升,故為木。一陰為二陽所得,故為風。二陽上達,故「為繩直」,「為長,為高」。陰卦,故其色為白。一陰盤旋於二陽之下,故為進退,為不果。陰氣迴旋而不散,故為臭。發,陰也。陽盛於上,故於人為寡發。陽在上,故「為廣顙」。三爻皆變,故「為震」。又巽反亦為震,震為決躁,故「其究為躁卦」。「工多白眼」、「近利市三倍」,皆未詳。愚謂夫子於巽卦取象稱木,本之漸六四爻外,餘皆所自取。 坎為水,為溝瀆,為隱伏,為矯輮,為弓輪。其於人也,為加憂,為心病,為耳痛,為血卦,為赤。其於馬也,為美脊,為亟心,為下首,為薄蹄,為曳。其於輿也,為多眚,為通,為月,為盜。其於木也,為堅多心。 荀九家有「為宮,為律,為可,為棟,為叢棘,為狐,為蒺藜,為桎梏」。 纂注 蔡氏傳曰:內明外暗者,水與月也。坎內陽外陰,故為水。水流而不盈,故為溝瀆。陽溺陰中,故為隱伏。一陽鬱乎二陰,故為矯輮,為弓輪。陽陷陰中,欲為加憂,為心病,為耳痛。陽卦,故其色為赤。剛在中,故於馬「為美脊」,為亟心。上柔,故又「為下首」。下柔,故又為「薄蹄」。剛繫於柔,故「為曳」。下柔,故於輿「為多眚」。「維心亨」,故「為通」。內明外暗,故「為月」。陽隱陰中,故為「盜」。剛在中,故於木「為堅多心」。「為血卦」,未詳。 徐氏曰:「血,傷也。爻辭言血者,皆坎象。」愚謂夫子取坎卦象,如「輪」本既未濟爻,如「心」本坎卦彖,如「血」本需卦爻,如「馬」本屯卦爻,如「輿」本暌卦爻,如「盜」本蒙賁等卦爻,此外皆所自取。 離為火,為日,為電,為中女,為甲冑,為戈兵。其於人也,為大腹。為乾卦,為鱉,為蟹,為蠃,為蚌,為龜。其於木也,為科上槁。 荀九家有「為牝牛」。 纂注:蔡氏曰:「內暗外明者,火與日也。離內陰外陽,故為火,為日。陰麗於陽則光,故為電。剛在外,故為甲冑,為戈兵。中虛,故於人為大腹。火熯燥,故為乾卦。外剛內柔,故為鱉,為蟹,為蠃,為蚌,為龜。中虛,故於木為科上槁。」愚謂夫子取離卦象,如日本離,晉、革、豐彖辭,如「龜」本頤、損、益似體,此外皆所自取。 艮為山,「為徑路」,「為小石」,「為門闕」,「為果蓏」,「為閽寺」,「為指」,「為狗」,「為鼠」,「為黔喙」之屬。其於木也,為堅多節。 荀九家有「為鼻,為虎,為狐」。 附錄:陳安卿說:「麻衣易以艮為鼻。」先生曰:「鼻者,面之山。晉管輅已如此說。」義剛 纂注:蔡氏曰:「陽高出陰上,故為山。上通,故為徑路。一陽露於上,故為小石。上實下虛,故為門闕。陽在上而果蓏成於上,故為果蓏。陽止,故為閽寺,為指。前剛,故為鼠,為黔喙之屬。上剛,故於木為堅多節。」愚謂:夫子取艮卦象,如石本諸豫互體之爻,如鼠本諸晉互體之爻,如果本諸剝上爻,此外皆所自取。 兌為澤,為少女,為巫,為口舌,為毀折,為附決。其於地也,為剛滷,為妾,為羊。 荀九家有「為常,為輔頰可」。此第十一章。廣八卦之象,其閒多不 曉者,求之於經,亦不盡合也。 纂注 蔡氏曰:「陰潤而下,故為澤。說見乎外,故為巫,為口舌。陰窮,故為毀折。陰附陽決,故為附決。上柔下剛,故為剛滷。少女從姊為娣,故為妾。內很外說,故為羊。」愚謂:夫子取兌卦象,如巫,本巽互體,如口舌,本鹹上六。如羊,本大壯、夬、歸妹。此外皆所自取。說卦之象,夫子所自取為多,括前聖之例為少,故求之於經,不盡合也。互論啟蒙愚嘗考之說卦所論八卦方位之不同,夫子初未嘗有先後天之分也。自邵子發明之,朱子表章之,然後羲、文之易辨明於世,而夫子所論八卦方位之不同,始各有歸著,俾學者觀於卦位之對待流行,而先後天之分較然矣。今觀第六章,自「神也者,妙萬物而為言」至「莫盛乎艮」,是承前章論後天八卦之位;自「水火不相逮」至「既成萬物也」,仍是先天八卦位次,諮蒙亦已言之矣。若自第七章至第十章,啟蒙引之,以為文王觀已成之卦,推未明之象以為說,而謂之後天之學,入用之位。愚竊謂自七章至篇末十一章,皆先天八卦位次,而夫子推未明之象以為說,故其卦次與第三章、第四章同,姑附臆說於此。 易附錄纂注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