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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附錄纂注卷十一

欽定四庫全書

元胡一桂撰總論序卦 問:「序卦,或謂非聖人之書,信乎?」曰:「此沙隨程氏之說也。先懦以為非聖人之縕,某以為謂之非易之精則可,謂非易之縕則不可。周子分精與縕字甚分明。序卦卻正是易之縕,事事夾雜,有在裡面。」問:「何謂易之精?」曰:「如易有太極,精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這便是易之問。如序卦中亦見消長進退之義,喚做不是精不得。」曰:「此正是事事夾雜,有在裡面,正是縕。須是自一個生出來,以至於無窮,便是精。」道夫。 纂注 程子曰:乾、坤,天地之道,陰陽之本,故為上篇之首。坎、離,陰陽之成質,故為上篇之終。鹹、恆,夫婦之道,生育之本,故為下篇之首。未濟,坎、離之合;既濟,坎、離之交,合而交,則生物,陰陽之功也,故為下篇之終。二篇之卦既分,而後推其義而為之次,序卦是也。

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師者,眾也。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 晁氏雲:鄭無「而泰」二字。 「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剝者,剝也。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附錄。 問: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何也?曰:動則過矣,故小過亦曰:「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道夫 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 右上篇。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附錄。 問:「序卦中六十四卦獨不言鹹,何也?」曰:「夫婦之道即鹹也。」曰:「亦如上經不言乾、坤,但言天地,則乾、坤可見否?」曰:「然。」道夫。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恆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遁,遁者,退也。物不可以終遁,故受之以大壯。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附錄。 問:「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傳曰:物無壯而終止之理,既壯盛則必進。竊意物進而後至於壯盛,既壯盛則衰退繼之矣。今曰壯盛則必進,此義如何?」曰:「物固有壯而後進者,亦有進而後壯者,其義自有不同。此各隨其事而言,難以一說拘也。且以十二月卦論,大壯之為夬,夬之為乾,豈非壯而後進乎?至乾乃極而衰耳。」又問:「壯與晉何別?」曰:「不但如此壯而已,又更須進一步也。」道夫。 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傷於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緩必有所失。附錄。 問:「緩」字恐不是遲緩之「緩」,乃是懈怠之意,故曰:「解,緩也」。曰:「緩」字是散意。道夫。 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渙者,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 右下篇 易附錄纂注卷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