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附錄纂注卷十四
欽定四庫全書
元胡一桂撰
擇地潔處為蓍室,南戶,置床於室中央。 床大約長五尺,廣三尺,毋太近壁。 蓍五十莖,韜以纁帛,貯以皂囊,納之櫝中,置於床北。 櫝以竹筒,或堅木,或布漆為之,圓徑三寸,如蓍之長,半為底,半為蓋,下別為臺,函之使不偃仆。 附錄。 蒿固非蓍,然亦猶是其類。若以木棋行算金錢當之,則其去蓍益遠矣。答曾三異。 設木格於櫝南,居床二分之北。 格以橫木板為之,高一尺,長竟床。當中為兩大刻,相距一尺。大刻之西為三小刻,相距各五寸許。下施橫足,側立案上。 置香爐一于格南,香合一於爐南。日炷香致敬。將筮,則灑掃拂拭,滌硯一、注水及筆一、墨一、黃漆板一於爐東,東上。筮者齊潔衣冠,北面盥手焚香致敬。 筮者北面,見儀禮。若使人筮,則主人焚香畢,少退,北面立。筮者進,立於床前,少西,南向受命。主人直述所佔之事,筮者許諾。主人右還,西向立,筮者右還北向立。 兩手奉櫝蓋置於格南爐北,出蓍於櫝,去囊解韜,置於櫝東,合五十策,兩手執之,燻於爐上, 此後所用蓍策之數,其說並見啟蒙。 命之曰:「假爾泰筮有常,假爾泰筮有常,某官姓名,今以某事云云,未知可否。爰質所疑,於神於靈。吉凶得失,悔吝憂虞,惟爾有神,尚明告之。」乃以右手取其一策反於櫝中,而以左右手中分四十九策置格之左右兩大刻, 此第一營所謂「分而為二以象兩」者也。 次以左手取左大刻之策執之,而以右手取右大刻之一策掛於左手之小指間, 此第二營所謂「掛一以象三」者也。 次以右手四揲左手之策, 此第三營之半,所謂「揲之以四以象四時」者也。 次歸其所餘之策,或一、或二、或三、或四,而扐之左手無名指間, 此第四營之半,所謂「歸奇於扐以象閏」者也。 次以右手反過揲之策於左大刻,遂取右大刻之策執之,而以左手四揲之。 此第三營之半。 次歸其所餘之策如前,而扐之左手中指之間。 此第四營之半,所謂「再扐以象再閏」者也。一變所餘之策,左一則右必三,左二則右亦二,左三則右必一,左四則右亦四。通掛一之策,不五則九,五以一其四而為奇,九以兩其四而為偶,奇者三而偶者一也。 次以右手反過揲之策於右大刻,而合左手一掛二扐之策,置於格上第一小刻, 以東為上,後放此。 是為一變。再以兩手取左右大刻之蓍合之, 或四十四策,或四十策。 復四營如第一變之儀,而置其掛扐之策于格上第二小刻,是為二變。 二變所餘之策,左一則右必二,左二則右必一,左三則右必四,左四則右必三。通掛一之策,不四則八,四以一其四而為奇,八以兩其四而為偶,奇偶各得四之二焉。 又再取左右大刻之蓍合之, 或四十策,或三十六策,或三十二策。 履四營如第二變之儀,而置其掛扐之策于格上,第三小刻,是為三變。 三變餘策,與二變同。 三變既畢,乃視其三變所得掛扐過揲之策,而畫其爻於版。 掛扐之數,五、四為奇,九、八為偶。掛扐三奇合十三策,則過揲三十六策,而為老陽,其畫為口,所謂「重」也。掛扐兩奇一偶合十七策,則過揲三十二策而為少陰,其畫為一,所謂「拆」也。掛扐兩偶一奇合二十一策,則過揲二十八策而為少陽,其畫為一,所謂「單」也。掛扐三偶合二十五策,則過揲二十四策而為老陰,其畫為乂,所謂「交」也。 附錄:交者,拆之聚,故為老陰;重者,單之積,故為老陽。 如是每三變而成爻。 第一、第四、第七、第十、第十三、第十六,凡六變並同。但第三變以下不命,而但用四十九蓍耳。第二、第五、第八、第十一、第十四、第十七,凡六變亦同。第三、第六、第九、第十二、第十五、第十八,凡六變亦同。 凡十有八變而成卦,乃考其卦之變,而佔其事之吉凶。 卦變別有圖,說見啟蒙。 禮畢,韜蓍,襲之以囊,入櫝加蓋,斂筆研墨版,再焚香致敬而退。 如使人筮,則主人焚香揖筮者而退。 易附錄纂注卷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