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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原卷七

欽定四庫全書

宋程大昌撰

孔穎達揲圖 孔之揲法不與易應,今用其說為圖,貴其誤易也。

第一大揲系用右手數左蓍,扐一掛一,當共為二。

孔氏謂此左蓍揲竟,便為第一大揲,則其乖誤之由也。今取其誤揲者,立圖以正其失,而策扐多少不可預定,則遂因前純乾一爻之策以立凡例,例立而他爻悉可類推矣。孔之說固不能知乾爻當時之策,姑借乾之扐策為言,免辭費耳。置扐

掛一系第一大揲,故有掛

不為扐之蓍 十、十、十、十 七,凡四十七。

第二大揲系用左手數右蓍,無掛,其右扐為三,正名三扐。扐 右手餘三 無掛

不為扐之蓍 十、十、十、十 四,凡四十四。右按正義概敘數扐出策之例曰:易十八變而成卦者,每一爻有三變。其謂三變者,明列第一揲、第二揲、第三揲,而總之以為三變也。此其所記三變與易合矣,而所從識變則誤也。其言曰:「既分天地,天於左手,地於右手,乃四四數天之數,是為一揲。」則是用右手數左者,便名之以為第一大揲也。又曰「以四四數地之數,又為一揲」,則是以左手數右,遂為第二大揲也。夫左右手交揲者,既已命為兩揲,猶當更出一揲,乃可應三變之數,則遂確然礙誤,推衍不行,今別出於後。孔氏既命兩小揲為兩變矣,則所闕者第三變耳。又以四十四蓍分二數之,暨其左揲所扐,又復為二,則三大揲皆足,而三變已竟,巳可畫之為爻矣。而其右握半蓍尚未經揲也,爻巳成而蓍無所置其𫝑,遂當棄而不用矣。夫惟以蓍出卦,而蓍不盡用,遂有棄者,此其為誤不待他辨矣,則安可循其法以求通乎易也。畢中和法,三指皆銜一小指,並掛三奇。

按畢中和法誤,全在於祖襲孔氏而已。孔氏以三小揲為三大揲,則是指一大揲而半者,遽雲三變已足也。夫惟論揲既失其本,故其推衍輒皆礙泥,而畢氏又以其三小揲所出之扐分列三指,又三扐皆出掛一,則又因誤增誤也。

一,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為二以象兩。

兩,兩儀也。兩儀者,天地也。數之五十者,既虛其一以象太極,遂以四十九蓍分左右手對握之,是從虛一之後分以為二,如「太極生兩儀」然也。

二,掛一以象三。

從左握取一蓍,掛之左手指間,故曰掛一也。三者,三才也。所掛之一與左右握而三者,象兩儀之大,而人參其間也。故「易之未重也,乾坤之爻皆三其畫,而與天地人相應」,正本此也。

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

揲者,猶數 上聲。 也。自數扐數策,悉皆積四數之,故曰揲四也。 詳見兩儀生四象論。 四,歸奇於扐。

奇者,所掛之一也。既左右數而得其扐矣,則取掛指奇蓍,混已扐者而別置一所,是謂「歸奇於扐」也。五揲四出扐

四十九。蓍既分兩手,先以右手數左蓍,而疊四計之,至全四已盡。其有餘數,或一或二,或三,皆謂之扐也。全四盡矣,而最後一揲猶是全四,亦當為扐也。故扐者,盈四之外所餘之數也。得此餘數,則遂別而置之矣。已又以左手而數右蓍,其當揲當餘,悉如左法。其有餘扐,則亦皆左扐,同置一所,仍以掛一合諸此之左右兩扐,直待三大揲俱竟,乃始取夫不嘗為扐為掛者,而數以為策。此揲法凡最也。若其所從為揲,則大小有異矣。左之數右,右之數左,則兩手交揲之揲也。每左右交揲既竟,乃始見扐。凡三去其扐,而其存者乃始為策。策見而後三變皆足,三變足而一爻成。其在十八變中,則此之三變,始得畫為一爻也。故左右交揲,凡六週徧,而為生爻之揲者始三也。此二者語復而難明,孔穎達坐此致誤。予故別其分際而異其名稱。凡曰小揲者,皆左右交揲之謂也;曰大揲者,總兩小揲之成以為一揲也。此之一大揲,蓋十八變中之一變也。用此致別,庶其不雜也。六

扐:

扐者,數之餘也。古「扐」亦為「阞」,考工記輪人「以轂圍之阞捎其數」,鄭氏曰:「阞,三分之一也。」「扐」又為「仂」,王制曰:「祭用數之仂」,鄭氏釋之曰:「算今年一歲經用之數,用其什一也。」「扐」之為「泐」,考工記曰「石有時以泐」,鄭司農釋之曰:「讀如易記蓍之扐。」太元則遂直書為「扐」。範望釋之曰:「今之數十取出一名以為扐,蓋以識之也。」合古語考之,則「泐」、「扐」、「仂」,扐也者,皆以為餘義也。至唐人始謂蓍之銜指者為扐,故畢中和又有第一指、第二指、第三指法也。張載、程頤不安其說,而皆本太元之語,以「扐」為「餘」。今會古語以求經指,而皆與之合,則張、程之說信,而畢氏誤也。夫古謂餘數為扐,以其分合皆屬人手,故字亦從手,不必掛諸指間乃始為扐也。繫辭言「歸奇於扐」,是奇與扐明為二事矣。又言「再扐而後掛」,則扐與掛亦二事也。孔穎達正義以左右兩手之餘為扐,復為奇,為四揲之餘,則是奇與扐當合為一,而易語何緣兩出也?粗 按:「粗」疑「祖」之訛。 此言之,已知張、程二子說經有指矣。

七、張、程始正唐人以「扐」為「策」之誤

自唐以前,孔穎達、畢中和皆誤以「扐」為「策」,又以「策」為「餘」,皆失之也。至張、程出,乃始正之。此兩論者,不必他辨也。乾之二百一十六策者,夫子固已名之為「策」矣。而此之二百一十六策者,乃其積六爻所得而會言之也。一爻三十六,故六爻二百一十六,則張、程以見存之蓍為策,其語正與夫子合矣。若孔、畢之論則誤也。十八揲者當有六掛,六掛自為六蓍矣。而夫子嘗言「歸奇於扐,以象閏也」。若果以「扐」為「策」,則二百十六策之上,當更增六掛之六蓍也,是其策當為二百三十有二也。此數也,可數焉而知也。則孔、畢之言不合易,甚明也。

八、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天度多於日躔,故歲歲常有餘度。大率首尾五歲,則置再閏以受之,所謂「歸餘於終」者也。蓍之總數,猶天之有度也。故其掛一之一,與夫既揲之扐,皆溢出策數之外,正如日躔不盡天度,而積餘以成其閏也。故「五歲再閏」者,舉其凡也。載考古歷,大抵前閏後閏,多以三十二月而離立相望也。假如第一閏在甲年七月,則第二閏在丁年二月,第三閏在已年十月,第四閏在壬年六月。雖數疏,不皆如此之齊,姑舉四閏而率其大致,則三年間常以一年遇閏,兩年無閏。故蓍之三大揲而才用一掛者,固仿此為象也。初年遇閏者,第一大揲有掛者也。繼乎閏之兩年而皆無閏者,則第二、第三大揲有扐無掛者也。夫聖既用掛一識閏矣,猶恐夫人之未察也,則又從而詳之曰:「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者,見前之歸奇象閏者,第一大揲之掛也。後之再扐而後掛者,必待夫有扐無掛者,率至於再,而後始復有掛也。通前後言之,是大三揲皆周,而第四大揲乃始再掛也。凡掛皆一,而一即奇也,奇之象即閏也。此聖人借閏記掛之詳也。九、三大揲出扐掛一,歸奇出策成爻之序,

凡左右交揲也,徧在十八變中,姑名一變;在三大揲中,則名第一大揲也。自此更有兩大揲,乃成一爻。方其三大揲之已時,一欲再也,凡嘗記扐之蓍,自存一處,不入第二小揲數內也。第二大揲既已見扐,其記扐之蓍亦不入第三小揲數內也。須三大揲皆竟,其見存之蓍不嘗為扐者,隨多少數之,一蓍即為一策,至此而後方名策數也。凡三小揲者,其分揲記餘,或左或右,或先或後,皆同一法,惟第二大揲、第三大揲悉不掛,是為異耳。其曰「再扐而後掛」,言歸奇之後,兩經記扐,乃始再有一掛。故凡其當掛者,是皆三大揲中第一大揲也。三大揲中後兩大揲皆不當掛一也。諸家或有書「掛」為「卦」者,下文十八變成卦,始為爻卦,而此之「掛一」,與夫「再扐而後掛」,皆取銜諸指間以為之義也。則當再扐而掛之時,未遽及乎成卦也。是凡書「掛」者、「卦」者,皆誤也。十準策畫爻,枚數事物,是謂數。得數而記之以蓍,是之謂策。諸家多雜揉其名,則經指全失矣。名既亂,則實因以紊,不可不辨正之也。天地之五十五、河圖之四十五、大衍之五十、蓍之四十九,皆謂之數,不得為策也。蓍既揲,盡去其奇與扐者,不以為數,而數其蓍之不為奇扐者,是名策數也。易曰「乾策若干,坤策若干」是也。奇扐與策,常以多少對分四十九數,奇扐多則策數少,奇扐少則策數多,率而計之,則不過四大數耳。凡初一大揲,合奇扐得五;第二大揲,獨數 上聲。 扐數得四;第三大揲,亦獨數扐數,又遂得四。此世之所謂「三少」也。 三少三多,與夫一少兩多、一多兩少,凡其少多雲者,其扐數也。奇扐者,蓍之不為策用者也。予之所是者洛法也,則其數多少,當以見存記策之蓍為正。而復仍唐語以奇扐為數者,策與奇扐常對分四十九蓍,奇扐有數,而策數亦可暗數也。為其語據要易曉,予故因之。 合此三者而數之,奇與扐居十三,則四十九蓍所存者三十六。以四四數之,其為四者凡九矣。九四三十六,是為得三十六策也。九者乾數,是為乾卦一爻之策也。合重爻之六而言,則其策二百一十六也,此其四大數之一也。第一大揲合奇扐而得九,第二大揲獨數扐數而得八,第三大揲又獨數扐數而又得八,世所謂「三多」也。合此三者,而奇扐既居二十五矣,則四十九蓍所存者二十四也。更以四四數之,其為四者凡六也,四六二十四,是謂得二十四策也。六者坤數,故為坤卦一爻之策。合重爻之六而言,則其策百四十四也,此其四大數之二也。世之名兩多一少而為少陽者,謂三大揲之間通其扐數,有一個九,有一個八,又有一個四,合而數之,是為二十一也。 此正義語也。因數論數,語繁則理紊,此雖不文,貴其易曉,故因之。 或有二個八,而又有一個五,亦二十一也。奇扐既為二十一,則存而為策者二十八也。四七二十八,故在易數為七,而震、坎、艮本之以成其卦也,此四大數之三也。世之名兩少一多者,謂三大揲之間,通奇扐有四、有五,而又有八,則十七也。或時有兩個四,一個九,亦十七也。奇扐既為十七,則存而為策者,三十二也。四八三十二,故在易數為八,而巽、離、兌得之以成其卦也。此四大數之四也。四大數既具,而八初卦可爻可畫矣。八初卦既出,而六十四卦亦遂可重矣。故四大數者,易卦之所從出也。「十一,四營而成易」,

孔穎達謂「四度經營」是也。而不指乎何者為營,何營而四也。韓康伯曰:「分二,一也,掛一,二也,揲四,三也,歸奇,四也。」故孔氏因之,而不復申言也。易者,以變易為義,但一事而前後相變者,皆謂之易也。四營既足,計其歸揲,方為第一大揲耳。未及乎三扐而出策也,而未能遽以成爻也,而遂雲「成易」者,蓋四十九蓍既當置扐歸奇,依前後兩大揲者,皆從已減之扐、已掛之一,而數見蓍以為之數,是其變易之理,已肇於四營之初也。且如乾爻第一大揲已足,則左一右三,與夫小指之一共去四蓍,而第二大揲之蓍止存四十有四也。則四十四者,已異乎四十九之全矣。為夫變易之已成於此,故命其所始而曰「成易」也,非謂易書遽成乎此也。易於四營之下,繼為之言曰「十有八變而成卦」。夫十有八變者,積三大揲而六之數也。三大揲者凡六,而後積六爻以成一卦,則夫四營成易者,爻猶未及成也,而安肯遽雲能成重卦之易也?然則其謂成易者,蓋指變易之理而已也。或疑此語太蚤,此泥文無見者也。乾坤之能為「易縕」也,為其奇耦已具,則變化遂且藏蓄於此也。「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者,以其陰陽既已有象,則變化亦遂有地也,非謂乾坤對列,而羲文之書遂成乎此也。又曰「乾坤毀則無以見易」。乾坤豈誠有毀也哉?剛柔之用既失其宜,則交應之位亦紊其常,故曰:「易不可見也。」變易之道不可得見,則乾、坤無以周冒乎六十二卦之上矣。故易之毀也,成也,必其仿此以求,乃為有得也。若謂一爻方成易,則隨具,無是理也。劉、朱二子執「易有太極」一語,而求太極於易書之中,蓋昧此也。

十二、十有八變而成卦

三大揲既足,而隨策畫爻,是蓍之三變已成一爻也。重卦成卦之後,一卦皆六其爻,故有十八變,乃成一卦也。變即易也。欲異其文,故曰十有八變。十有八變者,猶曰十有八易也。其例則如掛一之一,即為歸奇之奇也。一之與奇,名異而實同也。聖人推原三變於四營之初,而總合十八變於六爻之成,語簡而交相發也。

十三、孔穎達說掛扐

正義曰:再扐而後掛者,既分天地,天於左手,地於右手,乃四四揲之,天數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扐掛之一處,是一揲也。又以四四揲之,地數最末之餘,又合於前所歸之扐而總掛之,是再扐而後掛也。程子曰:孔氏命餘數為奇,謂掛於指間為扐,固有非之者矣。而吾亦未遽必其言之非也。然既不以奇為一,則夫掛一也者,求諸易語,未見歸此一於何地。而孔氏元無所據,遂合掛扐為一,已非易指矣。況若並掛扐以為一義,則夫易謂再扐後掛者,猶曰「再掛而後掛」,聖人著語,恐不肯如許也。用張載之說推之,則奇者,一也。扐者,餘也。揲四既竟,乃始有扐。有扐矣,乃以所掛之一歸之,則易語之謂「歸奇於扐」者,確乎其有指也。以此見孔氏之於「掛」、「扐」二義,既不得其辨矣,而其揲法,又自與其所記策數乖戾也。正義:下文申記策數,謂三變中第一變是從左右蓍交數已竟者,而名為一變也。是通三小揲,乃始成其為一大揲也。而孔之揲法,則遂以左蓍為第一大揲,以右手為第二大揲,則其為第三大揲者,固當再取不扐之蓍分為二而數之矣。此既分二法,當先數左蓍,左蓍既竟,則在孔法中已是第三大揲矣。而其右蓍猶有一半在手也,不知此之半蓍其將安歸耶?方欲再數,則三揲已足,無所用數矣,則此半蓍遂當棄諸不用而已,不知在易名為何法也。故予詳觀正義,三揲所得之數,四數所定之策,皆與義合,而獨於三揲出數之初,全與易戾。孔氏實嘗問諸知蓍者,其人告以三揲得數之實矣,而其三揲所從出數者,不肯盡以實告,此挾術者之常態也。不然,則孔氏揲法既已先誤,安能以戾易之揲而出應易之策也?十四、劉禹錫傳畢中和揲法:第一指 餘一,餘三,益三益一;餘二,餘四,益二益四。 第二指 餘一,餘三,益二益四;餘二餘四,益一益三。 第三指同第二指。

右揲蓍數卦從下起,指亦自下始。第一指法地,故益成偶。第二法天,故益成奇。第三法人,故同天。

第一指 遇一益三,並掛一為五。遇三遇二,並謂之少,與一同。

第二指 遇一益二,並掛一為四。 第三指 遇一益二,並掛一為四。

右三指俱遇少,通計十三策。其餘三十六策,四四運之,得九,為老陽。故易系雲:「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注云:「乾爻九。一爻三十六策,六爻二百一十有六。」

第一指 遇四益四,與掛一為九。

第二指 遇四益三,與掛為八。遇三亦同。

第三指 遇四益三,與掛為八。遇三亦同。

右三指俱遇多,通計二十五策。其餘二十四策,四四運之,得六,為老陰。故易系雲:「坤之策,百四十有四。」謂「陰爻六。一爻二十四策,六爻百四十四。」

右劉禹錫著畢中和揲法,凡七、八、九、六,各立之譜。今姑摘此三者論之,以概其餘焉耳。程子曰:「孔之說揲既誤,而畢又因誤增誤也。」蓋其別凡五也。三揲者,四十九蓍三聚而三分之,以嘗三更其揲,故云第一、第二、第三揲也。孔之分左右手為兩揲,而各出一數,予前已辨其誤矣。畢氏又因扐為掛,遂並三揲於三指,則其誤全與孔同也,此其一誤也。至於每遇某數則益以某數,則尤其可笑者也。易因陰陽以言天道,故揲之四也,以四時為則,而本天五以求變也。夫其揲四變五,自然之造化在焉。故聖人齋戒其心,洗滌其私,虛已以聽。凡其佔也,預在四四全數之內者,則錄之而用以出策。其溢出四全數之外而餘焉,或一或二三以及乎四,則皆去之,而名以為扐也。其存其去,或多或少,惟蓍是聽,而未嘗敢以已意參焉。故得數則為自然之數,而所告亦自然之吉凶也。易之說蓍曰:「問焉而以言,其受命如響,無有遠近幽深,遂知來物。」夫問者人也,受人之問而響應者,蓍也。如畢氏自以意增益,則是雖嘗致問於蓍,而實取決於已也。又其說曰:「第一指法地,不問所得奇耦,悉當益使成耦;第二指法天,亦不問所得奇耦,皆當益使成奇。」不知何所本而言也。如是則得奇必使成耦,得耦必使成奇,直及本佔而畢之,全無其理也。此其二誤也。易之「掛一象三」也者,謂第一大揲也,後兩大揲則皆不掛。今其譜例三指皆掛,則三誤也。四十九蓍,若通左右兩小揲而計扐數,則四十九者除其一以為掛,而四十八者之在揲也,左若餘一,則右必餘三,左若餘三,則右必餘一,無有兩遇皆一之理。惟其以右之揲左者為第一大揲,而以左之揲右者為第二大揲,而又每揲率皆掛一,則或連有三一。然此之兩揲可以應二指所銜,而其第三指雖可再取先蓍以為揲左之用,而右蓍之無所歸併,亦由孔穎達之誤也。此四誤也。抑嘗取其老陰之譜,而本易語以求之,去其所妄益,計其所實遇,則三遇皆四並。初揲當有掛一,正十三也。去十三得三十六,正老陽也。今其三指所益凡十,又增易法所無之兩掛,遂成二十有五,去二十五則策當二十四,正老陰也。夫其實佔當得老陽,而以私意增變,遂且轉為老陰,不既可笑矣乎?此五誤也。而他誤有不必辨正也矣。易原卷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