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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原卷六

欽定四庫全書

宋程大昌撰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

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地之十,全數也。取天之一、三五七九者而析數之,則其數二十有五。又析地數而數之,則二、四、六、八、十者,三十也,凡五十有五也。洛書所著,正其數矣。而河圖大河則皆以差降殺,遂異乎天地之本然者也。

衍之為言,引而伸之之謂也。天地本數有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者,自其衍五而及乎十,故五十以外不更有五,其別可見也。然則既以名衍,則實人者為之,非其本然之數矣。世常即本數以求衍數,故天一之一遂為太極之一,如之何其可通也?然而衍獨祖五,何也?一水、二火、三木、四金,各守其有定而不動,故其數無變,無變則不容推衍矣。積而至於天五,則剛柔參會,有感有革,變化於此乎始,故遂祖之以為變元也。自一五而衍之,以及乎十,則五凡十變矣。比物醜類,自未有天地以至既為萬物象率眾,此不惟不必更衍,亦自不可復衍,故遂命為大衍也。曰「大」者,至極而無以加也。十其五而後始為大衍,則一其五以肇變者,是為小衍也。命名之意,端緒可考也。其究五十,而五十不皆為用,且其用止於四十有九者,有非類之類寓乎其間不可暨以數言也。夫子之系易也,固常立易敘以對蓍序,而期學者之有悟矣。是故四十九數之上,闕一數而無蓍,兩儀四象之表,立太極而無數。則是四十九數象固始兩,而乾天坤地,又其以兩為受生之始者也。是蓍易象數皆極乎兩,而其上無一也。夫惟有兩無一,而別有生兩者焉,則夫太極之位,雖不容徑以數數,而其超先立獨,象固為一,不可掩也。此聖人舉隅而期人之反三者,其微指固如此也。凡今為蓍易虛一者,皆後世之所追言,而聖人未嘗肯以「一」名也。象固為一而不肯名,聖人豈有其靳而不盡也與?似數非數,不容正以數紀焉耳。故凡即定數以虛一者,皆無見乎非數之數者也。

三大數者,諸家率多分派立說,惟張行成氏嘗會三為一,而寫其數以入蓍卦,此於訓易固甚知本矣。又其立則運筭,自初及終,往往犬牙相入,則甚可尚,而詳核其歸,多與易異也。衍之所虛者一耳,張氏之說則既三變其指矣。天一是其一也,掛一又其二也。七七四十九蓍之外,當存一蓍,可以應五十數,而元不入用也,又其三也。如此則是五十之所虛者不止一數,乃遂至於三數也。三數皆老,則是五十而去其三也。五十去三,則是四十七而已也,非四十九年。若夫天一之不可虛也,予既屢辨之矣。 蓍不用七,辨在後篇。 而掛一之一,初雖不在分揲之數,然「掛以象三」,與夫歸奇於扐,其在四營成易中,實居其半,安得名為不用也?既麗於用,則安可名以為虛也?夫虛一也者,本以象夫太極之獨立無耦者耳。既其象三,則何可雲一也?易之「兼三才而兩之」,正自象三以始也,則又安可虛也?夫虛一易之總也。於其總焉而迷其宗,則凡其觸類而長者,皆未敢恃以為信也。

張氏亦疑天一暨地二以下更相承續,苟去其一,則五十五者闕而不備,於是別採奇說,立合數以附本數,使夫天之一數而遂有兩一者焉,則雖虛闕其一,而別有創合之一焉,不至虛闕也。故其言曰:「天數二十有五,合之則五十也。」是附並天之本數二十五者,而別立二十五數以為合數也。既其二十五者駢會而出,則夫冠數之首各皆有一,是謂兩一也。兩一既立,則遂別有一,一可得而虛矣。故其言又曰:「自一一而起者,用在地上,真一本藏也。」是取本數二十五者配屬乎天,而合數二十五者謂可以分隸乎地也。於是命本數之一謂為真一,而命合數之一以為附一,則附一代天,而真一可隱也。故其言又曰:「一與一耦,一遂不見,一非地上之數,以其不用也。」是分明有兩一,而以其一一為可不用也。此其為說,益並五位有合者以為宗本,故當主易語以與之辨也。易語明而誤自見矣。

易之言曰:「天數五,地數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數二十有五,地數三十,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所以成變化而行鬼神也。」易之謂「得」者,地得天一而為二,天得地二而為三,推極乎十,則天地之位莫非相得,乃能成數也。是其五位交相得者然也。至其言「合」,則不該乎十位矣。一能合六,而不能合七;三能合八,而不能合十也,所謂各有其合也。此其言合,皆在五十五數中。而張氏言「合」,乃數乎五十五數外,則其異易者一也。「成變化而行鬼神」,易固取其於五十五矣。今而創增合數,則是五十五者不能自遂其成且行,而猶必有資於外也。則夫子之贊十全數,而曰可以冒天下之道者,如何其冒也?此其異易者二也。五十五者,天居二十五,而地居三十,凡天皆陽,凡地皆陰,不可易也。今純用天數二十五以為之主,而別立二十五以為之合,則比之五十者,既出乎天,是皆當屬天矣。不知憑何立義,而曰本數當為天之陽,而合數當為天之陰也。此其異易者三也。既用創增之二十五者以合夫本數之二十五者,則此之共為五十者,已自充滿大衍之數矣。而夫地之三十,與天地之合焉而為六十者,乃遂溢出五十數外矣。張氏已度其無所於置,又遂指此之六十者以為六十卦祖本,不知據易何文而立此分齊,遂裂卦蓍以為兩法也。正使六十可應卦數,而成易之卦乃其六十有四也。本易何語而刊去四卦,以遷就其為六十也。此其異易者四也。其言蓍也,曰五十者,蓍數也。四十九,則五十之中去一也。又曰:天用極於七,日七得四十九,五十之中自然虧一,故蓍去一而卦去四也。此其意正以七七充滿四十九,而七七之外有著焉,元不入用,遂可援之以為太極位置也。此又其據也。詳求其文,固曰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則五十者,數之總耳,未必每數皆有一蓍也。及其即四十九而言用,則曰「分」,曰「掛」,曰「揲」,曰「歸」,乃始形容蓍策聚散之狀矣。是一數明有一蓍也。至其不用之一,則終於漠然不蓍形兆也。即此求之,是數之入用者有蓍,而其不用者無蓍也。夫有蓍而不用,乃始可以言虛矣,本不言此一蓍,則真無耳。正使七數能起蓍數,而五十之總本自無蓍,則安得命之為虛耶?且夫蓍之策扐,悉從揲四而分,經文甚明,不聞別有一法專言用七也。四策之中固有七矣,然正與九、六、八相參而出,非四十九蓍顓顓主七也。又況七生於九,則夫七者反從乾策得數耳。乾之策四其九而三十六,乃自主四用九,何嘗用七也?不獨乾九然也,七之得為七,亦四其八而為三十二者耳,皆不外乎用四也,則用七之說何起也?此其異易者五也。五皆戻易,使其運筭每推每應,亦失其本矣。而又推驗或差,則不免旋加增損,不與初則相應也耶。此無他,皆起於誤認天一以為虛一,故說愈多而原愈失也。予非樂與張氏致辨也,他人分三大數而異之,與之辨焉而徹,猶未遽為易助也。張氏合三為一,若與之辨而得其解,則三大數者悉有歸宿,而易總明矣,故不容但已也。

分而為二掛一

四十九蓍分左右手握之,是為「分二」;取一蓍掛左手小指,是為「掛一」。凡言「分二」,皆信手析開,隨兩手所得多少為數。 闕 揲扐策

揲者,數 上聲 也,以手數蓍也。分二既竟,先以右手數左蓍,是名第一小揲。揲竟,又以左手數右蓍,是第二小揲也。每揲皆四揲四至盡,所餘或一、或二、或三名名為扐者,數 去聲 之餘也。其或數四欲竟,而最後所計亦是全四,則此之全四亦當為扐也。凡遇扐,別置一處,更不再取為用。候六小揲皆畢,成三大揲,始取蓍之不嘗為掛為扐者,隨多少數之,一蓍即為一策。第一小揲

第一小揲系先以右揲左蓍,而其左小指又別掛一蓍,此分二以及掛一之狀也。若夫揲足而扐見,扐見而可以他置,與夫揲足而歸奇,則別見。後圖 闕。 此係將上之分二而兩握各半者,以右手先數左蓍也。此之數左既畢,始名六小揲中第一小揲也。易以數蓍為揲,有兩等,每以左手數右,又以右手數左,則交揲之揲也,予前命為小揲者是也。每左右交揲已嘗一週,乃去其為扐者不數,再以見蓍分二,而又左右揲之。既再見扐,亦去此扐不數,又取見蓍而左右揲之,又再見扐,則左右交揲者,至此凡六週矣。乃始取在手見存之蓍而數以為策,隨多少畫以為爻,是為畫爻之揲也。故予命為大揲,以別異於左右交揲之揲也。凡左右交揲者,一週始為一大揲,經三大揲乃成一爻。此三大揲者,乃十八變中之三變也。聖人知易之奧而難明也,故其立象措辭,率常本隱以之顯。予為此譜,既不主文,亦不惜語復者,期於隱者易顯耳。第二小揲,

系以左手卻數右蓍,候積四已盡,以其餘數為扐,與左扐同置一處。此兩小揲所圖,皆其左右交揲之狀耳。 闕 右兩小揲皆畢,始名第一大揲,則六經小揲乃為三大揲也。三大揲足,乃用見存不嘗為扐之蓍數,以為策歸奇於扐。

第一大揲,其左右蓍都數盡,其扐又已別置,始取小指所掛一蓍者,而混諸左右兩扐,是謂「歸奇於扐」也。「掛一」者,以蓍掛指者為言也;「歸奇於扐」者,取掛指之一而入諸兩小揲之餘數也。奇者,無與正耦之稱也,故此所歸之奇,即先來所掛之一也。第二、第三大揲,

每左右手交數皆畢,乃成一大揲,其狀與前圖之第一、第二小揲皆同,故其揲狀更不再畫,但畫所置之扐以明策數。

第一、第二揲既見扐數,又嘗以此扐歸之於奇,則是第一大揲已具矣。其第二大揲所用之蓍,即其已經兩九揲而不為奇扐也。也。其揲法亦先分二,隨以此兩握蓍左右交互揲之,揲竟扐見,是為第二大揲也。其第三大揲亦猶是也。其異者,初一大揲有掛一,而此之兩大揲者但分二不掛一耳。其數既雜,語易復揉,且其所揲多少未可前定。今用純乾一爻,當得策數分三大揲而譜之於後,庶可因其已成爻象者而立為之則,以例夫七初卦也。七初卦具有其文,而後案文位以出卦象,則五十六卦倫要皆在是矣。乾爻第一大揲合扐奇共得五,置扐□

掛一,左手小指銜一蓍,

不為扐之蓍 十、十、十、十 四,凡四十四,

左餘一,右餘三,是四扐也。初一大揲者有掛一,故合而為五也。四十九蓍除此五數外,其不為掛扐之蓍當為四十有四也。其第二大揲止用四十四蓍,分二而數之,更不再取已嘗揲扐之蓍也。乾爻第二大揲,無掛,獨數兩扐,合而成四,置扐□無掛,

不為扐之四 十十、十十, 凡四十。

四十四蓍至此又去其四,即第三大揲之當揲者,止有四十蓍。乾爻第三大揲,無掛,合兩扐共為四,置扐□無掛,

不為扐之蓍, 九九、九九, 凡三十六。

四十蓍又去其四,則夫不為奇扐者止有三十六蓍。至此而六小揲皆足矣。六小揲足,則三大揲亦遂周足也。自此以後,其見存不為奇扐之蓍,乃始正為策數也。以此之策,積四數之,其為四者凡九,則所得者正三十六策也。九其四者固三十六矣,而乾之爻數九,故得用三十六策而畫之,以為乾之一奇爻也。重卦之後,一卦六爻,故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也。

右系乾一爻,策數放此。推他卦之爻,凡其得策而二十四,則坤爻也;二十八則震坎艮之爻也;三十二則巽離兌之爻也。其分揲掛歸,悉可隨數而記其策,以成卦爻也。易原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