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易說卷二十二
欽定四庫全書
宋朱鑑撰
近又嘗作一卜筮書,亦以附呈。蓋緣近世說易者,於象數全然闊略,其不然者,又太拘滯支離,不可究詰。故推本聖人經傳中說象數者,只此數條,以意推之,以為是足以上究聖人作易之本指,下濟生人觀變玩佔之實用,學易者決不可以不知。而凡說象數之過乎此者,皆可以束之高閣而不必問矣。不審尊意以為如何? 答陸九韶。
聖人觀象以畫卦,揲蓍以命爻,使天下後世之人,皆有以決嫌疑、定猶豫,而不迷於吉凶悔吝之塗,其功可謂盛矣。然其為卦也,自本而幹,自幹而支,其勢若有所迫而自不能已。其為蓍也,分合進退,縱橫順逆,亦無往而不相值焉。是豈聖人心思智慮之所得為也哉?特氣數之自然,形於法象,見於圖書者,有以啟於其心而假手焉耳。近世學者類喜談易,而不察乎此,其專於文義者,既支離散漫而無所根著;其涉於象數者,又皆牽合傅會,而或以為出於聖人心思智慮之所為也。若是者,予竊病焉。因與同志頗輯舊聞,為書四篇,以示初學,使毋疑於其說雲。淳熙丙午暮春既望,雲臺真逸手記。 易學啟蒙序。
問:「啟蒙述旨篇雲:仰觀俯察,始畫奇耦,教之卜筮,以斷可否。不知伏羲之後,文王、周公之前,未有卦及辭,何以定吉凶?敢乞批示。」答曰:「此無可考,但周禮三易,經卦皆八,別皆六十有四,則疑已有辭矣。」 答潘時舉。
程氏易傳已甚詳細,今啟蒙所附益者,只是向來卜筮一節耳。若推廣旁通,則離不得彼書也。程先生說易「得其理則象數在其中」,固是如此。然溯流以觀,卻須先見象數的當下落,方說得理不走。不然,事無實證,則虛理易差也。 答鄭可學。
敬之問啟蒙。「理定既實,事來尚虛。用應始有,體該本無。稽實待虛,存體應用。執古御今,以靜制動。」曰:「聖人作易,只是說一個理,都未曾有許多事,卻待他甚麼事來揍。所謂事來尚虛,蓋謂事之方來,尚虛而未有,若論其理,則先自定,固已實矣。用應始有,謂理之用實,故有;體該本無,謂理之體該萬物,又初無形跡之可見,故無。下面雲:稽考實理,以待事物之來;存此理之體,以應無窮之用。」「執古」,古便是易書裡面文字言語;御今,今便是今日之事。以靜制動,理便是靜底,事便是動底。且如「即鹿無虞,惟入於林中,君子幾,不如舍往吝」,其理謂將即鹿而無虞人,必陷於林中,若不捨而往,是取吝之道。這個道理,若後人做事,如求官爵者,求之不已,便是取吝之道;求財利者,求之不已,亦是取吝之道。又如「潛龍勿用」,其理謂當此時,只當潛晦,不當用。若佔得此爻,凡事便未可做。所謂「君子動則觀其變而玩其佔」。若是無事之時,觀其象而玩其辭,亦當知其理如此。某每見前輩說易,止把一事說。某之說易,所以異於前輩者,正謂其理人人皆可用之,不問君臣上下,大事小事,皆可用。前輩止緣不把做佔說了,故此易竟無用處。聖人作易,蓋謂當時之民,遇事都閉塞不知所為,故聖人示以此理,教他恁地做便會吉,如此做便會兇。必恁地則吉而可為,如此則兇而不可為。大傳所謂「通天下之志」是也。「通」是開通之意。是以易中止說道善則吉,卻未嘗有一句說道不善亦會吉。仁義忠信之事,佔得其象則吉,卻不曾說不仁不義、不忠不信底事,佔得亦會吉。如南蒯得黃裳之卦,自為大吉,而不知黃中居下之義,方始會「元吉」,反之則兇。大傳說「上下無常,剛柔相易,不可為典要,惟變所適」,便見得易人人可用,不是死法。雖道是二五是中,卻其間有位二五而不吉者,有當位而吉,亦有當位而不吉者。若揚雄太元皆排定了第幾爻便吉,第幾爻便兇,此便是死法。故某嘗說,學者未可看易,雖則是善則吉,惡則兇,然其規摹甚散,其辭又澀。學者驟去理會他文義,已自難曉。又且不曾盡經歷許多事意,卻去揍他意不著。所以孔子晚年方學易。到得平常,教人亦只言興於詩,立於禮,成於樂,卻未曾說到易。又云:「易之卦爻,所以該盡天下之理。一爻不止於一事,而天下之理莫不具備,不要拘執著。今學者涉世未廣,見理未盡,揍他底不著,所以未得他受用。」 葉賀孫錄。
易中先儒舊法,皆不可廢。但互體、五行、納甲、飛伏之類,未及致思耳。卦變獨於彖傳之詞有用,然舊圖亦未備。頃嘗修定,今寫去,可就空處填畫卦爻,而以彖傳考之,則卦所從來皆可見矣。然其間亦有一卦從數卦而來者,須細考之,可以見易中象數無所不通,不當如今人之拘滯也。 右。左。 今於圖中如此添修,當已明白矣。 答王遇。
大凡人不曾著實理會,則說道理皆是懸空。如讀易不曾理會揲法,則說易亦是懸空。 楊道夫錄。 問:「幽贊於神明而生蓍,本義引龜策傳蓍生滿百莖為證。某竊謂生字似只當與下面對立卦立字、生爻生字同例看。所謂生蓍者,猶言立蓍而用之耳。未知是否?」答曰:「卦爻是人所畫,蓍是天地所生,不可作一例說。兼以立蓍而用之為生蓍,亦不成文理。」
揲蓍雖是一小事,自孔子以來千五百年,人都理會不得。唐時人說得雖有病痛,大體理會得是。近來說得大乖,自郭子和始。奇者,揲之餘為奇;扐者,歸其餘扐於二指之中。今子和反以掛一為奇,而以揲之餘為扐,又不用老少,只用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不知為策數,以為聖人從來只說陰陽,不曾說老少,不知他既無老少,則七、八、九、六皆無用,又何以為卦?又曰:「龜為卜,策為筮。策是餘數謂之策。他只胡亂說策字。或問他既如此說,則再扐而後掛之說何如?」曰:「他以第一揲扐為扐,第二、第三揲不掛為扐,第四揲又掛。然如此則無五年再閏。如某已前排,真個是五年再閏。聖人下字皆有義。掛者,掛 音卦。 也。扐者,勒於二指之中也。」 葉賀孫錄。 蓍以七為數,是未成卦時所用,未有定體,故其德圓而神,所以知來。卦以八為數,是因蓍之變而成,已有定體,故其德方以知,所以藏往。卦惟三易有之,皆筮法也。若灼龜而卜,則謂之兆,見於周禮可考也。 答何鎬。 蓍卦當初聖人用之,亦須有個見成圖筭,後自失其傳,所僅存者,只有這幾句。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為二,掛一,揲之以四,歸奇於扐」,只有這幾句。如「以象兩」,「以象三」,「以象四時」,「以象閏」,已自是添入許多字去說他了。又曰:
「元亨利貞,仁義禮智,金木水火,春夏秋冬,將這四個只管涵泳玩味,盡好。」 葉賀孫錄。
黃有開問易,曰:坤卦大抵減乾之半。據某看來,易本是個卜筮之書,聖人因之以明教,因其疑以示訓。如卜得乾卦雲元亨利貞,本意只說大亨利於正,若不正,便會兇。如卜得爻辭,如潛龍勿用,便教人莫出做事;如卜得見龍在田,便教人可以出做事。如說見大人,一個是五在上之人;一個是二,在下之人,看是甚麼人卜得。天子,自有「天子利見大人」處;大臣,自有「大臣利見大人」處;群臣,自有「群臣利見大人」處;士庶人,自有「士庶人利見大人」處。當時又那曾有某爻與相應?那自是說這道理如此,又何曾有甚麼人對甚麼人說?有甚張三李四!中間都是正吉,不曾有不正而吉。大率是為君子設,非小人盜賊所得竊取而用。如「黃裳元吉」,須是居中在下,方始會大吉,不然,則大凶。此書初來只是如此,到後來聖人添許多說話,也只是怕人理會不得,故就上更說許多教分明。大抵只是因是以明教。若能恁地看,都是教戒。恁地看來,見得聖人之心洞然如日星,更無些子屈曲遮蔽。故曰:「聖人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業,以斷天下之疑。」又曰:「看他本來裡面都無這許多事,後來人說不得,便去白撰個話。若做卜筮,看這說話極是分明。某如今看來,直是分明。若聖人有甚麼說話,要與人說,便分明說了;若不要與人說,便不說。不應恁地千般百樣,藏頭伉腦,無形無影,教後人自去多方推測。聖人一個光明盛大之心,必不如此。故曰:君子居則觀其象而玩其辭,動則觀其變而玩其佔。看這般處自分曉。如今讀書,恁地讀一番過了,須是常常將心下溫過,所以孔子說學而時習之。若過便住,自是易得忘記了,故須常常溫習,方見滋味。」 同上。 所問易數,雖非講學所急,然亦見用意未精,且更推尋為佳。若如此,自見得一門戶,決須自信得及,正不必問伊川、橫渠說如何也。若前人說已分明,則書不作矣。正為說者太支離,不說者又太簡略,所以不得已而作。
所喻易數,大槩近之。但此等自然法象,深玩索之,自見端的。初見似人安排,而實非人所能安排也。「以一為三,以一為二」,所謂一者,謂一揲所得之奇耦,末一爻也。一奇為三,故三奇為九,方得老陽之爻;三耦為六,方得老陰之爻。兩耦一奇,乃為少陽之七;兩奇一耦,乃為少陰之八。此數甚明,但看得不子細耳。 答張洽。 蓍數之說,其義亦精,但不知所謂老陰、老陽,其數則一,少陰少陽,其數乃三,是如何?蓋四象之變,極於六十有四,老陽十二,老陰四,少陽二十,少陰二十八,乃自然之數,不容增減。揲者隨其所得而言之,又何慮其不可觀變邪? 答曾三異。 揲法:初爻成,則便止有三十二卦;二爻成,則便止有十六卦;三爻成,則便止有八卦;四爻成,則便止有四卦;五爻成,則便止有二卦。亦是自然次序,節次可見。今所疑者,亦何嫌哉? 同上。
揲蓍之法,周禮領於太卜之官,計其法度,必甚詳密,今皆不可見矣。獨賴大傳有此數句,可以略見彷彿。而以今推之,亦無不可通處。學者既不得見當時舊法,則亦且當守此,不當妄以私意橫起計度也。蒿固非蓍,然亦猶是其類。若以木棋行筭金錢當之,則其去蓍益遠矣。又如所言「交重」之論,亦所未曉。交者,拆之聚,故為老陰;重者,單之積,故為老陽,亦何疑之有乎?然此六爻既成,而畫地以記之象耳,於揲法初無所預也。 答曾三異。
易爻只似而今發課底卦影相似。如雲「初九,潛龍勿用」,這只是戒佔者之辭。解者遂去這上面生義理,以初九當「潛龍勿用」,九二當「利見大人」。初九是個甚麼?如何會勿用?試討這個人來看,九二爻又是甚麼人?他又如何會「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嘗見林艾軒雲:「世之發六壬課者,以丙配壬則吉,蓋火合水也。」以卦影雲:「朱鳥翾翾,歸於海之湄,吉。」這個只是說水火合則吉爾。若使此語出自聖人之口,則解者必去上面說道理,以為朱鳥如何,海湄如何矣。 沈僩錄。
問:「今之揲蓍,但見周公作爻辭以後之揲法,不知當初只有文王彖辭時,又如何揲?」曰:「他又須別有法,只是今不可考耳。且如周禮所載,則當時曬有文字。如今所見佔法,亦只是大槩如此。其間亦自有無據底,只是約度如此。大抵古人法度,今皆無復存者,只是這些道理,人尚胡亂說得去。」 楊道夫錄。
揲蓍法,不得見古人全文。如今底,一半是解,一半是說。如「分而為二」是說,「以象兩」便是解。想古人無這許多解,須別有個全文說。 㬊。淵錄。
問:「參天兩地,倚數。天之象圓,圓者,徑一而圍三;參天者,三其一也;地之象方,方者,徑一而圍四;兩地者,兩其二也。故參其一而為三者,因圓象而有三數也;兩其二而為四者,因方象而為四數也。參天兩地,則為數者五,故天地之數皆五也。三三為九,三二為六,則為老陽、老陰之數;兩其三,一其二,則為少陰之數;兩其二,一其三,則為少陽之數。故參天、兩地者,數之祖也。未知是否?」答曰:圍四者,以二為一,故其一陰而為二,故曰「參天兩地」。今曰兩其二而為四,則不得為「參天兩地」矣。天一而圍三,地一而圍四,然天全用而地半用,故參天為三,而兩地為二也。今曰二二為四,非是。揲蓍之數,以四為主。蓋四者,數之用也。太陽一,少陰二,少陽三,太陰四,其位四也。
分揲掛歸,必四營也。揲之亦必以四,故皆以四為主。故老陽三十六,少陰三十二,少陽二十八,太陰二十四,皆四約之也。及其揲也,五四為奇,五除掛一,四不除掛一,則為四者一,所謂奇也。九八為耦,九除掛一,八不除掛一,則為四者二,所謂偶也。是皆以四數為主,不知是否?答曰:「四營恐與四揲不相關。」 答董銖。
示喻虛一之說甚善。此本聖人所不言,今著一句,便成贅語。來喻推說其理甚當,但以四十九蓍握而未分,為太極之象,則恐亦未穩當。蓋太極,形而上者也;兩三、四、五,形而下者也。若四十九蓍可合而命之曰太極之象,則二、三、四、五亦可合而命之曰太極之體矣。蓋太極雖不外乎陰陽五行,而體亦有不雜乎陰陽五行者。熹於周子之圖書之首,固已發此意矣。若必其所象毫髮之不差,則形而上下,終不容強於匹配。若曰各隨所指而言,則與其以握而未分者象太極,反不若以一策不用者象之之為無病也。明者試復思之,如何? 答趙彥肅。
易說卦一歲,右揲二歲,扐三歲,一閏也。左揲四歲,扐五歲,再閏也。 萬人傑錄。
以四約之者,揲之以四之義也。所以到那三畫變第三十二卦以後,佔變卦彖、爻之辭者,無他,到這裡離他那本卦分數多了,到四畫、五畫則更多。
晉公子貞屯悔豫之佔,韋氏舊注固有不通,而來示之雲,鄙意亦不能無所疑也。蓋以穆姜東宮之佔言之,則所謂艮之八者,正指其所當佔之爻而言之也。今雲「貞屯悔豫,皆八也」,而釋之以為指三爻之不變者而言,則非其當佔之爻,而於卦之吉凶無所繫矣。據本文語勢,似是連得兩卦,而皆不值老陽老陰之爻,故結之曰「皆八也」。而佔之曰:「閉而不通,爻無為也。」蓋曰卦體不動,爻無所用佔爾。然兩卦之中,亦有陽爻,又不為偏言皆八,則此語似亦未安。且東宮之佔,說亦未定,恐或只是遇艮卦之六爻不變者,但為「艮其背,不獲其身;行其庭,不見其人」之佔,史強為之隨之說,以苟悅於姜耳。故傳者記史之言,而曰「是謂艮之隨」,明非正法之本然也。然其九三、上九,亦是陽爻,又似可疑。大抵古書殘闕,未易以臆說斷。惟占筮之法,則其象數具存,恐有可以義起者,推而得之,乃所謂活法。 答程可久。
揲蓍新圖內策數,不知於占筮有用處否?亦乞開諭。 同上。 策數:策者,蓍之莖數,曲禮所謂「策為筮」者是也。大傳所謂乾、坤二篇之策者,正以其卦扐之外見存蓍數為言耳。蓋揲蓍之法,凡三揲掛扐,通十三策,而見存三十六策,則為老陽之爻;三揲掛扐,通十七策,而見存三十二策,則為少陰之爻;三揲掛扐,通二十一策,而見存二十八策,則為少陽之爻;三揲掛扐,通二十五策,而見存二十四策,則為老陰之爻。大傳專以六爻乘老陰而言,故曰: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其實六爻之為陰陽者,老少錯雜,其積而為乾者,未必皆老陽;其積而為坤者,未必皆老陰。其為六子諸卦者,或陽或陰,亦互有老少焉。蓋老少之別,本所以生爻,而非所以名卦。今但以乾有老陽之象,坤有老陰之象,六子有少陰陽之象,且均其策數,又偶合焉,而因假此以明彼則可。若便以乾六爻皆為老陽,坤六爻皆為老陰,六子皆為少陽、少陰,則恐其未安也。但三百六十者,陰陽之合,其數必齊於此。若乾坤之爻而皆得於少陰陽也,則乾之策六其二十八而為百六十八,坤之策六其三十二而為百九十二,其合亦為三百六十,此則不可易也。 答程可久。 當期。易卦之位,震東、離南、兌西、坎北者為一說,十二闢卦分屬十二辰者為一說。及焦延壽為卦氣直日之法,乃合二說而一之,既以八卦之震、離、兌、坎二十四爻直四時,又以十二闢卦直十二月,且為分四十八卦為之公、侯、卿、大夫,而六日七分之說生焉。若以八卦為主,則十二卦之乾不當為巳之闢,坤不當為亥之闢,艮不當侯於甲酉,巽不當侯於戌亥。若以十二卦為主,則八卦之乾不當在西北,坤不當在西南,艮不當在東北,巽不當在東南。彼此二說,互為矛盾。且其分四十八卦為公侯卿大夫,以附於十二闢卦,初無法象,而直以意言,本已無所據矣,不待論其減去四卦二十四爻,而後可以見其失也。揚雄太元次第,乃是全用焦法,其八十一首,蓋亦去其震離兌、坎者,而但擬其六十卦耳。諸家於八十一首多有作擬震離兌、坎者,近世許翰始正其誤。至立踦、贏二贊,則正以七百二十九贊,又不足乎六十卦六日七分之數而益之,恐不可反據其說,以正焦氏之失也。
孔穎達。孔氏「是一揲也」四字,先儒莫有覺其誤者,今論正之,信有功矣。但細詳疏文後段,孔氏實非不曉揲法者,但為之不熟,故其言之易差誤,多此四字耳。其雲「合於掛扐之一處」,又云「合於前所歸之扐而總掛之」,則實有誤,然於其大數亦不差也。
畢氏揲法視疏義為詳,柳子厚詆劉夢得,以為膚末於學者,誤矣。畢論三揲,一皆掛一,正合「四營」之義,唯以三揲之掛扐分措於三指間為小誤,然其於大數亦不差也。其言「餘一益三」之屬,乃夢得立文太簡之誤,使讀者疑其不出於自然而出於人意耳。此與孔氏之失,固不可不正,然恐亦不可不原其情也。 答程大昌。
柳子厚答劉夢得說九、六。 李方子錄。
用九、用六,當從歐陽公為揲蓍變卦之凡例。蓋陽爻百九十二,皆用九而不用七;陰爻百九十二,皆用六而不用八也。特以乾、坤二卦純陽純陰而居篇首,故就此發之。此歐陽公舊說也,而愚又嘗因其說而推之。竊以為凡得乾而六爻純九,得坤而六爻純六者,皆當直就此例佔其所繋之辭,不必更看所變之卦。左傳蔡墨所謂「乾之坤曰見群龍無首」者,可以見其一隅也。蓋「群龍無首」,即坤之「牝馬先迷」也。「利永貞」,即乾之「不言所利」也。 答虞大中。
揲法,陽爻皆用九而不用七,故於純陽之卦發此凡例。凡揲而六爻皆九者,則以此辭佔之。「見群龍」,謂值此六爻皆九也。「無首」,謂陽變而陰也。剛而能柔,故吉。而聖人因之以發明剛而不過為用剛之道也。左傳蔡墨雲:「在乾之坤,曰:見群龍無首,吉。」杜注亦如此說。 答方士繇。
九、六之說,楊遵道錄中一段發明傳意,與來喻不同,然亦未曉其說。嘗謂五行成數,去其地十之土而不用,則七、八、九、六而已。陽奇陰耦,故七、九為陽,六、八為陰。陽進陰退,故九、六為老,七、八為少。然陽極於九,則退八而為陰;陰極於六,則進七而為陽。一進一退,循環無端。揲蓍之法所以用九、六而不用七、八,蓋取其變也。只此說推之,似無窒礙。龜山所謂「參之為九,兩之為六」,乃康節以三為真數,故以三兩乘之,而得九、六之數。今以一三、五為九,二、四為六,則是乃積數,非參之、兩之之謂。且若此而為九、六,則所謂七、八者,又何自而來乎?疑亦未安。 同上
大凡人文字,皆不可忽。如歐公初不深於經學,並象數義理上甚淺近。然用九、用六之說,卻他人所未及。謂取老陰、老陽變爻為用,故不用七、八。古人遇乾之坤,即用見群龍無首吉為佔。見群龍無首卻吉,是乾變為坤,便用坤為佔也。遇坤之乾,即用利永貞為佔。坤變為乾,即乾之利。然坤只有一半好,不能全好,故云利永貞,如利牝馬之貞即是。亦有不利者。東南得朋,乃與類行,自是好。西北便不得地,自然喪朋,然其終亦吉。如此等處,恐難依舊說。 吳必大錄。 問:「乾、坤獨言用九、用六,何也?」先生曰:「此惟歐公說得是。此二卦純陽、純陰,而居諸卦之首,故於此發此一例。凡佔法,皆用變爻佔。故凡佔得陽爻者,皆用九,而不用七。 百九十二,陽爻之通例也。 佔得陰爻者,皆用六,而不用八。 百九十二,陰爻之通例也。 蓋七為少陽,九為老陽;六為老陰,八為少陰。老變而少不變。凡佔用九、用六者,用其變爻佔也。 此揲蓍之法。 遇乾而六爻皆變,則為陰,故有群龍無首之象,即坤利牝馬之貞也。言群龍而卻無頭,剛而能柔,則吉也。遇坤而六爻皆變,則為陽,故有利永貞之象,即乾之元亨利貞也。此發凡之言。」因問:「坤體貞靜,承天而行,未嘗為始,而嘗代終。故自坤而變陽,故為群龍而無首,有利貞而無元亨,是否?」先生曰:「坤雖變而為陽,然坤性依舊。在他本是個無頭底物,如婦從夫,臣從君,地承天,先迷後得,東北喪朋,西南得朋,皆是無頭處也。」 董銖錄。
古人凡事必佔,如田獲三禽,到田獵事,亦佔也。凡佔得卦爻,要在互分賓主,各據地位而推。如九五:
「飛龍在天,利見大人。」若揣自己有大人之德,佔得此爻,則如聖人作而萬物鹹睹,作之者在我,而睹之者在彼。我為主,而彼為賓也。自己無大人之德,佔得此爻,則利見彼之「大人」。作之者在彼,而睹之者在我,我為賓,而彼為主也。
兌、離、震,乾之所索乎坤者;巽、坎、艮,坤之所索乎乾者。本義:「揲蓍之說,恐不須恁底。」 黃顯子錄。 問:「佔法,四爻不變,二爻變,佔變爻,則以上爻為主;四爻變,二爻不變,佔不變爻,則以下爻為主。是如何?」先生雲:「變者,下至上而上不變者,下便是不變之本,故以之為主。」
問:「卜卦,二爻變,則以二變爻佔,仍以上爻為主;四爻變,則以之卦二不變爻佔,仍以下爻為主。」曰:「凡變,須就其變之極處看,所以以上爻為主。」不變者,是其常,只順其先後,所以以下爻為主。亦如陰陽老少之義,老者變之極,少者便只是初。 葉賀孫錄。
胡叔器問「內卦為悔」。先生曰:「貞悔出洪範。貞是正底,便是體;悔是過底,動則有悔。」又問「一貞八悔」。先生曰:「如乾、夬、大有、大壯、小畜、需、大畜、泰,內體皆乾,是一貞;外體八卦,是八悔。餘放此。
貞是事之始,悔是事之終;
貞是事之主,悔是事之客;貞是在我底,悔是應人底。三爻變,則所主不一,以二卦彖辭佔,而以本卦為貞,變卦為悔。六爻俱不變,則佔本卦彖辭,而以內卦為貞,外卦為悔。凡三爻變者,有二十卦,前十卦為貞,後十卦為悔。後十卦是變盡了,又反來。有圖。見啟蒙。 黃義剛錄。
問貞悔」之說。曰:「本卦是貞,某卦是悔。後十卦又自有貞悔。貞便是一個靜之本體,悔是動用之意。」 黃顯子錄。
問:「內卦為貞,外卦為悔,何如?」曰:「此出於洪範。貞看來是正,悔是過意。凡悔字,都是過了方悔。這悔字是過底意思,亦是多底意思。下三爻便是正卦,上三爻似是過多了,恐是如此。這貞悔亦似今占卜,分甚主客。」問:「兩爻變,則以兩變爻佔,仍以上爻為主,何也?」曰:「卦是從下生,佔事都有一個先後首尾。」 葉賀孫錄。
因言佔法曰:「陰主富,陽主貴。」又曰:「王子獻佔得惕號,莫夜有戎,勿恤,吉。卜者告之曰:必夜有驚恐,後有兵權。後遇寇,旋得。」洪帥 舒高錄。
火珠林猶是漢人之遺法。
龜卜之法,今無所傳,看來似而今五純卦樣。擇之問:「筮短龜長。」先生曰:「揲蓍用手,不似鑽龜,又較自然。」今人有為五兆卦者,用竹五莖,直上為木,向下者為水,斜向外者為火,斜向內者為金,橫者為土。所謂大橫庚庚者,言佔得國之象也。今看易,把做佔看便活,人人都用得。這般人佔得,便做這般人用;那般人佔得,便做那般人用。國初經筵講
「飛龍在天,利見大人」。太祖曰:「此書豈可令凡民見之?不知此大人即是那飛龍,人臣佔得此爻,則利於見大人之君。又如見龍在田,利見大人,兩言君德,是有君德而居下位者。若求師親賢而佔得此爻,則利見此大人也。作佔看,則吉凶悔吝都在我為之。作理說,則吉凶悔吝皆斷定在彼九二、六四等身上矣。彼九二、六四無頭無面,何以見得如此?亦只是士人用得也。」
筮短龜長,龜二兆,是天然決定,更無移改。「卦雖出於自然,然初揲一爻,便只有三十二卦;再揲二爻,便只有十六卦;至三爻,則不出乎八卦;至四爻,則不出乎四卦;至五爻,則必二卦矣。六爻既成,一卦乃定,是人心漸可以測而知也。」
因言筮卦,先生曰:「卦雖出於自然,然一爻成,止有三十二卦;二爻成,則止有十六卦;三爻成,則止有八卦;四爻成,則止有四卦;五爻成,則止有二卦。是人心漸可以測知。不若卜龜文一兆,則吉凶便是無移改,所以古人言筮短龜長。」廣因言:「浙人多尚龜卜,雖盜賊亦取決於此。」曰:「左傳載臧會卜信與僭,僭吉。此其法所以不傳。聖人作易,示人以吉凶,卻無此弊。故言利貞,不言利不貞;言貞吉,不言不貞吉;言利禦寇,不言利為寇也。」 輔廣錄。
「筮短龜長」,近得其說。是筮有個病子,才一畫定,便只有三十二卦,求不到是那三十二卦。又二畫,便只有十六卦;又三畫,便只有八卦;又四畫,便只有四卦;又五畫,便只有二卦。這二卦便可以著意揣度了。不似龜才拆,便無救處,全不可容心。 葉賀孫錄。 輔廣說鑽龜法雲:「先定四向,欲求甚紋兆,順則為吉,逆則為兇。」正淳雲:「先灼火,然後觀火之紋,而定其吉凶。」先生曰:「要須先定其四向,而後求其合從,逆則兇。如亦惟洛食,乃先墨畫定,看食墨如何。」筮短龜長,古人因重此。洪範謂龜從筮逆。若龜筮共違於人,則用靜吉,用作兇。廣雲:「今為賊者多卜龜,以三龜連卜皆順則往。」賀孫雲:「若石祁子兆,衛人以龜為有知,此卻是無知。」先生曰:「所以古人以易而舍龜,往往以其難信。易則有貞吉,無不貞吉。利禦寇,不利為寇。」 同上。
佔龜。土兆大橫,木兆直, 或曰:「火兆直。」只周禮曰:「木兆直。」 金兆從右邪上,火兆從左邪上, 或曰:「木兆從左邪上。」 水兆曲。以大小、長短、明暗為吉凶。或佔凶事,又以短小為吉。又有旋者吉。大橫吉。「大橫庚庚」,是爆起恁地庚庚然,不是金兆也。 葉賀孫錄
揲蓍之法,見於大傳,雖不甚詳,然熟讀而徐究之,使其前後反覆,互相發明,則亦無難曉者。但疏家小失其指,而辨之者又大失焉,是以說愈多而法愈亂也。因讀郭氏辯疑,為考其誤雲: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為二,以象兩;掛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正義曰:推演天地之數,唯用五十策。就五十策中去其一,餘所用者四十有九,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分而為二以象兩」者,以四十九分而為二,以象兩儀也。 此以上系節文。 「掛一以象三」者,就兩儀之閒,於天數之中,分掛其一而配兩儀,以象三才也。「揲之以四,以象四時」者,分揲其蓍,皆以四四為數,以象四時。「歸奇於扐以象閏」者,奇謂四揲之餘,歸此殘奇於所扐之策而成數,以法象天道,歸殘聚餘,分而成閏也。「五歲再閏」者,凡前閏後閏,相去大略三十二月,在五歲之中,故「五歲再閏」。「再扐而後掛」者,既分天地,天於左手,地於右手,乃四四揲天之數,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扐掛之一處,是一揲也。又以四四揲地之數,最末之餘又合於前所歸之扐而總掛之,是再扐而後掛也。
今考正義之說,大槩不差,但其文有闊略不備及顛倒失倫處,致人難曉。又解「掛」、「扐」二字,分別不明,有以大起諍論。而是一揲也之「揲」,以傳文及下文考之,當作「扐」字,則恐傳寫之誤耳。今頗正之,其說如左雲。
「大衍之數五十,其用四十有九」者,五十之內去其一,但用四十有九策,合同未分,是象太一也。分而為二者,以四十九策分置左右兩手。「象兩」者,左手象天,右手象地,是「象兩儀」也。「掛一」者,掛,猶懸也,於右手之中取其一策,懸於左手小指之間。「象三」者,所掛之策所以象人而配天地,是象三才也。「揲之以四」者,揲數之也。謂先置右手之策於一處,而以右手四四而數左手之策,又置左手之策,而以左手四四而數右手之策也。「象四時」者,皆以四數,是「象四時」也。「歸奇於扐」,奇,零也。扐,勒也。謂既四數兩手之策,則其四四之後必有零數,或一、或二、或三、或四,左手者歸之於第四、第三指之間,右手者歸之於第三、第二指之間而勒之也。象閏者,積餘分而成閏月也。五歲再閏,故再扐而後掛者,凡前後閏相去大略三十二月,在五歲之中。此掛一揲四歸奇之法,亦一變之間,凡一掛兩揲兩扐,為五歲之象。其間凡兩扐以象閏,是五歲之中凡有再閏。然後置前掛扐之策,復以見存之象分二掛一,而為第二變也。
四營而成易,十有八變而成卦。正義曰:「四營而成易」者,「營」謂經營,謂四度經營蓍策,乃成易之一變也。「十有八變而成卦」者,每一爻有三變,謂初一揲,不五則九,是一變也。第二揲,不四則八,是二變也。第三揲,亦不四則八,是三變也。若三者俱多為老陰,謂初得九,第二、第三俱得八也。若三者俱少為老陽,謂初得五,第二、第三俱得四也。若兩少一多為少陰,謂初與二、三之間,或有四,或有五,而有八也。或有二個四,而有一個九,此為兩少一多也。其兩多一少為少陽者,謂三揲之間,或有一個九,有一個八,而有一個四,或有二個八,而有一個五,此為兩多一少也。如此三變既畢,乃定一爻。六爻則十有八變,乃定一卦。六爻則十有八變,乃其始成卦也。正義又曰: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老陽老陰皆變,周易以變者為佔,故陽爻稱九,陰爻稱六。所以老陽數九,老陰數六者,以揲蓍之數,九過揲則得老陽,六過揲則得老陰。其少陽稱七,少陰稱八,義准此。 見乾卦初九下。 劉禹錫曰:一變遇少,與歸奇而為五。再變遇少,與歸奇而為四。三變如之。是老陽之數分措手指間者,十有三策焉。其餘三十有六,四四而運,得九是已。 餘三象同。 又曰:第一指 餘一益三,餘二益二,餘三益一,餘四益四。 第二指 餘一益二,餘二益一,餘三益四,餘四益三。 第三指 與第二指同。 李泰伯曰:聖人揲蓍,虛一分二,掛一揲四,歸奇再扐,確然有法象,非苟作也。故五十而用四十有九,分於兩手,掛其一,則存者四十八。以四揲之,十二揲之數也。左手滿四,右手亦滿四矣。乃扐其八,而謂之多。左手餘二,右手亦餘二矣。乃扐其四,而謂之少。三少則扐十二,並掛而十三,其存者三十六,為老陽,以四計之,則九揲也,故稱九。三多則扐二十四,並掛而二十五,其存者二十四,為老陰,以四計之,則六揲也,故稱六。一少兩多則扐二十,並掛而二十一,其存者二十八,為少陽,以四計之,則七揲也,故稱七。一多兩少則扐十六,並掛而十七,其存者三十二,為少陰,以四計之,則八揲也,故稱八。所謂七、八、九、六者,蓋取四象之數也。今考三家之說,正義大槩得之,但不推多少所以為陰陽老少之數,又以過揲之數已見乾卦,而遂不復言,此為大略。而易字之解,三揲之分,亦為小疵。劉氏蓋合正義二說而言,其法始備。然其曰遇多遇少與歸奇為若干,則是誤以兩扐為所遇,而謂掛一為歸奇矣。其曰「餘三十有六策,四四而運得九」,則是反以過揲為餘數,而又必再運之矣。此皆不如正義之名正而法簡。其論第一指與第二指、第三指之餘數不同,則雖為三變皆掛之法,然曰餘若干而益若干,則為揲左不揲右,而不免有以意增益之嫌。其以三變掛扐之策分措於三指間,則初變之扐誤並於掛,再變之掛誤並於扐,亦為失之。且一手所操多至二十五策,亦繁重而不便於事矣。李氏之說最為簡直,而分別掛扐尤為明白。但其法為多者一,為少者三,而不知後二變多少之各二。且曰「扐十二並掛一為十三」,而不知「扐十並掛三為十三, 餘三象同」, 則是後二變不掛,而不若劉說之為得也。今皆正之如左方雲。「四營而成易」者,營謂經營,易即變也。謂分二、掛一、揲四、歸奇,凡四度經營蓍策,乃成一變也。「十有八變而成卦」者,謂既三變而成一爻,複合四十九策,如前經營以為一變,積十八變則成六爻而為一卦也。其法初一變,兩揲之餘為掛扐者,不五則九。第二變,兩揲之餘為掛扐者,不四則八。第三變,兩揲之餘為掛扐者,亦不四則八。五四為少,九八為多。若三變之間,一五兩四,則謂之三少。一九兩八,則謂之「三多」。或一九、一八而一四,或一五而二八,則謂之「兩多一少」。或一九而二四,或一五、一四而一八,則謂之「兩少一多」。蓋四十九策,去其初掛之一,而存者四十八,以四揲之,為十二揲之數。四五為少者,一揲之數也。八九為多者,兩揲之數也。一揲為奇,兩揲為耦。奇者屬陽而象圓,耦者屬陰而象方。圓者一圍三而用全,故一奇而含三。方者一圍四而用半,故一耦而含二也。若四象之次,則一曰太陽,二曰少陰,三曰少陽,四曰太陰。□以十分之,則居一者含九,居二者含八,居三者含七,居四者含六。其相為對待而具於洛書者,亦可見也。故三少為老陽者,三變各得一揲之數,而三三為九也。其存者三十六,而以四數之,復得九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九,左右皆策則一而圍三也。三多為老陰者,三變各得兩揲之數,而三二為六也。其存者二十四,而以四數之,復得六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六,左右皆策則圍四用半也。兩多一少為少陽者,三變之中再得兩揲之數,一得一揲之數,而二二一三為七也。其存者二十八,而以四數之,復得七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七;左右皆策,則方二圓一。 方二謂兩八,圓一謂一十二, 兩少一多為少陰者,三變之中再得一揲之數,一得兩揲之數,而二三、一二為八也。其存者三十二,而以四數之,復得八揲之數也。左數右策,則左右皆八;左右皆策,則圓二方一也。 圓二謂兩十二,方一謂一八。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正義曰: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者,以乾老陽,一爻有三十六策,六爻凡有二百一十六策也。乾之少陽,一爻有二十八策,六爻則有一百六十八策。此經據老陽之策也。「坤之策百四十有四」者,坤之老陰,一爻有二十四策,六爻故一百四十有四策也。若坤少陰,一爻有三十二策,六爻則有一百九十二。此經據坤之老陰,故百四十有四也。「凡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日」者,舉合乾坤兩策,有三百有六十當期之數。三百六十日,舉其大略,不數五日四分日之一也。「二篇之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者,二篇之爻,總有三百八十四爻,陰陽各半。陽爻一百九十二爻,爻別三十六,總有六千九百一十六也。陰爻亦一百九十二爻,爻別二十四,總有四千六百八也。陰陽總合萬有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之數也。
今考凡言策者,即謂蓍也。禮曰「龜為卜,策為筮」,又曰「倒策側龜」,皆以策對龜而言,則可知矣。儀禮亦言「筮人執策」,尤為明驗。故此凡言策數,雖指掛扐之外過揲見存之蓍數而言,然不以掛扐之內所餘之蓍不為策也。疏義及其解說皆巳得之。且其並以乾坤二少之爻為言,則固不專以乾坤為老,六子為少矣。但乾坤皆少,而其合亦為三百六十;兩篇皆少,而其合亦為萬一千五百二十,則疏有未及,而學者不可不知爾。
右揲蓍之法,見於大傳者不過如此,為之說者,雖或互有得失,然亦不過如此,愚巳論之詳矣。學者反覆其言,使各盡其曲折,則後之為說者,其是非當否不能出乎此矣。
康節先生曰:「歸奇合扐之數,得五與四,四則策數四九也。 餘放此。」○郭氏曰:歸奇合扐之數,謂不用之餘數也,策數所得之正策數也。去此不用之餘數,止語歸奇合扐之餘數,故有三少之言。至康節然後策數復見於書,餘數不復相亂矣。
今案:康節「歸奇合扐」四字本於正義,所以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掛扐之一處,蓋因其失而不暇正也。然四九、四六、四七、四八之數,則正義於乾篇「初九」文下已明言之,安得謂唐初以來不論策數邪?且康節又言得五與四,則四亦未得為去此不用之餘數矣。大抵為此辨者,未知掛扐之中,奇耦方圓、叄兩進退之妙,是以必去掛扐之數,而專用過揲之策。其說愈多,而其法愈偏也。橫渠先生曰:奇,所掛之一也。扐,左右手之餘也。 郭氏曰:自唐初以來,以奇為扐,故揲法多誤,至橫渠而始分。雲 再扐而後掛者,每成一爻而後掛也,謂第二、第三揲不掛也。 郭氏曰:凡一掛再扐,為三變而成一爻。橫渠之言,正所以明正義之失也。 閏常不及三歲而至,故曰五歲再閏。此歸奇必俟再扐者,象閏之中間再歲也。
今案此說大誤,恐非橫渠之言。掛也,奇也,扐也,大傳之文固各有所主矣。奇者,殘零之謂。方蓍象兩之時,特掛其一,不得便謂之奇。此則自畢、董、劉氏而失之矣。扐固左右兩揲之餘,然扐之為義,乃指間勒物之處,故曰「歸奇於扐」,言歸此餘數於指間也。今直謂「扐」為「餘」,則其曰「歸奇於扐」者,乃為「歸餘於餘」,而不成文理矣。不察此誤,而更以「歸奇」為「掛一」以避之,則又生一誤,而失愈遠矣。郭氏承此為說,而詆唐人不當以「奇」為「扐」。夫以「奇」為「扐」,亦猶其以「扐」為「餘」爾,名雖失之,而實猶未爽也。若如其說,以「歸」為「掛」,以「奇」為「一」,則為名實俱亂。而大傳之文,揲四之後不見餘蓍之所在,歸奇之前不見有扐之所由,亦不復成文理。「再扐」者,一變之中,左右再揲而再扐也。一變之中,一掛再揲再扐而當五歲。蓋一掛再揲,當其不閏之年,而再扐當其再歲之閏也。而後掛者,一變既成,又合見存之蓍,分二而掛一,以起後變之端也。今曰第一變掛,而第二、第三變「不掛」,遂以當卦之變為「掛而象閏」,以不掛之變為扐而象不閏之歲,則與大傳之雲「掛一象三,再扐象閏」者,全不相應矣。且不數第一變之「再扐」,而謂第二、第三變為「再扐」,又使第二、第三變中止有三營,而不足乎成易之數,且於陰陽、奇耦、老少之數,亦多有不合者。今未暇悉論,後當隨事發之爾。
伊川先生揲蓍法雲:「先以右手指於左手之中,取蓍一莖,掛於左手小指之間,此名奇也。」次以右手四揲左手之蓍,四揲之餘數置案之東西隅,此名左手之扐。復以右手四揲左手之蓍,四揲之餘亦置於案之東南隅,此名右手之扐。其兩手所握之蓍,為所得之正策數。又云:「再以左右手分而為二,更不重掛奇。」又云:「三變訖,乃歸先所掛之奇於第一扐之中,次合正策數,又四揲,布之案上,得四九,為老陽。」 郭氏曰:「此法先人親受於伊川先生,雍復受於先人。本無文字,歲月滋久,慮或遺忘,謹詳書之。」
今案此說尤多可疑。然郭氏既雲「本無文字」,則其傳受之際,不無差舛,宜矣。其以掛一為奇,而第二、三變不掛,愚已辨於前矣。其曰兩手餘數置之案隅,而不置之指間,則非歸奇於扐之義。其以一變過揲之蓍便為正策,則未合四九、四六、四七、四八之數;其曰「三變訖,乃歸先所掛之奇於第一扐之中」,則其掛之之久也無用,其歸之之晚也無說,而尤不合於大傳所言之次第。又以四揲正策布之案上,然後見所得之爻,則其重複又甚焉。凡此恐皆非伊川先生之本意也,覽者詳之。兼山郭氏曰:蓍必用四十九者,惟四十九即得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之策也。蓋四十九,去其十三,則得三十六;去其十七,則得三十二;去其二十一,則得二十八;去其二十五,則得二十四。凡得者,策數也;去者,所餘之扐也。 雍曰:世俗皆以「三多三少」定卦象,如此則不必四十九數凡三十三、三十七、四十一四十五、五十三、五十七、六十一、六十五、六十九、七十三、七十七、八十一、八十五、八十九、九十三、九十七,皆可以得初揲非五即九,再揲、三揲不四即八之數,獨不可以得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之策爾。 今案此書之中,此說最為要切,而其疏率亦無甚於此者。蓋四十九者,蓍之全數也。以其全而揲之,則其前為掛扐,其後為過揲。以四乘掛扐之數,必得過揲之策,以四除過揲之策,必得掛扐之數。其自然之妙,如牝牡之相銜,如符契之相合,可以相勝,而不可以相無。且其前後相因,固有次第,而掛扐之數,所以為七八、九、六,又有非偶然者,皆不可以不察也。今於掛扐之數,既不知其所自來,而以為無所務於揲法,徒守過揲之數以為正策,而亦不知正策之所自來也。其欲增損全數,以明掛扐之可廢,是又不知其不可相無之說,其失益以甚矣。聖人之道,中正公平,無向背取捨之私,其見於象數之自然者,蓋如此。今乃欲以一偏之見議之,其亦誤矣。又曰:四象之數,必曰九、八、七、六者,三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之策,再以四揲而得之也。九、六,天地之數也,乾坤之策也。七、八,出於九、六者也,六子之策也,乾坤相索而成者也。今案:四象之數,乃天地之間自然之理,其在河圖、洛書,各有定位,故聖人畫卦,自兩儀而生,有畫以見其象,有位以定其次,有數以積其實,其為四象也久矣。至於揲蓍,然後掛扐之奇耦方圓,有以兆之於前。過揲之二十六、三十二、二十八、二十四,有以乘之於後,而九、六、七、八之數,隱然於其中。九、七,天數也。三十六、二十八,凡老陽、少陽之策數也。六、八,地數也。三十二、二十四,凡老陰、少陰之策數也。今專以九、六為天地之數、乾坤之策,謂七、八非天地之數,而為六子之策,則已誤矣。
又曰:天之生數一、三五,合之為九。地之生數二四,合之為六。故曰:九、六者,天地之數也。
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以六分之,則為三十六。又以四分之,則為九。坤之策百四十有四,以六分之,則為二十四。又以四分之,則為六。故曰:「九、六者,乾坤之策數也。」陰陽止於九、六而已,何七、八之有?故少陽震、坎、艮三卦,皆乾畫一,其策三十六;坤畫二,其策四十八。合之為八十四。復三分之而為二十八,復四分之而為七。少陰巽、離、兌三卦,皆乾畫二,其策七十二;坤畫一,其策二十四。合之為九十六。復三分之而為三十二,復四分之而為八。是七、八出於九、六,而為六子之策也。然九、六有象,而七、八無象。蓋以卦,則六子之卦,七、八隱於其中而無象。以爻則六子皆乾、坤之畫,而無六子之畫也。故惟乾坤有用九、用六之道,諸卦之奇畫,用乾之九也。得耦畫者,用坤之六也,無用七八之道也。今案:一、二、三、四、五,天地之生數也。五,中數,故不用。六、七、八、九、十,天地之成數也。十,全數,故不用。而河圖洛書之「四象」,亦無所當於五與十焉。故「四象」之畫成,而以一二三四紀其次,九八七六積其實。揲蓍之法具而掛扐之,五與四以一其四而為奇,九與八以兩其四而為耦。奇以象圓,而徑一者其圍三,故凡奇者其數三。耦以象方,而徑一者其圍四而用半,故凡耦者其數二,所謂「叄天兩地」者也。及其揲之三變,則凡三奇者,三其三而為九;三耦者,叄其兩而為六。此九六之所以得數之實也。至於兩奇一耦,則亦叄其兩奇以為六,兩其一耦以為二,而合之為八。兩耦一奇,則亦兩其兩耦以為四,叄其一奇以為三,而合之為七。此七八所以得數之實也。是其老少雖有不同,然其成象之所自,得數之所由,則皆有從來而不可誣矣。若專以一三五為九,二、四為六,則雖合於積數之一端,而於七八則有不可得而通者矣。不自知其不通,而反以七八為無象,不亦誤乎?又況自其四營三變,而先得其七、八、九、六之數,而後得其一爻過揲之策。以四乘其七八、九、六之數,而後得其一卦過揲之策。此於大傳之文蓋有序矣。今乃以乾坤之策為母,及再分之,而後得九六焉。且又不及乎七八,而以為無象,誤益甚矣。抑七、八、九、六之用於蓍,正以流行經緯乎陰陽之間,而別其老少,以辨其爻之變與不變也。九、六豈乾坤之所得專,而七八豈六子之所偏用哉?若如其言,則凡筮得乾坤者無定爻,得六子者無定卦矣,尚何筮之雲哉?其曰「乾坤有用九用六之道,六子無用七用八之道」,此又不考乎歐陽子「明用」之說,其鑿甚矣。又況方為四象之時,未有八卦之名邪?如蘇氏所引一行之言,謂有其象而合其數則可爾,今直以八卦分之,不亦太早計哉?
釋疑序雲:「繫辭不載九六、七八陰陽老少之數。聖人畫卦,初未必以陰陽老少為異,然卜史之家,取動爻之後卦,故分別老少之象,與聖人畫卦之道已不同矣。後世大失聖人之心者,多主卜史之言,而不知所謂策數也。」
今案周禮太卜、占人、筮人之官,槩舉其法,不能甚詳,然其不見於大傳者已多矣,然皆周公法也,安知七八、九、六之說不出於其中,而夫子贊易之時,見其已著而遂不之及乎?正如禮記冠義、鄉飲酒義之屬,亦以其禮未有明文,故詳其義而略其數,亦不可但見大傳之詞有所不及,而遂謂聖人畫卦,初不以此為異也。聖人作易,本為卜筮,若但有陰陽而無老少,則又將何以觀變而玩其佔乎?且策數之雲,正出於七、八九、六者,今深主策數,而力排七八九、六為非聖人之法,進退無所據矣。辨證曰:「凡卦爻所得之數,獨謂之策。自餘雖天地大衍,亦皆但謂之數。」
今案:此說之誤,已辨於大傳策數之下矣。大凡蓍之一籌謂之一策,策中乘除之數,則直謂之數矣。
又曰:扐者,數之餘也。如禮言祭用數之扐是也。或謂指間為扐,非也。揚子云作「扐」,亦謂蓍之餘數,豈以草間為扐邪?
今案,「歸奇於扐」,謂歸此餘數於指間耳。則此扐字乃歸餘數之處,而非所歸餘數之名矣。「祭用數之扐」者,亦謂正數在握中,而其奇零之數在指間。指屬人身,故從人從力而為仂也。扐生於蓍,而言此草在人指間也。凡從力者,皆勒之省文。
又曰:如正義之說,是六揲六扐而成一爻,三十六揲三十六扐而成八卦,與十八變而成卦之文異矣。
今案:一變之中,再揲再扐,則十有八變之與三十六揲三十六扐,未有所戾也。
又曰:蘇氏所載一行之學曰:多少者,奇耦之象也。三變皆少,則乾之象也。乾所以為老陽,而四數其餘,得九,故以九名之。三變皆多,則坤之象也,坤所以為老陰,而四數其餘,得六,故以六名之。又曰:七、八、九、六者,因餘數以名陰陽,而陰陽之所以為老少者,不在是,而在乎三變之間,八卦之象也。如上所言,則是直取三變多少卦象相類以畫爻,而不復論其策數也。
今案:四十九中,聖人無不用之數,已見於前矣。蘇氏之說,既不知七、八、九、六之已具於掛扐,而必求之過揲之間,其與郭氏之說略相似矣。但蘇氏以八卦之象為斷,而郭氏以四象之策為言,少不同耳。然蘇氏亦云四數其餘得九,則固亦兼取策數矣。而郭氏峻文深詆,遽至於此,亦可畏哉!又云:凡揲蓍第一變必掛一者,謂不掛一則無變,所餘皆得五也。惟掛一則所餘非五則九,故能變。第二、第三變雖不掛,亦有四、八之變,蓋不必掛也。
今案:三變皆掛,蓋本大傳所謂「四營而成易」者,予已論於前矣。然其所以不可不掛者,則又有兩說。蓋三變之中,前一變屬陽,故其餘五、九皆奇數;後二變屬陰,故其餘四、八皆耦數。屬陽者為陽三而為陰一。圍三徑一之術, 掛一而左一右三也,掛一而左右皆二也,掛一而左三右一也,皆陽也。掛一而左右皆四者,陰也。 屬陰者為陰二而為陽二,皆以圍四用半之術也。 掛一而左一右二也,掛一而左二右一也,陽也。掛一而左三右四也,掛一而左四右三也,陰也。 是皆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後兩變不掛,則不得也。 後兩變不掛,則左一右三左二右二左三右一皆為陽,惟左右皆四乃為陰。 三變之後,其可為老陽者十二,可為老陰者四,可為少陰者二十八,可為少陽者二十。雖多寡之不同,而皆有法象。 老陰陽數本皆八,老者動而陰性本靜,故損陰之四,以歸於陽。少陰陽數本皆二十,少者靜而陽性本動,故損陽之四,以歸於陰。 是亦以三變皆掛之法得之。而後兩變不掛,則不得也。 後兩變不掛,則老陽少陰皆二十七,少陽九,老陰一。 郭氏僅見第二第三變可以不掛之一端爾,而遂執以為說,夫豈知其掛與不掛之為得失乃如此哉!大抵郭氏他說偏滯雖多,而其為法尚無甚戾。獨此一義所差甚小,而深有害於成卦變爻之法,尤不可以不辨。過揲二十八策
圓圍三
方圍四用半方圍四用半
三揲掛扐四再揲掛扐八初揲扐八初揲掛一圓徑一方徑一方徑一掛扐二十一策,過揲二十四策。
方圍四用半
方圍四用半方圍四用半
三揲掛扐八再揲掛扐八初揲扐八初揲掛一,方徑一方徑一方徑一掛扐三十五策,過揲三十六策。
圓圍三圓圍三圓圍三
三揲掛扐四再揲掛扐四初揲扐四初揲掛一,圓徑一圓徑一圓徑一掛扐十三策;過揲三十二策。
方圍四用半圓圍三圓圍三
三揲掛扐八再揲掛扐四初揲扐四初揲扐一方徑一圓徑一圓徑一掛扐十七策。
舊說
第一變、第二變第三變
掛揲左扐左揲右扐右
掛揲左扐左揲右扐右
掛揲左扐左、揲右扐右
甲乙丙 閏 丁戊 閏 己庚辛 閏 壬癸 閏 甲乙丙 閏 丁戊 閏
舊說「掛一以象三」者也。扐謂歸奇於扐,以象閏也。五歲者,一變之間一掛,再揲,再扐,各當一歲之象也。再閏者,兩扐之歲,為再閏之象也。而後掛者,又合餘蓍再分而掛,以起後變之象也。其文義象類,既皆有條而不紊,又通數之,必五歲而再閏,亦無不合。郭氏說
一變二變三變四變五變六變七變八變九變
掛扐扐扐
掛扐扐扐掛扐扐扐
甲 閏 乙丙丁 閏 戊己庚 閏 辛壬
郭氏之說,以掛為奇,三變之中,第一變掛扐,第二、第三變不掛而扐,故以有掛有扐之變為掛,無掛有扐之變為扐。其有掛之扐又棄不數,而曰「歸奇」。必俟再扐者,象閏之中閱再歲也。然則掛象閏歲而不象三才,扐反象不閏之歲而不象閏,且必三扐而後復卦,與大傳之文殊不相應。又其閏必六歲而後再至,亦不得為五歲而再閏矣。
易象九為老陽,七為少,八為少陰,六為老。舊說陽以進為老,陰以退為老。九、六者,乾坤之象,陰得兼陰,陰不得兼陽,此皆以意配之,不然也。九、七、八、六之數,陽順陰逆之理,皆有所從來,得之自然,非意之所配也。凡歸餘之數,有多有少。多為陰,如爻之耦;少為陽,如爻之奇。三少,乾也,故曰老陽,九揲而得之,故其數九,其策三十六。兩多一少,則一少為之主,震、坎、艮也,故皆謂之少陽, 少在初為震,中為坎,末為艮。 皆七揲而得之,故其數七,其策二十有八。三多,坤也,故曰老陰,六揲而得之,故其數六,其策二十有四。兩少一多,則一多為之主,巽、離、兌也,故皆謂之少陰, 多在初為巽、中為離、末為兌。 皆八揲而得之,故其數八,其策三十有二。盈則變, 純少陽盈,純多陰盈。 盈為老,故老動而少靜,吉凶悔吝生乎動者也。卦爻之辭皆九、六者,惟動則有佔,不動則無眹,雖易亦不能佔之。國語謂正、屯、悔、豫皆八,遇泰之八是也。今人以易筮者,雖不動,亦別爻辭斷之。易中但有九、六,既不動則是七、八,安得用九、六爻辭?是流俗之過也。
諸家揲蓍說,惟筆談此論簡而盡,但謂「不動則易不能佔」,與引國語之說為誤爾。
先生言易書本原於卜筮。又說:「邵子之學,只把元、會、運、世四字貫盡天地萬物。」 郭友仁錄。 京房卦氣用六日七分。季通雲:「康節數亦用六日七分。」但不見康節說處。 黃顯子錄。
易是卜筮書,經世是推步底 闕。 若看時,季通有個括例子說指要也。
易是卜筮之書,經世是推步之書。經世以十二卦管十二會,繃定時節,卻就中推吉凶消長。堯之時是乾九五,其書與易自不相干,只是加一位推將去。 李方子錄。
聖人說數,說得簡略高遠疏闊。易中只有個奇耦。「天一地二之數」,自然底數也;「大衍之數」,是揲蓍底數也。惟此二者,康節卻盡歸之於數,切恐聖人必不為也。或問康節:「此樹有數可推否?」康節曰:「可。但須待其動,方可推。」頃之,一葉落,便從此推去。「此樹是甚年生?甚年當死?凡起數,靜則推不得,須動處方推得去。」 黃顯子錄。
㬊問易與經世書同異。曰:
「易是卜筮,經世是推步。是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八分為十六,十六分為三十二,又從裡面細推去。」 甘節錄。 王天悅雪夜見康節于山中,猶見其儼然危坐。蓋其心地虛明,所以推得天地萬物之理。其數以陰、陽、剛、柔四者為準,四分為八,八分為十六,只管推之無窮。有太陽、太陰,少陽、少陰,太剛、太柔,少剛、少柔。今人推他數不行,亦是無他胸中。 廖德明錄。
康節易數出於希夷。他在靜中推見得天地萬物之理如此,又與他數合,所以自樂。今道藏中有此卦數。 闕魏伯陽參同契。魏,東漢時人。○廖德明錄。 先生因說郭子和易,謂諸友曰:「且如揲蓍一事,可謂小小,只所見不明,便錯了。子和有蓍卦辨疑,說前人不是。不知疏中說得最備,只是有一字錯,更有一段在乾卦疏中。劉禹錫說得亦近。柳子厚曾有書與之辨, 先生闕襲。」蓋卿錄和設○
易說雲:數者,策之所宗,而策為已定之數。熹竊謂數是自然之數,策即蓍之莖數也。禮曰龜為卜,策為筮是已。老陽一爻過揲三十六策,故積六爻而得二百一十有六策耳。 與郭子和
又云:「大衍之數五十,是為自然之數,皆不可窮其義。」熹竊謂既謂之數,恐必有可窮之理。 同上
又云:「奇者,所掛之一也;扐者,左右兩揲之餘也。得左右兩揲之餘置於前,以奇歸之也。」熹竊謂奇者,左右四揲之餘也。扐,指間也。謂四揲左手之策,而歸其餘於無名指間;四揲右手之策,而歸其餘於中指之間也。一掛之間凡再扐,則五歲之間凡再閏之象也。又云:「三多三少,人言其數雖不差,而其名非矣。」熹竊謂多少之說雖不經見,然實以一約四,以奇為少,以耦為多而已。九、八者,兩其四也,陰之耦也,故謂之多。五、四者,一其四也,陽之奇也,故謂之少。奇陽體圓,其法徑一圍三而用其全,故少之數三。耦陰體方,其法徑一圍四而用其半,故多之數二。歸奇積三三而為九,則其過揲者四之而為三十六矣,歸奇積三二而為六者,則其過揲者四之而為二十四矣,歸奇積二三、一二而為八,則其過揲者四之而為三十二矣,歸奇積二二、一三而為七,則其過揲者四之而為二十八矣。過揲之數雖先得之,然其數眾而繁。歸奇之數雖後得之,然其數寡而約。紀數之法,以約御繁,不以眾制寡。故先儒舊說專以多少決陰陽之老少,而過揲之數亦冥會焉,初非有異說也。然七、八、九、六所以為陰陽之老少者,其說又本於圖、書,定於四象。詳見後段。其歸奇之數,亦因揲而得之耳。大抵河圖、洛書者,七、八、九、六之祖也;四象之形體次第者,其父也;歸奇之奇耦方圓者,其子也;過揲而以四乘之者,其孫也。今自歸奇以上,皆棄不錄,而獨以過揲四乘之數為說,恐未究象數之本原也。
又云:「四營而後有爻。」又曰:「一掛再扐,扐共為三,變而成一爻。」熹竊謂四營方成一變,故云成易。易即變也。積十二營,三掛六扐,乃成三變,然後成爻。
「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熹竊謂此一節乃孔子發明伏羲畫卦自然之形體次第,最為切要。古今說者,惟康節、明道二先生為能之。故康節之言曰:「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八分為十六,十六分為三十二,三十二分為六十四,猶根之有幹,幹之有枝,愈大則愈小,愈細則愈繁。」而明道先生以為加一倍法,其發明孔子之言,又可謂最切要矣。蓋以河圖、洛書論之,太極者,虛其中之象也。兩儀者,陰陽奇耦之象也。四象者,河圖之一合六、二合七、三合八、四合九,洛書之一含九、二含八、三含七、四含六也。八卦者,河圖四正四隅之位,洛書四實四虛之數也。以卦畫言之,太極者,象數未形之全體也。兩儀者,一為陽而一為陰,陽數一而陰數二也。四象者,陽之上生一陽則為□,而謂之太陽,生一陰則為□,而謂之少陰。陰之上生一陽則為□,而謂之少陽,生一陰則為□,而謂之太陰也。四象既立,則太陽居一而含九,少陰居二而含八,少陽居三而含七,太陰居四而含六,此六七八九之數所由定也。八卦者,太陽之上生一陽則為☰而名乾,生一陰則為☱而名兌。少陰之上生一陽則為☲而名離;生一陰則為☳而名震。少陽之上生一陽則為☴而名巽;生一陰則為☵而名坎。太陰之上生一陽,則為☶而名艮;生一陰,則為☷而名坤。康節先天之說,所謂「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者,蓋謂此也。至於八卦之上,又各生一陰一陽,則為四畫者十有六。經雖無文,而康節所謂「八分為十六」者,此也。四畫之上,又各有一陰一陽,則為五畫者三十有二,經雖無文,而康節所謂「十六分為三十二」者,此也。五畫之上,又各生一陰一陽,則為六畫之卦六十有四,而八卦相重,又各得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之次,其在圖可見矣。今既以七八九六為四象,又以揲之以四為四象,疑或有未安也。 與郭子和。
沈君易書,詞太汗漫,讀之多所未解,不敢遽下語。其間揲蓍「右手餘五」之說,甚新而整,似若有理,但恐不可謂之歸奇,尚有可疑耳。易於六經,最為難讀,穿穴太深,附會太巧,恐轉失本指。故頃嘗為之說,欲以簡易通之,然所未通處極多,未有可下手處,只得闕其所不知,庶幾不至大差繆耳。 答方誼。 文公易說卷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