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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鼎】 巽下離上

彖曰:鼎,象也。以木巽火,亨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巽而耳目聰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利出否」,以從貴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解讀

「鼎元吉亨」者,鼎者器象之名,故何妥雲:「古者鑄金為此器,能調五味,變故取新,以成烹飪之用,以供宗廟,次養聖賢。」天子以天下為鼎,諸侯以國為鼎,變故成新,尤須當理,故先元吉,後乃亨通,故曰「元吉亨」也。象曰「木上有火,鼎」者,「巽」木也,又為入,「離」,火也。木入火中,是烹飪,鼎之象也。「君子以正位凝命」者,凝,嚴整也。鼎既變故成新,所以君子象之,正定尊卑之位,使其有別;布示嚴凝之命,使其不妄輕犯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者,趾,足也;顛,倒也。「鼎」之為義,下實上虛,虛以納物,實以受物也。今初六以陰處下,即是鼎口向下,鼎足倒上,即是鼎傾覆,足倒在上,故曰「鼎顛趾」也。鼎既「顛趾」,其所利者,利在傾棄鄙穢之物,故曰「利出否也」。以事明之,亦猶正室雖亡,媵妾不可為室主。若以妾為室主,亦猶鼎之顛趾,咎莫大焉。妾若有子,即母以子貴,以此繼室,猶可免咎,故曰「得妾以其子,無咎」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者,實為陽也,即,就也。鼎之為義,虛中待物,乃是其常。今九二以陽居中,失虛中之義,施之人事,即是志意盈滿,不受規誨,故曰「鼎有實」也。「我仇」謂五也;仇,匹也。然六五是我之仇匹,有乘剛之疾,不得來就於我,為六五下有二剛爻,為疾也。我得全其志,不為驕盈,即獲吉也,故曰「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者,鼎之為義,下實上虛。九三既處下卦之上,即是鼎耳。「鼎耳」之用,唯在虛空,以待鉉而舉之。今九三以陽處之,而自實塞,即是變革鼎耳之常道也,故曰「鼎耳革」。以人事明之,是懷小人之行而自實塞,不納賢良,故曰「其行塞」也。既無虛中待物之心,物亦不來歸己,猶之雉膏美物而終不得食,故曰「雉膏不食」也。「方雨虧悔,終吉」者,此戒其勿行剛處亢,以柔和為用,若不全任剛亢,務在和通,方欲為此和通,即虧減其悔,終獲吉矣。雨,喻陰陽和順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兇」者,餗是八珍糝鼎之實也;渥,沾濡之貌。九四應在初,初已傾棄穢物,即九四有以受其珍美之物也。九四上近於五,即有承五之心,下又應初,又有施下之義,既承且施,力所不任,即致折足而傾棄其餗,故曰「鼎折足,覆公餗」。鼎足既折,覆於地,即被沙滷沾濡,喻之於人智小謀大,力小任重,受其至辱,災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兇」。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者,黃中,謂五也;金剛,謂二也;鉉者,扛鼎之物也。六五以柔居中,故曰「黃耳」。應在九二,以柔納剛,納金鉉而以舉之,故曰「金鉉」也。所納剛正,不為虛妄,故曰「利貞」。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者,堅剛之物而懷潤澤之性,喻道大成而有斯美,體剛履柔,是用玉鉉而以自舉,故曰「鼎玉鉉」也。應不在下,不私其用,故獲大吉而無不利,故曰「大吉,無不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