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剝】 坤下艮上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六三:剝之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六四:剝床以膚,兇。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解讀
「剝,不利有攸往」者,剝,落也。以陰剝陽,以小人損君子,是小人道長,君子道消,小人侵害君子,故君子「不利有攸往」。象曰「山附於地,剝」者,山本高峻,今附於地,是剝落之象也。「上以厚下安宅」者,宅,人居者也。剝之為體,自下而起為「乾」,從初九而至剝也,即是小人在下而起,上侵於君子,君子即可敦厚為德,制伏下人,各令安其居也。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蔑」,削也。床者,人所安之物也。今剝道自下而起,似侵剝床足,人漸不安處,削除中正之道,所以「兇」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是床梐之間、床足之上分辨之處也。剝之漸盛,削不已,至於床梐之間、分辨之處,削去正道,正道陵夷,所以「兇」也。
六三,剝之無咎。眾皆剝陽,唯六三與上九相應,是獨親狎於君子,雖當剝時,可以「無咎」也。
六四:剝床以膚,兇。床既削盡,以至人膚,身體被其侵剝,切近於災,故為「兇」矣。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者,獨處於尊,為剝之主,眾陰皆歸,駢頭相次,如貫穿之魚。小人得寵,以消君子。若接待眾陰,而似宮人在內,未能害於外政矣。既不預政事,故云「無不利」也。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者,處剝之上,獨處不落,猶「碩果」之不食。若君子處於此位,似車輿運載下人,令其獲安,故云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處此上位,即侵削下人廬舍,民何以安?故曰「小人不可用為君長」,故曰「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