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噬嗑】 震下離上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象曰:「屨校滅趾」,不行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象曰:「噬膚滅鼻」,乘剛也。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
象曰:「遇毒」,位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
象曰:「利艱貞吉」,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
象曰:「貞厲無咎」,得當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
象曰:「何校滅耳」,聰不明也。
解讀
「噬嗑,亨,利用獄」者,噬,齧也,嗑,合也;喻人口中有物則隔人隔塞正法,使正法不行,如口中有物,間齧而必通,刑去奸邪,正法無礙,故曰「利用獄」也。象曰:「雷電,噬嗑」,雷動而威,電照而明,明動相合,故曰「噬嗑」也。「先王以明罰勑法」者,敕,整理也,謂先王以明鑑之德,刑罰兼施,整齊法度也。
初九,履校滅趾,無咎者,屨猶履也,滅,沒也;趾,足也;初九既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罪之尚微者也,若能於是時著械,沒其趾足,而因懲戒爾後改行修德,故終身無咎,故云小懲大戒,此小人之福也。
六二,噬膚滅鼻,無咎。二為得位處中,所刑者當,故曰「噬膚滅鼻」。膚是柔脆之物,喻伏罪之人,然乘剛用刑,即刑人深矣。噬過其分,以至滅鼻,雖復過深而所刑者當,故曰「無咎」。
「六三,噬臘肉遇毒,小吝,無咎」者,以陰處陽,不正行刑,罪人不伏怨生,而不乘剛,不失順道,雖有小吝,於義無咎,故曰「小吝,無咎」也。噬喻刑人,臘喻不伏,毒喻怨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艱貞,吉」者,九四以陽失位,不正行刑,罪人不伏,故曰「噬乾胏」。乾胏,肉之乾者。「得金矢,利艱貞,吉」,金,剛也。矢,直也。雖刑不伏物,而能得其剛直也。既剛且直,又利艱固,不失其正,可以獲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黃金,貞厲,無咎。位既不正,有所刑人,人亦不伏,猶如噬齧乾堅之肉物,所以難噬也。「得黃金,貞厲,無咎」者,黃,中也;金,剛也。以其居中履剛,得其剛正之道,剛勝也。位既不正,刑戮得當,然則居貞以危,亦免咎也。
上九:何校滅耳,兇。何,擔何也。校,枷鎖也。滅,沒也。上九喻人積惡之極,不能懲改,須至擔何枷鎖以沒其耳,將至誅滅之兇,故云「惡積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