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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訟】 坎下乾上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兇」,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象曰:「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禠之。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解讀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者,訟者,喧競之名,乖爭之義;窒,塞也;惕,懼也。凡為訟之體,必須信實,被人止塞,若能因此而懷惕懼,於中途而止,即獲吉也。若終竟相訟,雖暫獲勝而終必有兇,故曰「終兇」也。「利見大人」者,大人能斷枉直,不失情理也。「不利涉大川」者,爭訟之時,人心乖異,涉難濟川,必見謀害,故周氏雲:「與相爭必被襲謀,當見墜於深淵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者,天自西轉,水乃東流,二體相違,故是「訟」也。君子興為,必須謀慮其始,若初始分明,不相忤犯,訟無由生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者,爭訟之體,剛先犯弱,初六既是陰柔,不敢先訟九四,九四,先訟者也。往就辯答,道理分明,不被稽留,故「不永所事」,謂不永長為爭訟之事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邑人三百戶,無眚」者,克,勝也;逋,逃也。九二體剛居陰,好為爭訟之事,乃與九五相爭也。以下訟上,以臣訟君,勢不可敵,爭訟如何得勝?故「不克訟」也。然訟既不勝,禍患必至,懼罪及身,遂將逃竄,竄歸小邑,可免災也;若其邑大人強,君疑不息,必被誅罰,故曰「三百戶,乃無眚」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或從王事,無成」者,六三體柔弱,順從上九,不敢有違,所有舊日之恩德,而不被黜奪,故曰「食舊德」也;然處兩剛之間,情不相得,以貞自危,故曰「貞厲」也。體柔奉上,不敢為先,但須從上九之王事,不敢先成,故曰「或從王事,無成」也。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者,克,勝也;即,就也;復,反也。渝,變也。四體剛而「訟」初六,初對答,道理分明,四既不勝於初六,故曰「不克訟」也。若因此不勝,而能反就初六,悔過自新,即獲安貞之吉,故曰「安貞吉」也。

九五「訟,元吉」者,餘皆不當尊位,悉是爭訟之人。九五體尊履正,即是斷訟之主。剛即無所滯溺,中即心無偏曲,處位以斯,故獲大吉,故曰「訟元吉」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者,以剛處上,是訟而得勝,乃受鞶帶之錫。然則不義而富,於我如浮雲,以訟受榮,如何可保?故終一朝間,三被褫脫,不足敬也。因訟至錫,非德而受,故不足敬。旦至食時為朝。馬雲:「鞶帶,大帶衣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