筮宗
欽定四庫全書
宋趙汝梅撰筮宗釋本第一大衍之數五十。
包犧形大極而為畫,□為奇,□為耦。奇,一也,耦,二也。故數始於一,一二合為三,至五而備。備也者,備奇耦之數與位也。陽數奇,陰數耦。陽位奇,陰位耦。一奇一耦雖形,然陰之位尚奇。自一至五,則一三五為九,其數奇,其位三亦奇。二四為六,其數耦,其位二亦耦。數與位備,故曰「備於五」。自五而一,衍之為十,衍之初也,為小衍。自十而五,衍之為五十,衍之終也,為大衍。衍一也。自五十視十,則十為小。自十視五十,則五十為大。五之衍,衍之變,至此而極。或曰:一至五亦衍也,何為不始於一?曰:一至五,積數也,非衍也。夫衍非如他數,其行雜以奇耦,其終或有奇零。故未衍之先始於五,既衍之後終於五,他數莫或幹焉。為圖如左:一, 陽數,陽位 二三, 陽數,陽位
一三合為四,反成耦,其位二,亦耦。二 陰數,陰位, 三、
二為耦,其位一,反成奇,陰陽不類亦不備。
一 陽數,陽位, 二、三 陽數,陽位, 四、五 陽數,陽位,
一、三、五參之,其數九,為奇,其位三,亦奇。
一、二 陰數,陰位, 三、四 陰數,陰位, 五、
二、四兩之,其數六,為耦,其位二,亦耦。自一至五,陰陽之數與位始皆類而備,而衍之法生焉。自五一衍之為十,為小衍。
初衍為十,再衍為二十,三衍為三十,四衍為四十,五衍為五十,為大衍。
初衍、
二衍、○○○○
三衍、
四衍、
五衍,其用四十有九。
大衍之數五十,故立五十蓍。用蓍以揲,止於四十九,此揲蓍自然之理。蓋以四十九策用之,則初變有五、有九,策數得九者十二,得六者四,得七者二十,得八者二十八。儻盡用五十策,則初變唯有六,策數得九、得七者各十六,得八者三十二,得六者闕,故不得不用四十九。唯不得不用,斯乃理之自然。「分而為二以象兩」,
五十策中用四十九,兩手奉之,乃冥意分於左右為二。不雲「象二」而云「象兩」者,二,數也;兩,非數也,二物對峙之名也。其取二物對峙之義云何?道天對地皆有耦。太極既判,有天必有地,有陽必有陰,有中國必有夷狄,有君子必有小人。引而伸之,凡治亂消長之類,皆兩蓍之所佔,乃太極判後人物吉凶之故。自分二以後,如掛歸,如奇耦,如九六,如七八,如貞悔,如上下卦,皆兩。其雲「象兩」者,固已函人事存亡得喪之儔在其中,不特兩儀而已。「掛一以象三」,
既分蓍已,乃以右一策掛於左小指間。不雲「扐」而云「掛」者,掛猶垂也,小指在外,屈之如鉤,不假無名指為輔,可以鉤蓍,有垂掛之象。前雲「象兩」,今當雲「象參」,而云「象三」者,「參」乃三物胥參之名,三則數也。自此以往,如揲四再扐,三歲、五歲,皆奇耦雜舉,非取兩物對峙,亦非三物胥參,故不雲「參」而云「三」。然 闕 皆雲「象三才」,而聖人止雲「象三」者,三變成一爻,三爻成下卦,又三爻成上卦,不止三才而已。
揲之以四,以象四時。
案,說文:「揲,閱持也。」是閱數而持之也。左右手既各持蓍,且掛一矣。乃置右手之蓍於床,以右手四四揲左蓍。揲已,置左蓍於床,次左手握右蓍,右手四四揲之。人道尚右,右主用。易曰:「折其右肱,終不可用也。夷於左股,用拯馬壯,吉。」謂夷左而猶吉,折右則不可用,不特不便於事也。前言「象兩象三」,今揲四系以時者,四為兩耦之合,他無所象,故定之曰「四時」,且為象閏開先也。「歸奇於扐以象閏」,
揲左後必有奇餘,或一或二、或三或四,皆為奇,乃歸於左無名指間,謂之「扐」。次揲右亦歸奇於左中指間,謂之再扐。不雲掛而云扐者,扐猶勒也。古謂刻石為勒石,有勒入之義,所謂「石有時以泐」是也。無名指、中指駢生,不如小指獨能掛蓍,必勒入兩指間而後固。五歲再閏
古歷歲氣三百六十五日九百四十分之二百三十五,歲朔三百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之三百四十八,以歲朔除歲氣,則餘十日九百四十分之八百二十七,是為一歲之閏積。以是析附於十二月,則月得八百五十二分少,是為一月之閏積。其初氣與朔會,歷三十二月七分月之四,積得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之四百九十九, 此日月一合朔之數 為一閏。又歷三十二月七分月之四而再閏,總六十五月七分月之一,實過五歲之數。過於五歲而聖人曰「五歲再閏」者,閏法起於章歲之初,至朔同日,天正歲首,方承閏餘。自是三歲一閏,六歲二閏,九歲三閏,十一歲四閏, 此為五歲再閏。 十四歲五閏,十七歲六閏,十九歲七閏, 此為五歲再閏。 七閏既備,至朔復同,謂之章。其間三歲而閏者五,五歲再閏者二,如合七閏終始而論,容有五歲再閏之名。聖人以一變之中,一掛再揲再扐,適同五歲之閏,故取以為象,非謂凡閏皆五歲而再至也。蓋在天本無一閏二閏之拘,歷家以閏分積之,自前閏後,積九百九十一日三百六十九分秒七之二而復閏。以章歲之歲首言之,則有三歲六歲之分,若次歲已異於是,況可拘再閏皆五歲邪。每變象閏譜
掛一揲左歸左奇 扐 揲右歸右奇 扐 一歲二歲三歲, 閏 四歲五歲,故再扐而後掛。
再扐雲者,兩嘗歸奇於扐也。上言「歸奇於扐以象閏」,謂歸左奇於扐,以象三歲之閏。次雲「五歲再閏」,則固已寓再扐於言外,而結初變之揲法矣。今雲「再扐而後掛」者,乃為後變發端。蓋兩扐方足,四營成一變,初變畢,方起後變。若揲左不揲右,則為一扐而後掛。聖人懼後人之從簡便也,故特言之。四營而成易,
分二為一營,掛一為二營,揲左歸奇為三營,揲右歸奇為四營。歸左奇後方揲右,故以揲左歸左共為一營,揲右歸右共為一營,亦合象閏之序。十有八變而成卦,三變成一爻,故十有八變。六爻成一卦,八卦而小成。
上雲成卦,乃重卦,此雲八卦,乃經卦。易中凡言八卦者,皆經卦也。三爻為小成,則六爻為大成。此雲小成,不雲大成,猶前言大衍,不言小衍,皆彼此互明。
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
此四千九十六卦之變與玩佔之法。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業。能通此,則天下之能事畢矣。筮宗述筮第二筮儀:
作蓍室, 擇絜地,南其戶。 蓍床 長三尺,廣二尺五寸,漆之,置室之中,少北。 蓍韇, 以革或卷木漆之,圜徑五寸,長於蓍五寸,半為上,半為下。別為臺,函之,使不僕,奠床之中,少北。 蓍五十策, 襲以纁帛,囊以黝帛,藏韇中。 香鑪 置床之南中, 香合 置床之西, 日炷香致敬。別為筮床, 長五尺,廣三尺,漆之,置室之東壁下。 陳硯, 筮則注水。 筆墨、黃漆板 皆列床之北中。 洗帨 皆有架,置室之西壁下,筮則注水於洗。 主人將筮,前期一日齋戒, 或不及前期,則齋心絜衣, 厥明,服深衣,盥手。 若使人筮,則筮者盥手。 至蓍前,北鄉炷香致敬。出蓍, 兩手舉上韇,置下韇之東,去囊,啟,襲,置下韇之西。 合五十策,奉之,燻於鑪上,命之曰:「假爾泰筮有常,某官 士以郡望 姓名,今以某事諏於神靈,吉凶得失,悔吝憂虞,尚明告之。」反一策於下韇,乃筮。 主人少退立,執事舉筮床橫置鑪前,主人即床筮。若使人筮,則主人退,西鄉立。筮者前出蓍,退,東鄉立,受命於主人。主人命筮者如上辭,筮者許諾,執事縱置筮床。筮者述主人之命,命筮,即床筮。 分而為二, 四十九策。冥意分握兩手, 掛一, 以右一策掛左小指。置餘蓍於床, 揲之以四。 左手以四揲左蓍, 歸奇於扐。 揲四所餘歸於左無名指間。置左蓍於床,左手握右蓍,右手揲以四,歸餘於左中指間。合掛扐之蓍置於床北, 為初一變。合餘蓍四營如初,為次二變。複合餘蓍四營如上,為次三變。三變畢,計餘蓍之策, 三變掛扐之蓍合置於床北,不計。 畫板為一爻, 三十六為九,本卦畫一之卦畫一。二十四為六,本卦畫一之卦畫一。二十八為七,本卦之卦皆畫一。三十二為八。本卦之卦皆畫一。不遇九、六不畫之卦。 乃合四十九策,求次二爻,至十有八變,得六爻成卦,乃玩佔。 若使人筮,則筮者以卦示主人而玩佔。 筮人納蓍。 主人奉蓍,執事撤筮床,反於故所。滌硯拭板。主人少前,並韇中蓍加襲囊之,納於下韇,加上韇。 炷香致敬而退。 若使人筮,則筮者納筮,主人炷香致敬,揖筮者而退。 揲法:四十九策,分二掛一。揲以四,左餘一,右餘三,左餘三,右餘一,歸於扐者,皆四。並掛為五,左右皆餘四,歸於扐者八。並掛為九,不五則九。為初一變。左餘一,右餘二,左餘二,右餘一,歸於扐者,皆三。並掛為四,左餘三,右餘四,左餘四,右餘三,歸於扐者,皆七。並掛為八,不四則八。為次二變。次三變如之。三變,一得五,再得四,掛扐者十三,餘三十六。揲以四,凡九,故名「九」。一得九,再得八,掛扐者二十五,餘二十四。揲以四,凡六,故名「六」。一得五,再得八;或一得九,一得四,一得八,掛扐者二十一,餘二十八。揲以四,凡七,故名「七」。一得五,一得四,一得八;或一得九,再得四,掛扐者十七,餘三十二。揲以四,凡八,故名「八」。三變用蓍譜初一變,四十九策。次二變,四十四策,四十策。次三變,四十策,三十六策,三十二策掛扐譜
一變, 畫卦自下始,故紀策傚之。再扐下,為掛一,中為初,扐上為 初一三一一一三一四四一二二一
右得五者三,得九者一。次二,二一一
四三一一二一三四一
右得四者二,得八者二。次三,二一一
四三一一二一三四一
右得四者二,得八者二。
三變, 畫卦自下始,故紀變傚之。次「三」,下為初一,中為次二,上為
二一一二一一三一一
二一一二一一一三一一二一二一一三一一一二一二一一一三一一二一一二一三一一一二一一二一一三一二一一一二一三一一
二一一一二一一三一
二一一二一一二二一
一二一二一一二二一
一二一一二一二二一
二一一一二一二二一
右十二變,變皆十三策,此為九者,掛扐之數。
四三一四三一四四一三四一四三一四四一
三四一三四一四四一
四三一三四一四四一
右四變,變皆二十五策,此為六者,掛扐之數。
四三一四三一三一一四三一四三一二二一三四一四三一三一一三四一四三一二二一三四一三四一三一一三四一三四一二二一
四三一三四一三一一四三一三四一二二一四三一四三一一三一
三四一四三一一三一
三四一三四一一三一
四三一三四一一三一
四三一二一一四四一
三四一二一一四四一四三一一二一四四一
三四一一二一四四一
二一一四三一四四一
一二一四三一四四一
二一一三四一四四一
一二一三四一四四一
右二十變,變皆二十一策,此為七者,掛扐之數。
四三一二一一三一一四三一二一一一三一三四一二一一三一一三四一二一一一三一
四三一一二一三一一四三一一二一一三一三四一一二一三一,一三四一一二一一三一
二一,一四三一三一一二一,一四三一一三一一二,一四三一三一一一二,一四三一一三一
二一,一三四一三一一二一,一三四一一三一一二,一三四一三一一一二,一三四一一三,
一四三一二一,一二二一二一一二一,一四四一三四一二一,
一二二一一二一二一,一四四一四三一一二,一二二一一二一一二,一四四一三四一一二,
一二二一二一一一二,一四四一二一,一四三一二二一
一二,一四三一二二一
二一,一三四一二二一
一二,一三四一,二二一右二十八變,變皆十七策。此為八者,掛扐之數。蓍變卦乾圖
揲蓍得卦,本無先後,今姑用爻變之序,他卦仿此。六爻變,五爻變,四爻變,三爻變,二爻變,一爻變,六爻不變䷁坤䷗復䷒臨䷋否䷠遁䷫姤䷀乾䷆師䷣明夷䷴漸䷅訟䷌同人䷎謙䷲震䷷旅䷸巽䷉履䷏豫䷂屯䷞鹹䷱鼎䷈小畜䷇比䷚頤䷺渙䷛大過䷍大有䷖剝䷭升䷿未濟䷘無妄䷪夬䷧解䷮困䷤家人䷜坎䷩益䷝離䷃蒙䷔噬嗑䷰革䷽小過䷐隨䷼中孚䷬萃䷊泰䷙大畜䷓觀䷵歸妹䷡大壯䷦蹇䷻節䷥睽䷢晉䷨損䷄需䷳艮䷶豐䷹兌䷾既濟䷕賁䷟恆䷯井䷑蠱
每變用蓍,初一唯一等,次二凡二等,次三凡三等,自一而三,序由自然。以掛扐言,為九者十二,為六者四,為七者二十,為八者二十八,總六十四。以動爻言,一爻動與五爻動者皆六,二爻動與四爻動者皆十五,三爻動者二十,六爻動與六爻不動者各一,亦六十四,而得卦正六十四。析九、六變者,陽多於陰, 陽十二,陰四; 七、八不變者,陰多於陽, 陽二十,陰二十八; 及合九、七之陽,六、八之陰,則皆三十。二 十二合二十為三十二,四合二十八亦三十二。 其均也,一陰一陽之謂道,有不容偏。其不等也,物相雜,故曰「文」,有不容強壹者。為六者四,一其四也;為九者十二,三其四也;為七者二十,五其四也;為八者二十八,七其四也。分合異同,莫非自然,皆不越乎四,而一、三、五、七皆奇,至矣哉!故曰:「蓍之德圓而神。」
二篇之策,陰陽爻皆百九十二,猶陰陽之變皆三十二。析而計之,九六則陽多於陰。 九之策,六千九百十二,六之策,四千六百八, 猶九之變十二,六之變四。七八則陰多於陽。 七之策,五千三百七十六,八之策,六千一百四十四, 猶七之變二十,八之變二十八。當期之日,晝夜各三百六十,然夏之晝永於夜,冬之夜永於晝,亦與掛扐類。凡是皆自然之妙。筮宗先傳考第三大衍之數五十。
乾鑿度曰:日十,辰十二,星二十八,凡五十。○漢馬氏曰:易有大極,謂北辰。北辰生兩儀,兩儀生日月,日月生四時,四時生五行,五行生十二月,十二月生二十四氣,為五十。○漢荀氏曰:八卦各有六爻,六八四十八,加乾坤二用,凡五十。○沈氏曰:土生數五,成數亦五,則大衍之數五十。○楊氏曰:以一加九,以二加八,以三加七,以四加六,以五加五,而大衍之數成矣。○張氏曰:天數二十五,合之則五十。○漢上朱氏曰:黃帝書亦曰:土生數五,成數五,是以大衍之數五十。右皆合他數為五十。
漢鄭氏曰: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者,以五行氣通於萬物,故減五。○魏王氏曰:演天地之數,所賴者五十。○後魏關氏曰:「蓍不止法天地,必以五行,大耦則五十,小奇則五。天地之數,舉大而去小,小奇之五,虛而不用。」○唐孔氏曰:「萬物之數,萬有一千五百二十,推天地之數,唯用五十也。」○臨川王氏曰:「五十之所宗者五。」○三衢劉氏曰:「天地之數五十有五,大衍之數五十者,天五退藏於密。」又曰:「五十有五者,天地之極數。大衍之數者,天地之用數。天五不用,所以大衍之數少天地之數五。」○陳氏曰:「天地之數五十有五,五行各虛其一,故大衍五十。」○耿氏曰:「五在五十之中。五者,胃氣播於諸脈。」○鄭氏曰:「數起於一,一中必具函三之理,三引之則六。天地五十五數之中,合六為一,以成五十。」○谷水林氏曰:「十五者,小衍也。五十有五者,大衍也。」又曰:「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而大衍之數五十者,自五十以下,五其本體也。一四五也,三二,亦五也。自五以上,六一五也。七二五也。八三五也。九四五也。十五,五也。天五無往而不在,此大衍之數所以止於五十也。
右皆自五十五損為五十。」今按,大傳數之名有三:曰「天地之數」,曰「大衍之數」,曰「當萬物之數」。數之法有二:曰積,曰衍。當先辨名以求數之法,然後因法以求名之數。天地雲者,五十五數之名。萬物雲者,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之名。大衍雲者,五十數之名。名辨矣。因名以求其法,天地之數,乃積天一至地十而成。萬物之數,乃積二篇之策而成。大衍之數,乃衍五而成。法辨矣。因法以求其數,天一至地十,積而為五十五,此名天地之數。二篇之策,積而為萬有一千五百二十,此名當萬物之數。五小衍為十,大衍為五十,此名大衍之數。天地萬物同為積數,大衍專為衍數。積者,奇耦叢積,其末皆有奇;衍者,以五平衍,其末皆無餘。三數之法既殊,三名之數亦異,不可損益而求通。
希夷陳氏曰:「物數有進退,人壽百歲,前五十為進,後五十為退。大衍者,半百之進數也。」
右自百數中析為五十,止論人壽。晁氏曰:「小衍者,參兩是也。參者,一三五,水、木、土也。兩者,二四,火、金也。各循而十之,一衍之至十,二衍之至一,三至二,四至三,五至四。所謂互為首者,衡衍之也。縱衍之則一十百千萬也。」
右止論從衡衍而非大衍,其數亦不專於五十。
易數大略曰:大衍者,八卦之衍數也。八卦經畫二十四,重之則四十八,又每卦各八變,其爻亦四十八。是四十八者,八卦之正數。衍其正數,是謂大衍。衍,羨也,以四十八而羨其二,則為五十之成數。
右以衍為羨,雖雲大衍,而不明衍之所以大,所羨之二,頗類傅會。
司馬氏曰:易有太極,一之謂也。分為陰陽,陰陽必有中和,故一衍之,則三而小成,十而大備。小衍之則六,大衍之則五十。○兼山郭氏曰:河圖縱橫列之為十五,小衍之數也。天五潛運於中,統而用之,則大衍之數也。右以奇耦之數為衍,曰縱橫,曰潛運,皆非衍。
漢班氏曰:以五乘十,大衍之數也。
右論數則是,而以為乘,則異於衍。
程氏曰:數始於一,而備於五,小衍之而成十,大衍之則為五十。○龜山楊氏曰:天地之數備於五,其十也,以五成之。○呂氏曰:參天兩地以為五,小衍之為十,兩其五也。大衍之為五十,十其五也。
右大衍五十,吾聖人發之,程子明之,遂可辨萬世之惑,迪萬世之明。其用四十有九。
安定胡氏曰:天數象君,地數象臣,臣不可盛於君,聖人於地數中去六,合天數共為四十九。○吳姚氏、○魏董氏曰:「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者,其六象六畫之數,故減而用四十九。」○鄭氏曰:「天地五十五數之中,去六而為四十九。」○盱江李氏曰:天地之數五十五,至揲蓍之法,只可用四十九,取其整數而已。右於五十五中去六,為四十九。案大傳乃於五十數中用四十九。
漢鄭氏曰:「大衍又減一,故四十九。」○唐孔氏曰:「就五十策中去其一。」○司馬氏曰:「小衍去一則為五,大衍去一則為四十九。
右於五十中去一,為四十九。」
魏顧氏曰:「立此五十數以數神,神雖非數,因數而顯,故虛其一數,以明不可言之義。」○後魏關氏曰:「大衍之一,虛而不用。」○陳氏曰:「大衍自虛其一。」○開封鄭氏曰:「於五十數中,虛一不用也。
右於五十中,虛一為四十九。」
漢京氏曰:「其一不用者,天之生氣,將以虛求實。」○漢馬氏曰:「北辰居位不動,其餘四十九,運而用之。」○漢荀氏曰:「初九潛龍勿用。」○漢班氏曰:「道據其一,其餘四十九所當用。」○魏王氏曰:「其一不用,不用而用,以之通;非數而數,以之成。」○眉山蘇氏曰:「一不用者,太極之象。」○三衢劉氏曰:「天一居尊不動。」○張氏曰:「天用極於七,七七得四十九,五十之中自然虧一。」右於五十中,一不用為四十九,若麻衣則用四十八矣。五十策中止用四十九,其一乃用所不及,非有所法象,亦非有心於去之虛之而不用也。其一為用所不及,握蓍而揲之,安知此策於五十中,為初之一邪?抑為終之五十邪?莫知為初之一,則不可指為北辰,為道,為天一,為太極也。若以一為非數而去之,則一二閱數者,庸可舍一而始於二乎?
唐孔氏曰:「其一不用,以其虛無,非所用也。」○沈氏曰:「蓍聚之則一,而四十九隱於一中;散之則四十九,而一隱於四十九中。一者,道也。謂之無,則一在,謂之有,則不可取。」○耿氏曰:「一在四十九之中,一者,腎氣主乎餘藏。」○龔氏曰:「一為虛數,四十九為實數,而一者,四十九之所由生也。」○新安程氏曰:「其用止於四十九者,有非數之數寓乎其間,不可槩以數言也。」又曰:「四十九數之上,闕一數而無蓍。」又云:「易蓍象數皆極乎兩,而其上無一也。」又曰:「太極也者,總統五十,而不自與乎五十之一也。」又曰:「數之入用者有蓍,而其不入用者無蓍,有蓍而不用,乃始可以言虛矣。本不立此一蓍,則直無耳。」○開封鄭氏曰:「蓍四十九合成一圍,譬猶渾沌未分者,乃所虛之一。」○谷水林氏曰:「其一不用者,一在四十九之中。○易數大略曰:五十除一者,無一也。」○漢上朱氏曰:「總之則一,散之則四十九,非四十九之外,復有一而不用也。」
右謂五十中無一為四十九。自先儒有非數之說,後人遂謂四十九外無一。夫謂之去一,謂之虛一,謂之一不用,是猶有此一,通為五十也。今曰無,是大衍之數四十九爾。
程氏曰:「五十,數之成也,成則不動。」
右案:斯言事理兼該,學者宜詳思之。分而為二以象兩。唐孔氏曰:「象兩儀也。」○朱氏曰:「左手象天,右手象地。」○開封鄭氏曰:「左手屬陽,以象天;右手屬陰,以象地。右象兩,不止為兩儀,諸儒特言其大者。」掛一以象三。
三衢劉氏曰:於左手取一,存於小指中。
右案大傳,「存」當為「掛」。
盱江李氏曰:「扐十二並掛而十三,扐二十四並掛而二十五,扐二十並掛而二十一,扐十六並掛而十七。 案十三者,扐十並掛三為十三。今雲扐十二並掛而十三,則三變止一掛,後二變不掛。」 ○新安程氏曰:「從左握取一蓍,掛之左手小指間。三,三才也。初一大揲有掛一,後兩大揲但分二,不掛一。」○易數大略曰:「以左手取右握之一筭,掛於左手小指間,後兩揲不掛。」○白雲郭氏曰:「凡揲蓍第一變必掛一者,謂不掛一則無變,所餘皆得五也。唯掛一則所餘非五則九,故能變。第二、第三變雖不掛,亦有四八之變,蓋不必掛也。」又傳程子之法曰:「再以左右手分而為二,更不重掛奇。」
右案:四營而成易,掛一乃四營之一。第二、第三變不掛,是三營爾。若其變不變,不由於掛不掛。蓋四十九策之第一變,自然餘五餘九,後二變雖有四有八,卻不容不掛。
麻衣曰:「莢數六八,八卦定數。」希夷陳氏消息曰:「於四十九數中掛其一而不用也。」
右案:大傳曰:「其用四十有九,雖掛一猶用也。」今雲「掛一不用」,則與大傳之文不合。此書朱氏以為戴師愈主簿所作。
唐孔氏曰:「就兩儀之間,於天數之中,分掛其一,而配兩儀,以象三才。」○
唐張氏曰:「初揲,先扐右手一蓍於左小指間。第二揲,復於左手取一蓍,扐於無名指間。」○朱氏曰:「掛,猶垂也。於右手之中取其一策,垂於左手小指之間。」○開封鄭氏曰:「象聖人與天地參,乃三才之謂也。」又曰:「以右手之蓍掛於左手指間,以象人處乎天地之中,而形屬於地,命屬於天也。」
右掛之名義,唯朱氏為明。象三不特為三才,諸儒特言其大者。張氏雜掛左右手之蓍,於理為不可。
揲之以四,以象四時。
唐孔氏曰:分揲其蓍,皆以四四為數。○唐劉氏曰:第一指餘一益三,餘二益二,餘三益一,餘四益四;第二指餘一益二,餘二益一,餘三益四,餘四益三。第三指與第二指同。○朱氏曰:先置右手之策於一處,以右手四四而數左手之策,又置左手之策,而以左手四四數右手之策也。象四時者,皆以四數。
右以兩手交揲固當,但左手已有掛扐,而復以揲右,則不便於事,不若仍揲以右手。唐劉氏益二益四之說,似不揲右蓍以趨簡便。儻不揲右,則一變之中止一扐爾,於再扐之法不合。歸奇於扐以象閏。
唐劉氏曰:一變遇少,與歸奇而為五;再變遇少,與歸奇而為四。○張氏曰:奇,所掛之一也。白雲郭氏注曰:自唐以來,以奇為扐,故揲法多誤,至橫渠而始分。○新安程氏曰:取小指所掛一蓍,混諸左右兩扐,是謂「歸奇於扐」。奇者,無與匹耦之稱,此所歸之奇,即先來所掛一,右以掛一為奇。
唐孔氏曰:奇謂四揲之餘,歸此殘奇所扐之策而成數,以法象天道。歸殘聚餘分而成閏也。○朱氏曰:「奇,零也。扐,勒也。謂既四數兩手之策,則其四四之後必有零數,或一,或二,或三,或四。左手者歸之於第四指、第三指之間,右手者歸之於第三指、第二指之間而勒之。象閏者,積餘分而成閏月。
右以揲餘為奇。」案:奇有二義,對耦而言為奇耦之奇,程氏所謂「無與匹耦」者;對成數而言為奇餘之奇,孔氏、朱氏所謂奇殘、奇零者。
張氏曰:「扐左右手之餘也。」○白雲郭氏載程氏曰:「左手之蓍,四揲之餘數,置之案之東南隅,此名左手之扐。右手之蓍,四揲之餘,亦置於案之東南隅,此名右手之扐。」朱氏辯此說,以為非程氏之語,必傳錄有誤。朱氏又辯之曰:「兩手之餘數置之案隅而不置之指間,則非歸奇於扐之義。」○白雲郭氏曰:「扐者,數之餘也。如禮言祭用數之仂是也。或謂指間為扐,非也。揚子云作扐,豈以草間為扐邪?」○新安程氏曰:「扐者,數之餘也。凡遇扐,別置一處,左餘一,右餘三,是四扐也。第二、第三揲無掛,獨取兩扐,合而成四。」又曰:古扐亦為阞,考工記輪人「以轂圍之阞捎其藪」,鄭氏曰:「阞,三分之一也。」扐又為「仂」,王制曰「祭用數之仂」,鄭氏曰:算今年一歲經用之數,用其什一也。「扐」又為「泐」,考工記曰:「石有時以泐」,鄭司農讀如「再扐而後掛」之扐。太元則直書曰「扐」,範望曰:今之數十,取出一,名以為扐,蓋以識之也。今合古語考之,則扐、阞、仂、泐、扐也者,皆以餘為義也。至唐人始謂蓍之銜指者為扐,故畢中和又有第一指、第二指、第三指法也。張程不安其說,而皆本太元之語,以扐為餘。今會古語以求經旨,而皆與之合,則張程之說信而畢氏誤也。夫古謂餘數為扐,以其分合皆屬人手,故字亦從手,不必掛諸指間乃始為扐也。右以餘為扐。
朱氏曰:「扐字乃歸餘數之處,而非所歸餘數之名。祭用數之仂者,亦謂正數在握中,而其奇零之數在指間。指屬人身,故從人從力而為仂也。扐生於蓍,而言此草在人指間也。凡從力者,皆勒之省。」又辯郭衝晦載張氏蓍法曰:「今案此說大誤,恐非橫渠之言。掛也、奇也,扐也,大傳之文固各有所主矣。奇者,殘零之謂。方蓍象兩之時,特掛其一,不得便謂之奇,則自畢、董、劉氏而失之矣。」扐固左右兩揲之餘,然「扐」之為義,乃指間勒物之處,故曰「歸奇於扐」,言歸此餘數於指間也。今直謂扐為餘,則其曰「歸奇於扐」者,乃為「歸餘於餘」,而不成文理矣。不察此誤,而更以「歸奇」為「掛一」以避之,則又生一誤,而失愈遠矣。郭氏承此為說,而詆唐人不當以「奇」為「扐」。夫以「奇」為「扐」,亦猶以其扐為餘爾,名雖失之,而實猶未爽。若如其說,則以「歸」為「掛」,以「奇」為「一」,則為名實俱亂。而大傳之文,揲四之後不見餘蓍之所在,歸奇之前,不見有扐之所由,亦不成文理。○易數大略曰:「左手所餘,扐於左手第二指間;右手所餘,歸之於左手第二指之扐間。」 今案:兩餘當分扐,不應並在第二指, 右以指間為扐。
唐張氏曰:「初揲,先扐右手一蓍於左小指間,以仿人。第二揲,復於左手取一蓍,扐於無名指間,以象閏。右小指之蓍,乃掛而非扐,不必強曰仿人。無名指之蓍,乃揲左所歸,不止於一蓍。」詳考諸家,唯程氏誠辯且博,但質之大傳本文則不通。蓋揲有餘蓍,猶歲有餘日。「歸奇於扐」,猶言歸奇於閏,故可以取象。儻以奇為掛一,以扐為餘,是歸掛一於餘,於象閏乎何取?故不必深辯諸家之異同。儻玩象閏之義,則掛一之不為奇,扐之不為餘,曉然矣。五歲再閏。
唐孔氏曰:前閏後閏,相去大略三十二月,在五歲之中。○朱氏曰:一變之間,凡一掛、兩揲、兩扐,為五歲之象。其間凡兩扐以象閏,是五歲之間,凡有再閏,故再扐而後掛。唐孔氏曰:四四揲天之數,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掛扐之一處,是一揲也。以四四揲地之數,最末之餘,又合於前所歸之扐而總掛之,是再扐而後掛也。○易數大略曰:一變之後,即存掛一于格上,後兩揲不掛,止以前掛足四營之數,而謂之再扐。○朱氏曰:再扐者,一變之中,左右再扐也。而後掛者,置前掛扐之策,復以見存之策,分二掛一,而為第二變。○沙隨程氏曰:初揲之扐,不五則九,第二第三揲之扐,不四則八。 今案:五九四八,乃並掛一在內,當雲初揲之掛扐,不當言扐而遺掛。第二第三同。 ○康節邵氏曰:歸奇合扐之數,得五與四四。朱氏曰:此本於正義所謂最末之餘,歸之合於掛扐之一處,蓋因其失而未暇正也。○新安程氏辯正義是一揲也為誤,因別立言曰:小揲者,左右交揲之謂;大揲者,總六小揲之成以名一揲。又曰:先以右手數左蓍,既畢,始名六小揲中第一小揲,六小揲皆畢,成一大揲。○朱氏曰:細玩疏文,實非不曉揲法者,但為之不熟,故其言之易差,而誤多此四字。又曰:「揲」字恐是「扐」字。
右案:古書有傳錄之誤,有文義之誤。正義本文上雲「是一揲也」,下雲「是再扐而後掛也」。以下文參之,則「揲」當為「扐」,乃傳錄之誤。如雲「天數合於掛扐之一處」,則掛一歸左,不分措指間。又云「地數合於前所歸之扐」,是揲左揲右所餘與掛一者併為一所。其雲「總掛之」者,是不以後掛為起後變之端,此卻為文義之誤。今宜云四四揲天之數,最末之餘歸於左手無名指間,是一扐也。又以四四揲地之數,最末之餘歸於左手中指間,是再扐也,而後掛。當如朱氏之說。然程氏大小揲之別,亦頗支離,宜以經文名義定之。經曰:「揲之以四」,則交揲宜直謂之揲,不必曰小揲。經曰:「十有八變而成卦」,則掛揲、歸扐既周,宜謂之變,不必曰大揲。蓋程氏亦仍先儒第一、第二、第三揲之名,不知當謂之變,故別之曰小揲耳。張氏曰:此歸奇必俟再扐者,象閏之中間再歲也。朱氏曰:此決非橫渠之語。
右案:既以掛為奇,以扐為餘,則所謂「歸奇於扐」者,是「歸掛一於扐」。今雲「歸奇必俟再扐而後掛」,亦為「歸掛一於扐」。況再扐之後,一變已成,但當置已掛扐之蓍,以餘蓍發端為後變。今乃復並掛一者歸之為一,宜朱氏不然之。
或曰:先儒皆言「掛扐」,而子間言「掛歸」,且扐即所歸之蓍,其言「掛扐」、「掛歸」,豈有二義邪?
右案:「歸」者,蓍猶揲在手,是未扐之先;「扐」者,蓍已在左指間,是已歸之後。言「歸於象閏」者,以見「歸」而「扐」之;言「扐於後掛」者,以見「扐」而非「歸」。使前不言「歸」而但言「扐」,則莫知「扐」之之由;後不言「扐」而復言「歸」,則嫌於一變而三歸奇。蓋論揲法則雲「掛、歸」,紀蓍策則雲「掛、扐」。四營而成易。唐孔氏曰:「四度經營蓍策,乃成易之一變。」○朱氏曰:「營謂經營,易即變也。」謂分二、掛一、揲四、歸奇,凡四度經營蓍策,乃成一變也。十有八變而成卦。
唐孔氏曰:「每一爻有三變,謂初一揲,不五則九,是一變也。第二揲,不四則八,是二變也。第三揲,亦不四則八,是三變也。」
右案:方初變二變之時,猶未成爻,不應言爻在前,當言三變成一爻。聖人言「十有八變而成卦」,以變在前,卦在後,故不雲一卦有十八變。況一變之中,自有兩揲,若雲初一揲,則妨揲四之揲,宜云初一變,不五則九,次二、次三變皆不四則八,文簡而義明。
朱氏曰:既三變而成一爻,複合四十九蓍,如前經營以為一變,積十有八變而成六爻,而為一卦也。○白雲郭氏曰:一掛再扐,共為三變而成一爻。如正義之說,是六揲六扐而成一爻,三十六揲三十六扐而成一卦,與十八變而成卦之文異矣。
右案正義三變皆掛一,故六揲六扐成一爻。郭氏唯自信後二變不掛之法,故排正義之說,又以一掛再扐共為三變而成一爻,未詳其說。蓋一掛再扐,方成一變,猶未成爻,至三掛六扐,方共為三變而成一爻。八卦而小成。易數大略曰:八卦之一為小成,小成則內卦之為貞者立,成卦則外卦之為悔者備。
引而伸之,觸類而長之,天下之能事畢矣。諸家揲法,
初揲掛一,次揲三揲不掛,為九、為八者各二十七,為六者一,為七者九。
右白雲郭氏蓍卦辨疑。新安程氏易原:易數大略之法,後兩變不掛,則止三營。又為六者一,則十有八變中多不得六。
初揲掛一,次兩揲不掛,揲左手不揲右手,但以右手之蓍足滿左手之餘。初揲餘一、餘二,足滿五,餘三、餘四,足滿九。次兩揲餘一、餘二,足滿四;餘三、餘四足滿八。為九、為六者,各八。為七、為八者,各二十四。
右唐張氏周易啟元之法。次兩揲不掛,則不合四營;不揲右手,則不合再扐。且初變左餘一,右必餘三;左餘二,右必餘二,與掛一而為五者,乃左右揲四之所餘,蓋理之自然,勢有不容易者。今既不揲右,但視左所餘而益之,則多寡直可任情,何必滿五、滿九? 開封鄭氏雲:「啟元第二揲後,於左手取一蓍,扐於無名指間,以象閏。」而楊忠輔氏載張譜乃雲次兩揲不掛,當考。
三揲皆用四十九數。掛一不在奇耦數中,為九、為六者,各八,為七、為八者,各二十四。
右莊氏新譜案古法,次揲用初揲掛扐餘蓍,三揲用次揲餘蓍。今三揲皆用四十九,又掛一不用,皆與古戾。初掛一不用,止用四十八蓍,於四十八中別取一蓍,掛於指間。三變,凡三掛,餘一益二、餘二益一,為少。餘三益四、餘四益三,為多。為九、為六者,各八。為七、為八者,各二十四。
右楊氏雲蔡季通所傳,季通自謂其非。今案此法以四十八策揲之,則有四、八而無五、九。
揲四之餘,有一、有二、有三,而無四、有四則為一揲矣,豈得謂之餘乎?四九、四八、四七、四六者,謂之策。四三、四四、四五、四六者,謂之奇。老陽之數九,四其九為三十六策,於四十九蓍之中,去其三十六策,則餘十三。掛一不用,則餘十二,以四揲之得三,是謂老陽之奇四、三也。「歸奇於扐」者,歸此奇也。左手餘一、餘二、餘三,或無餘,皆未成揲,必以右手之蓍隨其奇耦歸之,足成一揲、兩揲之數。 奇數一揲,耦數兩揲, 然後置之於扐。 扐謂正策之旁,不必指間。 所謂「歸」者,本是左手之蓍,今歸之也。 右手之蓍,初不曾用,故曰右手不揲。 故餘一則歸以三,餘三則歸以一,皆成一揲之奇數。餘二則歸以六,無餘則歸以八,皆成兩揲之耦數。奇,一也;耦,二也。三變皆奇,三也,是謂四、三,老陽之奇也。三變皆耦,六也,是謂四、六,老陰之奇也。三變而一奇二耦,五也,是謂四、五,少陽之奇也。三變而一耦二奇,四也,是謂四、四,少陰之奇也。為九、為六者各八,為七、為八者,各二十四。為策萬有一千五百二十。
右楊忠輔氏法,其新奇有四,揲四之餘無四,一也。古法去掛扐,以所餘為策數,今乃先去策數,反以掛扐為歸奇,二也。揲左所餘,即為歸奇,今以三變六揲所餘,除掛一而歸之,三也。扐,指間也,今以為正策之旁,四也。其他如四三、四四、四五、四六之為奇,又以一揲為奇,兩揲為耦,皆聖人所未言。且謂此法合於二篇之策,不知二篇之策,非揲蓍策數。易經諸數隨用而殊,安可牽他數以強合?彼以九、六之變皆八,七、八之變皆二十四,謂為陰陽均等。然以古聖才知,豈不能是?特一本之自然,不欲以私意損益之。多少陰陽老少。
唐孔氏曰:三者俱多為老陰,俱少為老陽。兩少一多為少陰,兩多一少為少陽。老陽數九,老陰數六。揲蓍之數,九過揲則得老陽,六過揲則得老陰。少陽稱七,少陰稱八,義准此。○
唐劉氏曰:「一變遇少,與歸奇而為五。再變遇少,與歸奇而為四。三變如之。是老陽之數分措於指間者,十有三策焉。其餘三十有六,四四而運,得九是已。餘三象同。」○盱江李氏曰:左手餘二,右手亦餘二,乃扐其四而謂之少,則扐十二並掛而十三,其存者三十六,為老陽。以四計之,則九揲也,故稱九。餘三象同。 今案:「其存者三十六」以下數語,若欲正名義,當雲「其存者三十六」,以四計之凡九,故稱九為老陽。
今案:揲蓍有掛扐數 十三、○二十五、十七、○二十一, 有數策 三十六、○二十八、○二十四、○三十二。 策數雖去掛扐而後見,然不可遽以掛扐為策。三少之掛扐十三,老陽之策三十六。若以三少為老陽,是老陽之策十三,不為三十六。 六七八同。 況止用多少,則不必用四十九策,但以三十三策揲之,初一變亦五九,次二、次三亦四八,求掛扐數則已全,求策數則不備。且既以掛扐定陰陽老少,雖棄策數可也,何庸復以策數定為九六七八,不幾於贅乎?為老少之說者,以為非此無以別陰陽。且「□□」稱「兩儀」,「□□□□」稱「四象」,猶曰析而稱之,不知諸畫為何字何音,不可宣於口。敬名「□□」為陰陽,「□□□□」為太少,是不得已也。至九六七八,有字可指,有音可宣,何必更名為陰陽,猶為不得已乎?自有陰陽之名,乃不容不為老少之別,回視但稱九六七八者,豈不為贅而又贅乎?彼又謂非此無以紀變。然使但有九六無七八,則以是別之為宜。今九六紀變,七八紀不變,何待以多少別老少,以老少紀變邪?彼又以為多少、老少,其法簡約,然初識其多少,次名曰老少,又次舉策數,然後舉策數之名。 「九」「六」「七」「八」為策數之名, 不亦繁且羨乎?
唐張氏周易啟元曰:「老陽變成少陰,老陰變成少陽。」○沙隨程氏曰:「或曰九變六,六變九,非也。九當變八,六當變七。」今案:□「□」為陰陽之畫,「九」「六」、七「八」為紀畫之名,得「九」「七」皆當畫為□,得「六」「八」皆當畫為□。易經止為「九」「六」,而蓍策有四數,莫適為主。蓍之神在變,故得「九」者,本卦畫為□之卦變為□。得「六」者,本卦畫為□之卦變為□。非□□者,七八之所可專,九六必待變為七「八」而後可畫也。
新安程氏曰:「九者,乾數,是為乾卦一爻之策。六者,坤數,是為坤卦一爻之策。世之名兩多一少而為少陽者,在易數為七,而震、坎、艮本之以成其卦也。世之名兩少一多而為少陰者,在易數為八,而巽、離、兌得之以成其卦也。」○開封鄭氏曰:「乾,老陽,稱九;坤,老陰,稱六;震、坎、艮,少陽,稱七;巽、離、兌,少陰,稱八。」○易數大略曰:乾用九為老陽,坤用六為老陰,震、坎、艮用七為少陽,巽、離、兌用八為少陰。○朱氏曰:老、少之別,本所以生爻,非所以名卦。今案:易經諸卦,凡陽爻皆稱「九」,凡陰爻皆稱「六」。必諸爻皆陽始稱「乾」,諸爻皆陰,始稱坤。一有間焉,則九、六散成他卦。今三家之雲,恐因大傳以乾、坤九、六積為當期之數,故有此說。不知三百六十,不特積九、六為然,雖七、八亦爾。六因九之三十六為二百一十六,六因六之二十四為百四十四,凡三百六十。六因七之二十八為百六十八,六因八之三十二為百九十二,亦三百六十。易經用九六,不兼七八,故大傳舉九六,非九、六專為乾坤。至揲蓍策數,凡得二十八,雖為乾,亦稱七;若為三男,則未必皆七。凡得三十二,雖為坤,亦稱八;若為三女,則未必皆八。蓍法兼用九、六、七、八,與易經不同,則七八不專為六子。先儒有以乾坤為老陽老陰,六子為少陽少陰者,後人不察其故而輕襲之。蓋三少三多,兩少一多,兩多一少,方成一爻,未成卦,故多少不可以名卦。及積為六爻,其成乾者,本卦以老陽、少陽之卦,以少陽、老陰;其成坤者,本卦以老陰、少陰之卦,以少陰、老陽。六子亦然。是二老未必專為乾坤,二少未必專為六子,則老少亦不可以名卦,必詳玩易經蓍法乃可。又二篇之策,陽爻百九十二,以三十六乘之,為六千九百一十二;陰爻百九十二,以二十四乘之,為四千六百八。總萬有一千五百二十。若陽爻以二十八乘之,為五千三百七十六;陰爻以三十二乘之,為六千一百四十四,亦萬有一千五百二十。故四策數雖不齊,及總為當期萬物之數,乃無不合。何可專以九、六配乾、坤,七、八配六子?谷水林氏曰:「第一揲得五,餘四十四,為乾、兌、離、震之象;得九,餘四十,為坤、巽、坎、艮之象。第二揲:四十四策,得四,餘四十,為乾、兌之象;得八,餘三十六,為離、震之象。四十策得四,餘三十六,為坎、巽之象;得八,餘三十二,為坤、艮之象。第三揲,四十策得四,餘三十六,為老陽,乾之象;得八,餘三十二,為少陰,兌之象。三十六策得四,餘三十二,亦為八,為少陰, 初四十四者,離之象。初四十者,巽之象。 得八,餘二十八,為七,為少陽, 初四十四者,震之象。初四十者,坎之象。 三十二策得四,餘二十八,亦為七,為少陽,艮之象;得八餘二十四,為老陰,坤之象。」
右案:其初一遇多少,不待三變,即定為某卦之象。若質以蓍法,三變後或多或少,方成一爻,得老陽老陰未必為乾、坤,少陽少陰未必為六子。況可於初變未成爻之時,遽以得五者為少,為乾、兌、離、震之象;得九者為多,為坤、巽、坎、艮之象;其終以三十六為老陽,乾之象等語,與沈氏同其誤。外是名義之差者,三十六策,四數之凡九,因九乃得老陽之名。二十四策,四數之凡六,因六乃得老陰之名。今去九六,但以三十六、二十四遽為老陽老陰,則於名義不正。七、八亦然。數策
白雲郭氏曰:「凡卦爻所得之數,獨謂之策。自餘雖天地大衍,亦皆但謂之數。」又曰:「數者,策之所宗,而策為已定之數。」○朱氏曰:「數是自然之數,策即蓍之莖數。」凡言策者,即謂卜蓍也。禮曰:「龜為卜,莢為筮。」又曰:「倒莢側龜。」皆以莢對龜為言。儀禮亦言「筮人執莢」。凡言策數,雖指掛扐之外,過揲見存之數而言,然不以掛扐之內所餘之蓍不為策。○新安程氏以一策為一蓍,○易數大略以一策為一筭。
今案三代或雲「龜筮」,或雲「卜筮」,儀禮、戴記皆雲「龜策」,或雲「龜筮」,大傳、中庸皆雲「蓍龜」。蓋蓍策對龜而言,則蓍即策。蓍自與策對言,則蓍者物之名,策者蓍之數。蓍之言「策」,猶物之言「枚」,木之言「章」,竹之言「個」。若「策」與數對言,則自一二至億兆謂之「數」,閱蓍之莖數謂之「策」,此「數」與「策」之別。至揲法,總言則雲「蓍」,涉數則雲「策」。交重單拆
唐張氏曰:「兩多一少單下籌。兩少一多並下籌。三少,重下籌。三多,交頭下籌。」○三衢劉氏曰:「三少為老陽,今之重是也。三多為老陰,今之交是也。兩多一少為少陽,今之單是也。兩少一多為少陰,今之拆是也。」○開封鄭氏曰:「古人畫地識爻,遇九則重其奇,遇六則交其耦。擲錢以九為重,以六為交,本出此。若雲交頭下籌,則亦俚俗之言耳。」○易數大略曰:「老陽,其畫為口,所謂重也。少陰,其畫為□,所謂拆也。少陽,其畫為□,所謂單也。老陰,其畫為□,所謂交也。」○谷水林氏曰:「九,老陽也,其畫重;六,老陰也,其畫交;八,少陰也,其畫耦;一,少陽也,其畫奇。」○楊氏曰:「四六為老陰,畫板以□;四七為少陽,畫板以一;四八為少陰,畫板以□;四九為老陽,畫板以口。」
今案,蓍變而有之卦者,宜畫兩卦,一為本卦,一為之卦。如陳侯筮得觀之否,史曰:「坤,土也。巽,風也。乾,天也。風為天於土上,山也。」有山之材,而照之以天光,於是乎居土上。必先畫本卦䷓有巽坤,乃有風、有土之象。次畫之卦,䷋自巽坤變乾坤,有風為天於土上之象,有天光之象。互體以觀,二三四為艮,有山之象;三四五為巽,有山材之象。若交重單拆,三代未聞。或謂出於鬼谷子,今火珠林諸家多用之。然火珠林擲錢代蓍,用一卦定吉凶,畫交重以紀變,其定爻以世應,其玩佔以納甲、五行、六獸。彼變包犧之畫,棄周公之辭,屏說卦之象,黜四策之名,故不必畫兩卦。今揲蓍而用交重,乃但畫一卦為□,則外卦無巽、無乾,互體無艮、無巽,何以象之?為風、為天、為山、為木。聖人立象以盡意,學聖人者,宜謹所從。左傳、國語佔法六爻不變。
沙隨程氏曰:「以卦彖佔。」案左傳昭公七年,孔成子筮立元,遇屯不變,曰:「元亨。」此舉卦彖為佔者。然威公十六年,晉、楚戰晉,筮遇復;僖公十五年,秦伐晉,筮遇蠱,皆不變,皆不舉卦彖。孔成子筮立縶,遇屯之比,乃一爻變。史朝舉卦彖曰:「元亨。」則六爻不變者,不專以卦彖佔,而一爻變者,反得舉卦彖也。一爻變
沙隨程氏曰:「以變爻佔。」案左傳莊公二十二年,周史筮陳敬仲,遇觀之否;閔公元年,畢萬筮仕,遇屯之比。閔公二年,威公筮成季,遇大有之乾。僖公十五年,晉獻公筮嫁伯姬,遇歸妹之睽;僖公二十五年,晉文筮納王,遇大有之睽;襄公十五年,崔武子筮棠姜,遇困之大過;昭公五年,莊叔筮穆子,遇明夷之謙,皆以兩卦之變爻佔。然昭公十二年,南蒯筮,遇坤之比;哀公九年,趙鞅筮救鄭,遇泰之需,乃止用本卦,而不及之卦,則所用變爻亦不定。二爻變。
易數大略曰:「以本卦二變爻佔,仍以上爻為主。」案:二書無此例。三爻變。
易數大略曰:「以本卦及之卦彖辭佔。」
案:晉語晉公子筮有晉國,得貞屯悔豫,司空季子舉,利建侯。此以兩卦彖辭佔者。然周語晉筮成公,遇乾之否,亦三爻變,乃引當時佔書,而不舉易彖。四爻變。
易數大略曰:「以二卦二不變爻佔,仍以下爻為主。」案:二書無此例。五爻變。
沙隨程氏曰:「以不變爻佔。」
案:左傳襄公九年,穆姜筮往東宮,遇艮之八。晉語,董因筮晉公子,得泰之八。皆不用不變爻,而舉卦彖。六爻變。
沙隨程氏曰:「以乾、坤二用為例。」○易數大略曰:乾佔用九,坤佔用六,餘卦佔之卦彖辭。
案: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蔡墨對魏獻子曰:「在乾之坤,曰:見群龍無首,吉。」餘卦二書無此例。貞悔六爻不變。沙隨程氏曰:「內卦為貞,外卦為悔。」
案:左傳僖公十五年,秦伯筮伐晉,遇蠱,曰:「貞,風也;其悔,山也。」昭公七年,孔成子筮立元,遇屯不變。史朝但舉卦辭,不及貞悔。一爻變。案:二書無此例。二爻變。
沙隨程氏曰:「以本卦為貞,之卦為悔。」案:二書無此例。三爻變。
沙隨程氏曰:「本卦為貞,之卦為悔。○易數大略同。」
案:晉語,晉公子筮有晉國,得貞屯悔豫,為三爻變。然周語,晉筮成公,遇乾之否,亦三爻變,乃不雲「貞乾悔否」。四爻變。
沙隨程氏曰:「本卦為貞,之卦為悔。」案:二書無此例。五爻變,六爻變,案:二書無此例。得八
穆姜筮得艮之八,董因筮得泰之八,皆舉卦辭為佔,豈筮得八而以卦辭佔者,乃當時佔法邪?至晉公子筮得貞屯悔豫,皆八,司空季子舉卦辭,而筮史皆曰「閉而不通」,則僅取不變之義,豈季子據法以蔽佔,而筮史反不用邪?艮之八、泰之八,與貞屯悔豫皆兩卦也。孔成子筮立元得屯不變,止一卦爾,史朝亦舉卦辭,則兩卦遇八與一卦不變者,其佔法皆同邪?借曰六爻不變者當舉卦辭,則秦伯伐晉,筮得蠱不變,卜徒父止以貞悔之象佔,則六爻不變者,又不專舉卦辭也。孔成子筮立縶得屯之比,史朝亦舉卦辭,則有變爻者不用變爻,而冒入於得八與六爻不變之例,豈筮史亦無定法邪?皆八
左傳、國語載筮得八者凡三,艮、泰得八,可以意推。唯「貞屯悔豫皆八」難曉。朱氏曰:「據本文語勢,似是連得兩卦,而皆不值老陽老陰之爻,故結之曰皆八也。然兩卦之中亦有陽爻,又不為偏言皆八。」此說似亦未安。沙隨程氏曰:「初與四、五凡三爻變,初與五用九變,四用六變,其數不純。其不變者二、三、上,在屯為八,在豫亦八,故舉其純者而言皆八。」案:朱氏自以其說為未安,而程氏之說亦有可議。二書所載三爻變而稱八者雖止此,然有五爻變而稱八者,亦可例。考穆姜遇艮之八,凡五爻變,三、上以九變,初、四、五以六變,第二爻不變。此爻在艮為八,在隨亦八,正與貞屯悔豫之佔同。乃不雲貞艮悔隨皆八,而云「艮之八」,何邪?蓋凡稱「八」者,皆主不變爻為言。此有兩說:其一則七、八皆不變,今有八無七,謂不變者皆八而非七也。其二則艮之八一爻不變,在下卦之二;泰之八,一爻不變,在上卦之五,故但稱之八。此佔二三上不變,涉上下卦,下卦不變者八,上卦不變者亦八,謂上下卦之不變者皆八而非七,以別於上卦得八而下卦否,或下卦得八而上卦否者,使他佔得八而涉上下卦,則亦云皆八矣。「貞屯悔豫」句絕,「皆八」自為一句。「物變無窮」,易爻有限,以有限貫無窮,而固滯若此,吾知易之神已先窮矣。詳見易雅佔釋章筮。宗氏譜:漢京氏房、馬氏融、鄭氏康成、荀氏爽、班氏固;晉韓氏康伯;魏王氏弼、董氏遇、顧氏歡;吳姚氏信;後魏關氏子明;唐孔氏穎達、劉氏禹錫、張氏轅;本朝麻衣希夷陳氏摶、
安定胡氏翼之、康節邵氏雍、
橫渠張氏載、伊川程氏頤、
涑水司馬氏光、眉山蘇氏軾、
臨川王氏安石、三衢劉氏牧、晁氏公武、龜山楊氏時、
呂氏大臨、漢上朱氏震、
開封鄭氏克、白雲郭氏雍,
考亭朱氏熹,盱江李氏泰伯,
新安程氏大昌,沙隨程氏迥,
夢溪沈氏括,龔氏深父,
耿氏南仲,陳氏可中,
張氏行成,金沙鄭氏東卿,楊氏元素,谷水林氏至,「易數」大略楊氏忠輔。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