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剝】 坤下艮上
彖曰,剝,剝也,柔變剛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長也。順而止之,觀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
象曰:山附於地,剝,上以厚下安宅。
處剝之時,順上以觀天理之消息盈虛。
初六,剝床以足,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足”,以滅下也。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兇。 象曰:“剝床以辨”,未有與也。
三雖陰類,然志應在上,二不能進剝陽爻,徒用口舌間說,力未能勝,故象曰“未有與也”。然志在滅陽,故亦云“蔑貞兇”。
六三,剝之,無咎。 象曰:“剝之無咎”,失上下也。
獨應於陽,故反為眾陰所剝,然無所咎。
六四,剝床以膚,兇。 象曰:“剝床以膚”,切近災也。
迫近君位,猶自下剝床,至床之膚,將及於人也。不言“蔑貞”,剝道成矣。一雲:五於陰陽之際,義必上比,故以喻膚。
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六五為上九之膚,能下寵眾陰,則陽獲安而無不利矣。異於六三者,以其居尊制裁,為卦之主,故不雲“剝之”也。終無尤怨者,以小人之心不過圖寵利而已,不以宮人見畜為恥也。陰陽之際,近必相比,六五能上附於陽,反制群陰不使進逼,方得處剝之善,下無剝之之憂,上得陽功之庇,故曰“無不利”。
上九,碩果不食,君子得輿,小人剝廬。 象曰:“君子得輿”,民所載也。“小人剝廬”,終不可用也。
處剝之世,有美實而不見採,然其德備,猶為民所載。小人處下則剝床,處上則反傷於下,是終不可用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