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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本義通釋卷九

欽定四庫全書

元胡炳文撰

有天地,然後萬物生焉。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理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養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飲食之道也。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訟必有眾起,故受之以「師」;「師」者,眾也。眾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履而泰,然後安,故受之以「泰」。

晁氏雲:鄭本無「而泰」二字。

「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豫必有隨,故受之以「隨」。以喜隨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蠱」者,事也。有事而後可大,故受之以臨。「臨」者,大也。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賁」。「賁」者,飾也。致飾然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剝」者,剝也。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故受之以「復」。復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有無妄然後可畜,故受之以「大畜」。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頤」者,養也。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離者,麗也。右上篇。

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恆」;恆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遁」;遁者,退也。物不可以終遁,故受之以「大壯」。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晉者,進也。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夷者,傷也。傷於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蹇者,難也。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解者,緩也。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夬者,決也。決必有所遇,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若長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動也。物不可以終動,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終止,故受之以漸。漸者,進也。進必有所歸,故受之以歸妹。得其所歸者必大,故受之以豐。豐者,大也。窮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無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入而後說之,故受之以兌。兌者,說也。說而後散之,故受之以渙。渙者,離也。物不可以終離,故受之以節。節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有過物者必濟,故受之以既濟。物不可窮也,故受之以未濟終焉。右下篇,周易本義通釋卷九,